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婚姻家庭法律制度婚姻法与继承法课件3.docx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律制度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进展到肯定阶段显现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是由肯定范畴 婚 姻家庭法的概念 婚姻家庭法,是指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 从调整对象的范畴来看, 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 又调整家庭关系; 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 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程,又包括该动态运行婚姻家庭关系中主体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 其中人身关系占居主导位置,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条件,其居于从属于人身关系的依附位置;所以婚姻家庭法在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庭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其次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就 一、婚姻自由原就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婚姻自由, 是指公民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完全自愿地打算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 爱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爱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作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就,有利于毁灭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形成的男尊女卑、在我国有其特殊的意义; 第一,鄙视妇女的封建文化残余影响,有利于提高妇女婚姻家庭位置;再次是男女两性固有差别的必定要求;男女两性存在与生俱来的差别,女性基于其生理、体质、心理等方面的特殊性,作为母亲在怀孕、 分娩、培育子女中起着不行替代的作用,社会理应赐予充分的承认和必要的照管; 再次,社会分工造就了男女家庭角色的不同,妇女在实现人口再生产、从事子女抚养训练和组织家庭生活中的角色价值,应赐予相应的特殊爱护;(二)爱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三)爱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四)禁止家庭暴力或以其他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禁止抛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 一般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就其含义而言,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家庭暴力是指一切具有家庭关系的成员中发生的一方对另一方 的暴力行为; 狭义的家庭暴力就指对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的摧残、虐待和损害的 行为;五、方案生育原就方案生育, 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方案地进行,其本意有两个方面, 一是有方案地掌握全社会人口的增长,另一是有方案地刺激人口的再增长;六、夫妻间相互忠实、家庭成员间敬老爱幼相互帮忙原就 对于夫妻相互忠实的规定, 应从两个方面懂得: 一方面,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 规定夫妻相互忠实,这是一个确定的、明确的规定;另一方面,仍也只是一条原 就性规定、 倡扬性的规定, 假如当事人仅依此条款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将 不予受理;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2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第三章 结婚制度 一、结婚的概念 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 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 立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律行为; 结婚是一种法律行为, 必需具备法定的要件; 世界 各国对结婚要件依据其意义、分类方法的不同大体上可分类为 :实质要件与形式 要件;必备要件与禁止要件;结婚有以下三个特点:1、主体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需是异性男女,同性不能结婚;2、条件 -结婚的行为必需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后果 -结婚行为的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婚约 婚约是指一男一女以将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订立的事先商定;我国对待婚约的态度和有关处理原就如下:第一,订婚不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手续;法律不提倡订婚,但也不禁止;是 否订婚,听当事人自便;但是,订婚必需出于当事人本人自愿,任何人不得强迫 干涉;其次,婚约没有法律效力; 只有双方完全自愿才能实际履行;双方同意解除婚约 的,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除的,只要向对方作出意思表示即可,无需征得对 方的同意; 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并不等于说可以视婚约为儿戏,更不答应以订 婚为名索取钱财或玩弄异性,否就,应视其情节依法处理;第三,对因婚约解除而引起的财物纠纷,应区分情形,妥当解决;实践中,这方 面的纠纷并不少见; 对于属于包办买卖性质的订婚所收受的财物,应依法没收或 酌情返仍; 对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 原就上应归仍受害人; 对以结婚为目的所 为之赠与(包括订情信物) ,应酌情返仍;三、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1、自愿 -男女双方必需完全自愿 2、婚龄 -男女双方必需达到法定婚龄; 我国婚姻法 第 6 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勉励;”3、单身 -必需符合一夫一妻制;(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1、血亲 -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2、疾病 -男女双方均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条例第 6 条规定: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 姻登记治理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 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四、结婚程序 结婚程序即结婚的形式要件,也就是婚姻成立的法定手续;我国新婚姻法第 8 条规定: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 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说明,结婚登记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唯独有法名师归纳总结 律效力的结婚形式, 只有履行了结婚登记, 才有可能成立合法的夫妻关系,除此第 2 页,共 22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之外,以任何方式 “结婚 ”都是法律所不认可的;1、结婚登记的概念和意义结婚登记是指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需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获准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法律制度;2、我国结婚登记程序(1)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依据我国婚姻登记条例第2 条的规定, “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便民原就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详细机关;”该条例第 4 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 关办理结婚登记; ”(2)结婚登记程序 结婚登记程序,依法可分为申请、审查和打算三个相互联系的详细阶段;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 必需共同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 请登记;既不得单方申请,也不得托付他人代理;申请结婚登记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的签字声明;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结婚申请后, 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形,以确定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即男女双方是否完全自愿、 是否达到法定婚龄、 有无配偶、有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有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以及各种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审查必需仔细、细致,依法进行;登记或不予登记 经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结婚证是婚姻 登记治理机关签发给当事人收执的证明其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文件;当事人从取 至于当事人双 得结婚证起, 确立夫妻关系, 当事人双方的婚姻关系受法律爱护;是否举办过婚礼, 是否开头同居生活或者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均不影响男女双方 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依法享有配偶的权益,负担配偶的义务;经审查,发觉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2)非双方自愿的;(3)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由;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一般程序;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3、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问题婚姻法第 8 条规定,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如干问题的说明(一) 第 4条的规定: “男女双方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说明(一)第 5 条规定精神,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应分别认定和处理: 一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适用婚姻关系的有关规定;二是认定为同居关系;五、无效婚姻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2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一)婚姻无效的概念 无效婚姻, 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或者说欠缺婚姻的成立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的制度;(二)婚姻无效的缘由 婚姻无效的缘由是指依法导致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或事实;依据我国婚姻法第 10 条规定,婚姻无效的缘由有:1、重婚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 法行为;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是指婚姻当事人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如婚后该疾病已治愈的或婚后才患有该疾病的,不得宣告婚姻无效;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到法定婚龄 ”不是指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而是指在 当事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仍未到法定婚龄;当事人就上述事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以该无效的情形依旧存在为前提,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逝的,如重婚已经解除,疾病已经治愈、年龄已 达法定婚龄的,人民法院对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不予支持;(三) 确认婚姻无效的程序 从世界各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婚姻无效从程序上可分为当然无效和宣告无效两 种;当然无效是指结婚当事人只要具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缘由,无须经行政程序请求婚姻登记治理机关或经诉讼程序恳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其婚姻自始无效, 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宣告无效是指结婚当事人,虽具有婚姻无效的法定缘由,但须经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治理机关或经诉讼程序由法院宣告婚姻无效后,该婚 姻才自始无效; 我国婚姻法采宣告无效制, 依据当事人申请, 即可由人民法院依 诉讼程序确认后宣告无效;1、恳求权人;婚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的范畴,因无效缘由不 同而有区分:(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达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由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利害关系 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2、宣告程序;恳求权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审理 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应当作出判决,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 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争议,可以调解;调 解达成协议的, 另行制作调解书; 不服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当事人 有权上诉; 当事人依据 婚姻法 第 10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 依法宣告婚姻无效的, 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 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至原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 如干问题的说明(二)第 2 条、第 3 条、第 4 条、第 5 条、第 6 条、第 7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 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 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 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名师归纳总结 判决;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第 4 页,共 22 页-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此外,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 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 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连续审理;(四)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婚姻法第 12 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 配偶身份, 不具有夫妻的权益和义务; 但当事人之间究竟有同居生活的事实,会涉及到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问题;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如下:1、当事人所缔结的婚姻依法宣告无效,当事人之间不产生配偶身份,不具有夫 妻的权益和义务;2、子女的抚养问题;婚姻无效,并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益和义务;无效婚姻 当事人双方所生育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 定;子女抚养,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应依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 体情形判决;3、财产处理问题;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全部的财产,但 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全部的除外;对同居生活期间的所的财产, 由无效婚姻 当事人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时, 由法院依据照管无过错方的原就判决;但对 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当事人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当事人作为有独立恳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涉及财产处理的, 应当准许合法婚姻 同居生活前, 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假犹如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 可酌情返仍;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峻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管,或者由另一方给与一次性的经济帮忙;4、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的,另一方无继承权;但依据相互扶养的详细情形,生存一方依据我国继承法第 14 条规定可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 得对方遗产;5、其他法律后果;如当事人构成重婚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六、婚姻的撤销 可撤销婚姻, 是指婚姻虽已成立但因违反法定的某项婚姻有效要件,其效力是不 确定的,在撤销权人依法申请撤销时有权机关应予以撤销的婚姻;可撤销婚姻制 度的夫妻关系 一、夫妻关系的概念 夫妻关系即夫妻法律关系, 它是夫妻之间的权益和义务的总和;夫妻关系的内容 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人身关系指与夫妻的身份相联系而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益义务关系;财产关系指夫妻间具有经济内容的权益义务关系;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打算夫妻财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2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位置公平,一方面强调夫妻在人格上的公平,夫妻具有独立的人格, 夫妻双方应当相互敬重对方的人格独立,不得剥夺对方享 有的权益;另一方面夫妻双方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两个方面的权益和义务是完 全公平的, 其内容主要包括: 夫妻间人身权益义务公平; 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公平 的处理权;对子女有公平的抚养权;相互间有公平的扶养义务与继承权等;夫 也是司法实践中处 妻在家庭中位置公平, 既是确定夫妻间权益和义务的总原就,理夫妻间权益和义务纠纷的基本依据;二、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人格、 身份方面的权益和义务关系;我国婚姻法上的夫妻人身关系,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夫妻姓名权 夫妻有无独立的姓名权是夫妻在家庭中有无独立人格和位置的一种标志;夫妻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本人的人身和行动完全由自己支配,不受任何 组织和个人非法限制或侵害的权益;人身自由权是每个公民都公平享有的权益;我国婚姻法第 15 条规定: “夫妻双方都有参与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调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不因结婚而受限制,”该条规定的夫妻人身自由权主要强 已婚男女仍旧享有以独立身份、 依据本人意愿参与社会活动、 进行社会交往、 从事社会职业的自由权益, 它对于夫妻双 方都适用;夫妻方案生育义务 其基本精神有三个方面: 1、实行方案生育是夫妻的法定义务;2、实行方案生育 是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3、实行方案生育也是夫妻双方的法定权益;夫妻享有依有关方案生育规定生育 子女的权益,并应受国家法律的爱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同时,夫妻也有不生育 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迫或干涉;三、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益义务 关系,主要涉及夫妻财产制、 夫妻相互间的扶养权益义务、夫妻间的遗产继承权 等内容;(一)夫妻财产制 治理、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 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 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二)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共同财产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在夫妻对其财产未作商定或商定不合法、不明确的情形下,当然适用法定财产制;(1)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范畴;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商定外,归夫妻共同全部的财产; 从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权的主体上看,只能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无效婚姻、 被撤销婚姻、同居关系的男女不能作为其主体;从时间范畴上看,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只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 到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时为止,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2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依照第 17 条的规定,以下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这里的 “ 工资、奖金 ”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收入除基 本工资之外,仍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仍存在着肯定范畴的实 物安排;在一些现代企业中,仍存在着年薪、股份期权等收入形式,这些都属于 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2生产、经营的收益;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 ”既包括农夫的生产劳动收入,也 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既 包括劳动所得,也包括大量的资本性收入;3学问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 产性收益;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品因出版、上演、播映后取得的酬劳或允 许他人使用而获得的酬劳, 专利权人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专利所取得的 酬劳,商标全部人转让商标权或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所取得的酬劳,都属于 学问产权的收益,归夫妻共同全部;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是指依据 继承法 的规定所继承的积极财产, 即以遗产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税款和债务后所剩余的财产,包括公民个人的财产全部权、 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 债权、学问产权中的财产权等; 因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基于 赠与合同而取得的财产;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一般归夫妻共同全部, 由于 共同财产制关注的是家庭, 是夫妻共同组成的生活共同体,在这一制度下, 夫妻 一方婚后继承或受赠与的财产, 同个人的工资收入一样, 都是满意婚姻共同体存 在的必要财产, 应当归夫妻共同全部; 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 就应归该方个人全部,这样就敬重了遗嘱人、赠与人的意愿,即敬重了遗嘱人、赠与人对其财产的处分权;在我国,有些地方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的传统,对于该赠与房屋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如干问题的说明(二)第 22 条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5其他共同全部的财产;如婚后对个人财产加以改良后所增加的价值部分、夫妻共同全部的动产的添附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以下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其他应当归共同全部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2)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公平的全部权;我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 43 条规定:“妇女对依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公平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婚姻法”夫妻在婚姻存续期第 17 条也规定 “夫妻对共同全部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间,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拥有公平的全部权,其性质是法定共同共有, 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公平的、不分份额的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益;其中处 分权是全部权中最重要的权能, 由于它直接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命运;夫妻对共同 财产假如没有公平的处分权,公平的全部权就是一句空话;所谓“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公平的处理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2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婚姻法如干问题的说明一第 17 条的规定,应区分对财产的处理是否“因日常生活需要 ”而作以下两方面的懂得:1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打算;这说明夫妻 之间相互享有日常家事代理权; 由于日常家事特别繁琐, 夫妻在家庭生活中关系 亲密,赐予夫妻日常家事的打算权,可以扩张夫妻的意思自治才能,便利社会经 济交往;同时,由于夫妻对一方作出的财产打算负连带责任,所以,对第三人来 说也是公正的;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打算,夫妻双方应当平 等协商,取得一样看法; 他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民法关于共同共有的原理, 夫妻双方在行使处分权时, 应当协商取得一样看法; 凡是重大财产问题, 未经双方 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理; 当然在涉及善意第三人的问题上,法律爱护善意第三人的程度要高于爱护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理权,所以假如第三人有理由信任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即使事实上是单方的擅自处分, 也应爱护善意第 三人的利益,而在夫妻之间由擅自处分方赔偿另一方的缺失;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1)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概念;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 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商定, 夫妻保有个人财产全部权的财产;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的性质属于公民个人财产的范畴,依法受法律爱护; 作为夫妻一方个人全部的财产,应由其本人占有、治理、支配和处分,他人无权干预;在离婚时,归个人全部,他人无权分割;在财产全部人死亡时,应划入遗产的范 围,按继承法处理;(2)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畴;依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主要由 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根据夫妻之间的商定归夫妻个人全部的财产,另一部分就是婚姻法第 18 条所 规定的如下内容:1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在结婚之前各自全部的财产,包括婚前个 人劳动所得财产、 继承或受赠与所得财产以及其他合法财产;财产的形式可以是存款、婚前购置的用于个人使用的生活用品,也可以是一般的生产资料、 生活资料;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无论婚姻存续期间有多长,都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商定;2因一方身体受到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致害人因其侵害行为而向受害人个人支付的费用,用于保证受害人的就医和生活, 具有人身性质, 属于专供一方个人使用的财产,应归一方个人全部;这样有利于爱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为受害人能够得到有效治疗、残疾人能够正常生活供应了法律保证;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依据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第 4 项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全部,但是,假如立遗嘱人或赠与人, 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遗产或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个人全部的除外; 这主要是为了敬重遗嘱人或赠与人的个人意愿,爱护公民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名师归纳总结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第 8 页,共 22 页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具有专属于个人使用的特点, 如夫妻一方- - - - - -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因身体、生活、工作等特殊需要由个人使用的包括个人的衣服、鞋帽、化妆品、残疾人使用的轮椅或其他帮助器械、专业书籍等物品;但假如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价值较高、或者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在离婚时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的份额或比例予以适当考虑;前购置或者双方另有商定的除外;但该 “专用的生活用品 ”为婚5其它应当归一方全部的财产; 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如干问题的说明(二) 第 13 条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 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再如夫妻一方获得的代表着优胜者荣誉的奖章、奖牌、奖杯、带有明显纪念意义的奖品等,因具有肯定的人身属性,应归获得该荣誉的夫妻一方个人特有;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该荣誉获得者因此所获得的奖金或其他物质嘉奖,如当事人之间没有商定, 应依法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外,依据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商定,妻一方个人财产;(三)我国的商定夫妻财产制 1、夫妻之间财产商定的有效条件归夫妻一方全部的那部分财产为夫1商定的主体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且双方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不具 有夫妻身份者如未婚同居、 婚外同居者之间的财产商定不属于夫妻财产商定;夫妻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患者在犯病期不能商定;一方无行为才能, 或限制行为才能, 如精神病2当事人必需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商定必需双方自愿,以欺诈、胁迫手段或 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愿的情形下作出的商定,对方有权恳求变更或者撤销;(3)商定的内容必需合法,不能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例如,不得为躲避对第三人的债务,而将本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商定为一方个人全部; 再如商定的财产范畴不得超出夫妻财产的范畴,不得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财产列入商定财产的范畴;4商定应以书面形式;采纳书面形式,能够促使当事人谨慎商定,且内容确定,防止争议, 发生纠纷时也易于举证, 同时利于将书面商定公开, 以爱护善意第三 人的利益,爱护交易安全;当然,如夫妻双方有口头商定,事后对商定没有争议的,该商定也有效;2、商定的时间 商定的时间可以是婚前、结婚登记时,也可以是婚后;商定可以附条件和期限,但所附条件和期限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要求;婚前缔结的商定于结婚时或商定的其他时间发生效力, 婚后缔结的商定于商定当时或商定的其他时间发 生效力;商定生效后, 因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情形发生变化,可以依法变更或撤销 原商定,适用法定财产制, 亦可对原商定的内容进行部分或全部变更;如原商定 采纳部分分别财产制, 即部分共同全部, 部分各自全部, 可变更为采全部分别财 产制,即全部财产均各自全部;变更或撤销原商定的,假如订立时实行书面形式或经过公证,变更和撤销时也要实行相同形式;3、商定的离婚制度 一、婚姻终止与离婚 婚姻终止是指合法、 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肯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毁灭;婚姻关 系终止的缘由有两种情形: 一种是因配偶一方死亡而终止, 另一种是因夫妻双方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9 页,共 2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离婚而终止; 前者是基于肯定的自然大事即死亡而终止,肯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二、协议离婚后者是因人为的缘由即协议离婚, 即双方自愿离婚, 也称依行政程序或登记程序的离婚;它是指答应婚 姻当事人通过双方协议依照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一协议离婚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必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才能;由于只有完全民事行为才能人才 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婚姻问题; 假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才能 或无民事行为才能的 如一方当事人因患精神病等丢失行为才能 ,不得适用登记 程序协议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办理;2、离婚确系夫妻双方自愿,即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双方必需 而不是虚假 具有离婚的合意, 即当事人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需是一样和真实的,的,是出于完全自愿的, 而不是受对方或第三方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以及因重大误会而造成的, 也不是一方或双方因发生争执而出于一时冲动和义愤所为以及 双方为达到某种不良目的虚假性离婚和其他非自愿的不正值离婚;3、当事人双方必需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双方离婚后对 子女的监护、抚养、训练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一方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经济帮忙等事项应达成书面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爱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这说明,对协议离婚来说 “双方自愿 ”是“基本条件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必要条件,假如不具备这种必要条件,就不能通过行政登记程序,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二我国协议离婚的程序和效力 1、离婚登记的机关;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 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便民原就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详细机关;2、离婚登记的程序;离婚登记的详细程序是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1)申请;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 理离婚登记;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应当出具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 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一样的看法;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2)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认真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经审查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属于无民事行为才能人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才能人的;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 查并询问相关情形;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 题达成一样处理看法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三、诉讼离婚诉讼离婚又称一方要求离婚或称裁判离婚,它是指一方要求离婚, 另一方不同意而诉至法院,由法院对离婚纠纷进行管辖和处理的法律制度;我国诉讼离婚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也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0 页,共 22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的基本原就和法定依据;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庭成员的; 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抛弃家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二准予离婚的补充性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准予 离婚;(三)关于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1、对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