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调研汇报材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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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调研汇报材料.docx
2022年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调研汇报材料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出资开发,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从事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各类岗位。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是党委和政府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重点帮扶的重大举措。为了加强对全县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工作任务,保障用工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监督管理机制,更好的发挥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主动性,让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发挥更大的作用。近日,县人管理组织相关人员实行座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对公益性岗位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的有关状况报告如下:一、公益性岗位的基本状况(一)公益性岗位开发种类及安置对象公益性岗位主要有:(1)社区管理岗位,包括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执勤、市场管理、环境管理、物业管理等。(2)社区服务岗位,包括社区保安、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停车场管理、公用设施维护、报刊亭、保健、扶老、托幼服务等。(3)社区单位后勤岗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门卫、收发,后勤服务等。从摸底状况看,县的公益性岗位涵盖了上述公益性岗位三种类型的70%以上。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主要是: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大龄困难就业人员、夫妻双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有劳动实力的人员单亲(丧偶)人员、享受城市居民低保一年以上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及进行失业登记的其他失业人员。(二)公益性岗位的人员构成目前,全县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共计人,其中:1、县公安局协警员人,保安人;2、交警部门交通协警130人;3、法院、检察院等书记员、驾驶等人;4、城建部门卫生保洁员人;5、县人社局协理员人;6、城市管理局城市协管人;7、林业消防警人;8、社区服务岗位服务人员人。(三)公益性岗位的待遇我县目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由三块构成:一是岗位补贴,多数用人单位按我县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由的每人每月380元增至目前的每人每月800元;部分单位执行9001200元。二是社会保险(养老、失业、医疗、工伤)补贴,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的由财政赐予补贴(养老、失业、医疗),其他人员由用人单位解决。三是各用人单位发放的嘉奖、补贴等。(四)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模式主要是实行业务主管部门集中管理和逐级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公益性岗位的申报,首先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县人社、财政部门审核同意,业务主管部门自主进行公开聘请。本着“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础台账和人事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管理。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变更,必需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县人社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批。二、公益性岗位管理及措施县至今先后挖掘开发公益性岗位多个。主要分布在19个乡镇及住建局、教化局、卫生局、公安局、林业、地税、法院等单位,岗位有劳动保障协管员、社区管理工作人员、保洁、保安、协警等。为确保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还先后安置了名就业困难人员到力所能及的岗位做一些有益的工作。上岗初期,针对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不同的特点,我们开展常常性的思想教化,切实提高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社会责任、自身素养和劳动技能。各用人单位在加强管理同时结合公益性岗位的实际,有针对性的对上岗人员进行职业技能、社会公德和责随意识的培训和教化,并针对所从事的岗位进行中长期业务学问与相关学问的培训,切实加强了公益性岗位日常工作的考核和管理,这些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非常珍惜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充分相识自己工作的重要性,在各自的岗位上辛勤工作,任劳任怨,得到各运用单位很好的评价,个别表现突出和有特长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由于突出的表现和踏实恳切的工作看法已经被吸纳到社区业务管理和社区党支部班子等岗位工作。他们用自己的才智和辛勤的汗水为沂水的建设添彩助力,社区居民生活环境也在他们的手中发生着改变。根据上级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沂水的实际,制定了公益性岗位管理方法。明确了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各项制度:(一)坚持“谁用人、谁管理”原则,用人单位统一驾驭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基本状况。负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制制定、工作绩效考核,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益。(二)严格用人管理,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障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公益性岗位必需优先支配持有再就业实惠证的“4050”人员、夫妻双方上岗人员、扶养未成年子女家庭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一年以上就业困难的人员、随军家属、复转军人、城镇退役士兵、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新增公益性岗位人员聘请时,应面对社会,自愿报名,坚持“公开、公正、公允”的原则择优录用。聘请工作由沂水人社局负责,各镇、街道协办,相关部门协作,对录用的公益性岗位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持人管理录用手续到用工单位报到。(三)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对公益性岗位的数量、岗位类型等发生改变的,进行相应调整,对空岗的公益性岗位刚好调剂。人社局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进行检查,并列入对各镇劳动保障工作年度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四)从实际动身,处理两个关系。一是劳动关系问题,由于公益性岗位用工单位主体管理不相宜干脆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以至于不少单位提出,假如和用工单位签劳动合同,我们就不能运用了。其次由于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一部分是大龄人员,不少人难免有这病那病。还有可能遇到意外事故,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对此表示担忧,不少用工单位表示,解决不了工伤、医疗问题,不敢运用下岗失业人员。对此,县政府把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困难群体社保补贴由原来的养老、失业扩大到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等补贴,从而顺当地解决了这一难题。另外根据社平工资的40%扣除单位享受的社保补贴,剩余部分作为岗位补贴补给用人单位,补充了单位经费。实现用人单位和困难群体双满足。(五)对在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肃穆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全部补贴资金外,还要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六)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发挥专项经费的最大效益。二、存在的问题(一)各用人单位之间的公益性岗位待遇不均衡。由于政出多门,各行其是,同样是公益性岗位,地税协税员、城市协管、保安、林业消防和公安协警员的工资收入不同,差别较大,造成部分工作人员相互攀比,心情不稳定、工作主动性受挫。(二)政府与部门之间脱节。政府下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对开发公益性岗位重视不够,相识不足,没有形成合力。主要缘由一方面机关事业单位认为下岗失业人员素养低下,无技能、无专长,开发岗位后,不愿用下岗职工。另一面不情愿掏钱为下岗失业人员出资付酬。政策上的补助只是下岗失业人员工资酬劳的一部分,大部分资金须要用工单位支付,但是,在开发公益性岗位过程中,有的用工单位以占用自己财政经费为由,拒绝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从我们调查状况看全县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不足10%。(三)岗位待遇不能满意下岗失业人员需求。公益性岗位开发后,一般单位只发给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待遇,还达不到企业最低工资指导线的标准。成为下岗失业人员不愿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主要缘由。另一方面,下岗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不能接续,有的用人单位根本不给职工缴保险,职工保险补贴享受期满,接着工作后的各项保险难以得到落实。(四)岗位安置与就业观念脱节。在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中存在三方面的观念问题。一是社会对下岗失业人员存在观念问题。长期以来,社会各界对就业的理解存在歧意,把有稳定职业、稳定收入视为就业,对下岗失业人员的不稳定就业或者无稳定收入的就业视同没有就业,造成下岗失业人员心理压力。二是下岗失业人员自身观念问题。特殊是下岗失业人员拿自己原有的工作经验做资本,在选择工种时,既要待遇高,又要工作轻松,高不成,低不就,就业平台难以建立。三是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户的闲置岗位视同公益性岗位开发中,配套了税收实惠、岗位补贴等相关政策,但是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个体户在运用下岗职工时,在利益驱动下,存在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如延长工作时间,拖欠工资等。三、建议(一)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建议在市里统一出台有关这方面的政策,规范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与管理。(二)建立公益性岗位的进出机制。把好“入口关”,从严限制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规模。今后,因特别工作须要增加公益性岗位的,须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审核,报县政府常务会议探讨。现有公益性岗位人员变更时,应由业务主管部门报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审批备案。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以及完不成工作任务或违反劳动纪律等规定的人员,刚好使其退出公益性岗位。(三)规范劳动酬劳管理,建立公益性岗位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建议市里对全市现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依据不同的岗位和目前的工资水平,确立各公益性岗位的工资指导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用人单位加大监察力度,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