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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HSE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大全(DOC195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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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HSE管理相关的国家法律大全(DOC195页).docx

    法律局部序名称施行日应遵守的条款适用部门199年3月15日修正1999-3-15第5条、第53条2刑法1997-10-133条至40条、46条、第244条、第245条3刑法修正案二2001-8-31全文4刑法修正案四2002-12-28条、第2条、第4条、第5条5环境保护法1989-12-26全文6海洋环境保护法2000-4-1全文7水污染防治法96年修正1996-5-15全文8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9-1全文9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全文10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6-4-1全文11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全文12清洁消费促进法2003-1-1全文13环境影响评价法2003-9-1全文14消防法1998-9-1全文15节约能源法1998-1-1全文16防洪法1998-1-1全文17对外贸易法1994-7-1全文18城规划法1990-4-1全文19建筑法1998-3-1全文20化法1989-4-1全文21森林法98年修正1998-7-1全文22水法2002-10-1全文23水土保持法1991-6-29全文24土地理法98年修正1999-1-1全文25工会法2001年修正2001-10-27全文26劳动法1995-1-1全文27法2000-1-1全文28职业病防治法2002-5-1全文29传染病防治法1989-9-1全文30平安消费法2002-11-1全文31妇权益保障法1992-10-1全文32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1-1全文33铁路法1991-5-1全文34海上交通平安法1984-1-1全文35计量法1986-7-1全文36公99年修正4条、5条37质量法93版本全文38电力法1996-4-1全文39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53条至58条、第269条至287条、第383条、第384条40民法通那么第4条、第六条、22条至26条41防震减灾法1998-3-1全文法律局部一、摘录第五条  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相抵触。一切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和法律。一切违犯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和法律的特权。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第五十三条  公民必须遵守和法律  保守机保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二、刑法摘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犯交通运输理法规因此发生致人重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因逃逸致人亡的处七年以上有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的职工由于不服理、违犯规章制度或者强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的劳动平安设施不符合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此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犯性、易燃性、放射性、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理规定在消费、储存、运输、使用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立、设计、施工、工程监理违犯规定降低工程质量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徒刑并处分金。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犯消防理法规经消防监视机构采取改正措施而回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第一百四十条  消费者、销售者在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冒充合格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徒刑或者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四十六条  消费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业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业的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行业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违犯劳动理法规以限制人身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  搜寻别人身体、住宅或者侵入别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三、刑法修正案二为了惩治毁林开垦和乱占滥用林地的犯罪实在保护森林资源将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修改为:  “违犯土地理法规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分金。 四、刑法修正案四摘录1、在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逃避海关监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徒刑并处或者单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徒刑并处分金。 2、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为:“以下行为以罪处按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分:一直接向人收购制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人收购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制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4、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违犯劳动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性、易燃性、放射性、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分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徒刑并处分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分。 5、将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按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分。五、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安康促进现代化建立的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开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领域和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  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开展方案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立和社会开展相协调。   第五条  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开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进步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程度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第六条  一切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和个人进展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施行统一监视理。     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施行统一监视理。     海洋行政主部门、港务监视、渔政渔港监视、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交通、铁道、民航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施行监视理。     级以上人民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部门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施行监视理。   第八条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和个人由人民给予奖励。   第二章  环境监视理   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制定环境质量。     、自治区、直辖人民对环境质量中未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备案。   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根据环境质量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污染物排放。     、自治区、直辖人民对污染物排放中未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对污染物排放中已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严于污染物排放的地方污染物排放。地方污染物排放须报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备案。     但凡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   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建立监测制定制定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理。     和、自治区、直辖人民的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应当定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第十二条  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展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方案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批准施行。   第十三条  建立污染环境的工程必须遵守有关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理的规定。     建立工程的环境影响书必须对建立工程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工程主部门预审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批准。环境影响书经批准前方案部门方可批准建立工程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理权的部门有权对辖范围内的排污进展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应当为被检查的保守技术机和业务机。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人民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协调解决作出。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修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破坏。  第十八条  在、有关主部门和、自治区、直辖人民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立污染环境的工业消费设施;建立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的限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开展推广植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进展海岸工程建立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的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立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立。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方案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消费建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取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立工程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立工程方可投入消费或者使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撤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撤除或者闲置的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必须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的企业事业按照规定缴纳超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详细使用由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限治理。    或者、自治区、直辖人民直接收辖的企业事业的限治理由、自治区、直辖人民。、或者、以下人民辖的企业事业限治理由、人民。被限治理的企业事业必须如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制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惹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和有关部门承受调查处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平安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由人民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消费、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化学物品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消费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才能的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犯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回绝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回绝或者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规定缴纳超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消费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才能的使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立工程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到达规定的要求投入消费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立工程的环境影响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责停顿消费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分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同意擅自撤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责重新安装使用并处分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犯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或者主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治理逾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除按照规定加收超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责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治理的人民;责直接收辖的企业事业停业、关闭须报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之日起十内向作出处分的的上一级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之日起十内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分之日起十内直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逾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起诉、又不履行处分的由作出处分的申请人民强迫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承受到损害的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恳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或者其他按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视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犯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犯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视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或者上级主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那么  第四十六条  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的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声明保存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环境保护法?同时废止。六、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防治污染损害维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安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开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辖的其他海域。在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消费、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在辖海域以外造成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第三条建立并施行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详细由制定。第四条一切和个人都有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的和个人以及海洋环境监视理人员的渎职行为进展监视和检举。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作为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视理的部门对全国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施行指导、协调和监视并负责全国防治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立工程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海洋行政主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视理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全国防治海洋工程建立工程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海事行政主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视理并负责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在辖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外国籍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登轮检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给渔业造成损害的应当吸收渔业行政主部门参与调查处理。渔业行政主部门负责渔港水域内非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视理负责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工作并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污染事故以外的渔业污染事故。环境保护部门负责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的监视理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沿海级以上地方人民行使海洋环境监视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自治区、直辖人民根据本法及有关规定确定。第二章海洋环境监视理第六条海洋行政主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沿海、自治区、直辖人民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批准。沿海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第七条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制定全国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毗邻重点海域的有关沿海、自治区、直辖人民及行使海洋环境监视理权的部门可以建立海洋环境保护区域合作组织负责施行重点海域区域性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海洋环境污染的防治和海洋生态保护工作。第八条跨区域的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有关沿海地方人民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协调解决。跨部门的重大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由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协调;协调未能解决的由作出。第九条根据海洋环境质量状况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海洋环境质量。沿海、自治区、直辖人民对海洋环境质量中未作规定的工程可以制定地方海洋环境质量。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根据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的规定和本行政区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状况确定海洋环境保护的目的和任务并纳入人民工作方案按相应的海洋环境质量施行理。第十条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的制定应当将和地方海洋环境质量作为重要根据之一。在建立并施行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的重点海域水污染物排放的制定还应当将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重要根据。第十一条直接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倾倒费。根据本法规定征收的排污费、倾倒费必须用于海洋环境污染的整治不得挪作他用。详细由规定。第十二条对超过污染物排放的或者在规定的限内未完成污染物排放削减任务的或者造成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损害的应当限治理。限治理按照规定的权限。第十三条加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对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落后消费工艺和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消费工艺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十四条海洋行政主部门按照环境监测、监视和理全国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制定详细的施行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监视网络定评价海洋环境质量发布海洋巡航监视。按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视理权的部门分别负责各自所辖水域的监测、监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全国海洋环境监测网的分工分别负责对入海河口、主要排污口的监测。第十五条有关部门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提供编制全国环境质量公报所必需的海洋环境监测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供与海洋环境监视理有关的资料。第十六条海洋行政主部门按照制定的环境监测、监视信息理制度负责理海洋综合信息系统为海洋环境保护监视理提供效劳。第十七条因发惹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并向按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视理权的部门承受调查处理。沿海级以上地方人民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污染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十八条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制定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海洋行政主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重大海上溢油应急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备案。海事行政主部门负责制定全国船舶重大海上溢油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备案。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应当按照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海洋行政主部门备案。沿海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时必须按照应急方案解除或者减轻危害。第十九条按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视理权的部门可以在海上实行结合执法在巡航监视现海上污染事故或者违犯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应当予以制止并调查取证必要时有权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事态的扩大并有关主部门处理。按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视理权的部门有权对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和个人进展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机和业务机。第三章海洋生态保护第二十条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展整治和恢复。第二十一条有关部门和沿海级人民应当根据保护海洋生态的需要选划、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级海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须经批准。第二十二条凡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海洋自然保护区:一典型的海洋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区域以及遭受破坏但经保护能恢复的海洋自然生态区域;二海洋生物物种高度丰富的区域或者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滨海湿地、入海河口和海湾等;四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遗迹所在区域;五其他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区域。第二十三条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展特殊理。第二十四条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不得造成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第二十五条引进海洋动植物物种应当进展科学证防止对海洋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第二十六条开发海岛及周围海域的资源应当采取严格的生态保护措施不得造成海岛地形、岸滩、植被以及海岛周围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第二十七条沿海地方各级人民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建立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对海岸侵蚀和海水入侵地区进展综合治理。制止毁坏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第二十八条鼓励开展生态渔业建立推广多种生态渔业消费方式改善海洋生态状况。新建、改建、扩建海水养殖场应当进展环境影响评价。海水养殖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度并应当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 第四章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九条向海域排放陆源污染物必须严格执行或者地方规定的和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证后报设区的级以上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在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渔业行政主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在海洋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海滨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新建排污口。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将排污口深海设置实行离岸排放。设置陆源污染物深海离岸排放排污口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海水动力条件和海底工程设施的有关情况确定详细由规定。第三十一条、自治区、直辖人民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和水行政主部门应当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的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理防治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第三十二条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撤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必须事先征得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的同意。第三十三条制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废液和高、中程度放射性废水。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程度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辐射防护规定。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第三十四条含病原体的医疗污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必须经过处理符合有关排放前方能排入海域。第三十五条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应当严格控制向海湾、半封闭海及其他自净才能较差的海域排放。第三十六条向海域排放含热废水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邻近渔业水域的水温符合海洋环境质量防止热污染对水产资源的危害。第三十七条沿海农田、林场施用化学农药必须执行农药平安使用的规定和。沿海农田、林场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第三十八条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制止经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经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的书面同意。第四十条沿海城人民应当建立和完善城排水网有方案地建立城污水处理厂或者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城污水的综合整治。建立污水海洋处置工程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四十一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减少和控制来自大气层或者通过大气层造成的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第五章防治海岸工程建立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四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工程建立工程必须遵守有关建立工程环境保护理的规定并把防治污染所需资金纳入建立工程方案。在依法划定的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名胜区、重要渔业水域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不得从事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海岸工程工程建立或者其他活动。第四十三条海岸工程建立工程的必须在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展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书。环境影响书经海洋行政主部门提出审核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审查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第四十四条海岸工程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检查批准建立工程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验收或者经历收不合格的建立工程不得投入消费或者使用。第四十五条制止在沿海陆域内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消费工程。第四十六条兴建海岸工程建立工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第六章防治海洋工程建立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四十七条海洋工程建立工程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和有关环境保护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编报海洋环境影响书由海洋行政主部门核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备案承受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监视。海洋行政主部门在核准海洋环境影响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第四十八条海洋工程建立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部门检查批准建立工程不得试运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部门验收或者经历收不合格的建立工程不得投入消费或者使用。撤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部门的同意。第四十九条海洋工程建立工程不得使用含超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有害物质的材料。第五十条海洋工程建立工程需要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海洋资源。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及输油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溢油事故的发生。第五十一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的含油污水和油性混合物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残油、废油必须予以回收不得排放入海。经回收处理后排放的其含油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钻井所使用的油基泥浆和其他有复合泥浆不得排放入海。水基泥浆和无复合泥浆及钻屑的排放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第五十二条海洋石油钻井船、钻井平台和采油平台及其有关海上设施不得向海域处置含油的工业垃圾。处置其他工业垃圾不得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第五十三条海上试油时应当确保油气充分燃烧油和油性混合物不得排放入海。第五十四条勘探开发海洋石油必须按有关规定编制溢油应急方案报海洋行政主部门审查批准。 第七章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五十五条任何未经海洋行政主部门批准不得向辖海域倾倒任何废弃物。需要倾倒废弃物的必须向海洋行政主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海洋行政主部门审查批准发给容许证前方可倾倒。制止境外的废弃物在辖海域倾倒。第五十六条海洋行政主部门根据废弃物的性、有物质含量和对海洋环境影响程度制定海洋倾倒废弃物评价程序和。向海洋倾倒废弃物应当按照废弃物的类别和数量实行分级理。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由海洋行政主部门拟定经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提出审核后报批准。第五十七条海洋行政主部门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平安的原那么选划海洋倾倒区经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提出审核后报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由海洋行政主部门批准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部门备案。海洋行政主部门在选划海洋倾倒区和批准临时性海洋倾倒区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部门的。第五十八条海洋行政主部门监视理倾倒区的使用组织倾倒区的环境监测。对经确认不宜继续使用的倾倒区海洋行政主部门应当予以封闭终止在该倾倒区的一切倾倒活动并报备案。第五十九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必须按照容许证注明的限及条件到指定的区域进展倾倒。废弃物装载之后批准部门应当予以核实。第六十条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部门作出书面。第六十一条制止在海上燃烧废弃物。制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制定。 第八章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第六十二条在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犯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才能。第六十三条船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在进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时应当如实记录。第六十四条船舶必须配置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构造与设备应当可以防止或者减轻所载货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六十五条船舶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因碰撞、触礁、搁浅、火灾或者等引起的海难事故造成海洋环境的污染。第六十六条完善并施行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那么建立船舶油污、油污损害赔偿制度。施行船舶油污、油污损害赔偿制度的详细由规定。第六十七条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必须事先向海事行政主部门申报。经批准前方可进出港口、过境停留或者装卸作业。第六十八条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展评估。装卸油类及有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平安防污操作规程。第六十九条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装卸油类的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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