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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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共4页).doc
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根据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为网站备案登记在线工作平台,负责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的具体事项。第二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第三条 网站所有者应当根据所拥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填写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项目。第四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中网站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如实填写以下内容:网站名称、网站的域名、网站的IP地址、网站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地址、网站联系办法等。第三章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第五条 网站所有者申请办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或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邮寄申请;(二)当面申请。第六条 申请人直接到备案机关办理申请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依据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提交以下书面资料:(一)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加盖登记机关复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四)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六)申请网站名称登记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第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有填写错误或与在线提交的备案登记内容不符的,由备案机关责令申请人在十五日内修改并重新报送。第八条 备案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备案登记材料书面审查合格后,向其发送备案登记电子标识。申请人应当在下载电子标识十五日内将其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角。第九条 电子标识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网站名称、经营性网站联系办法及其它相关内容。第十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备案机关的要求正确安装电子标识并保证其正常运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对电子标识进行修改时,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备案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操作。经营性网站电子标识被撤销时,网站所有者应在接到备案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第四章 网站名称备案登记第十一条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一)属于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须提交各自机构合法成立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二)属于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须提交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驰名商标所有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驰名商标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三)其他网站所有者申请登记的网站名称含有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内容的,除提交本条(一)、(二)项所列文件外,还应提交权利人出具的名称使用授权书。第十二条 申请以“中国”、“国家”、“全国”、“国际”字样或县级(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单独作为网站名称的,应当提交所在地行政区划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第十三条 申请以“中国”、“国家”、“全国”、“中华”等字样为字头的网站名称,应当提交部级以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四条 申请以具有国家象征意义或其他特殊含义的字样作为网站名称的,应当提交部级以上相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五条 申请以行业通用名称、产品通用名称单独或者相互组合作为网站名称的,应当提交部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六条 申请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与行业通用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组合作为网站名称的,应当提交相应级别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七条 网站所有者名称中已经包含本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所列网站名称的,且两名称之间不存在歧义的,可以直接申请。第十八条 申请以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称或简称、国家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名称或简称、国家级以上野生动物保护区名称或简称等作为网站名称的,或申请网站名称中包含上述名称或简称的,应提交省级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九条申请以外国国家(地区)名称、知名城市名称作为网站名称的,需提交该国家(地区)相应级别的政府的批准文件。第二十条 网站备案公告期内,异议双方为申请同一网站名称提交不同单位出具的合法批准文件的,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批准文件的有效性。(一)批准单位间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以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为准;(二)批准单位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的,以批准单位的共同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为准。第二十一条 网站名称批准单位或其上级单位撤销有关批准文件的,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撤销该网站登记的网站名称。第五章 经营性网站的管理第二十二条 备案登记证书中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回其原有备案登记证书,重新颁发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其他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每年年度检验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前款事项发生变化,经营性网站所有者也可以随时向备案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第二十三条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事项应与申请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一致。第二十四条 网站所有者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导致经营性网站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按照经营性网站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五条 网站所有者应于获得备案登记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办理第一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时,网站所有者应向备案机关在线提交年度检验申请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同时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两次年度检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申请注销网站备案登记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经营性网站注销申请书;(二)备案登记证书;(三)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备案机关核准其注销申请后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或吊销备案登记证书的网站所有者应当在核准注销或接到备案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按本细则提交的复印件均应加盖本单位公章。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二二年八月一日起实施。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