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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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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docx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1998年10月A甲事业向社会进展旧房结合改建。个体建筑商王某与A国有建筑安装工程乙口头协商好挂靠事宜后王某即以乙之名义参与。中标后又以乙名义于1998年11月24日与甲签订了?结合改建旧房合同?。该合同约定:甲以其享有使用权的一宗土地和该宗土地上的旧房作为乙负责该工程的全部修建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甲协助乙开工、开工等手续乙负责缴纳?土地证?、?产权证?各项手续产生的费用。合同对建成后八楼一底的房屋产权进展了分割其中临街门和五至八楼住房的产权归乙所有。合同签订后王某即组织人员进展施工修建。在修建过程中王某从1998年3月19日至2003年12月陆续将依约划归乙所有的门和六至八楼住房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分别给购房户但未房屋权属证书。 2004年3月乙根据A的要求进展改制。由于召职工出资入股未获成功2004年4月22日刘某、陈某与乙签订?A乙资产重组合同书?。该合同规定:由重组的新付款安置职工一次性付清人民币30万元给乙由乙对其17名员工进展一次性经济补偿和安置;一次性付清30万元后乙现场移交乙所属的、库房钥匙以及乙承包工程证件、资质证书、平安业绩证、建筑工程取费证、企业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平安认可证等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由刘某夫妇接收从签订合同时起该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收益、占有、处分权利按民法通那么的规定属合同乙方所有;重组后的新变更登记由重组后的新负责;重组后的新不承担原乙改制前的任何债权债务。明确约定原乙的90多万债权由解除劳动关系的17名原职工所有。 2004年4月27日丙经当地工商行政理批准预先核准企业名称2004年6月3日由当地工商登记颁发企业营业执照。2004年6月10日丙以乙改制重组工作己经完成重组后的工商部门审查核准为由向A建立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平安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同月16日A建立向上级建立2004年6月17日上级建立审查同意将原乙的资质证书、平安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变更为丙企业法人代表变更为刘某、企业技术负责人变更为孙某等也就是说原乙的建安企业资质等级、平安业绩评价手册、取费证均变更为丙。 由于王某在房屋后未为购房户房屋权属证书因此2004年7月26日何某等10购房户向A人民起诉要求判丙、王某其所购住房的产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1.丙是新设还是由乙重组后的? 2.王某挂靠乙的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影响丙责任的承担? 3.假设丙应对购房人承担责任但对其中只有王某个人签名而无乙公章的购房协议丙能否因此免除责任? 4.对刘某、陈某与乙资产重组合同假设干条款效力的认定: 1建筑资质证书等能否转让? 2约定新不承担改制前的债务是否有对外效力?朱永胜诉世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朱永胜诉称:原告系被告世平的雇工。2004年8月5日世平客户钱月英家液化气打不开火要求被告下属的土地换气点派人前去维修。当时原告正在该换气点听说此事后说该客户的液化气罐以前是其检测的。该换气点负责人当即就说:“你检测的就应该你去维修。因此原告赶往客户钱月英家里维修。在维修过程中不慎发生燃烧事故致原告受伤经鉴定为9级伤残。原告受被告雇请在工作中受伤恳求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以及律师费共计9717.90元并赔偿原告伤残补助费17250.84元。 在诉讼过程中钱月英也向人民起诉要求世平赔偿在维修中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共计2150元。 经查明:原告曾经是世平一家换气点的负责人但该换气点已经撤销。现主要依靠为液化气客户接送气瓶获取劳动收入并非世平的职工。 1、原告朱永胜和世平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可否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2、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帮工关系? 3、钱月英的损失应有谁来赔偿?其可否要求朱永胜和世平承担连带责任?法人工作人员侵权、雇用人侵权以及帮工人侵权的赔偿义务人有何不同? 4、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招婿书是否有效、适用法律?案情简介: 陈某与商某于1987年6月订立“招婿书约定:1、陈某之子陈勇入赘商家与商某二商英成婚;2、婚后所生子随方姓;3、陈某应对方父母尽赡养义务方父母亡后将房产遗赠给陈勇和商英;4、陈勇不得再对自己父母尽赡养义务且在其父母亡后不再享有继承权。该“招婿书上有双方家长以及双方的签名其中陈勇不会写字按照农村风俗由别人代为签字自己在上面划了“十字。陈勇与商英遂于87年7月结婚并大宴宾客陈勇正式入住商家。1996年左右因为商家未将一“农转非户口指标给予陈勇之子而是给了其3之子双方遂发生矛盾。此后纷争不断经过民调机构以及村民组织调解均无好转并有加剧之势。陈勇遂于2006年8月将商某夫妇告上法庭诉求解除“招婿书中遗赠抚养协议部。其恳求解除遗赠抚养协议的理由是:自己将不再履行“招婿书所约定的赡养义务。 该案就是一那么“招婿书所引起的纠纷在案件讨过程中产生了不小的争议: 一、该“招婿书是否有效? 二、本案是否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有权判决解除遗赠抚养协议? 四、原告是否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本案婚前所购商品房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 (阅读:982次)案情简介: 今年38岁的肖清化名1988年高考落榜后即外出打工他于1991年底用自己打工赚来的钱在老家城购置了一套价值6万元的商品房。1992年初肖清经人介绍认识了当时已满20周岁的王小玉化名。之后双方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2月他们在肖清打工的工厂附近租房并以夫妻名义公开生活。1993年1月王小玉生下一孩取名肖萧。1995年5月1日王小玉与肖清了结婚登记手续。2000年12月王小玉因发现肖清有即与肖清就夫妻财产分割、小孩抚养等问题达成了协议并到门了协议离婚手续。2002年11月王小玉发现肖清离婚时隐瞒了婚前所购的商品房一套即文首提到的那套商品房故诉至恳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3年2月就在开庭审理此案前夕由于王小玉因车祸去世所以受诉裁定中止诉讼。2005年1月王小玉的父母王某夫妇“接力诉讼要求继承王小玉生前主张分割的商品房份额。 分歧:本案中就肖清离婚时隐瞒的其婚前所购商品房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分割?王某夫妇对此财产是否有继承权?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肖清所购置的商品房依法应属其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王小玉之父母对此商品房没有继承权。其理由是我国现行?婚姻法?8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人民?适用婚姻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其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肖清婚前所购商品房不因其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认为:肖清与王小玉登记结婚未满8年其婚前所购商品房应属其个人财产王小玉无权分享其父母王某夫妇的继承权更无从谈起。其理由是根据人民?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假设干?以下简称?离婚处理财产?中的有关规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间已满8年对夫妻一方的婚前房产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不满8年那么不能对其婚前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小玉与肖清从1995年5月1日登记结婚至双方于2000年12月协议离婚时夫妻关系存续间未满8年故肖清婚前所购商品房不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夫妇因此也不享有继承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肖清与王小玉虽然从登记结婚至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关系存续间未满8年但双方自1992年2月始就以夫妻名义公开租房生活且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至双方登记结婚时止已有3年多的生活时间这段时间可认定为婚姻关系再加上双方自1995年5月1日登记结婚至2000年12月协议离婚时止已有5年多的夫妻关系这样双方夫妻关系存续间连续计算就有8年多的时间故肖清婚前购置的商品房经过8年后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小玉理应分得一半。分割后王某夫妇及王小玉的儿肖萧对该份遗产份额享有合法的继承权按法定继承处理。 讨:哪种观点更加符合法律规定? 买画惹出的纠纷 (阅读:728次)一、案情简介 甲、乙、丙于1999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甲保。同年10月甲遇丁丁愿购此画。甲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丁。事后甲告知乙、丙。乙、丙要求分得卖画款项甲即分别给乙、丙各1.5万元。 丁购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画以5万元卖给戊。两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即将画交付戊但因丁欲参与个人收藏品展故与戊约定假设该画交付后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那么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戊。依此约定丁将画交付戊戊亦先支付价款4万元。戊友已亦爱该画。2000年3月已以6万元价格自戊处买此画。已嫌该画装裱不够精巧遂将该画送庚装裱店装裱。因已未按付庚装裱店费用该画被庚装裱店留置。庚装裱店已应在30日内付其付费用但已仍未能按支付。庚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费用将差额被偿给已。已不同意庚装裱店这一做法。 丁于1999年12月与戊签订合同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2000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辛辛以前即知丁有该画后辛在庚装裱店见此画方知丁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该其卖给戊。戊于2000年4月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壬与其子癸继承。辛找丁评理丁找已要求已返还该画或支付戊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二、讨的问题 1.本案主要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甲是否有权出卖该画?甲与丁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3.丁与戊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4.戊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已能否获得该画的所有权? 5.庚装裱店的作法是否合法? 6.丁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辛借款?辛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7.丁对戊的债权应由谁清偿?自来水提早恢复供水“致害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阅读:697次)一、案情简介 2000年11月16日江苏南通自来水在南通崇川区学田北苑幢的公用通道处张贴了?停水?称“因安装改定于11月17日9时至11月18日9时停水特此。请各户注意贮水备用。11月17日中午9幢楼305室的暂住户周建华欲烧开水翻开水阀放水未果却没有及时关上。而自来水安装改提早完工于当日11月17日18时提早恢复供水。当时周建华家中无人未关上的水阀中自来水直往外溢造成室内被淹并渗漏至楼下9幢楼205室杨晓剑家致使杨家的房屋装潢及家用电器等遭受损害。经评估原告财产直接损失人民币90元。原告杨晓剑于2000年1月诉至江苏南通崇川区人民诉称因楼上承租户周建华过失未及时关上水阀自来水又提早供水导致305室被淹同时水渗流至原告的205室造成原告财产损失要求承租人周建华、自来水、房屋所有人张义君三被告共同承担责任共同赔偿原告财产损失人民币35560元。 被告房屋租赁人周建华辩称自己过失未及时关闭自来水阀是但被告自来水提早供水系违约行为是造成财产损失的直接原因故原告的财产损失应由自来水赔偿。 被告自来水那么辩称对停水行为有义务但对恢复供水及提早恢复供水法律没有规定义务。况且提早供水是一种出于公益目的的积极好心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房屋所有权人张义君认为自己出租房屋行为与法不悖没有过错。楼下原告被淹与自己房屋出租无逻辑上的必然因果关系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二、讨的问题 、自来水是否应当承担责任?为? 、房屋租赁人和产权人的辩白理由是否成立?为?陶集团陶瓷研究所诉金昌陶瓷辊棒厂商业机侵权纠纷案 (阅读:686次)陶集团陶瓷研究所诉金昌陶瓷辊棒厂商业机侵权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广东陶集团股份陶瓷研究所以下简称陶所因与被告广东南海金昌陶瓷辊棒厂以下简称金昌厂发生非专利技术机侵权纠纷向广东山中级人民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消费技术是广东科学技术会以下简称广东科委于1984年下达给陶所的科研工程此项技术经广东科委和科委组织专家鉴定被评为机级技术从1987年12月29日开始15年。后来陶所虽然将其中部技术申请了专利但专利申请未涉及的内容和专利申请日以前的专利技术仍属技术机任何人不得进犯。1992年初陶所得知被告金昌厂用与其一样的机械设备和根本一样的工艺流程消费辊棒其原因是被告利用了原在陶所工作的区永超、吴国雄的技术机。恳求判金昌厂立即停顿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并赔礼抱歉。 被告辩称:“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消费技术已由作者何锡玲公开披露于1990年10月15日出版的第5?陶瓷?杂志上。金昌厂于1991年底开始创办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从大量的公开技术资料中找到此技术方案又经本厂技术人员消化、探究最后掌握了该项技术。金昌厂的技术来源正当合法没有侵权。原告陶所仅以金昌厂厂长原是该所职工就推理其技术是侵权所得却不能提供出金昌厂详细采用了哪些不正当手段获得其技术机的证据其诉讼理由不能成立。 二处理结果 山中级人民经审理认为原告陶所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工程具有实用价值和竞争优势并能带来宏大的经济效益。陶所对其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制定了细那么科委又确认为机级技术对此陶所的“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工程的消费技术应属法律保护的技术机任何和个人未经权益人容许不得获取、披露、知悉和使用。被告金昌厂明知该工程属陶所研制和所有却以优厚报酬聘请原在陶所工作多年的区永超、吴国雄二人擅自使用陶所冷等静压预制成型工艺技术。区永超、吴国雄无是在陶所工作间 还是调离该所后均应对陶所的技术负有义务。区永超、吴国雄未经陶所同意将原在陶所工作间掌握的技术机和经营信息给了金昌厂为金昌厂侵权行为提供了关键性技术。金昌厂辩称其使用的技术来源于“公知杂志和有关的国际文献又经自己消化、探究获得的理由据查“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的消费根本原理和工艺名词虽在公开的刊物上有过部报道如?陶瓷?1990年第5但从专业技术方面来看只是粗略的提及或只描绘一个大概范围未公开陶所的技术机的详细内容。1990年?陶瓷?第的报道与陶所的技术机根本不同。上述比照证明陶所的技术秘2007年同等硕士学位文指导教师并未因公知技术的存在而解。在通常的科研中即使找到一样的文献和专利方面的资料要想借鉴和参考已有资料获得与其本质性一样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反复的试验和探究况且“冷等静压精细陶瓷辊棒工程是高难尖端、国内外首创的工艺技术更需付出艰辛的努力。陶所提供的大量的研制记录和试产等原始资料证实了该技术是陶所数十名科技人员在良好的科研设备条件下经过不懈的努力获得的。金昌厂在诉讼中对自己使用的冷等静压预制成型工艺技术既然提出是将公知技术经自己消化、探究而获得的抗辩理由按照?民事诉讼法?第条款的规定就应当负有证实其技术来源于对公知资料进展消化探究研制试产后获得的因此是合法和蔼意获得的举证义务。金昌厂只提供公知技术资料没有提供根据哪些技术进展了哪些研制、配比以及详细研制的时间、地点、仪器等证据不能证实其技术的来源。金昌厂对自己的主张不能举证应负败诉责任其抗辩自己不侵权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金昌厂进犯了陶所的技术机是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立即停顿侵权赔偿损失赔礼抱歉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讨问题 1、技术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被告方在商业机侵权诉讼中通常有哪些抗辩事由? 3、技术机民事诉讼侵权案是否应当实行证据责任倒置?理由何在? 4、如何评价本案的处理结果?中国青年行总社诉中国行总社进犯客户商业机案 (阅读:711次)中国青年行总社诉中国行总社利用其原工作人员擅自带走的客户进展经营活动进犯商业机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1994年7月至8月中国青年行总社下称青社欧美部10余名员工未调动手续相继携带工作中使用、保的青社的客户投奔中国行总社下称中社。中社以这些人员组建了本社欧美二部随即沿用青社的这些客户进展经营致使青社蒙受重大损失。经制止无效后青社于1994年9月13日向北京中级人民起诉诉称:被告中社以离间手段使其所属员工加盟并以这些员工掌握的原客户与国外客户联络致使原告国外客户在一周时间内取消了原订1994年8月至12月团队151个占原订团队总数的三分之二减少方案收入人民币2196.4万元利润损失353万元恳求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归还其客户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被告中社辩称:业中改变团队方案是常见的。客户系指国外机构的、 、 资料等国外报纸广告上随处可见无机可言。原告员工来本社工作属合理的人才流动。原告的诉讼恳求不符合人民应予驳回。 二处理结果 北京中级人民受案后原告青社申请证据保全。对此北京中级人民审查认为原告申请对离任员工携往被告的客户及 资料进展证据保全因这些资料已为被告使用又为原告无法获得故对原告的证据保全恳求应予支持。在采取何种保全措施问题上北京中级人民认为如按通常的采取查封、扣押的保全措施势必影响业的声誉给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因此采取对证据复印扣押副本措施。在当事人的配合下由原告青社指认侵权的证据400余份经复印后扣押。 北京中级人民按照法定程序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扣押的证据对照全面的审查核实确认如下: 第一原青社的十余名业务骨干均以出国留学、探亲、陪读等虚假为理由擅自离社中社对此辩称为合理的人才流动的理由不成立。 第二青社多年来已与北欧的五家建立了良好的业务关系。1994年已商定由青社接待该五家组织的151个来华团队。双方对来华时间、景点、住宿、价格等详细事项屡次 及确认为青社正在运营的业务。其中一些团队已来华其余团队也将来华。青社在此项业务往来中付出了劳动和代价。而这些资料不为公众可知可为青社带来商业利润属?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机范畴应视为青社的经营信息类商业机。中社辩称是公开获得这些外国资料的不符合。 第三青社原业务人员将该社客户、 资料携往中社后以中社名义向国外客户发继续经营原属青社的业务截止1994年9月19日已实际接待20余个国外来华团队。这与中社声称的没有使用青社接待团队相悖。 上述北京中级人民指出中社以人才流动为借口施行进犯青社商业机的行为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鉴于中社欧美二部实际上已成为青社的原客户接待为不影响涉外业的利益在诉讼间可由中社继续接待本案涉及的国外团队。青社对此表示同意。 双方当事人在协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中社向青社致歉并给付人民币100万元作为青社的损失补偿。据此青社申请撤诉北京中级人民裁定准许。 三讨问题: 1、为何客户可以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商业机? 2、客户成为商业机应具备哪些条件? 3、怎样确定进犯客户后的损失赔偿额? 4、如何评价本案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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