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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管理增补讲义(1).docx

    • 资源ID:27008249       资源大小:32.16KB        全文页数: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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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收管理增补讲义(1).docx

    目录列表    前言    一、纳税申报部分    二、税款征收部分    三、纳税评估基本知识部分    四、所得税征收管理基本知识部分    五、涉外税务审计基本知识部分    六、税收会计、计划与统计、税收票证基本知识部分    七、税收执法管理部分    八、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分  前      言      根据关于做好全省国税系统专业等级考试工作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141号)及关于在“江苏税务教育网”上发布专业等级考试大纲的通知(省局教育处教便函20036号)的精神,为便于每位参加专业等级初级考试的税务干部做好复习迎考工作,省局教育处组织有关人员,依据专业等级考试大纲,及时编写了税务稽查类增补教材(初级部分)、税收征管类增补教材(初级部分)、行政综合类增补教材(初级部分)和信息管理类增补教材(初级部分),以满足税务干部参加相应专业类别初级考试的需要。由于这套教材涉及内容广,编写时间紧,加上编写人员的水平有限,所编内容出现遗漏和错误在所难免,谨请读者予以批评指正。书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内容,如有改变,以新规定为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教育处                                二三年八月   一、纳税申报部分(一)增值税申报纳税“一窗式”管理1“一窗式”管理的基本内容“一窗式”管理的核心内容是,征收单位办税服务厅的纳税申报窗口必须进行“票表稽核”,以审核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纳税申报窗口“票表稽核”的具体做法是:用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存根联销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项金额、税额数据,二者的逻辑关系必须相等;同时,用防伪税控认证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进项金额、税额信息比对纳税人申报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进项金额、税额信息,且认证系统采集的进项信息必须大于或等于申报资料中所填列的上述进项信息。不符合上述两项逻辑关系的则为申报异常。凡属申报异常的,应查明原因,视不同情况分别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2“一窗式”管理的窗口设置模式征收单位应当将办税服务厅的窗口功能进行归并,实行“一窗式”管理,即在一个窗口面对纳税人,统一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报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和纳税申报。不再单独设置报税窗口,对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数量大的可以单独设置认证窗口。对“票表稽核”不符的需现场解决,为提高工作效率,减少纳税人排队等候的时间,各征收单位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比对异常处理”窗口,专门处理“票表稽核”不符的情况。“一窗式”窗口设置的模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模式一,“两窗三人”该模式为:在并列的两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两人分别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并负责处理纳税申报事宜;第三人在后台,负责处理两个窗口接受的纳税人的抄报税事宜。具体流程为,两个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将报税卡交后台,由后台一人在读卡器上完成插卡报税,然后,将申报资料交由两个纳税申报人员处理纳税申报和票表比对等事宜。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纳税申报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处理纳税申报;抄报税人员配备一台装有读卡器的PC机。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按照“两窗三人”模式,扩展成为“三窗四人”形式,即三人临窗办税,一人在后“插卡报税”。(2)模式二,“一窗二人”该模式为:在一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一人临窗受理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并负责处理申报事宜;另一人在后台,负责处理纳税人的抄报税事宜。具体流程为,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由一人处理抄报税,完成后,将申报资料交由纳税申报人员处理申报事宜。窗口计算机配置方式为,两个人员各配备一台PC机,其中,一台装有读卡器。(3)模式三,“一窗一人”该模式为:在一个申报纳税窗口中,一个税务人员按照先抄报税、认证,后申报的顺序临窗受理纳税人的抄报税、认证和申报事宜。窗口计算机的配置方式为,两台PC机,共享一台显示器、键盘和鼠标,在两台PC机上分别运行报税子系统与征管系统的客户端程序,通过转换器进行系统切换。“窗口”接受纳税人的抄报税和申报资料后,由一人通过转换器依次处理抄报税和申报事项。(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53号和苏国税发2003149号文件的精神,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2003年9月份(征收期)起,纳税申报须提供以下资料:1必报资料(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3)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4)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实行电子信息采集的纳税人,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上述必报资料的电子数据外,还需报送纸介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及附表)。2备查资料(1)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存根联;(2)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3)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运输发票、购进农产品普通发票及购进废旧物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4)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5)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二、税款征收部分电子缴库方式为加快推进申报方式的配套改革,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降低税收成本,在全省国税系统推行税、银、库联网后的电子扣缴税款(以下简称电子缴库),实现税款征收电子化。由于各地在计算机联网、运用水平以及对电子数据的防范措施等诸多方面存有较大差异,因此,各地必须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税款缴库方式。(一)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电子缴库方式的规定税款缴库方式一:基于同城电子清算系统的税银库联网电子缴库。该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当地各银行、国库和国税均与人民银行同城电子清算系统实现网络互联。其基本业务流程如下:纳税人在当地任何一家金融机构开设企业存款账户,并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采用多元化申报方式,向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信息,国税机关经审核确认后,由计算机生成应扣税款的电子支付指令传送给国库;国库将收到应征税款信息经记录和核验后转换成同城票据交换信息,传给人民银行电子清算系统;电子清算系统提入其相应客户的纳税信息后,再传送到纳税人涉税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称企业开户银行);企业开户银行根据电子清算系统发来的支付指令(即税票电子信息)实时从纳税人有存款的账户中扣缴税款并生成划解税款信息,通过电子清算系统将所扣税款分户信息及划解信息传送国库;国库将企业开户银行传来的分户已扣税款信息与留存的分户应扣税款信息及预算科目和级次信息逐户比对,按税种、级次清分汇总后自动办理入库,并将分户扣税款信息和入库信息传送给国税机关;国税机关将国库传来的已扣税款信息与应扣税款信息自动比对后,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对于扣税成功并已入库的税款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对于扣款不成功的纳税人,进行催缴和处罚。税款缴库方式二:基于税银库专用联网系统的联网电子缴库。该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当地人民银行尚未建立同城电子清算系统,税务、国库与一家或几家银行联合开发税银库点对点专用联网系统。其基本业务流程如下:纳税人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限内,采用多元化申报方式,向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信息,并在指定银行开设的税款预储账户中,存足当期应纳税款的存款。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申报信息进行审核,同时向指定银行和国库实时传输应征税款信息。银行根据国税的应征税款信息自动扣缴税款,同时分别向国税机关和国库实时传输扣款信息和划解税款。国库将国税机关的应征税款信息与银行扣税划解税款信息进行对比,向国税机关实时传输入库信息。国税机关根据银行的扣款信息向纳税人开具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并与国库的入库信息进行对比销号。税款缴库方式三:其税款缴纳流程和“税款缴库方式一”或“税款缴库方式二”基本相同,只是在委托专业银行代开税票环节,取消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用列入专业银行内部管理的缴款凭证代替。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与税款缴库方式相适应的开票方法国税机关开具或委托专业银行代开。为明确责任和规范管理,一个征收机关只能选择一种开票方法,不能同时采用两种开票方法。(二)对个体定期定额纳税户的电子缴库方式的规定对个体定期定额纳税户应积极推行简便征收的办法,充分利用银行网点多的优势,实行信用卡、存折缴税,税务机关不再委托银行开具完税凭证,只在纳税户活期存折上的“摘要”或“注释”栏打印“代扣国税款”,字样,以此代替完税凭证。如纳税人确需取得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或受托专业银行可打印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三)对集贸市场和其他零散税收的电子缴库方式的规定对集贸市场和其他零散税收,国税机关可委托有关单位代征,代征单位应事先在已实行银税库联网的银行开设账户。代征单位限期向国税机关结报代征税款时,先将税款存入指定银行后,再比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电子缴库方式的规定”办理缴库。三、纳税评估基本知识部分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工作流程纳税评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组成部分,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规定,增值税纳税评估分为资料稽核、对象确定、评估分析、评估约谈说明、评估处理五个步骤。1资料稽核资料稽核是指主管国税机关充分利用已拥有的稽核资料,应用纳税评估软件,按预先设定的指标参照值对所辖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进行计算机分析,并列示出申报资料异常的纳税人,初步提示分析疑点的过程。稽核资料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资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报资料、金税工程有关信息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增值税日常税收征管资料等。2对象确定对象确定是指对象确定岗位人员根据资料稽核的结果,按规定的条件确定纳税评估对象的过程。对象确定岗位人员应根据资料稽核结果严格按申报异常程度的顺序从高到低确定纳税评估对象。如有特殊情况不按顺序挑选或间隔挑选的,必须说明理由,并进行记录,以备查。下列纳税人必须作为各期的纳税评估对象:(1)三个月以上连续零、负申报且无正当理由的纳税户。(2)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十万元版、百万元版以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批发或批零兼营业务为主的异常申报的商贸企业,以及非防伪税控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占同期全部进项税额50以上(含)的纳税户。(3)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及各类超市。(4)主管国税机关日常征管中发现的异常申报户。3评估分析评估分析是指评估人员利用所掌握的信息,运用一定的方法对列入评估对象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综合分析并查找申报中存在问题的过程。4约谈说明约谈说明是评估人员通过评估分析,就需要纳税人说明的疑点问题,建议纳税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说明的过程。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纳税人提出约谈建议。采用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统采用增值税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采用电话通知联系方式提出约谈建议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5评估处理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对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作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四、所得税征收管理基本知识部分企业所得税征收与管理的一般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以采取自行申报的纳税方式,即在税法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或根据需要自愿委托有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实行代理申报的方式。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对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较大的纳税人,其所得税采取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的办法;其余所得税纳税人采取按季申报预缴所得税的办法。纳税人应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年度终了后2个月或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等相关附表和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为确保纳税申报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如实报送纳税调整项目表及相关附表。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年度申报时还应附报免税收入的相关证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无论是否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都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各级国税机关要充分运用征管软件的征收管理模块,对申报资料及时认真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和审核人姓名,发现问题,应立即督促纳税人在申报期内进行更正或重新申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以及未按期申报或拒不申报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由于国税机关审核差错而少交税款的,除对纳税人补税外,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审核的主要内容有:资料是否齐全、申报的项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应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准期申报率和申报准确率,纳税人所得税的准期申报率要达到95以上,重点税源户的准期申报率要达到100。五、涉外税务审计基本知识部分涉外税务审计的基本概念涉外税务审计是涉外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其雇员,以及从事独立个人劳务的外藉人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审计。 六、税收会计、计划与统计、税收票证基本知识部分组织收入的基本原则各级国税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应坚持“依法治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原则。 七、税收执法管理部分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的设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可以依据国务院的授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也可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除依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四)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1行政处罚的管辖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行政处罚的适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期限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处罚的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1简易程序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一般程序除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5)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3听证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八、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部分(一)税务登记1税收征管法有关税务登记的规定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第十八条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税务登记的规定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通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第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税务登记证件的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第十三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只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第十四条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第十六条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第十八条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第十九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第二十条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在其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公开悬挂,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在营业地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1税收征管法有关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二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第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发票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二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第二十三条国家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账簿、凭证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专业机构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第二十四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第二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其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书面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和所得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应当建立总账及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第二十七条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第二十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九条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纳税申报1税收征管法有关纳税申报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第二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第二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有关纳税申报的规定第三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经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方式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数据电文方式,是指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第三十一条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使用统一的纳税申报专用信封,并以邮政部门收据作为申报凭据。邮寄申报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纳税人采取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第三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应退税项目及税额、应减免税项目及税额,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延期缴纳税款、欠税、滞纳金等。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的情况相应报送下列有关证件、资料: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三十五条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当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以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第三十六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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