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模板.docx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模板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 制度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 鼓励创造和其它智力成果的创造, 提高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水平, 增强公司市场竞争能力, 促进科技进步, 抵制不正当竞争, 维护公司的经济利益。 2.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 公司所属各单位。 4.保护范围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 是指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员工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完成的智力成果所取得的知识产权。 执行本单位任务完成的智力成果: 是指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成果以及履行本职工作以外由公司及所属单位交付的其它任务或者在退休、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从事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创造创造和技术成果。高科技成果可追朔至两年。 利用本单位名义: 是指经本单位同意后, 在对外交流合作或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 利用本单位物质条件: 是指利用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资金、 设备、器材、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资料等。 5.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5.1专利权: 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创造、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国防专利。 5.2商标权: 是指公司所拥有的在国内外注册的商标, 包括产品商标和服务类商标等。 5.3著作权: 是指利用公司物质条件所创作并由公司所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设备设计图纸及说明; 重要的产品标准和技术管理标准, 产品工艺资料、计算机软件; 各种科研、试制技术总结报告, 实验报告, 科技论文, 或由公司提供物质条件、资料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创作的手册、图书、教材、摄影、录像、文字作品等的著作权。 5.4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包括被公司列为技术秘密的项目, 如公司的发展战略、科技成果、专有技术信息、生产诀窍、产品配方、制作方法及生产工艺、经营渠道、客户名单、管理模式、投资计划、产销策略、货源情报、产品销售合同、财务报表、统计报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这里所称的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 是指该信息具有可应用性, 能为公司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6.对员工非职务智力成果的保护, 按国家相应法律、法规执 行。 7.组织机构分工 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 负责制定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方针政策; 研究、领导、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审批公司知识 产权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和各种规章制度; 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公司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 主管技术的副总经理担任副组长, 成员由主管分工的副总经理、副总经济师、副总工程师、及研究院办公室、档案中心、公司办公室、办民品开发、企管、计划、人劳、财审等职能部门的领导组成。 8.公司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实行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两级管理。公司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下设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作为具体办事机构, 其具体职责是: 8.1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起草、修订和执行; 8.2组织公司员工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的学习和教育培训; 8.3负责公司内外以及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日常事物的处理; 8.4协调公司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专利、商标、商业秘密、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工作。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办公室设在研究院, 主任由研究院办公室主任担任, 办公室成员由研究院办公室、公司办公室、企管、计划、民品开发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 公司所属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贯彻、落实公司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政策, 领导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并建立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确定联络员。 9.公司知识产权事物管理按业务分工由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 9.1研究院负责专利、著作权及计算机软件保护、知识产权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 9.2公司办公室会同研究院负责商业秘密的管理工作; 9.3企管部门负责商标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有关知识产权 侵权纠纷案的处理及合同法律的审查工作。 10.权利归属 10.1公司员工做出职务成果, 其知识产权利益均属于公司。公司鼓励全体员工为公司的经济振兴和发展做出成果, 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 对职工的职务成果给予奖励, 依法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10.2 由国家、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等上级部门投资的计划项目中完成的职务智力成果, 其知识产权权益按国家和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10.3公司在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中( 包括公司派出的培训进修人员) 完成的创造创造或其它智力成果, 专利权或知识产权按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10.4公司以及各所属单位与国内外其它单位进行经济、技术合作, 协作的知识产权归属及权益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以下原则: 10.4.1委托研究: 由公司出资横向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 应在委托合同中写明知识产权归属条款, 其在开发过程中产生的成果归公司所有。由外单位横向委托公司或各所属单位研究开发的项目, 所完成的成果按委托合同执行, 合作中未约定的, 其研究成果归公司所有; 10.4.2合作开发: 由公司或各所属单位同外单位合作共同进行研究开发的项目, 其研究开发成果归双方共有; 10.4.3合资经济实体: 由公司投资, 包括以技术投资同外单位、个人合资, 合作联办经济实体, 在共同研制开始、经营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所有, 并应在双方的协议、合同中明确写明, 由公司提供的属于公司的知识产权的各种成果资料, 对方不得向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