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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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xx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pdf
长沙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及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管理坚持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负责,以乡镇、村(社区)为主,部门指导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登记备案与现场审查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在长沙县行政区域内就餐人数100 人以上(含100 人)家庭集体聚餐举办人和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流动餐馆,也适用于参与流动餐馆服务的个人。第二章申报备案和卫生指导第四条家庭集体聚餐实行申报、登记制度。 家庭集体聚餐的举办者应提前将家庭集体聚餐日期、规模、地点、 主要聚餐食谱及承办流动餐馆人员资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村委会(社区) 登记,村委会(社区) 应积极主动对辖区内家庭集体聚餐进行登记备案,详细填写家庭集体聚餐登记表。第五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接到家庭集体聚餐报告后,对就餐人数400 人以下的应指派乡镇或村(社区)食品安全专干提前一天进行现场核实和提供卫生指导,制作现场指导意见;对就餐人数400 人以上 800 人以下的指派乡镇食品安全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7 页 - - - - - - - - - 专干进行现场卫生指导;对就餐人数800 人以上(含800 人)的应及时上报县食安办, 由县食安办负责备案受理和指派人员进行现场卫生指导。第六条流动餐馆工作人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流动餐馆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是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资格证明。流动餐馆负责人及临时聘请的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临时参加餐饮制作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流动餐馆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每两年接受一次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健康体检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流动餐馆负责人不得聘请未经体检、培训取得有效健康证、培训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流动餐馆服务工作。第七条村(社区) 协管员接受乡镇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行政村(社区)内聚餐登记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乡(镇)食安办。第八条乡(镇)食安办接受县食安办的领导和业务检查指导,将辖区内聚餐备案资料和流动餐馆备案资料及时收集归档,统一建立备案台帐,每月汇总后以月报表形式报送县食安办。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九条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与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流动餐馆负责人, 应以书面形式签定有关协定,明确各自食品安全义务和责任。第十条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申报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7 页 - - - - - - - - - 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集体聚餐;发现聚餐加工场所卫生条件不良的应劝导或限制举办集体聚餐;严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禁止举办集体聚餐。第十一条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 流动餐馆负责人和接受疑似食物中毒患者的医务人员发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县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和处理。第十二条各级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村委会(社区) 食品安全管理职责:(一)收集辖区内流动餐馆及从事家庭集体聚餐餐饮制作人员信息,建立流动餐馆和从业人员档案。(二)组织辖区内流动餐馆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三)开展对辖区内家庭集体聚餐现场卫生学指导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四)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知识宣传教育。(五)负责协调食物中毒事故中的伤害赔偿责任。(六)负责完成上级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第四章卫生要求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7 页 - - - - - - - - - 第十三条家庭集体聚餐餐饮制作的场所应远离猪圈、牛、羊圈及化粪池、垃圾堆等污染源(30 米) ;餐饮加工制作场所应保持内外环境整洁, 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第十四条采购食品及其原料、 辅料应对供货方资格进行查验和登记(供货方卫生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 并索取供货票据。第十五条家庭集体聚餐严禁采购和使用下列食品:(一) 有毒、有害、 腐烂变质、 酸败、霉变、 生虫、 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二)病死、 毒死或死因不明或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禽类、水产食品;(三)超过保质期限及其它不符合食品标签(或无标签) 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四)无食品经营资格证明(卫生许可证、 营业执照)的食品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五)野生菌、凉菜和外购直接入口散装熟食品;(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第十六条供餐食物应充分加热、熟透(食物中心温度达70以上) 。第十七条烹饪后至食用前熟食品临时存放(超过2 小时)应在 60以上或低于10条件下贮存, 不得隔夜制作直接入口熟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7 页 - - - - - - - - - 食品。第十八条加工制作食物用工具、容器使用前应清洗、消毒,并做到生熟食品加工工具、用具、容器分开,荤、素食品工具、用具、容器分开使用。第十九条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清洗、消毒,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无消毒条件的小型餐具推广租用集中消毒公司餐饮具。第二十条家庭集体聚餐所有供餐食物应实行48 小时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100 克以上,冷藏保存48 小时) 。第二十一条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五章责任追究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 规定举办家庭聚餐或开展流动餐馆服务的单位或个人,县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及所辖村委会 (社区) 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改正建立不良记录档案,予以通报;违反本办法规定举办家庭聚餐或开展流动餐馆服务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的,由卫生、 质监、 工商、农业、公安、商务、畜牧、食品药品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流动餐馆负责人违反本办法 第六条规定, 未取得健康证、 培训合格证或安排未取得健康证、培训合格证人员上岗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未按办法 规定履行申报登记义务, 或拒不接受食品安全卫生指导意见,造成食物中毒事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5 页,共 7 页 - - - - - - - - - 故,给受害人造成伤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流动餐馆负责人违反本 办法规定或拒不接受食品安全卫生指导意见,造成食物中毒,给受害人造成伤害的,由流动餐馆负责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各职能部门食品安全管理员、乡镇食品安全专干、村委会(社区) 协管员、 村民小组信息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未按办法 规定履行职责, 造成家庭聚餐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 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提出,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予以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并予以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家庭集体聚餐: 指单位或个人按传统习俗在非营业性餐饮场所举办就餐人数100 人以上(含100 人)的婚宴、寿宴、丧宴、乔迁宴、庆典宴等聚餐活动(不包括单位、学校集体食堂的正常用餐)。(二)家庭集体聚餐举办者:指举办家庭集体聚餐的单位或个人。(三)流动餐馆:指以1 人或几人为主,临时聘任或相对固定几个其他从业人员组成一个承接家庭集体聚餐的食品采购、存贮、加工制作餐饮或只负责加工制作餐饮等事项的临时团体。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6 页,共 7 页 - - - - - - - - - (四) 流动餐馆从业人员: 指能临时接受流动餐馆负责人聘任,在家庭集体聚餐中从事食品采购、食品加工制作、 餐饮具洗涤消毒、食品切配、存贮、出品等事项的工作人员。第二十八条本办法 由县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二 OO 九年五月十五日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7 页,共 7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