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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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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docx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1(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1【享受主体】1【优惠内容】1【享受条件】1【政策依据】2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2【享受主体】2【优惠内容】2【享受条件】2【政策依据】3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3【享受主体】3【优惠内容】3【享受条件】4【政策依据】4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5【享受主体】5【优惠内容】5【享受条件】5【政策依据】6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6【享受主体】6【优惠内容】7【享受条件】8【政策依据】8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9【享受主体】9【优惠内容】9【享受条件】9【政策依据】9(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10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10【享受主体】10【优惠内容】10【享受条件】11【政策依据】11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12【享受主体】12【优惠内容】12【享受条件】12【政策依据】13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13【享受主体】13【优惠内容】13【享受条件】14【政策依据】14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14【享受主体】14【优惠内容】15【享受条件】15【政策依据】16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16【享受主体】16【优惠内容】16【享受条件】16【政策依据】16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17【享受主体】17【优惠内容】17【享受条件】17【政策依据】17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17【享受主体】17【优惠内容】18【享受条件】18【政策依据】18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18【享受主体】18【优惠内容】18【享受条件】19【政策依据】19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19【享受主体】19【优惠内容】19【享受条件】19【政策依据】19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20【享受主体】20【优惠内容】20【享受条件】20【政策依据】20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20【享受主体】20【优惠内容】21【享受条件】21【政策依据】21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21【享受主体】21【优惠内容】21【享受条件】22【政策依据】2419.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25【享受主体】25【优惠内容】25【享受条件】26【政策依据】2720.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28【享受主体】28【优惠内容】28【享受条件】28【政策依据】282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29【享受主体】29【优惠内容】29【享受条件】29【政策依据】3022.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30【享受主体】30【优惠内容】30【享受条件】30【政策依据】312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1【享受主体】31【优惠内容】31【享受条件】31【政策依据】3124.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购买自用国产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32【享受主体】32【优惠内容】32【享受条件】32【政策依据】32(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3325.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33【享受主体】33【优惠内容】33【享受条件】33【政策依据】3426.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4【享受主体】34【优惠内容】34【享受条件】34【政策依据】3627.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房产税36【享受主体】36【优惠内容】37【享受条件】37【政策依据】3828.科技企业孵化器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38【享受主体】38【优惠内容】39【享受条件】39【政策依据】4029.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40【享受主体】40【优惠内容】41【享受条件】41【政策依据】4130.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42【享受主体】42【优惠内容】42【享受条件】42【政策依据】4431.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房产税44【享受主体】44【优惠内容】44【享受条件】45【政策依据】463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46【享受主体】46【优惠内容】46【享受条件】47【政策依据】48(四)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4833.创投企业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48【享受主体】48【优惠内容】48【享受条件】49【政策依据】4934.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0【享受主体】50【优惠内容】50【享受条件】50【政策依据】5135.公司制创投企业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1【享受主体】51【优惠内容】52【享受条件】52【政策依据】5336.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4【享受主体】54【优惠内容】54【享受条件】54【政策依据】5537.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6【享受主体】56【优惠内容】56【享受条件】56【政策依据】5838.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58【享受主体】58【优惠内容】58【享受条件】58【政策依据】6039.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企业所得税60【享受主体】60【优惠内容】60【享受条件】60【政策依据】6140.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62【享受主体】62【优惠内容】62【享受条件】62【政策依据】6241.金融企业发放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按比例贷款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63【享受主体】63【优惠内容】63【享受条件】63【政策依据】6442.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65【享受主体】65【优惠内容】65【享受条件】65【政策依据】65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66(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6643.研发费用加计扣除66【享受主体】66【优惠内容】66【享受条件】67【政策依据】68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69【享受主体】69【优惠内容】69【享受条件】69【政策依据】70(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7145.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71【享受主体】71【优惠内容】71【享受条件】72【政策依据】7246.重点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72【享受主体】72【优惠内容】73【享受条件】73【政策依据】74(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7447.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74【享受主体】74【优惠内容】75【享受条件】75【政策依据】7648.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76【享受主体】76【优惠内容】77【享受条件】77【政策依据】7849.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78【享受主体】78【优惠内容】80【享受条件】80【政策依据】80(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8150.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81【享受主体】81【优惠内容】81【享受条件】81【政策依据】8251.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82【享受主体】82【优惠内容】82【享受条件】83【政策依据】83(五)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8452.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84【享受主体】84【优惠内容】84【享受条件】84【政策依据】8553.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85【享受主体】85【优惠内容】85【享受条件】85【政策依据】8654.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个人股东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86【享受主体】86【优惠内容】86【享受条件】87【政策依据】8755.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87【享受主体】87【优惠内容】88【享受条件】88【政策依据】8956.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89【享受主体】89【优惠内容】90【享受条件】90【政策依据】9057.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90【享受主体】90【优惠内容】90【享受条件】91【政策依据】9158.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91【享受主体】91【优惠内容】91【享受条件】91【政策依据】92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92(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9259. 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92【享受主体】92【优惠内容】92【享受条件】92【政策依据】9360.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94【享受主体】94【优惠内容】94【享受条件】94【政策依据】9661.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低税率企业所得税优惠96【享受主体】96【优惠内容】96【享受条件】97【政策依据】976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98【享受主体】98【优惠内容】98【享受条件】99【政策依据】99(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0063.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100【享受主体】100【优惠内容】100【享受条件】101【政策依据】10164.新办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01【享受主体】101【优惠内容】101【享受条件】102【政策依据】10365.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04【享受主体】104【优惠内容】104【享受条件】105【政策依据】10666.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107【享受主体】107【优惠内容】107【享受条件】108【政策依据】10967.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扣除109【享受主体】109【优惠内容】109【享受条件】110【政策依据】11168.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111【享受主体】111【优惠内容】112【享受条件】112【政策依据】112(三)动漫企业税收优惠11269.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112【享受主体】112【优惠内容】112【享受条件】113【政策依据】113(四)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11370.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113【享受主体】113【优惠内容】113【享受条件】114【政策依据】1147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4【享受主体】114【优惠内容】114【享受条件】114【政策依据】11572.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16【享受主体】116【优惠内容】116【享受条件】116【政策依据】11773.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18【享受主体】118【优惠内容】118【享受条件】118【政策依据】1197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19【享受主体】119【优惠内容】120【享受条件】120【政策依据】12175.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1【享受主体】121【优惠内容】121【享受条件】122【政策依据】12376.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23【享受主体】123【优惠内容】123【享受条件】124【政策依据】12577.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25【享受主体】125【优惠内容】125【享受条件】125【政策依据】1277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职工培训费用政策128【享受主体】128【优惠内容】128【享受条件】128【政策依据】1297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129【享受主体】129【优惠内容】130【享受条件】130【政策依据】13180.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1【享受主体】131【优惠内容】131【享受条件】132【政策依据】13381.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33【享受主体】133【优惠内容】133【享受条件】133【政策依据】13482.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中扣除135【享受主体】135【优惠内容】135【享受条件】135【政策依据】135(五)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13683.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136【享受主体】136【优惠内容】136【享受条件】136【政策依据】137- 15 -137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优惠内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优惠内容】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4.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享受主体】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享受条件】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2.应纳税所得额: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3号)5.重点行业小型微利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享受主体】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六大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大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内容】1.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2.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由企业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3.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享受条件】小型微利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6.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享受主体】小微企业【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享受条件】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7.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1.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 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 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8.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内容】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 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依据】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7号)9.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0.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内容】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2019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 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1.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2.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13.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4.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5.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享受条件】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16.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17.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18.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享受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8.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税务资格备案表。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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