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022年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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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022年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pdf
地方法律法规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发 布 日 期 : 2008-10-20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 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 工业建设;(二) 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三) 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速公路、城镇高架桥路等)、电信工程;(四) 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五) 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六) 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七) 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八) 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目;(九)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第三条凡从事本条例第二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三同时” )的制度。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第四条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在水源保护区、 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第五条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目原有的污染。第六条引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第七条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必须经环保部门专项审批。任何单位不得将废物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的污染和生态破坏,改善环境质量。任何人不得违反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批准项目的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称环保部门)对本辖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九条环保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行分级审批管理。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项目设立审批部门方可办理项目设立审批。第十一条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负责制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范,对在本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证书。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监督,不得经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第三章 项目设立阶段环境保护管理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3 页 - - - - - - - - - 第十三条在建设项目初步选址或项目建议书阶段,建设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初步选址等有关情况会知环保部门,环保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环境影响的项目,应参与初步选址。项目建议书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和环保部门的意见。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不设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在项目定址或设计前完成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环境影响报告的形式为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第十五条环境影响报告书由建设单位委托符合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的现状监测由符合资质的环境监测站承担。第十六条环保部门自接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应分别在三十日、十五日内予以批复。特殊情况经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除外。第十七条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向公众解释。第十八条改变建设项目地点、使用功能、排污状况的,须提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第四章 项目建设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九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内容。对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和环保部门特别指定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在设计阶段向环保部门报审项目的环境保护方案。未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环境保护方案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设计审批。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和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实物试运行。环保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出主体工程实物运行申请后十五日内对其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使用,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须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并改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应立即停止主体工程运行使用。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运行使用后,建设单位或运行使用单位须在限期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第五章 区域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第二十三条开发区的设立报批文件,应有环境保护内容及环保部门的意见。未经同级环保部门同意,有关部门不予办理设立开发区的手续。第二十四条在开发区的总体规划阶段,开发区管理部门须按省人民政府环保部门规定的程序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编制环境保护专项规划,报审批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同级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审批。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纳入总体规划。建设情况及环境条件变化时,应及时补充进行环境质量的调查与评价,调整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第二十五条对工业区、城市新区等成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对区域性围海围江造地开发、流域水电梯级开发、港口开发、江河整治、大型农业开发等其他区域开发建设,须在规划阶段由制定开发规划的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规定, 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 环境保护方案,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可处以下罚款:建设项目投资额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罚款一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3 页 - - - - - - - - - 万元至五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至一亿元的,罚款二万元至十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的,罚款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擅自投入主体工程实物试运行,或项目竣工后,在期限内未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造成污染的,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可根据不同情节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额度处以罚款。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环境保护设施没有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使用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可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额度的两倍处以罚款。第三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的项目的,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对废物的转移单位由环保部门根据转移废物的数量与危害程度处以二万至二十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一条对违反本条例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或破坏后果的,根据其危害程度, 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停止生产、运行使用,消除危害,并可处以五万至三十万元的罚款,同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所在单位罚款额度的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环境事故,导致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的,对施工单位处以上款规定的处罚。第三十二条各级环保部门按其审批管理的权限执罚,罚款缴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四条环保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逾期未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未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的,视同申报被同意,并承担审核同意的责任。各级政府负责人,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九月一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三月十九日公布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实施细则同时废止。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3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