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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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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pdf

    达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和四川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补偿、人员的社会保障和房屋拆迁安置,适用本方法。国家和省确定的大中型水利、水电、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可依法征收或征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不得阻挠,并依法享有获得补偿安置的权利。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主体,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被征地农民的拆迁、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就业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资金的筹措、核拨、管理和已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经费的划转及监管;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的户籍办理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建制撤并、居民委员会或居民小组的建立和负责符合条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16 页件的被征地安置人员最低生活保障的办理工作;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征占用林地手续的办理及协调工作;发展和改革、监察、水利、环保、交通、农业、规划和建设部门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五条因建设需要征地拆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规定组织落实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等费用。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并依法管理使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征地补偿安置费用除社会保障项目经费外,剩余部分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全额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未按期全额支付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拒绝交付土地,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第六条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具体标准及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第七条被征地单位征地前的耕地数和农业人口数作为征地补偿人员安置的计算基数。耕地数以实际耕地面积或农村第二轮耕地承包面积为准。农业人口数以拟订征地方案时当地公安户籍部门在册户口为准。征地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地类按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或现状进行确认。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领导,有关部门及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支持,配合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对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征地拆迁管理第九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等,以公告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16 页村民及其他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不得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抢装修饰,否则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有关部门自公告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一新审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办理土地出让及土地登记发证;三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四以拟被拆迁房屋为住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五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六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暂停办理有关事宜的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12 个月,另有规定的除外。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的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征地拆迁补偿时不予认定。暂停期限内, 因出生、 婚嫁和复转退军人、大中专院校学生等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人员及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合同到期的,经国土资源部门核实后,可到公安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户口迁入及流转合同变更手续。第十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土地类别、 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拟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其他权利人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公证机关对调查结果进行公证。第十一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的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16 页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位置、土地类别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被征地农民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法;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第十二条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及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建构 筑物权利证书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登记手续。征地拆迁机构应当组织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权利人未按期办理征地拆迁补偿登记手续,拒绝征地拆迁机构工作人员调查核实的,其补偿内容以本方法第十条确认的或经公证的调查结果为准。第十三条依法批准征收或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原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作废,权利人应当交由原土地登记机关或有权机关予以注销。征地范围内原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承包、转包、租赁、联营、合伙开发等流转行为,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终止。第十四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登记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组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第十五条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方案有意见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发布公告的单位提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第十六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村民或其他权利人提出的意见或举行听证会的情况认真研究,提出解决意见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16 页和建议,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实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 各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施行,严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侵占、 挪用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第十七条被征拆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居住在拆迁范围内的,由征地拆迁机构通知该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无法通知或者被拆迁人有意回避不配合丈量登记的,由征地拆迁机构做好被征拆建构筑物的勘测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费提存手续。第十八条征收或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限期交地通知书,被征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九条被征收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按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各县市、 区种植业年产值标准执行。其它土地减半执行。征收园地、鱼塘按耕地标准补偿。第二十条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收时的实际种植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种植业:大春900 元/ 亩,小春 700 元 / 亩。专业养殖水面补偿鱼苗损失费:1800 元/ 亩。利用耕地包括田坎间种、套种的经济作物果树、桑树、茶树、药材及其它树木等,一律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不再单棵计补;其他农用地林地、牧草地等除外按种植业青苗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16 页第二十一条征占用成片种植的园地,以实际面积按以下标准补偿青苗补偿费:一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圃: 培植期 2000 元/ 亩;盛产期 4000 元/ 亩二成片有林地及成片竹林、麻:1500 元/亩。三牧草地:600 元/ 亩。利用房前屋后3 米范围内空闲地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等, 能移栽的一律自行移栽,不予补偿。必须砍伐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按附件4 执行。第二十二条征地拆迁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企业的建构 筑物, 按附件 1 和附件 3规定的标准执行。企业搬迁的停业损失费,按拆迁企业的建构筑物补偿费总额的1015% 补偿。被拆迁企业确需另建的,应根据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供地。第二十三条拆迁水、电、气设施和闭路电视、有线广播路线等,按现行安装费用补偿;、宽带等按移机费标准补偿。以上设施、杆线、管道拆迁后需恢复建设的,各职能部门不得再重复收取有关费用。第二十四条拆迁桥涵、水利设施,名木古树、文物古迹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损失大小,给予修复或适当补偿。第二十五条以下地上附着物及青苗不予补偿:一 不具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建构 筑物, 违法、 违规章建构筑物;二经批准使用临时用地期满的地上建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三废弃的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天然石坝、野生植物;四从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的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五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种的农作物;第二十六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应严格按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16 页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方法第42 条、 44 条规定管理使用。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应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或支付给被征地单位转付。第四章房屋安置第二十七条征地拆迁村居民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分别按附件1、附件 2、附件 3 执行。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外的征地拆迁,实行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按附件 1 标准补偿,原住房残值归被拆迁人。其中原住房面积在人均30 平方米内的, 以人均 30 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积按附表1 砖混结构住房标准级予以补助, 原住房不再享受补偿。原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0 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附件1 标准补偿。不符合或不具备条件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需实行货币安置的,经本人申请,原住房部分按附件1 标准提高50% 实行货币安置,原住房残值归拆迁人,货币安置后不得再安排宅基地建房。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因实施城镇建设的征地拆迁,实行统建还房安置或货币补偿安置。统建还房安置的,原住房按附件2标准补偿,原住房残值归拆迁人。其中原住房面积在人均30 平方米内的,按人均30 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积还房安置,被拆迁人既不支付购房费,也不享受原住房补偿。原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0 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附件2 标准补偿。货币补偿安置的,原住房按附件2 标准提高补偿,其中建制镇乡提高50% ,县级城镇提高80% ,达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提高1 倍,原住房残值归拆迁人。第二十八条实行补偿自建住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依法重新申请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其用地面积在原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面积内的,费税由拆迁人承担,超过原面积部分发生的费税由被拆迁人承担。安置过渡期按12 个月计算,过渡期间按原住房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 元的标准一次性给予周转房补助。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16 页第二十九条实行统建还房安置的,被拆迁人应选择与拆迁房屋面积相等或相近面积的安置房套户型安置。除人均30 平方米基本住房面积外,安置房建筑面积与被安置房建筑面积相等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结算补差。安置房建筑面积不足原房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补差。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原房建筑面积的,超出 1平方米内的, 按本方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标准补差,超出 1平方米以上的,按商品房价格补差。安置过渡期按18 个月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或现房安置的,不付给安置过渡期补助费;对自行安排住处的,按原住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 元的标准付给过渡安置期补助费。逾期安置的按每月每平方米8 元的标准支付逾期安置补助费。第三十条被拆迁住房安置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 、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必须是持有合法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的权利人所属户籍登记人员;3、必须是在被拆迁住房内长期居住的家庭人员。第三十一条安置房建设用地由被拆迁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占用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减半补偿给被占地集体经济组织,占用其它地不予补偿。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按集体土地使用证确定的土地用途认定。变更为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仍按批准建房时的土地性质和用途认定;将原住房改为经营性用房,但没有缴纳商业用地土地出让金的,仍按住房用途认定。第三十三条拆除非住房及其它建构筑物不作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其中: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外自建房屋安置的,按附件 1 中的非住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被拆迁人处置; 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内实行货币或统建住房安置的,按附件 2 中的非住房标准提高 20给予补偿,补偿后的残值归拆迁人处置。第三十四条拆迁被抵押的房屋以及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16 页他形式限制权利的房屋应由抵押人清偿债务或向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提出解除查封等限制权利的申请,并到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后实施拆迁。第五章人员安置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被全部征收的,依法撤销该农村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村民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耕地被部分征收的,按人均、 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确定被征地安置人数和劳动力安置人数。被征地单位应将拟被征地安置人数落实到人员,并将、年龄、性别、身份证号码和农业人口数增减变化情况在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内报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第三十六条被征地安置人员以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在册的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和士官、在大中专院校就读学生和劳改劳教人员为准。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内按批次征地被安置人员,纳入城镇就业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城镇土地利用规划区外单独选址项目征地被安置人员,实行农业安置并纳入当地农村社会保障范围;征地后人均耕地资源少,不具备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首先作为被征地农民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障项目经费,由征地实施单位提出方案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剩余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作为被安置人员个人生活安置费用。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 属城镇规划区内用地的,由各级人民政府在征地调节资金中支付;属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列入划拨或出让土地成本,在项目资金中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具体方法按相关规定执行。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16 页第三十七条被征地单位以下人员不参加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不予安置:一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新增加 迁入 人员依法婚嫁、 生育的人员除外;二计划外生育未缴清社会抚养费且未上户口的人员;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前迁出、死亡人员以及服役转干人员;四以前征地已安置的人员包括以前征地应农转非而未转非的人员。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三十八条对提前或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前或按时搬迁的,由征地拆迁机构按户一次性计发奖金1000 元,搬家补助费500 元。第四十条建设征收、使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在规定日期内拒不搬迁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搬迁,并按四川省实施方法第63 条规定处 3000 元以上 200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一条征地拆迁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或造成损失的或私分、平调、挪用、截留征地费的,视其情节,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建设施工过程中需临时用地的,由施工单位提出计划,建设单位审查同意,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批准后使用。临时用地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按本方法规定的标准执行。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满, 由用地单位自行复耕或按每平方米1520 元标准向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复耕费统一安排复耕。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16 页第四十三条施工损毁征地红线外土地上的附着物,由施工单位按本规定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第四十四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参照本方法规定的补偿标准协商补偿。第四十五条国有农用地 含收归、 征收国有未作补偿的土地及附着物的补偿按本规定标准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方法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达州市人民政府2000 年 12 月 21 日印发的达州市征地补偿安置试行方法达市府发2000233 号同时废止。本方法实施前的建设项目发生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仍按原规定办理。 本方法实施后国家关于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事宜与本方法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附件: 1农村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2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3各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4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补偿标准5原住房评等定级标准附件 1:农村安排宅基地自建住房安置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单位:元 /平方米区分结构类别房 屋 结 构补 偿 单 价一级二级三级住砖混砖墙条石预制盖楼房400 390 380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1 页,共 16 页房结构住房砖墙条石预制盖平房370 360 350 砖墙条石瓦盖房340 330 320 砖木穿逗结构住房穿逗砖、木墙楼房310 300 290 穿逗砖、木墙瓦盖房290 280 270 穿逗石棉瓦草盖房270 260 250 土木结构住房穿逗瓦盖房250 240 230 石棉瓦、玻纤瓦及草盖房220 210 200 非住房柴 房、圈 舍、生产性用房等砖混结构120 110 100 砖墙瓦盖石棉瓦盖、棚盖90 80 70 穿逗瓦盖草棚、棚盖70 60 50 土墙毡盖棚盖、石棉瓦盖40 简易棚房30 注: 1. 框架、钢混结构住房部分在砖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2. 室内装璜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60 元。附件 2:城镇规划区内实施城镇建设征地拆迁原各类房屋补偿标准单位 : 元/平方米区分结构类别房屋结构补偿单价一级二级三级住房砖混结构住房砖墙条石预制盖楼房500 480 460 砖墙条石预制盖平房460 440 420 砖墙条石瓦盖房420 400 380 砖木穿逗结构住房穿逗砖、木墙楼房380 370 360 穿逗砖、木墙瓦盖房360 350 340 穿逗石棉瓦草盖房340 330 320 土木结构住房穿逗瓦盖房300 280 260 石棉瓦、玻纤瓦及草盖房250 240 230 非住柴房、圈舍、生产性用房等砖混结构120 110 100 砖墙瓦盖石棉瓦盖、棚盖90 80 70 穿逗瓦盖草棚、棚盖70 60 50 土墙毡盖棚盖、石棉瓦盖40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2 页,共 16 页房简易棚房30 注: 1. 框架、钢混结构住房部分在砖混标准的基础上上浮20% 。2. 室内装璜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20-60 元。附件 3:各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名称结构单 位单 价元备注保坎围墙含鱼塘坎条石立方米80 集体改田改土堡坎、 塘坎、房屋基础堡坎不予补偿。片石50 砖50 土石10 晒坝水泥平方米15 晒坝必须具有合法的批准手续才能予以补偿,但每户最多不超过30 平方米。石板、三合土10 土5 粪池贮水池沼气条石、坚石硬立方米1室内粪坑和野外燕窝型粪坑不予补偿。三合土、水泥1窑砖瓦立方米30-40 废弃的各类窑一律不予补偿。石灰焦窑坟墓土堆坟座100-300 补偿后就地深埋或火化。 无主坟墓不予补偿。石砌坟坟头石砌300-500 合围石砌500-1000 续附 3:各类建构筑物补偿标准名称结 构单 位单价元备注水井条石立方米60 按容积补偿后一律不再计算材料补偿。水泥40 土井20 机井口深 25米以下 含 25米800 深 25 米以上1000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3 页,共 16 页预制场平方米30 指预制件浇制场地。宅基地平方米10-20 指经依法批准用地,仅平整了场地或下了屋基石的宅基地。塑料大棚钢架亩1800 竹木架1000 水渠条石、水泥立方米10-20 按过水断面计算说明:小型蓄水塘、库参照专业养殖水面补偿,不再另计算建构筑物补偿费。附件 4:房前屋后零星种植的果树、竹、木、花卉补偿标准名称规格含下限不含上限单位单价元备注用材木 5 公分以下,棵10 1、按离地面1.2 米处的胸径计算补偿。2、春芽树按用材木标准补偿。3、桐树、 杜仲、银杏参照用材木同等级补偿标准提高一倍补偿。5-10 公分棵20 10-15 公分棵40 15-20 公分棵60 果树未挂果树棵10 移栽1-2 米棵60 果树指挂果的柑、橙、梨、李、桃、苹果、核、枇杷、花椒树等。按树冠直径分类补偿。2-3 米棵100 3-4 米棵140 4 米以上棵160 葡萄单株挂果葡萄棵30-50 未挂果葡萄、能够栽的自行移栽,不予补偿。未挂果葡萄棵10 桑树5-10 公分棵10 按树杈下主杆围长分类补偿。10-20 公分棵20 20 公分以上棵30 兹竹杂竹等1 米以下笼5-10 按每笼竹杆部占地直径分类补偿。1-2 米笼10-20 楠竹直径 5 公分以下根5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4 页,共 16 页直径 5-10 公分根10 直径计算。直径 10 公分以上根15 黄角兰桂花等木本花树5 公分以下棵5-10 按树杆直径分类补偿。盆栽花卉一律不予补偿。5 公分以上棵10-20 注:房前屋后的范围是指房屋屋檐滴水为界3 米以内。附件 5:原住房评价定级标准一、原住房结构区分1砖混结构住房:指以砖为承重墙,楼房盖用钢筋混凝土楼板建造的房屋。2砖木结构:指房屋主要承重结构的基本构件用砖和木料制成,一般是楼板和屋架用木制作、墙体用砖砌筑。3穿逗结构:指房屋主要承重结构及房屋的基本构件皆用木材制作。4土木结构:指承重墙为土墙或土砖建造,其它构件为木制作。5非住房:住房外搭建的柴房、圈舍、生产性用房等简易房。二、原住房评价定级标准各类结构住房必须具备以下5 个条件:1排立双方自列或一方自列另一方共列,层高2.4 米以上。砖混结构的承重墙厚18厘米以上,非承重墙12 厘米以上,外墙搓砂、瓷砖等装饰完好。2房屋所用木材符合建筑材料标准,无腐朽虫柱、断破裂。砖木、穿逗结构房的檩、梁包括楼梁无下垂弯曲,柱无爆腰,清缝固定木板楼面,楼梯是板梯,砖或木板墙完好无缺损,房顶盖瓦整齐均匀完好。3混疑土顶盖和楼板及其他混凝土构件无任何裂缝,地楼面、地板砖或磨石完好无损。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5 页,共 16 页4装修:铝合金或木门、窗及玻璃完好无损,望板是白灰平顶或油漆了的木质板或纸浆板,内墙装修或粉刷完好,油漆、涂料无脱落,墙面平整。5房基无下沉、倾斜,屋面无漏雨积水,室内外排水通畅。各类房屋分为一、二、三级补偿,各级均比前级房屋新旧成色或其它条件稍次,五个条件全部符合的为一级,符合四个条件的为二级,符合三个条件的为三级。三、原住房屋面积的计算:按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6 页,共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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