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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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docx
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看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796号颁布时间:1997-6-9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安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局内各单位:依据中共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税务系统的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看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税务系统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实施看法第一条为仔细实行中心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促进税务系统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据规定的要求,结合税务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看法。其次条本实施看法所称领导干部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担当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担当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干部。第三条报告人应报告下列重大事项(一)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与集资建房的状况;(二)本人参加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状况(不含仅在近亲属范围内办理的上述事宜);(三)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状况;(四)本人因私出国(境)或经当地政府批准组团出国(境),在国(境)外活动的状况;(五)配偶、子女受到执法、执纪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的状况;(六)配偶、子女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状况(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经营所在地、上级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范围、规模、条件、状况和依法纳税等),受聘于三资企业担当企业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当主管人员的状况;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也可以报告。第四条本规定第三条所列事项,应由报告人在事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因特别缘由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刚好补报,并说明缘由。根据有关规定须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本人认为须要事前请示的事项,也可事前请示。第五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由各级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一)国家税务总局党组书记、副书记,局长、副局长,纪检组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的报告,由总局党组负责受理;(二)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由人事司或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厅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由所在单位党组审查并签署看法(特别状况除外),报国家税务总局人事司;(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单列市、副省级市国家税务局副处级以上干部的报告,由所在单位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受理;(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局长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按当地规定呈报的同时,抄报国家税务总局。第六条对于须要答复的请示,受理部门收到报告后,七天之内答复报告人。报告人应按组织答复看法办理。第七条对报告的内容,一般应予保密。所在局党组认为应予公开或本人要求予以公开的,可实行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