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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新动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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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新动态.docx

    目 录新企业所得税法最新动态2一、新企业所得税细则内容将有大调整2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实施 企业关心税前扣除和关联交易3新旧所得税法对比5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15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法律使用解析15二、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18三、新所得税法强化反避税 企业违规风险加大20四、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解析24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下的税务筹划选择34新企业所得税法最新动态一、新企业所得税细则内容将有大调整正在进行修订中的新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在近日进行了一场征求意见讨论会。除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官员参加外,还有部分财税领域专家学者与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负责人。经过半年多的起草、征集意见、反复修改过程,实施条例已经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方案。但在这次会议上,学者和会计师们提出了很多意见和建议。一位参会学者说,当前的实施条例在一些条款规定上存在漏洞,概念界定上不够严谨,很容易让人利用法律瑕疵,逃税、避税。如在工资及相关福利费的扣除上,对允许扣除福利的额度并没有设限,而且对“福利”范围很难从法律层面进行限制 (即到底什么算福利),这很容易导致一个后果,即企业利用发放大量福利来避税。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满足职工共同需要的集体生活、文化、体育等方面的职工福利费支出,准予扣除。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国税总局方面对此有一个方案,即实际发生的福利支出允许按工资总额的14%扣除。与会学者表示,实施条例还要经过比较大的调整才能出台,可能文字、叙述和概念界定等方面都要调整。而与会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则表达了很多外资企业的疑问和意见。“他们对条款抠得非常细、非常具体”,参会人员说。实施条例草案对非居民企业税后利润汇出中国做出规定,除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之外,其余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这一条款,很多外资表示,这是重复征税,希望有所调整。非居民企业税后利润汇出中国,在旧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是免税的。一直以来,国内很多创业者通过在维京等群岛注册企业,以外资身份投资国内,并将利润转出中国,享受外资企业优惠政策同时,逃税、避税。为了有效避免国家税源损失,新法赋予对非居民企业税后利润汇出中国征税的权力,实施条例进行了明确,设定了10%的优惠税率,同时对于与中国有税收协定的,将依照税收协定条款。此外,关于汇总纳税的条款将以单独文件另行规定。与会者表示,按照目前的进度,实施条例最快可能要到11月底出台,甚至会在12月初。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实施 企业关心税前扣除和关联交易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企业交纳的最重要税种,这部新法势必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经营生产行为。在最近一次面对企业的政策解读中,有关专家认为,企业最关心的是税前扣除、优惠和关联企业间交易行为等两部分内容。工资全额税前扣除,使企业净利大增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的总额减掉不征税收入,减掉免税收入,再减各项扣除,再减允许弥补的亏损额。因此,哪些费用能够被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最终影响企业利润。在这部新法中,有关税前扣除的最大变化在于员工工资。以往内资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现行的政策规定税前扣除的必须是计税工资,也就是只有计税工资才列为扣除范围,现在规定是人均月工资1600元,也就是内资企业最多扣除人均年工资19200元,剩余的就要列入应纳税所得额去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新的税法规定,内外资企业将实行统一标准,所有的工资都能在税前列支,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将失去作用,这一扣除将使企业增加非常可观的利润。再加上内资企业所得税率由从现行的33%调低至平均税率25%,内资企业可享受到很大的实惠。有一家制造企业,一共232名员工,人均年收入3.88万元,全年工资支出约900万元。去年主营业务收入为8173万元,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896万元,当年计税工资上半年为960元,下半年7月1日起为160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563万元,适用税率33%,因此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16万元,净利润为380万元。按现行企业税法经纳税调整后,这家企业全年工资薪金实际超出全年计税工资总额544万元。按新的税法规定,这一超出部分将被全额扣除,而不需计于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这家企业仅工资一项就可以在税前多扣除544万元。新法实施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19万元,适用税率25%,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55万元,比起516万元的数字,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61万元。这也意味着企业因此可以多赚261万元,使净利润上升为641万元。关联企业借贷比例限制逐渐放宽某国税局处长说,针对关联企业交易行为的内容单独成章,一共分成8大条款,无论是占用的篇幅和调整的力度都非常显要。这些内容是首次立法,以前只是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存在。关联公司之间借款来往在企业间十分常见。比如一家母公司和一家子公司,母公司投资子公司时,往往只愿意提供很少的注册金,如果可供投资的资金有1000万元,母公司大多会选择注册金200万元,然后分批借款800万元。假定子公司年度利润为100万元,其中40万元作为利息支付给母公司,子公司将扣除40万元,再为60万元缴纳税款,母公司获得40万元也需缴纳相应税款。投资企业分红属于权益性投资,借款然后获得利息属于债权性投资。前者由子公司为100万元利润交纳税款才能向母公司分配股权收益,后者是由双方各自承担税负,利息可由双方商定。在两种投资方式的权衡下,投资方愿意选择债权性投资。这一做法往往存在于双方公司有税率落差,高税企业向低税转移,低税向无税转移。在现行政策里,关联方借贷不能超过注册金的50%.超过部分的利息,子公司就不能税前扣除。关联企业借款问题一直被视为资本弱化避税的手段,因此国税局现行的内部规章对此要求非常严格。随着企业待遇趋于平等,税率落差存在的空间越来越小,还有部分企业对借贷融资的需求增加,这一法条在新法中变得更为宽松。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说法,考虑到一些行业的借贷比重比较大,因此限制将会放宽,新的比例肯定比50%要高,目前倾向于100%来实施,也就是注册资本和借款额可以等额,这也符合目前国际通行做法。新旧所得税法对比2006 年3 月16 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于同日以主席令第63号形式公布,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税法将取代1991年4月9日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旧外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公布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拟通过对上述3部法规涉及的纳税人、税率、扣除、税收优惠等相关法律条文的盘点和梳理,以供大家学习讨论。     1纳税人     旧条例: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主要包括:     (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外国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新税法: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而是对投资人或合伙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2税率     旧条例: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新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应纳税所得额     旧条例:企业,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五条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1)生产、经营收入; (2)财产转让收入; (3)利息收入; (4)租赁收入; (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6)股息收入; (7)其他收入;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     新税法: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接受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扣除     旧条例: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2)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3)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百分之十四、百分之一点五计算扣除。     (4)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可以于税前扣除。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新税法: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4)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不得扣除     旧条例: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1)资本性支出; (2)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3)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5)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6)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7)各种赞助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旧外税法:未直接对此进行规范,但我们可以理解为与生产经营所得不相关的成本、费用以及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1)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2)自创商誉; (3)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4)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6税收优惠     旧条例: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旧外税法: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它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对下列所得,免征、减征所得税: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     新税法: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5)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     7关联方及其交易     旧条例: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新税法: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税务机关在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8征收管理     旧条例: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旧外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备查。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务院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企业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为清算所得,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所得税。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每次所扣的税款,应当于五日内缴入国库,?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新税法: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解析一、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法律使用解析将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优惠政策体系。为保持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连续性,缓解新税法对享受现行优惠政策的老企业增加税负的影响,税法第57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新税法的公布之日是2007年3月16日,因此根据第57条的规定,可以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过渡期的企业,必须是在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那么我们如何具体理解“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15号文)对此作了明确:一、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称“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是指在2007年3月16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二、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分别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自2008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及国务院相关规定,不享受新税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为正确理解 财税2007115号文,以下我们分别内、外资企业的具体情况作如下分析:1、对于内资企业,该文规定与此前有关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起始时间规定的关系。关于内资新办企业开始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开业之日”,早期的国税发199719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统一为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国税函20031239号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废止了国税发1997191号的规定,明确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上标明的设立日期;国税发2005129号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又作了如下规定: 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收入之日。 国税函20031239号与国税发2005129号对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规定显然不同,为协调两个文件对同一问题的不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税函2007365号关于新办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执行起始时间的批复,该文明确了上述两个文件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相互关系和前后衔接问题,即国税发2005129号文的规定只适用于2005年10月1日以后设立的企业。企业在2005年10月1日之前设立,从2005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第一笔收入,应按照国税函20031239号文的规定计算减免税。国税函2007365号文同时强调,判定纳税人能否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应根据其设立时间而不是减免税申请时间。综合上述几个文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对于2005年10月1日以前及2005年10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之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内资企业,都可以享受有关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规定,但如果只是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定期优惠的,那么也必须从2008年开始优惠期限的计算,而无论2008年是否获利; 2007年3月17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企业,在2007年度仍可以享受现行税收优惠政策,但不能享受有关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2、关于外资新办企业,目前,其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多,因此有不少外资企业在新税法公布之前抢期办理设立手续。但以下两个问题是需要引起关注的:(1)按照我国法律,设立外资企业必须先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那么新法规定的“批准设立”,是以工商登记注册为标准,还是以商务部门的前置审批为准?实际上,早在今年4月23日,商务部就以商务部办公厅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的意见(商办法函200759号)一文表示,在新税法正式实施前,已取得批准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不论其是否登记,均属于其第五十七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该款所规定的低税率过渡优惠和定期减免优惠政策应适用于这类企业,建议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中加入上述内容。但在今年8月31日正式出台的财税2007115号文中,我们并未看到商务部所建议加入的内容。(2)2007年3月16日前已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成立的外资企业,都可以享受有关过渡期的规定吗?实际上,无论相关法律对外资企业成立的日期是如何规定的,可以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外资企业,必须满足税法对外资股东有关出资额的要求。尽管相关法律规定外资企业股东有专门的规定,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也就是说,相关法律并未要求外资企业的股东在企业成立后马上将出资到位,甚至允许投资者采取分期出资的发式,但在税法上,对投资不到位的外资企业是不能否享受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根据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第三条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有关部门取消其外商投资企业资格之前,可暂按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其中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未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外商投资企业,不予享受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待遇”。该文第四条又规定,“对外国投资者投资不到位但尚未被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在以后年度补投资金到位或投入的资本金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25%的,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可从该年度起享受税法规定的减低税率优惠以及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的定期减免税期的剩余年限优惠,不得追补享受该年度以前经营期间相应的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商投资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22号)又规定,对于新办外资企业,外资低于25%企业适用税制一律按照内资企业处理,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待遇,其税务登记也按照内资企业处理,国务院另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以上两个问题也就不难有答案了:外商投资设立企业经过商务部门的审批后至办理工商登记前,外资股东出资并未到位,此时“成立”的外资企业根本就谈不上享受外资企业税收政策的待遇;即使外资企业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抢先办好了工商登记,如果其出资比例未达到税法的要求,也不能享受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待遇,从而也不能享受新税法规定的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二、浅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法规定内资、外资企业使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明确了产业政策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的所得税优惠机制 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1、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免税;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从这两点看出,除了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外,其他法律,法规的减免税规定有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进步的规定;各类区域减免包括西部大开发减免、西气东输减免、东北老工业基地减免、民族自治区域减免、老少边穷减免、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低税率;以及农业减免、文教卫生减免、促进就业减免、劳改劳教减免、资源利用、军队、自然灾害等共十三类减免,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当部分给予了外资,并且以地域导向为主。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将政策转移到了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的方向上来,贯彻实施国家的产业政策,把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税收对转变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的促进作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单独列为第五章,分别规定对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项目、地区和产业给予优惠,对环境保护、节约能源的项目给予支持。同时,按国家产业政策发展的要求,对农林牧渔、能源、公共基础设施等基础产业和设施、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其他亟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同时配合我国经济发展重心向中西部转移的战略部署,对区域性优惠政策加以调整,区域发展导向逐步从目前的沿海地区转向中西部地区。将过去对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由全面优惠变为特定优惠,最终建立起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 (二)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定权过去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经常变动,大量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或由财政部联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或由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联合税务总局制定并且各级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层次多、内容杂,给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执行带来诸多困难,同时也难以体现税法作为一国基本法律的严肃性。因此,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制定权,并对突发事件下的优惠政策的制定做出了规定。新税法第五章三十五条明确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三十六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同时对地方政府的减免税权力进行了限制,新企业所得税法二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三)对新所得税法税收优惠的过渡期和适用予以规定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WTO所要求的原则。为了避免新法施行后,对外资企业,小规模企业以及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造成过度影响,并保证企业所得税法的平稳过渡。新所得税法五十七条规定,依照新法未公布前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可在五年内过渡到25%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三、新所得税法强化反避税 企业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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