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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环保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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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公司环保管理制度.docx

    集团公司环保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1.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保法)、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一系列国家、地方颁布的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 1.2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方针,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组织实施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1.3集团所属各公司应根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环保制度、实施程序和操作文件,并认真组织落实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章管理原则 2.1利益均衡,环保优先的原则; 2.2综合利用、化害为利的原则; 2.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2.4定岗定责,落实到人的原则; 2.5集思广益,全员参与的原则; 2.6环保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 2.7环境管理制度化的原则。 第三章组织领导体制和职责 3.1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建立集团、子公司、分厂/部门、班组四级环境保护管理体制。集团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集团所属子公司成立环境保护工作小组,子公司确定一名副总经理主管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成立环境保护部门归口管理。 3.2环境保护部门职责 (1)在公司分管领导负责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环保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本企业环保工作的管理、监察和测试等。 (2)制定和完善公司环保计划、规章制度。 (3)负责组织制定环保长远规划和年度总结报告。 (4)监督检查本公司执行“三废”治理情况,参加新建、扩建和改造项目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工作,并参加验收,提出环保意见和要求。 (5)组织企业内部环境监测,掌握原始记录,建立环保设施运行台帐,做好环保资料归档和统计工作,按时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6)对员工进行环保法律、法规教育和宣传,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并对环保岗位进行培训考核。 (7)协助各分厂、部门开展技术革新,推行清洁生产,综合利用,组织经验交流,做好对废水、废气、废渣、噪音等的监测及处理工作。 (8)监督检查所在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发现环保隐患,提出整改,对于有重大环境事故隐患的给予制止。有以下严重情节的,应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核准,给予通报批评,或予行政处罚、经济罚款,或者两者并处。 a)“三废”治理设施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没有达到“三同时”要求而擅自投产的; b)有成熟的工艺条件而不积极治理“三废”,任其污染环境,经决定限期治理仍不执行的; c)有“三废”处理设施而弃置不用,或不按工艺要求有效治理,经提出整改意见仍不改进的; d)因“三废”污染引起人员中毒、污染大气和水源造成群众投诉、指出后仍无治理措施的。 第四章环境保护日常管理 4.1通用管理规定 4.1.1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安全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环保培训教材,定期对职工进行培训。 4.1.2公司要有计划的培养和引进环保专业人才。各单位在进行职工培训教育时,应把环境保护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不断提高职工环境保护的意识和环保专业技术水平。 4.1.3公司任何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毁坏花草、树木的行为向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举报。 4.1.4公司各生产工序应积极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努力实现废物综合利用。 4.1.5公司建立环境保护资金预算,每年投入相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污染治理及防治,新技术研发应用,持续改善厂区环境状况。 4.1.6生产车间必须保证环保设施随生产同步运行,环保设施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说明书进行操作。 4.1.7加强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同时加强节水管理,避免浪费水资源现象。 4.1.8固体废弃物应积极回收利用,禁止乱排乱堆现象,杜绝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事故。 4.1.9公司安全环保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对环保设施运转使用情况及污染现象进行检查、指导,对于存在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 4.1.10各公司建立适应企业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员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 4.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4.2.1污水、废水排放管理 (1)污水、废水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22)的规定。 (2)施工现场应在适当的位置如混凝土搅拌站、砂浆搅拌站、洗车点等处设置排水沟和沉淀池,施工污水应有组织地排入沉淀池,经深沉并检测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管网或河流,并尽可能二次利用,节约水资源。 (3)基坑喷锚支护、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人工挖孔桩、水磨石等施工时,应在适当的地点设置深沉池,排放的废水必须排放深沉池内,经二次沉淀达标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设置或河流,或者二次利用。 (4)项目部应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对沉淀池、排水管沟等进行清理,确保污水排放畅通,沉淀有效。 (5)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厕所必须设化粪池,化粪池应做防渗处理。化粪池内粪便等污染物应定期抽排,禁止将化粪池粪便排入市政管道或河流。 4.2.2废弃物管理 (1)浇筑混凝土时入料准确,防止随意遗撒,要严格控制混凝土标高,防止超高。 (2)抹灰要随时清理落地灰,坚持当日材料当日用完。 (3)周转材料及时清理回收。 (4)产品的包装,应当供货方回收或及时回收处理。 (5)可回收各类包装袋和钢筋下脚料、盒、张纸等应分别存放,做好标识,统一处理。 (6)加强建筑垃圾的回收再利用,对于碎石类、土石方类建筑垃圾,可采用地基填埋、 铺路等方式提高再利用率。 (7)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封闭式垃圾容器,施工场地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 (8)对建筑垃圾进行分类,并收集到现场封闭式垃圾站,由有资格的清运供方进行清运。 (9)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置。 4.2.3噪声控制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场界环境噪音控制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2)的规定,即:昼间不得超过70dB,夜间不得超过55dB。 4.2.4扬尘控制 (1)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在地有关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内容应包括扬尘控制措施要求。 (2)施工现场非作业区应达到目测无扬尘的要求。项目部对现场易飞扬物质应采取有效措施,如晒水、地面硬化、围档、密网覆盖、封闭等,防止扬尘产生。 (3)施工现场主要通道要进行硬化处理,其他裸露地表尽量进行硬化或绿化,适时洒水降尘;施工现场的办公区和生活区应当适当进行绿化和美化。 (4)土方施工阶段,采取洒水、覆盖等措施,达到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1.5m,不扩散到场区外。 (5)运送土方、垃圾、设备及建筑材料等,不得污损场外道路;运输容易散落、飞扬、流漏的物料的车辆,必须采取措施封闭严密,保证车辆清洁;施工现场出口应设置洗车槽等清洁设施。 (6)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5m;对易产生扬尘的堆放材料应采取覆盖措施;对粉末状材料应封闭存放;场区内可能引起扬尘的材料及建筑垃圾搬运应有降尘措施,如覆盖、洒水等;机械剔凿作业时可用局部遮挡、掩盖、水淋等防护措施;高层或多层建筑清理垃圾应搭设封闭性临时专用道或采用容器吊运。 (7)现场自搅拌混凝土时,应地搅拌站进行围挡或封闭等降尘措施,并对水泥、砂、石等进行覆盖。 (8)装饰面砖、砖砌体等的切割作业应安排在室内进行,边切割边放水降尘。 (9)木料、夹板的刨锯作业应在封闭的木工间内操作,必要时操作人员须戴好防尘口罩。 (10)在室外用除锈机进行钢筋除锈作业时,应将除锈机用机罩封闭,防止铁锈随风飞扬。 (11)清理建筑和生活垃圾时,先适量晒水降尘后,再用容器盛装清运,清运时严密覆 盖、防止遗洒,严禁高空抛掷。 (12)施工现场道路清扫和楼层清扫前应洒水降尘,防止二次污染。 (13)施工现场严禁焚烧产生烟尘的任何物品,尤其如废旧轮胎、橡胶制品、泡沫、塑料、木材下脚料等。 4.3生产过程环境保护管理 4.3.1大气污染防治 (1)污染物排放需根据政府规定的排污量进行管理。 (2)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3)新、扩、改建工程的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4)各单位必须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 (5)各单位在生产工艺中易产生无组织的部位或场所,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收集和处理,在达到国家规定环保要求内,做到有组织排放。 (6)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枯草、落叶、垃圾及其它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恶臭气体的物质,各单位有责任教育其职工遵守上述规定。 (7)对露天堆放的粉料堆场,使用单位要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粉料运输要采取加盖篷布等措施,禁止洒漏。 (8)道路保洁清扫应当防治扬尘污染,清扫后的粉尘及垃圾及时运走。 (9)对锅炉、喷砂、电镀、熔敷、锻造、焊接及其浇注、砂轮磨削、铸件切削等产生的烟尘、粉尘、油雾等有害气体,相关责任部门都应采取积极措施,加以治理,使之达到排放标准。 (10)工厂、农场内车辆清洁上路,上路前轮胎附着垃圾、尘土等清扫、冲刷干净,易漏洒车辆做封闭处理,划定工业、农业生产专用通道,专用通道与安全通道设置隔离带或做显著隔离警示线。 (11)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酸类物质的生产单位、部门,在排放废气前,应经过净化或中和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12)各公司应当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大气污染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有效贯彻执行。 4.3.2水污染防治 (1)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 (2)排放污水时,安保人员应当按规定统计企业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水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资料。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较大改变时,应当及时更新。 (3)新、扩、改建工程的水污染防治项目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 (4)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 (5)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6)出现水污染事故后,安保人员应立即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减轻或消除污染,并向公司领导报告,再由公司办公室向政府部门报告。 (7)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偷排废水、废渣、废油、废酸、废碱或有毒液体。 (8)严禁向公司排水系统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各种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9)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及酸类物质的生产单位、部门,在排放废气和废水前,应经过净化或中和处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 (10)使用乳化液及各种磨削冷却液清洗废液等含油废水的生产单位,必须分别执行所在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定与程序组织处理。 (11)对有毒化学物品必须严格登记和管理;对剧毒物品应当严加密封保管,防止在储存和运输使用过程中散漏;对放射性物质、电磁波辐射等,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严加防护与管理。 (12)各公司应当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水污染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有效贯彻执行。 4.3.3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 (1)产生固体废物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3)应当根据公司的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回收利用。 (4)需在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垃圾分类,及时清理,禁止随意扔撒或堆放各种垃圾。 (5)工业废渣(铁屑、砂轮屑、油渣、沥青提炼物等)和生活废渣(生活垃圾、食物剩渣、医疗污物等)应按指定地点倒入;建筑特种垃圾,应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不准乱堆乱倒;农业蔬菜、果品、粮食等腐烂变质产品定点隔离放置,及时清理;农药、化肥等 余料做退库处理,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农药容器、肥料包装物等按照相关制度定点回收、定置存放管理。有关部门应定期组织清理,并搞好回收和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变废为宝。 (6)各部门拆除的废旧设备、电器线路、容器和管道等物品,以及产品零件洗涤设备积存的废油、废水,都应搞好回收,变害为利。严禁乱丢乱抛或倒入下水道,影响环境及污染河水。 (7)各公司应当根据生产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防治水污染的相关管理办法,并有效贯彻执行。 第五章环境污染事故处理 5.1环境污染事故定义 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5.2环境污染事故分类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等。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程度大小分为以下几类: 5.2.1一般环境污染事故 指由于管理不当、操作失误或环保设施使用不当,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标1倍及以上,3倍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 5.2.2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义为较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3倍及以上,5倍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事故。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 (3)因环境污染引起群众冲突。 (4)对厂区环境造成半年内以上不可修复的危害。 5.2.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义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5倍及以上,10倍以下,或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2)人员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 (3)对厂区及周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 5.2.4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义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1)污染物排放超标10倍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事故。 (2)5人以上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 (3)人员中毒死亡。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的正常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对厂区及周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 5.3事故报告 5.3.1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车间主任、厂长等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总经理。属较大环境污染以上的事故,应在两个小时内报至总经理及集团总部,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经过总经理确认后,由环境保护部门48小时之内报至上级行政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5.3.2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见附件),除留存外,送至公司总经理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5.4事故调查 5.4.1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公司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生产经理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公司环保负责人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和特大污染事故,由总经理直接负责组织调查。 5.4.2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1)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2)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3)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4)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 常反映和征兆。 (5)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 5.4.3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5.5事故的责任分析与处理 5.5.1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5.2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对违规指挥或违规作业者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2)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对违规操作者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3)设计、施工、安装上的失误,对相关失职者予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 5.5.3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1)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2)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3)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4)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5)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6)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5.5.4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1)一般事故,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 (2)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其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经济处罚。 (3)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并移送公 安机关处理;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分管环保的领导予以1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经济处罚。 (4)特大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做出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直接主管视情节轻重予以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经济处罚;对分管环保的领导予以5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经济处罚;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5.5.5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1)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以下处罚。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元以上至2000以下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3)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以下处罚。 (4)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以下处罚。 5.5.6确定污染事故依据 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 第六章附则 6.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集团运营部负责解释与持续改进。 6.2附件.污染事故报告单 附件:编号: _ _有限公司 污染事故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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