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公司破产程序 .pdf
公司破产程序一、 破产 申请的提出我国实行的是绝对的破产申请主义, 即破产程序只能由法定破产申请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 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开始破产程序( 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5 条, 以下简称破产意见) 。根据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依法提出破产申请。由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特殊性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受到严格限制。国发 199459号文指出 , 试点城市实施企业破产 , 必须首先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如从反面解释, 没有安置好破产企业职工的 , 就不能实施破产。又据国发199710号文补充通知的精神, 未列入兼并破产和解困企业名单的企业也不能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可按19972号文的规定 , 以其不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破产法第8 条第 1 款规定: “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 可以申请宣告破产”。可见, 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 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即使达到破产界限, 也不得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这样看来, 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能否行使完全取决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愿, 从而使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流于形式。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 严格审查破产企业是否具备破产资格根据我国破产法、公司法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 只要申请或被申请的破产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和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 ,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等 , 被认为其具备了破产主体资格的, 予以受理 ; 但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原则上不予受理: 一是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 , 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 债务的 ; 二是取得还债担保 , 并能够从破产申请之日起6 个月内清偿债务的。对那些不具备法人资格的 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申请破产的 , 因其不具备法定的主体资格, 则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 审查破产企业是否达到破产界限破产界限 , 即破产原因、破产条件, 是指法院在何种情况下可宣告债务人破产的状态, 也是法院判断是否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标准和理由。破产法第 3 条规定的破产条件是“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民事诉讼法第19 章规定为“严重亏损, 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有的债务人尚未达到破产界限, 通过人为因素, 造成达到破产界限的假象 , 目的是为了破产逃债。根据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31 条的有关规定, 可从以下三方面审查是否已达到破产界限: 一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期限已届满, 并经债权人请求清偿; 二是不能清偿的债务必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3 页 - - - - - - - - - 须是到期的全部债务而非某项债务不能清偿; 三是债务人对现有的债务在客观上毫无办法, 而非主观上不能。以上三方面的审查, 无论是债务人申请, 。还是债权人申请, 均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以确认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 如果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 如无相反证据证明, 则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三、破产的和解与整顿在 1986 年我国制定企业破产法的时候, 起草者就曾经提出这样的设想: “对达到破产界限而有可能挽救的企业, 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延期减免还债的协议 , 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进行整顿( 简称法定整顿), 力争使其恢复生机和活力”。按照当时的草案规定, 达到破产界限的企业, 可以请求调解整顿 ; 调解整顿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 并经监管会审查后, 由法院作出裁定 ; 监管会由法院任命, 负责监督整顿, 并向法院报告工作。遗憾的是, 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 由于迁就了 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依赖行政权力的思维定式 , 这一设想被否定了, 并且被代之以包办主义的、现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无效的行政整顿制度。我国破产规范中设立了和解与整顿制度作为破产开始后宣告破产前,可由当事人选择的一种程序, 而不是破产的必经程序。然而, 这一制度仅在破产法中得以体现, 显然只能适用于国有企业, 对非国有企业法人尚无法适用 , 且民事诉讼法中也未作具体规定。非国有企业在濒临破产时,如果有整顿复兴的希望, 我们认为 , 债务人可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 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进行整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 其整顿程序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 非国有企业由于在性质上以及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于国有企业的特点, 因此 , 对这类企业的破产整顿时, 不能完全适用企业破产法中整顿制度的所有规定,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 在不损害债务人和各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 灵活地处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项。如在对私营企业或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整顿时, 整顿的申请可由企业提出, 整顿的 主持人 可由人民法院或债权人会议选任。和解协议一旦公告即具有法律效力。对企业进行整顿的, 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且期间不得发生以下几种情形: 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 债权人会议提出终结的; 在法院受理案件前6 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 , 企业有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经过整顿( 和解 ), 企业能够清偿债务的, 人民法院应当终结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四、破产清算( 一) 清算组的组成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3 页 - - - - - - - - - 破产清算组, 这一机构有的国家称破产财产管理人, 有的国家称受托人,我国破产法称之为清算组, 民事诉讼法中称之为清算组织, 这就表明, 我国现行有关破产的法律规定中, 不允许一个人成为破产清算者。破产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 “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 财政部 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清算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员。”我国公司法第189 条的规定 :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 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 二) 破产财产破产财产 , 是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宣告破产时, 为了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的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根据破产法第28条的规定 ,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 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 破产清偿根据破产法第37 条第 2 款的规定 ,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目前还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应付职工的其他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 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 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偿完第一顺序后 , 才能清偿第二顺序, 依法类推。从清偿顺序来看, 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被列为第一顺序,似乎重点保护企业职工的利益。问题在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 可不受该顺序的限制 , 而就其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这就使职工工资和劳保费用的清偿置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之后, 显然不利于保护社会主义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社会主义国家 重视职工的基本生活利益, 重视社会安定, 企业破产意味着职工失业 , 失业则意味着其生存发生危机。因此, 破产法应规定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障费用最为优先的清偿顺序, 以最大限度避免破产的消极因素及其负面效应。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和完善, 破产案件日益增多, 我国应在破产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制定更加具体、合理、行之有效的规定, 进一步推进我国 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3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