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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实用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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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实用手册.docx

    2022年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实用手册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 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实用手册 目录 1.说明 (3) 2.建筑材料检测 (3) 2.1 水泥 (3) 2.2 建筑用砂 (5) 2.3 建筑用石 (9) 2.4 混凝土 (13) 2.5 建筑砂浆 (20) 2.6 钢筋混凝土结构用钢 (24) 2.7 钢筋焊接件 (28) 2.8 钢筋机械连接件 (34) 2.9 砌墙砖和砌块 (36) 2.10 道路和基础回填材料 (43) 2.11 防水材料 (47) 2.12 混凝土外加剂 (58) 2.13 陶瓷砖 (63) 2.14 建筑给排水用塑料管材和管件 (70) 2.15 电线电缆 (77) 2.16 阀门 (79) 3. 建筑材料和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检测 (82) 4.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91) 5. 主体结构工程检测 (94) 6. 钢结构工程检测 (103) 7. 建筑幕墙和门窗工程检测 (111) 8. 建筑节能工程检测 (121) 9. 通风与空调工程检测 (134) 10.室内环境污染检测 (141) 11.市政道路工程检测 (146) 12.建筑物和构筑物沉降监测 (151) 13.砌体工程现场检测 (152) 14.饰面砖粘结强度检测 15.综合布线检测 (158) 1.说明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是质量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测报告中的检测数据及结论应能真实反映建设工程的质量,这就必须保证检测样品的代表性和检测过程的科学公正性。根据建设部、省、市相关文件精神要求,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组织技术人员编写了见证取样送检人员实用手册。 2.建筑材料检测 2.1水泥 2.1.1概述 水泥是一种水硬性无机胶凝材料,水泥加水后拌合城塑性浆体,能胶结砂石等适当材料并能在空气和水中硬化。它是建筑工程中重要的建筑材料之一,对工程建设起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水泥不但大量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工程中,而且广泛用于交通、水利、海港、矿山等工程。 水泥的品种繁多,按用途及性能分为通用水泥、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 (1)通用水泥:一般土木建筑工程经常采用的水泥,主要是指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等通用硅酸盐水泥。 通用硅酸盐水泥的代号和强度等级详见表2.1-1 (2 (3)特性水泥:某种性能突出的水泥。如:快硬硅酸盐水泥、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膨胀硫铝酸盐水泥。 2.1.2依据标准 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22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2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22 4.通用硅酸盐水泥GB175-2022 5.水泥包装袋GB9774-2022 6.水泥取样方法GB912573-1990 2.1.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使用前应对水泥的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标准稠度用水量的性能指标进行复验。(2)砌体工程用水泥进场使用前应分批对其强度、安定性进行复验。 (3)建筑装修装修工程抹灰和勾缝用水泥应对其凝结时间和安定性进行复验,饰面板(砖)粘贴用水泥还应对其抗压强度进行复验。 2.使用要求 (1)国家水泥产品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水泥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国家质监总局网站查询。 (2)钢筋混凝土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结构中,严禁使用含氯化物的水泥。 (3)水泥在储存和运输工程中,应按不同强度等级、品种及出厂日期分别储运,水泥储存时应注意防潮,地面应铺放防水隔离材料或用模板加设隔离层。袋装水泥的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0袋。施工现场堆放的水泥应注明“合 格”、“不合格”、“在检”、“待检”等产品质量状态,注明该水泥生产企业名称、品种规格、进场日期及数量等内容,并以醒目标识标明。 (4)不同品种的水泥不能混合使用。虽然是同一品种的水泥,但强度等级不同,或出厂日期差距过久的也不能混合使用。 (5)水泥可以散装或袋装,袋装水泥每袋净含量为50kg,且不少于标志质量的99%;随机抽取20袋总质量(含包装袋)应不少于1000kg。其他包装形式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有关袋装质量要求,应符合上述规定。 水泥包装袋上应清除标明:执行标准、水泥品种、代号、强度等级、生产者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QS)及编号、出厂编号、包装日期、净含量。包装袋两侧应根据水泥的品种采用不同的颜色印刷水泥名称和强度等级,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采用红色,矿渣硅酸盐水泥采用绿色,火山灰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采用黑色和蓝色。散装发运时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2.1.4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混凝土结构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强度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200t为一批,散装不超过500t为一批,每批抽烟不少于一次。 (2)砌体工程用水泥以同一生产厂家、同一批号为一批,每批进行抽样。 (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用水泥应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进场水泥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的规定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4)当水泥使用中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一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虽未过期但已受潮结块的水泥,使用时必须重新试验确定实际强度等级。 2.取样数量和方法 (1)水泥试样可连续取样,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总量至少12kg。袋装水泥可采用取样管取样,散装水泥可采用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 (2)取样管取样:采用图2.1-1取样管取样。随机选择20个以上不同的部位。将取样管插入水泥适当深度,用大拇指按住气孔,小心抽取取样管。将所取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3)槽形管状取样器取样:当所取水泥深度不超过2m时,采用图2.1-2的槽形管式取样器取样。通过转动取样器内管控开关,在适当位置插入水泥一定深度,关闭后小心抽出。将所取样品放入洁净、干燥、不易受污染的容器中。 图2.1-1图2.1-2 2.1.5技术要求 1凝结时间 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小于45min,终凝时间不大于390min;普通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酸盐水泥初凝时间不小于45min,终凝时间不大于600min. 2.安定性 沸煮法合格。 3.强度 不同品种、不同强度等级的通用硅酸盐水泥,其不同龄期的强度应符合表2.1-3的规定。 品种强度等级 抗压强度(MPa)抗折强度(MPa) 3d 28d 3d 28d 硅酸盐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62.5 28.0 62.5 5.0 8.0 62.5R 32.0 5.5 普通硅酸盐水泥 42.5 17.0 42.5 3.5 6.5 42.5R 22.0 4.0 52.5 23.0 52.5 4.0 7.0 52.5R 27.0 5.0 矿渣硅酸盐水泥32.5 10.0 32.5 2.5 5.5 2.2.1概述 建筑用砂指适用于建筑工程中混凝土及其制品和建筑砂浆用砂,按产源分为天然砂人工砂混合砂.天然砂指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天然砂包括河砂、山砂、海砂;人工砂指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筛分而形成公称粒径小于5.00mm的岩石颗粒;混合砂指由天然砂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砂。 2.2.2依据标准 1.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22)。 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2)。 3.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22)。 4.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5.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JGJ98-2000)。 2.2.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混凝土和砂浆用砂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检验;对于海砂或有氯离子污染的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对于海砂,还应检验贝壳含量;对于人工砂及混合砂,还应检验石粉含量;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所用的砂,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其他指标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2.使用要求 (1)上海市对建筑用砂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建筑用砂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专题专栏”=“建材管理”中查询。 (2)砂在运输、装卸和堆放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规格分别堆放。 (3)上海市建设工程中禁止使用特细砂;预拌(商品)混凝土中禁止使用细砂;外墙粉刷砂浆中禁止使用细砂;楼地面中细石混凝土和水泥砂浆面层禁止使用细砂。 (4)砌体砌筑砂浆和预制构件宜采用中砂。情况特殊采用细砂的,在使用前必须进行配合比等试验,有能保证强度、和易性的合理配比后方可使用。 (5)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程用砂质量的监督。对进场使用的砂料应按照市建委“见证取样”的规定要求,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验收批次对工程使用砂的质量、配合比等进行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不得允许其在工程中使用。 2.2.4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使用单位应按砂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2)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3)砂的数量验收,可按重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测定重量,可用汽车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线;测定体积,可按车皮或船舶的容积为依据。采用其他小型运输工具时,可按量方确定。 2.试样数量 对于每一单项检验项目,砂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应满足表2.2-1的规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4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8份,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2.2.5技术要求 1.粗细程度及颗粒级配 (1)砂的粗细程度按细度模数f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级,其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粗砂:3.13.7 中砂:2.33.0 细砂:1.62.2 特细砂:0.71.5 (2)除特细砂外,砂的颗粒级配可按公称直径630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以质量百分率计),分成三个级配区(表2.2-2),且砂的颗粒级配应处于表2.2-2中的某一区内。 称粒径的累计筛余可稍有超出分界线,但总超出量不应大于5%。 (4)当天然砂的实际颗粒级配不符合要求时,宜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能确保混凝土质量后,方允许使用。 (5)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使用区砂。当采用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区砂时,宜适当降低砂率;当采用特细砂时,应符合相应规定。 (6)配制高强度混凝土时,砂的细度模数宜大于2.6。 (7)泵送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中砂,泵送混凝土用砂通过0.315mm筛孔的颗粒含量不应少于15%。 (8)砖筑砂浆和水泥砂浆防水层宜选用中砂,其中毛石砌体宜选用粗砂。 (9)水泥砂浆层用砂应为中粗砂。 2.天然砂含泥量 (1)天然砂中含泥量应符合表2.2-3的规定 (3)配制高强度混凝土时,砂的含泥量不应大于2.0%。 (4)砌筑砂浆用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5%,强度等级为M2.5的水泥混合砂浆,砂的含泥量不应超过10%,水泥砂浆防水层用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 3.泥块含量 (1)砂中泥块含量应符合表2.2-4的规定 4.人工砂或者混合砂石粉含量 人工砂或者混合砂中石粉含量应符合表2.2-5的规定 砂的坚固性应采用硫酸钠溶液建议,试样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2.2-6的规定。 人工砂的总压碎指标值应小于30%。 7.有害物质含量 (1)当砂中含有云母、轻物质、有机物、硫化物及硫酸盐等有害物质时,其含量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3 )当砂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可采用。 8.碱含量 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砂,应采用砂浆棒(快速法)或者砂浆长度法进行骨料的碱活性检验。经上述检验判断为有潜在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3,或采用能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有效措施。 9.氯离子含量 (1)对于钢筋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6%(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2)对于预应力混凝土用砂,其氯离子含量不得大于0.02%(以干砂的质量百分率计)。 10.贝壳含量 (1)海砂中贝壳含量应符合表2.2-8的规定 11.含水量 现场拌制混凝土前,应测定砂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2.3 建筑用石 2.3.1 概述 建筑用石为建筑工程中水泥混凝土及其制品用石,由天然岩石或卵石经破碎、筛分而得的,公称粒径大于5.00mm 的岩石颗粒。 2.3.2 依据标准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22) 2.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验收方法标准(JGJ52-2022) 3.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范(JGJ55-2000) 2.3.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每验收批至少进行颗粒级配、含泥量、泥块含量、针片状颗粒含量检测;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混凝土结构用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对于重要工程及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对于其他标准的合格性有怀疑时,应予检验。 2.使用要求 (1)混凝土中用石,其最大颗粒粒径不得超过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对于混凝土实心板,石的最大粒径不宜超过板厚的1/3,且不得超过40mm 。 (2)上海市对建筑用石实施建筑工程材料备案管理,建筑用石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专题专栏”=>“建材管理”中查询。 (3)石在运输、装卸和堆放的过程中,应防止颗粒离析、混入杂质,并应按产地、种类、规格分别堆放。碎石或卵石的堆料高度不宜超过5m,对于单粒级或最大粒径不超过20mm的连续粒级,其堆料高度可增加到10m。 2.3.4 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 (1)使用单位应按石的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采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应以400m3或者600t为一验收批;采用小型工具(如拖拉机等)运输的,应以200m3或300t为一验收批。不足上述量者,应按一验收批进行验收。 (2)当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比较大时,可以1000t为一验收批。 (3)石的数量验收,可按重量计算,也可按体积计算。测定重量,可以汽车地量衡或船舶吃水线;测定体积,可按车皮或船舶的容积为依据。采用其他小型运输工具时,可按量方确定。 2.试样数量 对于每一单项检验项目,碎石或卵石的每组样品取样数量应满足表2.3-1的规定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从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应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当的石16份,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在皮带运输机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石8份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石16份,组成一组样品。 (4)每组样品应妥善包装,避免细料散失,防止污染,并附样品卡片,标明样品的编号、取样时间、代表数量、产地、样品量、要求检验项目及取样方式等。 2.3.5 技术要求 1.颗粒级配 (1)碎石或卵石的颗粒级配,应符合表2.3-2的规定,混凝土用石应采取连续粒级。 级。 (3)当卵石的颗粒级配不符合表2.3-2的要求时,应采取措施并经试验证实能确保工程质量后,方允许使用。 (4)配制抗渗、抗冻混凝土时宜采用连续级配,抗渗混凝土其碎石最大粒径不宜大于40mm 。 (5)对于强度等级为C60的混凝土,最大粒径不应大于31.5mm ,对于强度高于C60级的混凝土,其最大粒径不应大于25mm 。 (6)泵送混凝土、大体积混凝土碎石宜采用连续级配,泵送混凝土碎石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径之比宜符合下列要求:泵送高度小于50m 时,小于等于1:3.0;泵送高度50100m 时,小于等于1:4.0;泵送高度大于100m 时,小于等于1:5.0。 2.针、片状颗粒含量 (1)碎石或卵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应符合表2.3-3的规定。 (3)对于泵送混凝土,碎石中针、片状颗粒含量不宜大于10%。 3.含泥量 (1)碎石中含泥量应符合表2.3-4 的规定。 (3)当碎石的含泥是非黏土质的石粉时,其含泥量可由表2.3-4的0.5%、1.0%、2.0%,分别提高到1.0%、 1.5%、3.0%。 4.泥块含量 (1)碎石中泥块含量应符合表2.3-5的规定。 (2)对于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其所用碎石泥块含量不应大于0.5% 。 (1)碎石的强度可由岩石的抗压强度和压碎值指标表示。 (2)当混凝土强度等级大于或等于C60时,应进行岩石抗压强度检验。岩石的抗压强度应比所配置的混凝土强度至少高20%。 (3)岩石强度首先应由生产单位提供,工程中可采用压碎值指标进行质量控制。碎石的压碎值指标应符合表 2.3-6的规定。 和橄榄岩等;喷出的火成岩包括玄武岩和辉绿岩等。 (4)卵石的强度可用压碎值指标表示,其压碎值指标宜符合表2.3-7的规定。 碎石或卵石的坚固性应用硫酸钠溶液法检验,试样经5次循环后,其质量损失应符合表2.3-8的规定。 当碎石或卵石中含有颗粒状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后,方可采用。碎石或卵石中硫化物和硫酸盐含量以及卵石中有机物等有害物质,应符合表2.3-9要求。 建筑用石中的有害物质含量 表2.3-9 (1)对于长期处于潮湿环境的重要结构混凝土,其所用的碎石或卵石应进行碱活性检验。 (2)当判定骨料存在碱-碳酸盐反应危害时,不宜用作混凝土骨料;否则,应通过专门的混凝土试验,做最后评定。 (3)当判定骨料存在潜在碱-硅反应危害时,应控制混凝土中的碱含量不超过3kg/m3,或采用能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有效措施。 9.含水量 现场拌制混凝土前,应测定石含水率,并根据测试结果调整材料用量,提出施工配合比。 2.4混凝土 2.4.1 概述 混凝土是由胶凝材料、水、粗细骨料,按适当比例配合,必要时掺入一定数量的外加剂和矿物掺合料,经均匀搅拌、密实成型和养护硬化而成的人造石材。 混凝土的原材料丰富、成本低,具有适应性强、抗压强度高、耐久性好、施工方便,且能消纳大量的工业废料等优点,是各项建设工程不可缺少的重要的工程材料。、 根据表观密度分类,混凝土可分为重混凝土、普通混凝土、轻混凝土等;根据采用胶凝材料不同,混凝土可分为水泥混凝土、石膏混凝土、沥青混凝土、聚合物水泥混凝土、水玻璃混凝土等;根据生产工艺和施工方法分类,可分为泵送混凝土、喷射混凝土、压力混凝土、离心混凝土、碾压混凝土等;根据使用功能可分为结构混凝土、水工混凝土、道路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 根据拌合方式的不同,混凝土分为自拌混凝土和预拌混凝土。自拌混凝土是指将原材料(水泥、砂、石等)运送到施工现场,在施工现场加水后拌合使用的混凝土。有用原材料质量不稳定、施工现场储存环境不良以及混合比例不精确,自拌混凝土质量波动较大,文明施工程度低并容易造成污染环境。预拌混凝土质量是指水泥、砂、石、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组分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集中拌制后出售的并且采用搅拌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2.4.2 依据标准 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22) 2.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22) 3.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22) 4.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50134-2022) 5.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1987) 6.预拌混凝土(GB13902-2022) 7.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00) 8.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08-118-2022) 2.4.3检验内容和使用要求 1.检验内容 (1)配合比 混凝土应根据混凝土强度等级、耐久性和工作性等要求进行配合比设计。 (2)强度 混凝土的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包括立方体抗压强度、抗折强度等。 立方体抗压强度 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系指按照标准方法制作养护的边长为150mm的立方体试件,在28d龄期用标准试验方法测得的具有95%保证率的抗压强度。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立方体抗压强度标准值确定,包括C10、C15、C20、 C25、C30、C35、C40、C45、C50、C55、C60、C70、C65、C75、C80 15个强度等级。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预留置同条件养护试块,同条件养护试块应在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进行强度试验。等效养护龄期应根据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与标准养护条件下28d龄期试件强度相等的原则确定,可取按日平均温度逐日累计达到600·d时对应的龄期,0及以下的龄期不计;等效养护龄期不应小于14d,也不宜大于60d。 抗折强度 混凝土抗折强度是指混凝土的抗弯拉强度。根据城市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 08-118-2022),混凝土抗弯拉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抗渗 混凝土抵抗压力水渗透的性能,称为混凝土的抗渗性。混凝土抗渗性能,应采用标准条件下养护混凝土抗渗试件的试验结果评定,分级为P4、P6、P8、P10、P12。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抗渗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坍落度及坍落扩展度值 混凝土拌合物的流动性大小可用坍落度及坍落度扩展度法测定。坍落度及坍落度扩展度法测定适用于骨料最大直径不大于40mm,坍落度不小于10mm的混凝土拌合物稠度测定。预拌混凝土交货检验时,应对坍落度进行检验,确保其满足和易性要求。 2.使用要求 (1)上海市市区范围内的以下建设工程(结构部位)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浇捣。 钻孔灌注桩(单桩混凝土浇灌量小于15m3的除外)、现场预制桩等桩基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基坑围护工程。 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单、多层混合结构、框架结构,其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 m3以上(含30m3)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 混凝土一次浇灌量30 m3以上(含30m3)的市政工程。 (2)上海郊县(区)(含闵行、宝山、嘉定三区)范围内高层建筑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浇捣。 (3)凡违反(1)和(2)规定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由上海市建筑行业管理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未使用预拌混凝土浇捣的工程部位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非破损检测,鉴定其质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4)上海市对预拌混凝土实施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备案证明。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可通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网站“专题专栏”=>“建材管理”中查询。 (5)上海市规定供应的每批预拌混凝土必须向用户提交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证明书、混凝土配合比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及检验报告。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应标注产品标准、强度、坍落度等技术指标和强度评定方法。 2.4.4 取样要求 1.取样批量和数量 (1)结构混凝土强度 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浇注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 (2)结构混凝土强度(同条件养护) 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制作、养护、检测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符合下列要求: 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由监理(建设)、施工等各方共同选定。 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者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上海市规定同一强度等级的等效养护龄期同条件养护试件留置的数量,多层建筑每层不少于1组,中高层、高层建筑每3层不少于1组并且总数不少于6组。同时,施工单位还应留取用于确定是否符合拆模、吊装、张拉、放张以及施工期间临时负荷要求的同条件养护试件。 (3)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强度 建筑地面工程水泥混凝土试块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应小于1组。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m2时,每增加1000m2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m2按1000m2计算。当改变配合比时,应相应地制造试块组数。 (4)粉煤灰混凝土强度 对于非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1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大体积粉煤灰混凝土每拌制500m3,至少成型一组试块。不满足上列规定数量时,每班至少成型一组试块。 (5)人民防空工程混凝土强度 人民防空工程浇注混凝土时,应按下列规定制作试块: 口部、防护密封段应各制作一组试块。 每浇筑100m3混凝土应制作一组试块。 变更水泥品种或者混凝土配合比时,应分别制作试块。 (6)混凝土抗渗 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小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地下防水工程中防水混凝土抗渗试件应在浇筑地点制作。连续浇筑混凝土每500m3应留置一组标准养护抗渗试件(一组为6个抗渗试件),且每项工程不得少于两组。采用预拌混凝土的抗渗试件,留置组数应视结构的规模和要求而定。 (7)预拌混凝土 用于交货经验的预拌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及坍落度试验应在混凝土送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强度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强度和坍落度试样的取样频率应符合结构混凝土强度试件取样要求。 每个试样应随机地从一盘或一运输车中抽取;混凝土试样应在卸料过程中卸料量的1/43/4之间采取。每个试样量应满足混凝土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2m3。 预拌混凝土必须现场制作试块,做为混凝土强度评定依据。试块制作数量:每拌制100m3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少于1组;每工作班不少于1组;一次浇捣量1000m3以上相同配合比混凝土时,每200m3不少于1组。 2.试件尺寸 (1)普通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试块为正方体,试块尺寸按表2.4-1采用,每组3块。 混凝土抗压强度试块允许最小尺寸差表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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