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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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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docx

    序 言为了加强减免税管理,便于广大地税干部系统地掌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时、高效地办理审批事宜,同时也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供方便,结合我市实际,编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供基层地税干部和纳税人参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操作指南第一部分 减免税类一、报批类减免税(一)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1.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川地税发200246号)。1.2应具备的条件1.2.1减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 1.2.2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新办电力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电力运营的企业。新办水利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江河湖泊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力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河海堤防建设等开发水利、防治水害的企业。新办邮政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邮政运营的企业。新办广播电视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广播电视运营的企业。1.3申请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在每年年末2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资料。1.3.1申请报告的内容申请名称企业关于年度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请示,报送机关为主管税务所,或者有权审批机关。减免税申请,应详细列明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加盖企业的公章。1.3.2纳税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不报现金流量表。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如果涉及纳税调整的要附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及调整说明。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国家重点鼓励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的证明文件。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申报(审批)表,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应注明国家鼓励类项目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如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则应当加盖企业的公章,并注明此件存于何处备查。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1.4受理1.4.1受理的条件凡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不得拒绝。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在纳税人更正前不能受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纳税人补正前不能受理。1.4.2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各级地税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包括:税务所、区(县)局、市局,对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及时告知有权审批机关。1.4.3受理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应即时制作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减免税专用章”,注明受理人名称及受理时间。其中一份交纳税人,作为受理申请的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备查,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报送有关审批机关。1.4.4办理相关事宜的时限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应于次日内向税务所报告,由税务所安排开展调查核实。区(县)地税局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安排税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市局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区(县)地税局安排税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1.5调查与审核1.5.1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所应当及时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内容逐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重点核实企业申请的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是否符合减免税申请条件,即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企业本年度的总收入和主营业务收入额,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是否达到70%以上。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要逐项核实原件,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核实是否加盖了企业的公章,并注明原件存于何处,逐项核对原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根据核实情况,制作关于企业年度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查报告,报告中应重点说明企业的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等内容,明确提出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审核。1.5.2审核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主管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应及时审核,符合税收政策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减免税委员会审核讨论,符合政策的以局关于企业年度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报告正式文件上报市局;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资料退还主管税务所,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确定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1.6审批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符合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1.6.1审批权限第一年由省局审批,以后年度由市地税局审批。1.6.2受理及审核市局对县(区)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报送的减免税资料齐全、政策符合的,市局应予受理,并做好受理登记。由市地税局审批的,经市局所得税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移交减免税法规处审核,符合税收政策的报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政策的,在5个工作日之内报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批。1.6.3审批属于市局审批的减免税,经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政策的,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应及时进行审核,并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由省地税局审批的,市地税局在30个工作日内转报省局审批。有权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县(区)局税务机关接到文件后,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主管税务所和纳税人执行。(二)社会福利企业政策2.1政策依据及条件2.1.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2.1.2应具备的条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3)生产和经营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2.2申请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在每年年末2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资料。2.2.1申请报告的内容申请名称为企业关于免征(或减征)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送机关为主管税务所,或者有权审批机关。减免税申请,应详细列明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加盖企业的公章。2.2.2纳税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不报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报表,如果涉及纳税调整的要附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及调整说明。提供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复印件,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福利企业本年度年检报告书复印件,本年度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残疾职工变动情况说明,残疾职工残疾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职工出勤率计算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章戳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2.3受理2.3.1受理的条件凡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不得拒绝。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在纳税人更正前不能受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纳税人补正前不能受理。2.3.2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各级地税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包括:税务所、区(县)局、市局,对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应当及时告知有权审批机关。2.3.3受理登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应即时制作受理减免税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减免税专用章”,注明受理人名称及受理时间。其中一份交纳税人,作为受理申请的依据,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备查,一份随减免税资料报送有关审批机关。2.3.4办理相关事宜的时限税务所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应于次日内向税务所报告,由税务所安排开展调查核实。区(县)地税局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应于2个工作日内安排税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市局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通知区(县)地税局安排税务所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2.4调查与审核2.4.1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所应当及时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内容逐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福利企业是否符合开办的条件,各种证照是否齐全;安置的残疾人员是否达到规定的比例;每个残疾人员是否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要逐项核实原件,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核实是否加盖了企业的公章,并注明原件存于何处,逐项核对原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根据核实情况,制作关于企业年度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调查报告,提出调查人员的意见,报告中应重点说明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的比例,主管税务所应在调查报告上签注意见,明确提出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审核。2.4.2审核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主管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应及时审核,符合税收政策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减免税委员会审核讨论,符合政策的以局关于企业年度申请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正式文件上报市局;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资料退还主管税务所,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确定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2.5审批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符合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2.5.1审批权限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负责审批。2.5.2受理及审核由县(区)局负责审批的。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主管税务所交来的减免税资料后,应于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交减免税委员会审批,减免税委员会应于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符合政策的一律以文件批复(一事一批)。由市局负责审批的。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主管税务所交来的减免税资料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交减免税委员会审核讨论,减免税委员会应于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政策的以关于企业年度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正式文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核。市局对县(区)局报送的减免税报告,资料齐全、政策符合,市局应予受理。市局所得税处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后,移交减免税法规处审核,符合税收政策的报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符合政策的,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批。经市局相关处室审查后,提交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核讨论。市局批复的,县(区)局在接到文件后,以通知形式告知主管税务所和纳税人执行。2.5.3审批时限县、区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三)资源综合利用政策3.1政策依据及条件3.1.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01号)。3.1.2具备的条件凡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利用废旧物资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473号中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规定的产品,所得部分可以申请减免。3.2申请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在每年年末2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资料。3.2.1申请报告的内容申请名称企业关于免征(或减征)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送机关为税务所或者有权审批机关。减免税申请,应详细列明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并加盖企业的公章。3.2.2纳税人应提供的其他资料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不报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报表,如果涉及纳税调整的要附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及调整说明。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产品销售收入明细表(是否为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外的产品),是否有应税产品所得的情况说明。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如企业提供的资料是复印件则应当加盖企业的公章,并注明此件存于何处备查。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3.3受理3.3.1受理的条件凡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减免税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不得拒绝。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应当告知并允许纳税人更正,在纳税人更正前不能受理。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在纳税人补正前不能受理。3.3.2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与西部大开发政策相同。3.3.3受理登记与西部大开发政策相同。3.3.4办理相关事宜的时限与西部大开发政策相同。3.5调查与审核3.5.1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所应当及时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内容逐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重点查看企业的生产流程、企业销售产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所列举的产品名称是否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上列举的产品,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查实企业是否有不属于减免税政策的销售收入,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有无混淆两者收入、成本的情况。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要逐项核实原件,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核实是否加盖了企业的公章,并注明原件存于何处,逐项核对原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根据核实情况,制作关于企业年度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调查报告,明确提出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意见,主管税务所也应签注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报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审核。3.5.2审核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主管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应及时审核,符合税收政策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减免税委员会审核讨论,符合政策的以局关于企业年度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正式文件上报市局;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资料退还主管税务所,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确定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3.6审批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符合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3.6.1审批权限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负责审批。3.6.2受理及审核由县、区局负责审批的。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主管税务所交来的减免税资料后,审查后提交减免税委员会审核讨论,讨论通过的一律以文件批复(一事一批)。由市局负责审批的。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主管税务所交来的减免税资料后,审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核讨论,讨论通过的一律以关于企业年度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市局对县、区局报送的减免税,资料齐全、政策符合,市局应予受理。经市局相关处室审查后,提交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核讨论。市局批复的,县、区局在接到文件后,以通知形式告知纳税人。3.6.3审批时限县、区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四)再就业优惠政策4.1政策依据及条件4.1.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及其他相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4.1.2具备的条件凡安置了下岗失业人员的纳税人,均可申请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4.2申请凡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应当在每年年末2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送相关资料。4.2.1申请报告的内容申请名称关于免征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申请,报送机关为税务所、或者有权审批机关。减免税申请,应详细列明企业的基本经营情况、减免税理由、依据、期限、金额等,并加盖企业的公章。4.2.2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4.2.2.1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应提供的资料:提供劳动部门核发的新办(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和新办(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不报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报表,如果涉及纳税调整的要附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及调整说明。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4.2.2.2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除外),改制企业申请减免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列材料: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不报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报表,如果涉及纳税调整的要附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及调整说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资产认定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工资支付凭证(全年的工资表),经济实体为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指县以上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记录),下岗职工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章戳齐全。税务机关不得要求纳税人提交与其申请的减免税项目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4.3受理4.3.1受理的条件与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条件相同。4.3.2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与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条件相同。4.3.3受理登记与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条件相同。4.3.4办理相关事宜的时限与西部大开发政策的条件相同。4.4调查与审核4.4.1调查核实主管税务所应当及时安排2名以上工作人员,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内容逐项进行实地调查核实。重点调查核实以下内容:查看下岗失业人员的是否符合减免税条件,安置人数;对企业报送的资料要逐项核实原件,对企业提供的复印件核实是否加盖了企业的公章,并注明原件存于何处,逐项核对原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根据核实情况,制作关于企业年度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调查报告,提出调查人员的意见,报告中应重点说明企业安置的残疾人员的比例,主管税务所应在调查报告上签注意见,明确提出是否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审核。4.4.2审核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主管税务所上报的减免税资料后,应及时审核,符合税收政策的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减免税委员会审核讨论,符合政策的以局关于企业年度申请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正式文件上报市局;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在5个工作日内将减免税资料退还主管税务所,重新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确定不符合税收政策的,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纳税人。4.5审批减免税审批是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与减免税法定条件的相关性、符合性进行的审核,不改变纳税人真实申报责任。4.5.1审批权限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负责审批;减免税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由市局负责审批。4.5.2受理及审核由县、区局负责审批的。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主管税务所交来的减免税资料后,审查后提交减免税委员会审核讨论,讨论通过的一律以文件批复(一事一批)。由市局负责审批的。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办公室收到主管税务所交来的减免税资料后,审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县、区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核讨论,讨论通过的一律以关于企业年度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报告正式文件上报市局。市局对县、区局报送的减免税,资料齐全、政策符合,市局应予受理。经市局相关处室审查后,提交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核讨论。市局批复的,县、区局在接到文件后,以通知形式告知纳税人。4.5.3审批县、区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作出审批决定;市局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说明: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以上政策为我市常见的优惠政策,所列举的如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未列举的优惠政策按政策规定的要求办理。二、备案类减免税备案项目1、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2、其它需备案的所得税优惠*我市目前没有备案类的减免税。第二部分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一、政策依据:根据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抵扣凭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159号)、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国经贸投资1999256号)等文件规定。二、申报条件: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工业企业,在年度内进行技术改造而购买的国产设备,可以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给予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三、申报材料: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的有关文件;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盖有效公章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购买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效凭证、不需经贸委审批的技术改造项目,可提供省级经贸委出具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确认文件;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章戳齐全。四、申报时间: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技术改造项目批准立项后两个月内递交申请报告。五、调查核实需注意事项主管税务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企业的申请,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关于企业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调查报告中提出主管税务所的意见后报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室。、该政策适用于以查账征收的内资企业和组织,包括科研机构在向市场化转变中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购置的国产设备。技改项目的实施单位,一般应为有产品的生产加工性企业。单纯的商业、服务、交通运输、金融保险、邮政通讯、房地产等行业,其更新改造项目不能认定为技改项目。、国产设备的界定。是指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所需的、在批准实施技改期限内实际购置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设备。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利用进口零部件组装的设备,只要该设备是由国内企业组装的、产地标明为国内的,可认定为国产设备。项目实施企业自制或利用购置零部件组装的设备,不能视为可抵免的国产设备。企业融资租入国产设备不能视为可抵免设备。、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为购置国产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不含设备的运输、安装、调试费等。、该政策所指的技术改造,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用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的改造。审核中,要区分技术改造和更新改造的不同,仅是因设备报废、陈旧等原因的一般性更新,不能视为技术改造,不得享受抵免所得税政策。企业单纯为扩大生产规模,增加产品质量,而不是对现有生产设施进行改造的扩建项目,属基建项目,不能视为技改项目,不得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政策。企业申报投资抵免的设备,应严格审查是否是技改项目所需的生产经营性设备,凡以技改项目名义购置非生产性设备和非设备性资产的投资,不得视为抵免所得税的投资额。、购置时间。设备购置的时间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购置设备的,以设备实际到货时间为准,即以设备实际到货年度已实际支付的分期付款或赊销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国产设备投资额,计算抵免。取得发票后,发票价款与已计算抵免的价款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清算。、适用的国家产业政策。目前仅包括国家经贸委发布的当前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重点和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范围。税务机关对已经经贸部门确认的项目,也要对照两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核,不先例产业政策的项目或设备,税务机关有权作出不准予抵免所得税的决定。六、办理相关事宜的时限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主管税务机关审查符合政策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局关于企业年度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报告逐级上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七、审批权限: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也可直接报省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第三部分 财产损失审批一、政策依据: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二、申报条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在年度中发生财产损失,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三、申报材料:1、凡拟申请财产损失扣除的纳税人,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财产损失申报审批表。2、根据财产损失的类别相应提供证明资料。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章戳齐全。四、申报时间:企业发生的各项需审批的财产损失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集中一次报税务机关审批。五、调查核实需注意事项主管税务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企业的申请,对照财产损失管理办法,核实企业的损失类别,损失所发生的年度,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关于企业年度财产损失的调查报告中提出主管税务所的意见后报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室。六、办理程序:首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核实,各县、区局税务机关主管业务科室初审,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不属于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经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核实,各县、区局税务机关主管业务科室初审,分管局长审查后十个工作台日内作出局关于企业年度财产损失的报告正式文件报上级税务机关。七、审批权限: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财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局税务机关负责审批;财产损失金额在300万元以上2亿元以下的由市局负责审批。第四部分 管理费审批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文件规定。二、申报条件:、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总机构对所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管理。、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属于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营性收入,但不足管理费支出的。、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母公司)。三、申报材料:申请报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年度的纳税申报表、上年度会计报表、管理收支决算说明(表)、本年度计划提取管理费的明细表。纳税人报送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章戳齐全。四、申报时间:在每年4月到8月底完成申报,超过期限的,税务机关原则上不予办理。五、调查核实需注意事项主管税务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企业的申请,核实企业的经营状况,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计提的比例是否偏高,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关于企业年度提取管理费用的调查报告中提出主管税务所的意见后报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室。六、办理程序:首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核实,各县、区局税务机关主管业务科室初审,分管局长审查后十个工作台日内作出局关于企业年度计提管理费用的报告正式文件报上级税务机关。七、审批权限:总机构的下属企业在同一地市州的,由总机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地市州级税务机关审批;不在同一地市州的,由总机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省地税局审批;省属企业管理费的提取,由省地税局审批。第五部分 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审批一、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二、申报条件: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集团公司在年度准备提取技术开发费中,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审批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扣除。三、申报材料:、纳税年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上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上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申报表;、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四、申报时间: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应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五、调查核实需注意事项主管税务所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企业的申请,、属企业上缴集团公司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税务机关出具和缴款证明在税前扣除。下属企业上缴的开发费用不作为本企业开发项目计算增长比例的基数。、集团公司的技术开发费不实行增长抵扣50%政策、集团公司提取的开发费有结余的,如当年项目未完成,可留到下年;当年项目完成或未实施的,应并入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直接摊入管理费用 、财政部门和上级部门拨入的开发费,应优先用于项目开发,且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本年度开发费基数及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不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查账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政策规定。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在关于企业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调查报告中提出主管税务所的意见后报县、区局综合业务科室。六、办理程序:首先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税务机关实地调查核实,各县、区局税务机关主管业务科室初审,分管局长审查后十个工作台日内作出局关于企业年度计提技术开发费的报告正式文件报上级税务机关。七、审批权限:集团公司提取技术开发费,申请后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省级税务机关或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第六部分 改组改制税收待遇确认一、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文件规定,企业跨地域改组、分立、合并中整体资产置换的税收待遇确认,需报地税部门审核确认。二、申报条件:凡跨地域进行改组改制的企业所支付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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