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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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示范文本.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福建省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福建省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附件2福建省公共建筑、城市照明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2011年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编制 鉴于本合同双方同意按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 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达成本合同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1节 术语和定义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术语定义和解释如下:1.1 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1.2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的节能项目。1.3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1.4 能耗基准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1.5 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需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1.6 节能诊断通过现场调查、检测以及对能源消费账单和设备历史记录的统计分析等,找到建筑物、城市照明能源浪费的环节,为建筑物、城市照明的节能改造提供依据的过程。1.7 能源消费账单 建筑物使用者用于能源消费结算的凭证或依据。1.8 保证期节能改造项目竣工后,自投入使用到合同期满,节能量的保证年限。1.9 项目节能改造总造价 项目节能改造所发生的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保证期内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包括第三方检测的费用。第2节 项目概况和改造目标2.1 项目概况(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规模: ;(4)项目改造范围及内容: ;(5)甲方项目负责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乙方项目负责人: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2.2 改造目标(1)所有节能改造及其效果不能降低公共建筑室内热舒适环境或城市照明功能;(2)工程设计、施工、计量、验收符合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合同文件、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要求; (3)项目节能改造总造价 万元,其中乙方投入 万元,占 %(不低于70%)。(4)保证年节能量(包括燃气、油、电、煤、水等) ;保证年节约能源费用不低于 万元;保证期 年。2.3 项目合同期本项目合同期为 年,自 始,至 止,其中:项目改造建设期为 ,自 始,至 止;项目保证期自 始,至 止。第3节 项目设计、施工、计量和验收3.1资质要求乙方提供节能设计、改造施工,应具有相应资质;没有资质的,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节能改造项目的设计和施工。3.2 节能改造设计节能改造设计应当依据项目合同、项目节能诊断报告和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等进行。设计文件应包括节能设计图纸和节能计算书。设计图纸应明确节能改造技术措施、节点构造做法、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品牌、数量和节能性能要求等。3.3 节能改造施工(1)乙方实施节能改造施工前,应编制改造施工方案,明确施工措施(包括质量、技术和安全文明措施等),项目进度计划、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和施工验收程序和标准等。(2)乙方应按规定配备与改造项目相适应的施工班子人员共 名,人员名单: 。施工期间,项目负责人应在场。施工班子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经甲方同意,调整后的成员素质及资质情况应不低于调整前的人员素质。(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乙双方认可的设计图纸及其确认的品牌进行采购施工。(4)因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或施工方案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乙方有责任免费进行返工或维修,乙方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3.4 节能计量节能改造后,项目用能计量装置必须齐备,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完善。3.5 节能验收(1)乙方应在改造项目安装、调试完后提出书面验收申请,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书面验收申请后 天内,按验收程序和标准进行项目验收。(2)如甲方对设备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技术性能、安装工艺与图纸一致性等方面存在异议,甲方应在验收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乙方提出。第4节 项目改造总造价、履约保证金和效益分享与支付4.1 节能改造总造价(1)本项目节能改造总造价共计 万元,其中设计费 万元、施工费(含材料设备费) 万元、维护保养费 万元。(2)编制项目报价约定 乙方必须对本合同、施工现场条件、材料价格变化等各种因素和状况充分了解,并在项目节能改造费用中充分考虑达到了设计和合同书要求的所有内容、数量、工序和各项措施的费用(包括施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安全文明措施费等)。 乙方有责任取得一切有关风险意外事故和任何足以影响报价的情况(包括停水停电及不利天气因素在内),在合同签订后就此提出的任何调整价格而增加付款的要求,将不予以接受。 项目节能改造施工费用应包括施工设备、劳务、管理、材料(包含辅料)、安装维护、保险、利润、税收以及政策性所规定的或合同中包含的所有风险及责任等各项费用。 按工程量清单报价,报价表的每一项均须填写单价和合价,未填写的项目,将被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项目的合价中,任何与此有关的项目价款,甲方将不另行支付。报价文件如出现漏报、少报项目,视为已包含在总价中。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表示。4.2 履约保证金(1)甲方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需向乙方交纳 万元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在合同期满后,乙方无息退回给甲方。(2)在项目开工前,乙方须向甲方交纳施工履约保证金 万元,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无息退回给乙方。4.3 节能效益分享与支付(1)乙方节能效益分享。若实际节约能源费用达到当年乙方保证节能量时,甲方当年以实际节约能源费用的 %支付给乙方,到期付清;当达不到当年节能保证量时,甲方当年按实际节约能源费用的 %支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不再支付。乙方节能效益分享比例和分享期如下:保证期分享比例(%)节能效益(万元)甲方支付费用(万元)第1年000第2年000000合计000(2)保证期内,甲方当年支付给乙方的节能效益款应于次年的1月底前支付。保证期内,项目节能效益每年核算一次,支付一次。(3)节能效益支付方式: 在节能量确认后,乙方应当根据确认的节能量向甲方发出书面的付款请求,叙明付款的金额、方式以及对应的节能量; 甲方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请求之后的 日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乙方; 乙方应当在收款后向甲方出具相应的正式发票。(4)如双方对任何一期节能效益的部分存在争议,该部分的争议不影响对无争议部分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和相应款项的支付。(5)甲方支付最后一笔节能效益款之前,甲方和乙方应对整套系统进行重新评估,乙方应确保整套系统运行参数达到原设计要求,否则甲方有权从剩余效益款中扣除相应部分或全部款项。第5节 甲方的义务5.1 如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基于任何有权的第三方的要求,本项目的实施必须由甲方向相应的政府机构或者其他第三方申请许可、同意或者批准,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请求,及时申请该等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并在本合同期间保持其有效性。甲方也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协助其获得其他为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许可、同意或者是批准。 5.2 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提供节能项目设计和实施所必须的资料和数据,并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5.3 提供节能项目实施所需要的现场条件和必要的协助,如清理施工现场、合理调整生产、设备试运行等。5.4 甲方对现场施工不符合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整改,对涉及人身财产及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进行整改。5.5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配合乙方或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5.6 甲方应根据项目方案的相关规定,及时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的试运行和验收,并提供确认安装完成和试运行正常的验收文件。 5.7 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应对设备进行操作、维护和保养。对设备运行、维修和保养定期作出记录并妥善保存 年。甲方应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及时向其提供该等记录。 5.8 甲方应当根据项目方案的规定,为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进行项目的建设、维护、运营及检测、修理项目设施和设备提供合理的协助,保证乙方或者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可合理地接近与本项目有关的设施和设备。 5.9 节能效益分享期间,如设备发生故障、损坏和丢失,甲方应在得知此情况后及时书面通知乙方,配合乙方对设备进行维修和监管。 5.10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的运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要求。 5.11 甲方应保证与项目相关的设备、设施连续稳定运行且运行状况良好。 5.1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乙方付款。 5.13 甲方应当将与项目有关的其内部规章制度和特殊安全规定要求及时提前告知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或其聘请的第三方,并根据需要提供防护用品。 5.14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向有关政府机构或者组织申请与项目相关的补助、奖励或其他可适用的优惠政策。 5.15 其他: 。 第6节 乙方的义务6.1 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自行或者通过经甲方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按时完成本项目的方案设计、建设、运营以及维护。 6.2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和其聘请的第三方严格遵守甲方有关施工场地安全和卫生等方面的规定,并听从甲方合理的现场指挥。 6.3 乙方应当对甲方指派的操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以使其能承担相应的操作和设施维护要求。 6.4 乙方应当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除必须由甲方申请之外的有关项目的许可、批准和同意。 6.5 乙方安装和调试相关设备、设施应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施工管理法律法规和与项目相对应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以及甲方合理的特有的施工、管理要求。 6.6 在接到甲方关于项目运行故障的通知之后,乙方应及时完成相关维修或设备更换。 6.7 乙方应当确保其工作人员或者其聘请的第三方在项目实施、运行的整个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 6.8 乙方应配合双方同意的第三方机构或甲方开展节能量测量和验证。 6.9 其他: 。第7节 项目的更改7.1 项目开始运行之后,甲方和乙方的项目负责人应当至少每 进行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与项目运行和维护有关的事宜。7.2 如在项目的建设期间出现乙方作为专业的节能服务提供者能够合理预料之外的情况,从而导致原有项目方案需要修改,则乙方有权对原有项目方案进行修改并实施修改的方案,但前提是不会对原有项目方案设定的主要节能目标和技术指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除非该情况的出现是由甲方的过错造成,所有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3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乙方有权为优化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对项目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对相关设备或设施进行添加、替换、去除、改造,或者是对相关操作、维护程序和方法进行修改。乙方应当预先将项目改造方案提交甲方审核,所有的改造费用由乙方承担。 7.4 在本项目运行期间,甲方拆除、更换、更改、添加或移动现有设备、设施、场地,以致对本项目的节能效益产生不利影响,甲方应补偿乙方由此节能效益下降造成的相应的损失。 第8节 所有权8.l 在本合同到期并且甲方付清本合同下全部款项之前,本项目下的所有由乙方采购并安装的设备、设施和仪器等财产(简称“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属于乙方。本合同顺利履行完毕之后,该等项目财产的所有权将无偿转让给甲方,乙方应保证该等项目财产正常运行。8.2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由乙方移交给甲方时,应同时移交本项目继续运行所必需的资料。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需要乙方的相关技术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乙方应当无偿向甲方提供该等授权。如该项目财产的继续使用涉及第三方的服务和/或相关知识产权的授权,该等服务和授权的费用由 方承担。 8.3 项目财产的所有权不因甲方违约或者本合同的提前解除而转移。在本合同提前解除时,项目财产依照第11.6条的规定处理。 第9节 违约责任9.1 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应当按照每日 的比率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9.2 如甲方违反除第9.1条外的其他义务,乙方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有权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1)按照以下标准延长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 (2)按照以下标准增加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 (3)直接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4)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全部损失。 9.3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项目方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项目的建设,除非该等延误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者是甲方的过错造成,则乙方应当按照每日 的比率,向甲方支付误工的赔偿金。 9.4 如果乙方违反除9.3条外的其他义务,甲方有权对由此造成的损失选择以下任一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1)按照以下标准降低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比例: ; (2)按照以下标准缩短乙方节能效益分享的时间: ; (3)直接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依照第11.5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9.5 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方式不影响甲乙双方依照法律法规可获得的其他救济手段。 9.6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能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10节 不可抗力10.1 本合同下的不可抗力是指超出了相关方合理控制范围的任何行为、事件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雷电、洪水、风暴、地震、滑坡、暴雨等自然灾害、海上危险、航行事故、战争、骚乱、暴动、全国紧急状态(无论是实际情况或法律规定的情况)、戒严令、火灾或劳工纠纷(无论是否涉及相关方的雇员)、流行病、隔离、辐射或放射性污染;(2)任何政府或非政府单位或其它主管部门(包括任何有管辖权的法院或仲裁庭以及国际机构)的行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法案所规定的没收、约束、禁止、干预、征用、要求、指示或禁运。 但不得包括一方资金短缺的事实。 10.2 如果一方(“受影响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无法或预计无法履行合同下的义务,受影响方就必须在知晓不可抗力的有关事件的5日内向另一方(“非影响方”)提交书面通知,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细节。 10.3 受影响方必须采取一切合理的措施,以消除或减轻不可抗力事件有关的影响。 10.4 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受影响方的履行义务暂时中止,相应的义务履行期限相应顺延,并将不会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对非影响方承担责任。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受影响方应该尽快恢复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 10.5 如果因为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受影响方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非影响方在收到不可抗力通知后,受影响方的不能履行义务持续时间达90个连续日,且在此期间,双方没有能够谈判达成一项彼此可以接受的替代方式来执行本合同下的项目,任何一方可向另一方提供书面通知,解除本协议,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 第11节 合同解除与生效 11.1 本合同可经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解除。 11.2 本合同可依照第10.5条(不可抗力)的规定解除。 11.3 当甲方迟延履行付款义务达 日时,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后解除本合同。 11.4 当乙方延误项目建设期限达 日时,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后解除本合同。 11.5 当本合同的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时,另一方可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 (1)一方进入破产程序; (2)一方的控股股东或者是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而且该变化将严重影响到该方履行本合同下主要义务的能力; (3)一方违反本合同下的主要义务,且该行为在另一方书面通知后 日内未得到纠正。 11.6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任意一方根据本合同或者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对方寻求赔偿的权利,也不影响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到期的付款义务的履行。 11.7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文本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11.8 本合同附件是属于本合同完整的一部分,如附件部分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优先适用合同附件的规定。11.9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第12节 其他事项 本合同未约定的事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这节进行约定。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电话: 电话:传真: 传真: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号: 账号: 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