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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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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复议.pptx

    山东财经大学山东财经大学课程目标v(一)学习和领会(一)学习和领会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法实施条例、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主要内容。的主要内容。v(二)掌握行政复议法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二)掌握行政复议法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办理工作中的具体运用。v(三)规范复议案件办案程序,提高复议人(三)规范复议案件办案程序,提高复议人员的专业工作能力及办理复议案件的质量。员的专业工作能力及办理复议案件的质量。行政复议的功能:v1.行政权利救济v2.行政层级监督v3.二次行政行为v4.准司法裁判v5.对行政权力的审查控制 制药厂制药厂许许可可工商工商税务税务环保环保卫生卫生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违法违法处处罚罚制药厂制药厂公权力公权力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行政纠纷行政纠纷解决办法解决办法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申请人申请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告原告被告被告复议复议机关机关法院法院工商工商税务税务环保环保卫生卫生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处罚机关处罚机关私权利私权利行政纠纷的救济途径行政纠纷的救济途径1.1.行政主体认为相对人违法行政主体认为相对人违法通过通过权力自已解决权力自已解决。2.2.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违法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违法依法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救济)向有关机关提出请求(救济)。 (控告、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控告、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赔偿)区别区别行政复议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性质性质具备司法性的行具备司法性的行政行为政行为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主体主体上级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审查行政合法性、合行政合法性、合理性理性合法性合法性内容内容具具体行政为体行政为主,主,抽象为辅抽象为辅只审具只审具体行政行体行政行为为费用费用不不收费收费收费收费期限期限60日,日,90日日一审一审3个月,二审个月,二审2个月个月v 据统计,的行政诉讼案件诉前未经过行政复议,不少行政机关忙于应对信访、行政诉讼。 v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v1.对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v2.审理复议案件,要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公正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坚决纠正违法、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v 目前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目前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加强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盾、加强层级监督、促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要法律制度。v 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以现行行政复议制度以“以人为本,复议为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和谐社会,化解矛盾民,和谐社会,化解矛盾”为指导思想,力为指导思想,力将行政争议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化解在行政系统内部;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政府形象;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关系,维护政府形象;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v v 据统计,目前经复议后约有据统计,目前经复议后约有83.7%83.7%的案件的案件不再提起行政诉讼。不再提起行政诉讼。v 行政复议制度程序简单、受理便捷、不收费,行政复议制度程序简单、受理便捷、不收费,成为法治政府的成为法治政府的“助推器助推器”、和谐社会的、和谐社会的“减压阀减压阀”。v20062006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受理复议案件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受理复议案件423423件。件。维持维持率率64%64%,撤销和变更率,撤销和变更率36%36%v20072007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受理复议案件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受理复议案件438438件。件。维持维持率率62%62%,撤销和变更率,撤销和变更率38%38%v20082008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受理复议案件年全国税务机关共受理复议案件577577件。件。维持维持率率72%72%,撤销和变更率,撤销和变更率28%28%v20092009年在受经济下滑与税收管理力度增强的双重影年在受经济下滑与税收管理力度增强的双重影响下,复议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的复杂性与社响下,复议案件数量快速增长,案件的复杂性与社会关注度都明显提升。会关注度都明显提升。全国行政复议案件主要特点: v1、案件数总体呈、案件数总体呈上升上升趋势;趋势;v2、大多数税务行政案件是、大多数税务行政案件是个人和私营企业个人和私营企业提起的;提起的;v3、县级局、税务所(分局)、稽查局县级局、税务所(分局)、稽查局是引起税务是引起税务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主要单位;行政复议、诉讼案件的主要单位;v4、征税和处罚征税和处罚是争议的焦点;是争议的焦点;v5、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被撤销变更比重较大;比重较大;v6、要求、要求附带审查附带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案件数呈上升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案件数呈上升趋势;趋势;v7、总局和省局受理总局和省局受理的复议案件越来越多。的复议案件越来越多。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特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基本特点v程序化、规范化、准司法化程度提高:程序化、规范化、准司法化程度提高:v逐渐扩大的受理范围(作为与不作为)逐渐扩大的受理范围(作为与不作为)v实行倒置举证责任与推定撤销制度实行倒置举证责任与推定撤销制度v合法性与适当(合理)性的全方位深度审查合法性与适当(合理)性的全方位深度审查v引入证据制度与听证制度引入证据制度与听证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主要内容主要内容v一、概述一、概述v二、受案范围二、受案范围v三、管辖三、管辖v四、参加人四、参加人v五、程序五、程序v六、被申请的权利六、被申请的权利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的概述行政复议的概述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范围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v1. 1.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v2.2.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v3.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v4.4. 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一、税务行政复议概述v(一)(一)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及特点及特点1 1、含义:、含义:v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是指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益,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或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v2 2、特点:特点:v第一:申请人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申请第一:申请人主要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被申请人是各级税务机关;人是各级税务机关;v第二:纳税争议复议是必经程序;第二:纳税争议复议是必经程序;v第三: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第三:复议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税务机关。v(三)税务行政复议的(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1. 1.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行政复议的特有原则v(1 1)一级复议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一级复议原则和诉讼终局原则 v 一级复议原则:一级复议原则: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指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结果即使不服,也不得向有关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的复议结果即使不服,也不得向有关机关再次申请复议,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法律制度。v诉讼终局诉讼终局也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也称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即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复议决定不发生最终法律效力,法院审理终审决定才具有法复议决定不发生最终法律效力,法院审理终审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律效力。v(2 2)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复议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v(3 3)书面复议原则)书面复议原则v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般采取非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般采取非公开书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公开书面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2.2.税务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复议的特有规则特有规则v(1 1)前置复议)前置复议(纳税争议)(纳税争议)v(2 2)双重管辖)双重管辖(省以下的地税局(省以下的地税局)前置复议前置复议(纳税争议)(纳税争议)相关链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v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按照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适用复议前置的范围: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减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适用选择复议相关链接: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v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申请人对本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加处罚款,再申请行政复议。适用选择复议的范围: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2、发票管理行为;3、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4、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5、不依法履行职责:颁发税务登记;开具、出具完税证明;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6、资格认定行为;7、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8、政府信息公开中的具体行政行为;9、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10、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的行为;11、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章以下(不含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三句话:三句话:A.A.不能同时进行不能同时进行 B.B.机会只有一次机会只有一次C.C.复议接诉讼复议接诉讼1515日日国务院国务院省地税局省地税局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 省国税省国税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区地税局区地税局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市地税局市地税局 税务所税务所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 市国税市国税 区国税区国税税务所税务所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一) )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依据:法律依据:1. 1.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6 6条条2.2.税务复议规则税务复议规则第第1414条条 行政复议的范围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肯定范围(一、肯定范围(复议法复议法第六条)第六条)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经营自主权的对有关行政确权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行政确权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对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 列举范围列举范围认为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其认为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其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认为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等事项的认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认为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及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及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合法权益的认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或认为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保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列举范围列举范围u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u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作部门的规定u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结论:结论:1.1.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直凡是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均可直接申请复议;接申请复议;2.2.效力低于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规章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直接申请复议,但可以申请复不得直接申请复议,但可以申请复议机关附带审查;议机关附带审查;3.3.效力高于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效力高于行政规章的规范性文件,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申请既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申请复议机关附带审查。复议机关附带审查。除外(除外(复议法复议法第八条)第八条)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居间行为居间行为 否定范围否定范围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撤职、开除;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任免、考核评级、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任免、考核评级、奖励、岗位交流、工资保险福利奖励、岗位交流、工资保险福利 、辞退、辞退、退休等方面的决定。退休等方面的决定。怎么办?依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处理。怎么办?依公务员法和行政监察法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他处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怎么办?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怎么办?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v法条:法条: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六条 v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v(一)(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v(二)(二) 【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vvv(三)(三)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v(四)(四) 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v(五)(五) 侵犯自主权侵犯自主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的经营自主权的;v(六)(六)侵承包权侵承包权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v(七)(七) 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违法要求履行义务认为行政机关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履行其他义务的;v(八)(八) 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vv(九)(九) 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v(十)(十) 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v(十一)(十一) 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v税务复议规则税务复议规则第第1414条条 (12种)种)v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v(一)(一)征税行为征税行为v 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vvv(二)行政(二)行政许可许可、行政、行政审批审批行为。行为。v(三)(三)发票管理行为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包括发售、收缴、代开发票等。代开发票等。v(四)税收(四)税收保全保全措施、措施、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措施。措施。v(五)行政(五)行政处罚处罚行为:行为:v1.罚款;罚款;v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v3.停止出口退税权。停止出口退税权。v(六)(六)不依法履行不依法履行下列下列职责职责的行为:的行为:v1.颁发税务登记;颁发税务登记;v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税收管理证明;v3.行政赔偿;行政赔偿;v4.行政奖励;行政奖励;v5.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七)(七)资格认定资格认定行为。行为。(八)(八)不依法确认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纳税担保行为。(九)政府(九)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十)纳税(十)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评定行为。行为。 (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十一)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阻止出境行为。行为。(十二)(十二)其他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二)可以一并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二)可以一并申请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v1. 1.规章层级以下的抽象的行政行为规章层级以下的抽象的行政行为A A 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国务院部门的规定;B B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规定;C C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2.2.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可以一并审查可以一并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规范性文件v a a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v b b 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v c c 地方各级政府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的规定。v d d 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v前款中的规定前款中的规定不包括规章不包括规章。(三)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三)不能申请复议的情形 v1. 1.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内部行政行为: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v2.2.居间的行政行为: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居间的行政行为: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处理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 v(1 1)一般管辖)一般管辖A.A.【隶属管辖隶属管辖】B.B. 对各级对各级国税机关国税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税的,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国税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总局申请复议。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总局申请复议。B. B. 【隶属管辖隶属管辖】 对各级对各级地方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选择向其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或者该税务局的本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管辖 一般管辖一般管辖上一级行政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机关管辖原行政机关管辖原行政机关管辖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授权组织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的原行政机关被撤消的原行政机关被撤消的 完全垂直部门垂直管理的机关不受地方干涉上一级主管部门 半垂直部门省级政府以下隶属关系,条块管理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主管部门不服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省级派出机关所属县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该派出机关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派出机关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设立该机关的人民政府1设立的部门2本级人民政府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机关多个机关共同决定的复议共同上一级机关继续行使职权机关的上一级机关行使职权的机关被撤销的vC. C. 【自行管辖自行管辖】v税务总局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复议税务总局复议行行政诉讼政诉讼(OR申请国务院裁决申请国务院裁决)。国务院的裁。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决为最终裁决。(2 2)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特殊管辖 a. a. 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省税务局复议。省税务局复议。 b. b. 税务所(分局)、稽查局税务所(分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复议。所属税务局复议。 c. c. 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行为两个以上税务机关共同行为共同上一级税共同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务机关复议; 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税务机关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行为共同上一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级行政机关复议。d. d. 被撤销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税务机关继续行权的税务机关的继续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复议。e. e.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不服的,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政复议。 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但是对已处罚款和加处罚款都不服的,一并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行政复议。(3 3)转送)转送 有前有前b.c.d.eb.c.d.e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向行为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向行为发生地县级政府申请,由该政府转送。发生地县级政府申请,由该政府转送。四、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四、税务行政复议参加人v(一)含义(一)含义v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议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和代理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当事人申请人申请人被被申请人被被申请人第三人第三人 行政复议当事人行政复议当事人v(二)(二)申请人申请人v1 1、含义:、含义:v 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指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向复议机关申请,要求对该法规的规定以自己名义向复议机关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的纳税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复议申请人须具备什么条件?复议申请人须具备什么条件?( (1)1)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A A必须是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形成行政必须是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形成行政法律关系,成为行政关系的法律关系,成为行政关系的相对方相对方当事人或利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害关系人B B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利害关系的相对方当事的相对方当事人。人。(2)(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对人。益的相对人。(3)(3)必须明确提出了复议申请。必须明确提出了复议申请。1 1、复议申请权(规定期限内);、复议申请权(规定期限内);2 2、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请审查权;、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一并提请审查权;3 3、复议中查阅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复议中查阅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权利;4 4、依法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权;、依法申请延长复议申请期限权;5 5、复议期间,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复议期间,申请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6 6、撤回复议申请权;、撤回复议申请权;7 7、委托代理人权利;、委托代理人权利;8 8、对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权利;、对复议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权利;9 9、选择复议申请方式权利;、选择复议申请方式权利;1010、其他。、其他。v2 2、申请人资格的转移、申请人资格的转移(1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v(2 2)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如为无行为能力或限)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如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复议。议。v(3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n(三)(三)被申请人被申请人n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n 条件条件n(1 1)必须是税务机关,特殊情况可包括海关和财政)必须是税务机关,特殊情况可包括海关和财政部门。部门。n(2 2)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必须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n(3 3)被申请人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实施了申请人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n(4 4)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人。)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人。v被申请人的确定:被申请人的确定:v a. a.【扣缴税款行为扣缴税款行为】v 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v 【代征行为代征行为】v 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对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的代征行为不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服的,委托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vb b 【税务机关税务机关+ +授权组织授权组织】v 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税务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v【税务机关税务机关+ +其他组织其他组织】v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vvC. C. 上级批准上级批准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章规定,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v 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决定不服的,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申请人。vvD.D. 越权越权 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自己名义对外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关为被申请人。v列表说明列表说明(下页)(下页)行为者行为者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一般机关一般机关该机关该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派出机关授权行政授权行政被授权组织被授权组织委托行政委托行政委托机关委托机关不作为案件不作为案件有作为义务的机关有作为义务的机关原主体被撤原主体被撤销销继续行使职权的继续行使职权的主体主体内设或派出内设或派出机构机构仅在超越职仅在超越职权时权时为所属机关;其余情况下为所属机关;其余情况下均为自己均为自己多机关共同多机关共同行为行为作为共同被申请人作为共同被申请人经批准行为经批准行为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四)第三人(四)第三人1 1、含义:指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含义:指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有利害关系的,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参加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或者其他组织。2 2、特征:、特征:a. a.第三人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第三人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系人;b.b.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同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c. c.以自己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以自己名义,并且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参加复议;参加复议;d.d.第三人是在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申请由第三人是在复议开始后,终结前,经申请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复议。v(五)复议代理人(五)复议代理人v 1 1、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 1至至2 2名代理人,名代理人,被申被申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请人不得委托本机关以外人员参加行政复议。 v2 2、含义:指在行政复议中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被、含义:指在行政复议中接受当事人委托,以被代理人名义代理进行行政复议的人。代理人名义代理进行行政复议的人。v3 3、代理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代理类型: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委托代理 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第三人1.近亲属2.权利承受体3.法定代理人权利转移与代理权利转移与代理1.必须是行政相对人。2.必须是合法权益受侵害。1.必须是行政主体。2.必须实施具体行政行为。1.前两者以外的人、组织。2.与复议有利害关系。3.有独立的请求权。4.请求或受复议机关通知参加。v五、税务行政复议五、税务行政复议程序程序七、行政复议的程序七、行政复议的程序 1、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u60日提出申请日提出申请u5日内进行审查日内进行审查 2、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 60日作出决定日作出决定 3、送达与执行、送达与执行(一)复议(一)复议申请申请v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向复议机关指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请求,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请求,要求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作出决定。 申请是复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申请是复议行为产生的前提条件。申请方式申请方式1、申请方式:申请方式:2 2、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复议的期限申请人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申请人在得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60日日内内提出申请。提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后之日起继续计算。(时效中自障碍消除后之日起继续计算。(时效中止)止)3 3、申请的撤回。申请的撤回。 (二)税务行政复议(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受理v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决定立案受理的活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而决定立案受理的活动。动。1 1、审查受理期限、审查受理期限55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以后后 )v1 1、被申请人答辩、被申请人答辩v (1 1)期限:)期限:1010日日内(收到申请副本或笔录复印内(收到申请副本或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件之日起1010日内);日内);v v (2 2)内容:)内容:(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答辩书答辩书,并提交当初,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证据,依据依据和其他材料。和其他材料。v 对总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谁来答辩?对总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谁来答辩?怎样应对被复议(被申请人)怎样应对被复议(被申请人)v(一)应当以什么态度对待被复议v1.重视。重视。v2.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答复。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答复。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23条条 v3.不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的后果。不提交行政复议答复材料的后果。 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行政机关的举证责任。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视为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依法撤销。(据、依据,决定依法撤销。(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第第28条第条第1款第款第4项)项)(二)怎样准备行政复议答辩材料(二)怎样准备行政复议答辩材料v1.撰写行政复议答辩书。v谁来写。(业务机构、法规机构)v基本要件(格式)v(1)答复人基本情况v(2)答复理由(核心、针对复议申请)v(3)结尾(固定模式)v2.准备证据材料。2.准备证据材料v清单(目录)证据v与行政复议答辩书相对应v归类整理,写明每份证据的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 附:司法解释v最高法院关于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若干问题的规定定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一、举证责任分配和举证期限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被告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v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v 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被告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观上不能控制的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正当事由,不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提供证据延期提供证据的书面申请。的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人民法院准许延期提供的,被告应当在正当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事由消除后十日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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