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共32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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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8日嵊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试行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用地管理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二节 建设用地第三节 地下空间第四节 开发强度第五节 绿地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一节 建筑高度第二节 建筑间距第三节 建筑退让18第四节 建筑设计控制18第四章 市政工程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24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24第二节 市政公用设施设置第三节 管线综合第四节 竖向设计第五章 村庄建设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建设用地第三节 其他规定42第六章 城市景观与环境43第一节 街景43第二节 公共开放空间第三节 建筑景观第七章 综合防灾和公共安全第八章 附则附录附录一 相关名词解释附录二 计算规则附表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GBJ 137-90)附表2 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第一章 总 则 1.1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乡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嵊州市行政区域范围。 1.3 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与市政府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 用地管理第一节 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 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附表1)执行。根据本市用地使用实情,附表1未明确的,可参照表2-1的规定执行:表2-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的补充表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 (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 (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 (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 (五)不影响公共安全; (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应根据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的规定执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土地使用原则上应根据市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其用途。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在符合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规定的前提下,应先调整规划,具体可参照以下原则执行: (一)对符合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调整用地使用性质。 (二)对不符合主要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2)规定调整土地使用性质的土地,应按规划调整程序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三)对绿地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进行调整,应在符合规划设计和确保总量不变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二节 建设用地 2.2.1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用地红线与土地使用权证标注的界限一致时,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当用地红线与土地使用权证标注的界限不一致时,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当建设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时,建设用地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为准,土地使用证应按用地红线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地面积办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第一款明确的面积计算。 (三)带征用地面积不计入建设用地面积,不纳入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核算范围。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2规定的下限值。表2-2 单独开发地块建设用地最小面积控制表(单位:平方米) 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且无法统一纳入物业管理的零散用地不宜单独作为住宅用地进行开发。 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和社区配套用房、垃圾收集和中转、变配电房、泵站、公厕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用地。 2.2.3 建设项目需分期建设时,应编制整体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和分期建设方案,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方案实施。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筑的建设项目,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每期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20000平方米。 2.2.4 部分建设用地的主要配建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用房面积按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执行;社区用房原则上按每个社区配置一至两处,建筑面积300-500平方米、位置相对均匀进行配置。社区用房建筑平面设计应有利于社区办公和活动用房安排,底层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设置独立出入口连接至城市道路,经验收合格后房屋产权无偿提供给嵊州市建设局。 (二)工业用地内禁止建设成套住宅、宾馆、专家楼、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企业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建筑面积的10%。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老年公寓、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重要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的配建标准,参照浙江省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无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第三节 地下空间 2.3.1 地下空间利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利用应充分考虑周边建筑质量安全等要求。 (二)鼓励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应优先满足对应的地面建筑相关配套功能的需求。 (三)与地面建筑配套建设的地下空间,应随地面建筑一并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独立开发的地下停车场、商业、交通、仓储、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以及相邻地下空间的贯通,应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地下空间的建设应避让市政管线、交通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空间,并不得影响现状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使用。 2.3.2 部分地下设施按如下规定控制: (一)地下停车场(库)。 1.地下停车场(库)建设应考虑城市动态交通、静态交通的衔接协调,与地下商场(街)等地下空间设施整合建设。 2.地下停车场(库)应方便出入并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采取必要措施,满足安全、舒适、通风、防火、防护等要求。 3.地下停车场(库)出入口设置不得妨碍地面交通。 (二)地下商场(街)。 1.地下商场应考虑消防、人防、疏散等公共安全的要求,与公交枢纽等地面公共交通的衔接协调,其出入口等设置不得妨碍地面公共设施的使用及管理。 2.地下商场(街)的选址及建设应与区域商业配置及发展趋势相协调。 3.地下商场(街)规模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区域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地下通行能力等因素,并保证相应规模的水、风、电和防火等设施。 (三)人行地道。 1.人行地道宜连接附近主要交通站点,纳入整体交通系统。人行地道宜采用简明的形式,避免造成行人滞留。 2.人行地道的长度不宜超过100米;通道内每间隔50米应设置防灾疏散空间以及2个以上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四)地下设施及通风井。 1.道路红线内严控非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的设置。 2.公共设施的地下设施宜在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内设置。其通风井宜在绿化带内设置,当必须设置在人行道时,不应对人行通行能力及行人安全造成不利影响。 3.地下设施通风井的进风口和排风口宜分开建设。临近建筑物设置的通风井,其口部距建筑物的水平直线距离不应小于5米。第四节 开发强度 2.4.1 建设项目开发应兼顾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与用地性质、功能相适应,满足交通、安全、消防、人防、环卫及其它相关配套等方面的要求。 2.4.2 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工业用地面积大于5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区,须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导下进行地块前期研究,具体指导地块实施和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编制。 2.4.3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指标一般应符合表2-3的规定。表2-3 地面建筑容量控制表注: 1.高容量建设区和一般容量建设区范围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 要求确定,以上控制指标不针对村民建房。 2.对具有同一性质不同层级的建设项目,可按不同层级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相应将不同建筑 容量控制指标换算成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对具有不同性质的建设项目,可参考表2-3相应类型的控制指标,容积率与建筑密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另行核定。建筑密度与容积率不具有对应关系。 3.最低容积率控制按浙江省商业、住宅、办公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修订)执行。 4.对未列入表2-3的文化体育、教育科研、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5.特殊工艺要求的专业厂房、特殊存储要求的特种或危险品仓库的建筑容量规划设计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6.历史保护区内地面建筑容量控制应符合历史保护区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7.特殊地段如邻近山区、半山区和沿河景观区和度假区及地块内有高压线、大型管线通过的,考虑自然景观以及实际工程建设等情况,其容积率可酌情降低。第五节 绿 地2.5.1 各类建设用地的绿地率宜符合表2-4的规定。表2-4 建设用地绿地率一览表注:1.产生污染的工业企业、仓储等应适当提高绿地率指标。 2.其他性质广场绿地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设置,尽可能提高绿地率。 3.对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市政设施及市中心商业、商务建筑等建设项目,绿地率可根据有关专业 规定和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4.绿地率计算规则详见附录二第4项。 2.5.2 (一)城市沿江河的绿带宽度按有关水利专业规划确定的绿带控制,无相关规划时,按以下原则确定: 主要河道:曹娥江,长乐江,澄潭江,新昌江,黄泽江中心城区段建筑后退宽度要求不小于80米、围墙后退宽度不小于70米(包括堤坝,堤坝宽度从马道外侧算起)。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20米。乡镇可酌情降低,最少建筑后退不小于60米、围墙后退不小于50米。 一般河道:大于等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10米;宽度小于20米河道的绿带宽度单侧不宜小于5米。 (二)铁路、高速公路、国道及省道两侧应设置一定规模的防护绿带;高速公路两侧设置不小于15米的防护绿带。 2.5.3 鼓励在建设用地内保证绿地率的前提下提高绿化覆盖率。可采取多种绿化形式,乔、灌、藤、花、草等合理搭配,形成良好绿化覆盖效果。 鼓励室外体育活动设施、停车设施、市政设施等与其符合一定株距的高大乔木结合设置。 为满足乔木种植需要,用地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地下室用地范围内应有不少于5%的面积不得挖空或进行挖深处理,适于乔木种植。 2.5.4 城市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地、自然保护区的规划设计与建设时,应做好对生态资源和自然景观的保护。第三章 建筑管理第一节 建筑高度 3.1.1 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日照、消防、抗震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3.1.2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气象台、电台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包括微波道)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3.1.3 历史街区及其它历史文化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高度应符合各专项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和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古迹保护及相应的建设控制要求的规定。 3.1.4 一般区域内,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沿主要河道两岸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有特殊要求需突破控制高度的建设项目,应先进行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分析后确定。 第二节 建筑间距 3.2.1 建筑间距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满足日照、通风、消防、环保、防灾、工程管线、建筑保护和视觉卫生等方面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 3.2.2 住宅建筑的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之间、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之间的日照标准应保证受遮挡住宅建筑的大寒日日照标准不少于3小时,拆迁改造项目(拆迁土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项目)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少于大寒日1小时的标准。 (二)平行布置的遮挡建筑为低层、多层住宅时,其大寒日3小时标准的正南向日照间距按H/D不小于1:1.22控制,大寒日1小时标准的正南向日照间距按H/D不小于1:1.14控制,其中北侧的架空层和非住宅用房允许折减住宅日照间距,但最大建筑折减高度不得大于5.1米。 (三)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时,应进行日照分析。 (四)相互垂直布置的多层住宅的日照间距不小于1:0.8,且最小不低于14米。 (五)低、多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住宅建筑控制; (2)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30°、小于或等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0.9倍; (3)当两幢建筑物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的住宅建筑控制。 (六)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3-1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 表3-1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注: 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 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 本表指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 (七)相邻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宜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住宅建筑与低、多、高层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注:历史街区保护区内建筑,其间距应符合历史街区保护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定。如需突破最小值的,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八)住宅套型应具备的日照条件: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居室,四居室以上住宅每套至少有两间居室能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 (九)高度大于4米的围墙对住宅建筑的日照产生遮挡时,也应确定为遮挡建筑;遮挡建筑的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构架、挑檐、阳台等所有对日照有影响的构配件均应作为遮挡建筑的组成部分。 (十)车库、燃气调压站和高度不超过5米的单层门卫等附属建筑物与住宅建筑正、背面间距应在满足消防要求的前提下按不小于6米控制,与山墙的端距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 (十一)住宅建筑的侧面间距控制为: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小于3.5米,多层与低层住宅之间山墙间距不小于4米,多层住宅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高层住宅与各种层数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住宅建筑与非住宅建筑侧面间距应满足消防等安全间距的相关规范要求。 3.2.3 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必须按冬至日9:00-15:00间获得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和活动场地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本条所述建筑类型在方案设计阶段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3.2.4 被遮挡建筑为非住宅建筑时,其建筑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进行控制,且最小正向间距宜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 非住宅建筑与其他建筑最小正向间距控制表(单位:米) 住:非住宅用地内设集体宿舍的,其间距应适当扩大。 对同一地块内、不涉及相邻地块间距的可酌情降低。 3.2.5 建筑间距的其他规定: (一)大、中、小学的学生宿舍与其它建筑的间距及日照标准按住宅建筑控制。 (二)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内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进行控制。 3.2.6 经具法定资质的机构鉴定为危房或因不可抗力原因损坏的低、多层住宅建筑,需进行翻建、改建的,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按原有位置、高度、规模、性质翻建,不执行上述间距规定。 第三节 建筑退让 3.3.1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节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环保、电力、防灾和交通安全等专业规范。 3.3.2 沿建筑基地边界(不含沿道路边线)布置的各类地上建筑,有详细规划的按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的其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按表3-4的要求控制。 表3-4 建筑物后退用地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m)注:1.表中建筑类别是指基地边界以外的建筑物。 2.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其离界距离按正向离界距离控制。 (一)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小于基地内外建筑物之间的日照间距或消防等安全间距时,应按日照间距或安全间距的要求进行控制。 (二)当用地红线和道路规划红线线形一致时,其退让距离按表3-5要求控制。 (三)当建筑基地边界为城市道路、公路、河道、山体、铁路等时,退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定3.3.33.3.10之规定要求。 3.3.3 沿城市道路两侧布置的建筑物,其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最小距离一般情况下按表3-5的要求控制。 表3-5 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控制表(单位:米)注:道路等级按表4-1确定。涉及不同道路等级时,按高一等级道路后退要求取值;涉及到道路边设置宽度不小于8米的绿带时,可降低一等级道路后退要求取值。 3.3.4 当南侧或北侧地界外为待开发空地时,基地内沿边界布置的建筑间距,至少按规划控制最低层数有效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超过规划控制最低层数建筑高度的,超出部分建筑高度需控制的日照间距由超建方负责退让(最低层数按不少于五层的高度标准控制)。如已建造的则按后造退缩的原则,由后造的建筑物负责退缩。 当东侧或西侧地界外为待开发空地时,基地内沿待开发空地边界布置的建筑侧向间距,至少按表3-4的要求控制;当待开发空地沿边界规划控制层数未明确时,基地内沿待开发空地边界布置的高层建筑应后退边界不小于8米,并考虑与相邻地块同时开发高层建筑时的日照影响。 3.3.5 围墙、地下建(构)筑物(包括基础、地下室、停车场库、出入口坡道、化粪池等)、建筑外部附属设施(台阶、阳台、外挑部分等)的离界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建(构)筑物后退用地红线的距离在保证建筑施工安全距离的前提下,不少于地下建(构)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小于5米,沿道路不小于地面建筑后退距离要求。其自用管线和支护结构的外侧的离界距离不小于1米。当城市市政管廊、重要景观道路的环境绿化等有特殊要求时,地下建(构)筑物的离界距离应符合相应要求。 (二)在后退道路红线或河道蓝线大于8米时,允许阳台、踏步等突出部分在后退距离的五分之一的范围内安排; (三)临时建筑的离界距离不宜小于3米; (四)临城市绿带的围墙可不后退用地界线,临道路的围墙退让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与用地界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 (五)大门及门卫设施,后退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后退围墙不小于1.5米。高度不超过5米的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构)筑物,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不小于3米。 (六)建筑最大外挑部分宽度不大于2米,且外挑部分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米。涉及沿街建筑外挑,参照6.1.1(四)执行。 3.3.6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3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距离不小于15米。 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布置的非住宅建筑,其沿高架道路主线边缘线的后退距离,多层不小于15米,高层不小于20米;其沿高架道路匝道边缘线的后退设计距离,多层不小于10米,高层不小于15米。 3.3.7 沿对外交通线路布置的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后退现状及规划高速公路隔离栅栏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二)后退国道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三)后退省道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15米。 (四)如国道、省道过境段兼有城市道路的属性,建筑后退距离应按表3-4的要求后退。 3.3.8 沿铁路两侧布置建筑物,其后退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高速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外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50米;干线铁路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外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轨道外边线的设计距离不得小于20米。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设计距离须经铁路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建筑物设计定位,须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技术规定。 3.3.9 城市高压电力线路保护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水平距离要求应符合表3-6的规定。规划电力廊道确实存在困难的,必须满足4.3.8(五)条规定。 表3-6 高压电力线路走廊宽度及建筑物与其边导线最小距离控制表 3.3.10 其他涉及城市水系蓝线、基础设施黄线、文物古迹紫线、绿线等特殊范围内的建筑后退距离,应分别按照住建部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要求执行。第四节 建筑设计控制 3.4.1 低层住宅层高不得超过3.6米,设计户内中庭的其通高部分层高不得超过8.0米;多层、高层住宅建筑非阁楼层层高不得超过3.0米。 普通商业建筑(指空间分隔为1500平方米/间以下的商业用房)底层层高不得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高不得超过4.2米;大型商业建筑(指空间分隔为1500平方米/间及以上的商业用房)第五层及以下层数层高不得超过8.0米,第五层以上层高不得超过5.1米。 办公建筑(含多层、高层商住楼中办公部分)底层层高不得超过5.1米,二层及以上层数层高不得超过3.9米。 商业办公混合建筑的商业部分层高按商业建筑控制,办公部分层高按办公建筑控制。 作车库、车棚、杂物储藏间等使用功能的架空层层高不得超过2.6米。 商业、办公、宾馆建筑的门厅、大堂公共部分、住宅底层公共入户门厅因功能需要进行通高设计,经规划部门审核同意后通高部分层高可放宽。 经营性用地的建筑超过规定层高以上部分容积率计算按附录二中经营性用地容积率计算规则执行。 3.4.2 点式高层住宅面宽不宜超过42米;板式高层住宅、多层住宅面宽不宜超过90米。 3.4.3 建筑物的阳台应合理设置,不能把其它使用功能空间变相设计为阳台空间,同时不论是凹阳台、凸阳台或凹凸复合型阳台其进深都不得超过2.4米。 多层、高层住宅建筑房屋结构范围内标注阳台、露台、空中花园、入户花园等建筑空间,无论其名称如何,符合凹阳台、凸阳台或凹凸复合型阳台形式的,均按阳台面积进行控制,每栋建筑阳台的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不应超过整栋建筑住宅建筑面积的12%。第四章 市政工程与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第一节 城市道路及交通设施 4.1.1 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应严格按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有关专项交通规划要求进行。 历史街区保护范围内道路进行改造时,在满足道路交通畅通的前提下,应兼顾嵊州的历史文化、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的格局,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予以保护。 4.1.2 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道路用地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绿化带等组成。各类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参见表4-1。 表4-1 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及车道数一览表注:历史保护区内不应设置快速路,主、次干道及支路宽度应根据专项规划内容进行设置。 4.1.3 道路纵横断面布局应综合考虑交通功能、城市景观、地下管线埋设、地形等因素,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4.1.4 城市道路的跨河桥梁、桥墩布置宜与河道水流方向平行,梁底标高应满足防洪、排涝及通航要求。 4.1.5 道路交叉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道路相交宜采用正交。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度,不宜采用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二)交叉口分平交和立交。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快速路与快速路相交时应采用立交,或按规划留足立交用地;主干路与交通繁忙的其他道路相交时应视交通流量情况设置立交。 (三)快速路、主干路或中央设隔离带的城市干道,宜根据交通要求建设人行天桥、地道等立体行人过街设施。 (四)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清除高度1.2米以上的遮挡物。交叉口转弯半径宜按表4-2要求控制: 表4-2 车行道路交叉口转角半径 (五)干路与干路的平交路口,应根据车流量、流向等实际情况,宜渠化拓宽,提高通行能力。渠化交通的拓宽后每车道宽为33.25米;其他进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4070米,出口车道的展宽段长度一般为3060米。 4.1.6 出入口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不得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城市主干路应严格控制开设基地机动车辆出入口。 (二)基地出入口距人行横道线、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道应不小于50米;距公交车站应不小于20米;距隧道引道端点不小于150米;距桥梁引道端点不小于80米。 (三)开设在主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2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次干道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10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开设在支路上的建筑工程基地出入口距离交叉口道路红线转弯圆弧的起端应大于5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 (四)建筑工程配置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2米,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时,停车库出入口坡道终点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应小于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7米。 4.1.7 道路通车净高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5米,其他城市道路不应小于4.5米。 (二)各级道路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应小于2.5米,非机动车道同时作为机动车应急通道的通车净高不应小于3.5米。 (三)消防通道净高不应小于4米。 4.1.8 新建、改建城市道路、居住区及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应按有关规定设置无障碍通道。 4.1.9 停车场(库)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的服务半径在城市中心地段不宜超过200米,在一般地段不宜超过300米,在城市外围不宜超过500米。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库)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行车视距的要求,并应右转出入车道。其出、入口不宜设在主干路上,可在次干路或支路上开设,距交叉口、桥梁、隧道等坡道起止线距离应大于50米。 (二)停车位不足的城市中心区及商业密集地区,可考虑结合城市次干路、支路设置路边停车带。 (三)停车泊位数小于等于1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泊位数小于25辆时,宜设置1个双车道出入口,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等候客车位。 停车泊位数大于100辆小于等于3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和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停车泊位数大于300辆小于等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停车泊位数大于500辆时,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四)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米。 (五)停车配建指标按表4-3执行。零星地块住宅配建标准可酌情降低。表4-3 嵊州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配置标准 4.1.10 公交停靠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市区公交停靠站的间距一般为500600米。根据城市用地及路网布局,部分路段停靠站间距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放宽至400800米。道路交叉口附近的站位一般应设在交叉口的下游,距交叉口的直线段距离应在50米左右。 (二)长途客运汽车站、火车站、客运码头主要出入口50米范围内应设公交车站。 (三)城市干路上的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设有公交专用道的干路可不设港湾式停靠站。 (四)上下行车站应对应设站,并以车头对车头,中间相距30米为宜。 第二节 市政公用设施设置 4.2.1 垃圾转运站、收集点 (一)垃圾转运站应以城乡环卫专项规划为主要依据进行选址,宜靠近服务区域中心或生活垃圾产量多且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不宜设在公共设施集中区域和靠近人流、车流集中地区。采用小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其收集服务半径宜为3.0km以内,最大不应超过5.0km;采用中型机动车进行垃圾收集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服务半径。 (二)垃圾转运站外型应美观,操作应封闭,设备力求先进。其飘尘、噪音、臭气、排水等指标应符合环境监测标准,其中绿化面积为1030%。站内建筑物、构筑物布置应符合防火、卫生规范及各种安全要求,建筑设计和外部装饰应与周围居民住宅、公共建筑物以及环境相协调。建设标准参照表4-4执行。 表4-4 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标准注:1.表内用的面积不包括垃圾分类和堆放作业用地。 2.用地面积中包含沿周边设置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3.当选用的用地指标为两个档次的重合部分时,可采用下档次的绿化隔离带指标。 4.具有二次垃圾转运功能的宜偏上限选取用地指标。 (三)城镇地区生活垃圾收集点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70m,生活垃圾收集点可放置垃圾容器或建造垃圾容器间;市场、交通客运枢纽及其他产生生活垃圾量较大的设施附近应单独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 (四)在道路两侧以及各类交通客运设施、公共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的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废物箱。设置在道路两侧的废物箱,其间距按道路功能划分:商业、金融业街道:2550m;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8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100m。 4.2.2 公共厕所 (一)城镇公共厕所平均设置密度应在每平方公里规划建设用地35座之间。 (二)各类城镇用地公共厕所的设置标准应采用表4-5的指标。表4-5 公共厕所设置标准注:1.其他几类城市用地的公共厕所设置可按: (1)结合周边用地类别和道路类型综合考虑,若沿路设置,可按以下间距:主干路、次干路、有辅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 (2)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根据服务人数确定。 (3)独立式公共厕所用地面积根据公共厕所建筑面积按相应比例确定。 2.用地面积中不包含与相邻建筑物间的绿化隔离带用地。 (三)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一类标准;主、次干路及行人交通量较大的道路沿线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二类标准;其他街道及区域的公共厕所不低于三类标准。 4.2.3 邮政报刊亭、电话亭 城镇规划区内的邮政报刊亭、电话亭必须在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以外建设,避免在车行道、盲道、路口50米以内及宽度小于5米的人行道内设置,以避免影响交通。在城市主干道以按300500米的服务半径设置,在城市次干道上按600800米设置,其他区域可按10001500米设置。 邮政报刊亭、电话亭作为城市小品,应控制其用地规模,报刊亭为35平方米,电话亭应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其建筑景观应符合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4.2.4 公共加油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城市公共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0.91.2公里。 (二)加油站的进、出口宜设置在次干路上,并应在站内设置车辆加油等候车道。 (三)在城镇密集区内设置加油站,因设置加油站而增加的防火安全间距由加油站负责退让。第三节 管线综合 4.3.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以及中心镇居住区内的各种工程管线,一般应埋入地下;除必须架空设置的轨道交通线路外,不得新建35KV以下等级架空电力线及其他架空线工程。以下区域内现有架空线应根据规划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为地下敷设: (一)城市建设密集区域; (二)主要铁路客运站、主要客运港口; (三)重要旅游景观区域、人文景观处; 4.3.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采用嵊州市城市坐标系与国家高程系统。 4.3.3 各类地下管线宜结合城市道路布置,管线敷设应当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平行,走向顺直;个别管线可结合河道、绿化带等布置。 管线敷设位置宜遵循下列规定: (一)管线干管应布置在靠近主要负荷中心或支管较多的一侧。 (二)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米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管和燃气管,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米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及电力管。 (三)在道路中心线以北、以东安排雨水管、给水管、电力管;在道路中心线以南、以西安排特殊管线、污水管、电信管、燃气管。 (四)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电信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五)高、次高压及中压燃气设施中心线两侧5米及550米范围内区域分别确定为安全保护范围及安全控制范围。地下燃气管道不得穿越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得穿越堆放易燃、易爆材料和具有腐蚀性液体的场地;不宜与其他管道或电缆同沟敷设。 4.3.4 下列地段的地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城市道路以及配合兴建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城市道路主要指嵊州大道、剡兴路、官河路、环城公路、嵊义线、仙黄公路、浦东大道、浦南大道)。 (二)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河流的交叉口; (三)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如公共活动中心、历史保护街区等)。 (四)开挖后难以修复的路面以及某些特殊建筑基地内。 正常状态下的电信电缆、电力电缆、给水管、排水管可以进入综合管沟。 在一般情况下的电信、移动、联通、广电宜同沟同井敷设。 4.3.5 地下管线之间,管线与铁路、道路之间应减少交叉。需要交叉的,宜采用直角相交。如斜角时,其交角宜大于45度。在重要交叉口(包括主体交叉口或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地下管线产生交叉时,规划布置应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压力管线避让重力管线; (二)易弯曲管线避让不易弯曲管线; (三)支管避让干管; (四)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4.3.6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敷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覆土深度不应小于0.25米,并与道路侧石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大于0.4米。 4.3.7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与安全。 4.3.8 在不影响城市景观、公共安全、道路交通等前提下,允许在工业区等区域内适当布置供热等地上管线。地上管线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同一通道内的地上管线,应尽量集中布置在同一管架或走廊内; (二)应统筹安排通道内的地下与地上管线; (三)不影响交通运输、消防、检修、人行以及建筑物的自然采光和通风。 (四)可燃性气体管道不得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或仓库区内敷设。 (五)架空电力线和通信电缆在符合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