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计划合同部规章制度.docx
高速公路计划合同部规章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高速公路计划合同部规章制度 篇一:计划合同部部门、计划统计员及部长岗位职责 计划合同部部门、计划统计员及部长岗位职责 (共计三页、依次详述) 统计员、计划员岗位职责 01、熟练掌握计划统计专业基础知识,严格执行计划统计工作。科学合理地制定计划,维护计划的严肃性,确保计划的执行。遭遇特殊情况,及时调整计划。02、根据分局下达的养护计划任务,结合本养护中心的实际情况,编制出合理的周、旬、月、季、年度养护生产计划。在养护生产过程中,应跟踪、督促、分析和控制计划的严格执行,确保计划任务的完成。 03、做好养护生产日记。对每天完成的数量、质量、效率及工时、材料、机械设备台班的投入与消耗,应做好记录。 04、做好养护成本分析工作。每天都应对养护所消耗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进行投入与效能分(:高速公路计划合 同部规章制度)析,向养护中心主任及时提供准确的分析报告,并提出提高效率的具体措施和解决问题的方案,当好养护中心主任参谋。 05、完成情况的考核分析统计,为计量、分配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 06、做好汛期、恶劣天气和突发事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原始资料收集和上报工作。07、按时收集统计原始数据资料,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报出上级规定的各种综合统计报表,调查、整理、分析统计资料,满足公路各级各部门对统计信息的需要。 08、做好原始资料、报表、文件、影像资料的整理、保存、分类归档和存档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健全养护基础资料信息库。力求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准确,不出差错。 09、坚持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统计资料和图表要求填写认真、书写整洁、数据准确、真实,不虚报瞒报漏报统计数据。 10、认真学习各种规章制度,做好资料保密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中铁*局集团第*工程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二一五年五月 篇二: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流程及制度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流程及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防范于控制风险,做到管理有规章,签订有约束,履行有检查,维护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特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合同签订和履行的所有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等。 三、职责 1、公司总经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内部承包合同及重大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买卖合同的批准签订。 2、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组织宣传、学习贯彻合同法、建筑法、招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公司对合同专用章、合同示范文本、法人授权委托书的发放和管理;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档案管理;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 3、公司计划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洽谈与签订工作,具体职责是:负责国家、省、市有关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使用工作;负责公司有关示范文本的编制和推广使用工作;负 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工作,参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调查。 4、公司工程部负责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洽谈与签订工作。 5、公司物资部负责公司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6、项目部经理负责内部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的履行工作。 四、合同的签订 1、合同主体的审查订立合同前,应当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要重点审查业主的项目立项文件、招标文件,以确定发包人的主体资格,审查项目资金落实程度及业主以往合同履行情况,以确定业主的履约能力,签订分包合同要重点审查承包人 的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资质等级,管理能力和实际业绩。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同意。 2、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除即时交割(银货两讫)的简单小额经济事务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除情况紧急或条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 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有示范文本(包括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的应当使用示范文本。 五、合同的变更、解除 1、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须经双方协商,重新达成书面协议,新协议未达成前,原合同依然有效。本方收到对方当事人要求解除或变更的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书面答复。变更或解除经济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书信、电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依法及时办理。 2、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2.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双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2.3对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同期限内仍未履行; 2.4对方延误履行债务或其他违约的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任何人员不得擅自以公司名义变更或解除合同。若需变更或解除时,由合同经办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见,经批准签订的部门或领导审核后,认为已出现了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