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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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 .pdf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经济特区规范性文件)深环 2000102 号( 2000 年 8 月 28 日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的环保后续管理,严格执行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简称环保“三同时”)的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环保“三同时”管理指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开始设计至正式投产使用 前的管理 过程。第三条凡有污染 物排放且达不到排放标准及要求的建设项目, 须 执行环保“三同时”管理规定。第四条 凡需 实行环保“三同时”管理的项目,分别由 本局项目 审批处 、监督 管理 处、市环境 监理所、市 固废 管理 中心 以下 简称 责任处 (所 ) 负责 管理, 具体分工如下:(一)市局项目审批处负责重点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二)市局 监督 管理 处负责餐饮娱乐业的环保“三同时”管理;(三)市局 水源 保护 处负责水源 保护区 内非重点 管理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四)市环境 监理所负责其它 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五)市局项目 审批处 为本局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牵头组织部门;(六)市固废 管理 中心负责固 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综合利用、处理处置 项目的环保 “三同时”管理。第二章工程 方案 设计、 审查第五条 建设 单位必须在进 行主体工程建设前,委托持 有深圳市环境保护工程技术资格证书 的单位 ,按照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和环境 影响审批批复意见的 要求 ,对污染防治设施 进行设计。第六条 建设 单位 应当将 治理工程设计方案委托 有资格的环保 咨询机构 进行评估 ,经 评估认可并 与治理 单位 签定工程合同后,将设计 方案 、评估 意见书 和工程合同 报本局 备 案。第三章定期申 报与检查第七条 建设 单位 应从收 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之日起,定期向 本局 责任处 (所)申报污染治理工程和项目主体工程建设的进展情况 。除试运转期 为每半个 月申报一次外 ,其余均 为每月申报一次。第八条 本局 对环保“三同时”管理的建设项目实行定期跟踪检 查 制度,由负责 该类 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管理的责任处 (所)对建设 单位 申报的情况 定期进行检查、核实, 督促其落实有关防治 措施, 并对有关 违反 环保“三同时”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第九条 跟踪检 查采用电话 查询和现场检 查两种 方式。 对治理设施和主体工程尚未 开工建设 以及 已委托 环保 技术监督 的项目 可以采用电话 查询 的方式, 对已 开工建设 而未 委托 环保技术监督 的项目 须采用每 月定 期现场检 查的方式。第十条 跟踪检 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核实项目的建设 地址 、生产规 模、生产工 艺、污染 物的种类 、排放 量、排放方 式、排放 去向等 与原申 报内 容是否相符 ,水源 区的项目 还应核 实厂房 的面积 、工 人人数等 ;(二) 了解 项目主体工程开工建设的时间,预计投 料试 产和正式 生产的时 间;(三) 检查污染 处理设施的设计情况 ,开工建设 情况 ,核实设计 方案 与实际施工 情况是否相符 ,设施的主体、管线、阀门等设置情况是否 合理 等;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1 页,共 4 页 - - - - - - - - - (四)检查施工 期防治污染 措施的 落实情况 ;(五)检查违反 环保“三同时”的其它 行为。第四章 环保 技术监督第十一条对治理工程规 模较大 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 应当 在领取 环保 批复 后 15天内委托 有资格的环保 咨询机构 进行环保 技术监督 。第十二条凡进 行环保 技术监督 的项目, 由监督单位对其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调试 进行技术监督 ,并提供 技术 咨询 。第十三条环保 技术监督 的主 要内 容 如下:(一)核对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最终 实施的 方案 与原上报评估 、 备案的方案 有 否改动 ;(二)污染防治设施 是否 按设计的施工 图纸 施工, 包括 治理工 艺路线 、 主要 设备(设施)的尺寸 和型号、主 要管道 的连接 是否 与原设计 方案 相符 和符合环保管理的 要求;(三) 通过现场调 查和核对隐蔽 工程施工管理 记录 ,检查排放 污染 物是否 全部引入污染防治设施,有 否超越 管道 的铺设和 其它不 符合要求 的排放方 式等;(四)废水 的总 排放 口是否符 合环保管理的 要求 , 是否 安装 了符 合要求 的排水 流 量计,是否 适应今后环保 监测采 样的要求 ,排放 去向是否 进入 符合规定的 排水 管网等;(五)污染防治设施 是否 具备 进行调试运 行的条件, 是否 制定 了相应 的设施 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 ;(六)施工 中是否落 实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批复中要求的各 项防治污染 措施,周围 环境质量是否可 以达到要求 的 标准;(七)固体废物 (含危险废物 )污染防治设施是否符 合环保 技术 规范。第十四条 对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过程 中, 建设 单位 与工程治理 单位 出现的技术 争议问题 ,由监督单位 会同有关管理 部门 协调解 决。第 十五条 监督单位 应当 定 期向 本局 汇 报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进展情况,并分别在 污染防治设施 竣工和 调试 结束时向本局 提交 设施 竣 工和 调试核 查报告 ,作为污染防治设施环保验收的必 备材料之 一。第五章 竣工 检查第十六条 重点 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在 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建成, 主体工程投入 试生 产前,向本局 申请竣 工检查。第十七 条 建设 单位 申请竣 工检查, 应提交 下列材 料:(一) 竣工检查申请 ;(二)环保设计说明 书;(三) 竣工工 艺流程 图,包括 全部设备、管 线、阀 门、计 量装置等竣工图;(四)污染防治设施技术方案 和治理工程合同、评估 报告书;(五)工程 竣工环保 技术监督报告;(六)每月的定 期申 报材料。第十八 条 本局根据建设 单位 提交 的竣工检查申请材 料以及 本局定 期跟踪检 查的情况 ,对符合条件 者,组织 竣工 检查。第十九 条 本局 在受理申请后 10 天内,进行现场 竣 工检查,程 序如下:(一) 听取 建设 单位 、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和施工单位 、环保 技术监督单位 的情况 介绍 ;(二) 现场检 查污染防治设施和主体工程的建设情况 ;(三) 询问建设 单位 、施工 单位 有关 情况 ;(四)组织 讨论 ;(五)按合议制度作出 检查结论。第二 十条 防治设施 竣工检查合格 必须 符合下列条件 :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2 页,共 4 页 - - - - - - - - - (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安装 等委托 有资格的治理 单位 ,方案 已经技术 评估 ,并报本局备案;(二) 工程 按照 环境 影响审批批复意见和环境 影响报告书 ( 表)以及 设计 方案 的要求 建成;(三)环保 技术监督 合格 ;(四)装有排污计 量 装置,具备监测采样条件, 排 污口设置专门标 志;(五)未有不合理 短路 排污口;(六)竣工资料和图纸真 实、 准确;(七)工业固 体废物(含危险废物 )贮存 设施 须安装 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 )提示或警 告标志和建设 相关防护设施。第六章 试运转期 管理第二 十一条对竣工检查合格的项目,由本局 在 3 个工作日内发给 试运转 通知 书,并确定试运转期 限。第二 十二条建设项目的 试运转期 限 为 90 天。特殊工程 须经 报批 可适当延长 ,但最长 不得超 过 150 天。第二 十三条建设 单位在 接到试运转 通知 后, 方可投料进行试生 产, 并确保处理设施同时投入 试运 行。第七章 验收 监测第二 十四条 建设 单位在 项目 试运转 前, 应委托具 有环境 监测资格的 单位进 行验 收监测。第二 十五条 试运转 的最后 30 天为验收监测期。第二 十六条 在验收监测期内,建设 单位 应尽量集中生产定 单,保 证处 理设施 能达到 或接近满 负荷运转 ,监测 采样时的 排污流量应 达到 申报 最大水量(以小时计)的75%以上,以验证处 理设施的 处理能 力,保 证验收监测结果的代表 性。第二 十七 条 验收监测采样时应同步 记录 排污计 量情况 。第二 十八 条 验收监测方式和 频率 按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监测 办法 (试行) 执行。第二 十九 条 验收监测结果的达标 率 必须达到 80%以上。对达标 率达不到 80%或一次监测超 标严重的, 由本局 责 令停止 试运转 ,并限期整改,经 整改完毕 后, 重新申请试运转 。第八章 竣工 验收第三 十条 重点 管理项目 验收监测结果合格 者,由建设 单位 向本局 提出 污染防治设施 验收申 请,申请材 料如下:(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和试运转期 概况;(二)污染防治设施实际处理效果 ;(三)污染防治设施投资和运行费用情况 ;(四)监测部门 出具 的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监测报告;(五)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 规程和管理制度;(六)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七)工程 试运转期 环保 技术监督报告 。第三 十一条本局 在收到重点 管理项目的 验收申 请材 料后, 在 15 天内组织 现场 验收检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车合格, 其防治污染 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 需要;(二) 污染 物排放 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 和环境 影响报告书 (表)中提出 的要求,验收监测结果达标 率 达 80%以上;(三)建设 过程中受 到破坏 并且可恢复的环境 已经 得到恢复;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3 页,共 4 页 - - - - - - - - - (四)污染防治设施能确 保正 常运转 ,具备正常运 行的条件(五)经 培训 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 人员到位 ,已建 立规范的 操作 规程和管理制 度 ;(六)有 完备的试运转 操作记录 ;(七)工程 试运转期 环保 技术监督 合格 ;(八)固体废物 (含危险废物 )的污染防治设施要有环保 提示 (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第三 十二条对重点 管理项目的防治设施验收合格 者,发给污染 物排放 许可 证 ;对不合格 者,责令整 改,经 整 改完善 后, 重新申请本局 验收 。第三 十三条其它须 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非重点 管理项目, 在投产 前向本局 申请验 收,申请材 料如下:(一)污染防治设施设计、施工概况;(二) 各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操作 规程和管理制度;(三)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程验收表 。第三 十四条 本局 在收到验收申 请材 料后,在 10 天内组织 现场 验收检 查,污染防治设施验收合格 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污染防治设施经负荷试验合格, 其防治污染 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 需要;(二)污染 物排放 符 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要求;(三)建设 过程中受 到破坏 并可 恢复的环境 已经得 到恢复;(四)污染防治设施能正常运转 ,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 ;(五)经 培训 的污染防治设施操作 人员已到位 ,已 建立了规范的 操作 规程和管理制度;(六)固体废物 (含危险废物 )的污染防治设施有环保提示( 警告)标志并建设规范的防护设施。第三 十五条 对污染防治设施 验收合格的 非重点 管理项目, 发给 污染 物排放 许可证 ;对认为需要 的可要求进 行验收监测,对监 测结果达标 率 80%以上者发给 污染 物排放 许可证 。第三 十六条 建设项目经本局验收,取得 污染 物排放 许可证后,方可投入正式 生 产使用。第三 十七 条 本办法 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名师资料总结 - - -精品资料欢迎下载 - - - - - - - - - - - - - - - - - - 名师精心整理 - - - - - - - 第 4 页,共 4 页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