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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建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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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建公司机电运输管理制度汇编.doc

    机电运输技术管理制度1、为指导生产,保证矿井机电、运输系统的安全高效运行,各单位(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机电管理部门必须有下列各项文件和技术资料:(1)机电、运输各工种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2)大型固定运转设备技术性能测定报告、钢丝绳检验记录、关键零部件的探伤报告、车辆及联接链环特性试验记录、电气预防性试验报告、各种保护继电器的整定报告等资料齐全完整。(3)设备随机图纸及使用说明书。(4)常用零件及维修机具的图纸及使用说明书。2、各矿井(井区)必须具备能真实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下列图纸:(1)井下运输系统图;(2)排水、压风管路系统图;(3)井下通信系统图;(4)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3、矿井各系统图的要求如下:(1)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必须与实际相符,图中应注明设备型号、编号、用途、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体的额定电流值(必须有过流整定计算)。(2)矿井排水系统图中必须注明泵房标高、出水口标高、水泵型号、电动机型号及功率、转速等参数,以及排水管路长度、直径、截止阀型号等。(3)矿井运输系统图中应标明各段轨道的名称、长度、轨型及阻车器、挡车器、推车机、煤仓装卸装置、调度绞车牵引无极绳、电机车、道岔等设备设施的型号规格。(4)矿井通信系统图应注明井下各分机地点、接线盒位置、电缆型号(包括芯线对数)等。  4、矿井的供电报告、提升运输报告必须先经矿井(井区)的各专业领导进行审核审批,审批合格后,上报各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的机电专业领导审批,并做好报告的备案和存档。5、大型固定设备和矿山特殊设备要建立专门档案,要求做到履历清楚、资料真实准确。6、档案的内容要符合下列要求:设备概况,应包含系统主要概况、设备及主要部件的技术性能和参数等。系统的设计验算资料,如绞车的设计选型、起动电阻的选配等。 系统各种保护的整定验算资料。各种相关图纸。设备更新改造及检修履历,内容应由相应的技术人员提供或整理,然后由档案员填入档案7、井下各施工队组施工图牌板,必须张贴与井下使用情况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由井区机电技术员根据井下供电负荷变化情况,随时进行修改、变更。8、井下供电负荷的增加或变更,必须履行井下供电变更手续,及时修改报告和供电系统图。9、起重吊装、高空、下放大件由矿井(井区)编制并审批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上报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的,经机电专业领导审批。10、井下不得从事电火焊作业,必须在井下进行施焊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上报至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先经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审批,后经总工程师审批,再经总经理(处长)审批。11、煤矿管理公司和井区处应设机电技术负责人。 电气防爆管理规定为了强化龙煤矿建公司电气防爆管理,保证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电缆等,以下同)正常运行,无失爆,杜绝因失爆而引起的重大事故,实现电气设备安全运行,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基本规定:1、各单位(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要建立健全矿井电气防爆管理责任制,各生产矿井的机电矿长对本矿的电气防爆工作负总责,机电井区(段、队)长对本井区(段、队)的电气防爆工作负总责。2、独立的生产井区(段、队)必须设专职防爆完好检查人员(防爆检查员),防爆检查员必须是经过有关部门统一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检查员证书的人员担任。防爆检查员负责本井区电气防爆工作的管理、监督、检查。3、所有防爆电气设备下井都必须张贴由防爆检查员签发的防爆合格证才能下井。二、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与验收:1、防爆电气设备的选用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防爆电气设备的到货和入库,由设备管理员负责,防爆检查员参加共同检查验收登记、存档。2、所有电气防爆设备到货验收时,必须附带“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必须有“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标志。三、防爆电气设备的入井、运输及安装:1、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对其防爆性能进行检查,达到防爆要求后,方可签发填写防爆合格证,才能入井使用,不符合防爆标准要求的严禁发放、入井。防爆设备的检查验收,必须做好记录,填写入井证。2、防爆设备的下井,运输部门要严把井口关,没有防爆合格证不准下井,要严格执行运输管理规定,禁止野蛮装卸,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损坏设备,不得损坏其防爆性能。3、使用单位在安装防爆电气设备前,要仔细检查设备完好状况,确保设备完好无失爆,否则不得安装使用。4、防爆电气设备在安装完毕后,必须由防爆检查员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投入使用。防爆间隙必须用塞尺进行测量,防爆面必须涂工业用凡士林,各种电缆在安装中不得出现不合理接头,必须用防爆接线盒或冷补,不允许用冷包处理。四、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使用、运行管理: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要有专人包机负责管理。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防爆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都应设标志牌,标志牌上写明该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电压等级、容量、用途、整定值、包机人等内容,高压电气设备上要悬挂“高压危险”等警示牌。4、对设有各种电气保护的电气设备,不得将保护私自甩掉,对各种保护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试验,检验各保护系统的灵敏度是否完好,并将试验结果填写记录。5、防爆电气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值,必须进行计算,过流整定值准确,并填写整定卡片,保护装置必须合格,动作可靠,严禁使用铜保险。6、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均不得受淋水、易撞击等现象,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方可使用。五、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使用过程的检查、维护与修理:1、凡防爆电气设备,不论使用在井下任何地方,都应按防爆要求进行检查。2、井下使用中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各级专业工作及管理人员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监督。(1)设备的包机负责人和电气维修工,对自己所管辖的设备每班检查一次,覆盖率100%。(2)区队防爆检查员(或防爆电工),对本区队所管辖的设备每天检查一次,覆盖率100%。(3)矿井区队的机电管理人员,分工包干,对全矿井高沼气地区或煤与沼气突出矿井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不低于二次,对低沼气地区所管辖的设备每周检查不低于一次。(4)对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防爆性能的检查,必须严格遵守电气设备开盖检查安全措施,队组要针对不同设备制定详细的检查计划,每周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覆盖率100%,井区机电管理部门对全井区防爆电气设备开盖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检查覆盖率100%。(5)对检查出来的失爆设备,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处理。(6)机电矿长(处长、总工程师)组织安监、防爆检查组等参加全矿使用设备的安全大检查,检查的总数量不应少于设备数量的10,并统计完好率和失爆率,对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对失爆设备的负责单位和责任者进行处罚,并在每月的机电例会上通报。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维修工进行检修、维护和调试工作,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按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执行。4、入井后的防爆电气设备,其维护管理工作由使用单位负责,实行包机制,责任落实到人,保持防爆性能完好,不得失爆,各防爆设备的包机人每天必须对包机设备详细检查一次。5、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修理,必须切断电源,不得带电作业,不得带电搬迁,修理过程要有专人监护,并有检修维护记录。6、对使用过程中造成的失爆,在井下无法处理的电气设备,必须及时处理更换,升井检修处理,不得隐瞒使用。7、在井下备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必须是完好设备,并悬挂“备用”挂牌。8、使用普通型电气仪表在井下检修、测量时,必须有瓦检员配合,测出使用地点的瓦斯浓度在1%以下时方可使用。井下电气安全管理规定为了强化龙煤矿建公司井下电气设备管理,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人身触电、电气火灾和杜绝因电气火花引起的重大事故, 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一、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范围是指矿井井口以下高低压供电系统、通讯信号系统、监测监控系统的各种电气设备、器材、设施在选型、安装、测试、使用、维护、检修和拆除过程中的综合管理及各种电气仪表等的电气安全管理。二、各单位(煤矿管理公司、工程处,以下同)要配齐机电负责人、机电(技术)专业管理部门及专业管理人员,各矿井要配齐专职机电负责人、机电专业管理(技术)科队及专业技术人员。矿井的机电负责人(机电矿长、机电副总)对矿井电气安全管理负总责,机电管理部门(科、队)是矿井电气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矿井下电气安全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是井下电气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本矿井下电气安全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内业资料的建立和管理。三、各矿井要建立健全电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按要求编制井下供电设计报告并按规定审批;各项电气安装、检修工程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审批,认真贯彻落实,存档备查。四、井下电气安全是矿井安全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尤其是各级机电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定期下井,深入现场,加强对井下电气设备的管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井下电气设备安全运行。五、矿井要设立电气技术组,配备专职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井下供电系统的设计、电气设备选型,用电负荷调整及短路、过流、漏电保护的整定值计算,审核电气设备检修安全技术措施,绘制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矿井接地系统图。井下供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要根据系统的变化及时修正。电气技术组负责开关整定值计算,并下达整定通知单,技术员(专职电工)负责开关保护装置的整定,并认真填写开关整定牌,要严格按照整定值通知单整定,严禁随意放大整定值,防止烧毁电动机或越级跳闸。六、各单位要建立电气试验制度,必须建立电气试验室,配备具有资质的试验人员和合格的测试仪器,负责井下开关保护装置的检测调试、高压电缆的泄露和耐压试验、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检查、井下接地网接地电阻值测定及其它电气试验工作。 七、对井下使用的各种电缆、接线盒、按钮、电铃、防爆灯等小型电器要实行专业化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对电缆和各种小型电器的编号、保管、领取、发放、回收、修理、试验等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台帐,做到数量清,状态明;帐、卡、物一致,使用合理。八、要加强井下电气事故管理,完善电气事故登记、追查、分析和报告制度。发生电气事故,要及时组织追查、分析和处理。九、各单位要严格遵守“井下电气防爆管理制度”,矿井必须设立防爆检查组,配备专职防爆检查员,井下区队配备兼职防爆检查员。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不留死角。十、井下电气设备的选型及选用,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必须符合“电气防爆管理规定”, 入井前必须经防爆检查员进行详细检查,证件齐全、防爆性能符合标准,十一、新产品进行工业性试验以及从国外进口的设备,没有取得国家认可的“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一律不得下井使用。否则,必须经过论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十二、在井下进行摄影、摄像、焊接等非防爆设备和仪器操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方可下井使用,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444条有关规定。十三、井下高压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选择性漏电和欠电压释放保护。井下低压馈电开关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分开关二台以上(含二台)的供电系统,分开关 应有选择性漏电保护。直接控制低压电动机的开关应具有短路、过负荷 、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电动机绕组有温度传感元件的,控制开关应有温度保护:小容量控制开关(如QC83系列等)必须装设电动机综合保护器;具有软启动功能的控制开关也应具备上述保护功能。十四、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十五、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十六、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十七、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十八、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十九、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二十、36V以上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和橡套(或塑料)电缆的接地芯线和金属屏蔽套等必须可靠接地。所有必须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装置都要和总接地网连接,禁止将几台设备串联接地,也禁止将几个接地部分串联。二十一、主、副水仓必须各设一主接地极。二十二、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二十三、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二十四、矿井应按附表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附表 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检查、调整规定检查、调整项目检查周期备 注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每月1次每日应由分片负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每6个月1次负荷变化时应及时整定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每年1次主要电气设备绝缘电阻的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1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外部检查每季1次每周应由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部和悬挂情况移动式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绝缘检查每月1次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责电工检查1次外皮有无破损接地电网接地电阻值测定每季1次新安装的电气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的测定投入运行以前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二十五、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提升运输管理制度为了强化龙煤矿建公司提升运输系统管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确保矿井生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一、主提升设备管理制度1、主提升设备各环节的运行和维护都必须责任到人,实行包机制;各单位(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机电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运行维护责任制、包机制度和实施办法。2、主提升设备维修工要按机电设备完好标准要求进行维修保养,提高设备完好率。3、提升设备及各种保护装置在运行时,都必须遵守规程第380条第436条的规定。4、主提升设备运行,需检查的部位及内容如下:(1)电机振动、温度、噪音、电流、碳刷、对轮情况等;(2)测速发电机振动、温度、噪音、皮带、电压与速度的关系情况等;(3)测速磁块、传感器、轴编码器的固定、对轮情况等;(4)电阻器螺丝齐全、紧固情况;换相器螺丝齐全、紧固,导电带、消弧装置完好无损,各接点、触点接触良好,压缩行程适中;真空高压换向器的真空管不变色,接触周期性好,过电压保护可靠;(5)钢丝绳安装、运行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6)安全回路各种保护闭锁可靠,故障检测显示正确;(7)脚踏开关、过卷开关、松绳保护、栅栏门闭锁、满仓保护装置、闸间隙保护装置、深度指示器失效保护装置、润滑油有超温保护、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8)过流、欠压保护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制动油过欠压保护情况等;(9)立井安全门、罐位、提升信号联锁关系正确,动作可靠情况;(10)制动系统油压、二级制动油压、残压、二级制动时间、贴闸油压、闸间隙、闸块厚度、油位、电磁阀、温度等符合要求;(11)提人、提物、检修、事故信号显示正确;(12)井口与井底和绞车房直通电话工作正常;(13)电气制动装置工作正常;(14)操作台各操作手柄操作灵活可靠,仪表齐全,指示正确。(15)滚筒无开焊、裂纹、变形,各部位螺丝齐全、紧固,运转无异响,各处轴承或轴瓦(铜瓦)润滑良好,不缺油,不发热、无异响;(16)离合器啮合紧密,油缸不漏油,闭锁良好;定车器无损坏,深指器润滑良好;(17)减速器运转平稳,不震动,无异响,油量适中,油质清洁,油温不超过50,各部位螺丝齐全、紧固;(18)润滑泵运转平稳不震动,无异响,电机不发热;油路畅通,油压符合规定,润滑良好;(19)提升容器框架不变形,锈蚀磨损不超限,铆接牢固,其它铁板锈蚀变形不超限,各部位螺丝齐全、紧固;挡车器灵活、可靠,扶手牢靠,保护伞固定可靠;(20)抓捕器动作灵活,安全门、罐道、天轮、防撞梁及托罐装置符合要求;(21)提升吊挂装置连接良好,锈蚀磨损不超规定;(22)提升设备的铭牌和标志牌齐全清晰;(23)提升设备接地线、接地极、接地敷设方式等要符合规程的标准要求。5、主提升设备的保护和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有专职人员检查试验一次;发现问题,必须立即处理,检查和处理结果都应留有记录。6、要求每旬测量一次闸瓦间隙、贴闸油压,贴闸油压值应根据液压站工作压力计算得出,若贴闸油压低于计算值,应重新调整闸瓦间隙,检查制动闸,确保制动力矩满足要求。7、提升钢丝绳的选型、购置、使用、试验、检查维护等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执行。8、立井提升容器与提升钢丝绳的连接,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对楔形连接装置进行编号建档管理,按规程规定定期探伤和更换。9、任何人不许在提升绞车运行过程中对绞车保护装置进行调整、拨动,如发现问题立即报告专职维修人员进行处理。 二、斜井运输系统管理制度1、倾斜井巷的提升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由使用单位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矿车、连接装置、保险装置(包括保险绳、挡车器等)、信号、地轮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2、运送物料时,每次开车前把钩工必须检查牵引车数、车辆的连接和装载情况;牵引车数超过规定、连接不良或装载物料超高、超宽时,严禁提升。 3、严禁锁口圈、碰头不完好或不齐全的矿车投入使用。 4、倾斜井巷的提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不作业"制度。 5、倾斜井巷内必须设置能够阻止矿车跑车的挡车器,挡车器应按如下规定设置: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安设一组:在变坡点处安设一组(含下部各车场);挡车器应当经常处于关闭状态,过车时才准打开。 6、倾斜井巷内禁止吊钩作业;特殊情况需要吊钩作业时,必须制定相应措施,经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方可执行作业:吊钩作业必须设置可靠的临时阻车器。 7、倾斜井巷的提升,必须有齐全、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提升作业严格按信号指令执行;非危险情况,禁止用其他方式(如喊话、敲打管子等)代替提升信号。 8、绞车司机和信号把钩工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严格现场交接班制度。 9、严禁任何人员爬、蹬、跳车。 10、提放车辆时,车辆行进方向的前端必须挂上时亮的红灯,否则禁止提升。 11、钩头及保险绳头的插接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径的20倍,保险绳的制作长度应以牵引矿车的长度值为依据,不得因过长拖于地上导致保险绳损坏。 12、主提升道必须安设托绳轮(辊),托绳轮(辊)的设置间距为25M。 13、钢丝绳和连接装置应当定期检验,检验要求按煤矿安全规程第398、399、40、402条的规定执行。 14、钢丝绳的更换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01、405、406、407、408条的规定执行。三、小绞车管理制度1、小绞车运输必须做到"四有、三好、二落实"。四有:有阻车器和栓车器、有地滚、有躲避峒、有声光兼备信号;三好:小绞车设备完好,基准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二落实:岗位责任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 2、小绞车司机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五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打结、断丝超限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 3、挂钩工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到"五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重车装得不标准不挂;超车数不挂;提升巷道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一定要对钩头、插销、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小绞车无余绳后方可发信号开车。 4、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 5、斜巷运送物料如果超长,料车必须用专用的多环链连接器连接,严禁用其它物品代替。 6、小绞车斜巷应符合设计,巷道支护应达到合格品,矿车到斜巷突出部分的最小距离不小于250mm,不得有片帮,漏顶现象。7、小绞车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二次保护绳符合规定并安设牢固。8、运输轨道敷设要达到合格品,达到平直、稳固、枕木不悬空。9、小绞车斜巷有起伏,绳磨帮壁时,要设绳轮,数量以不磨绳为准。10、凡小绞车斜巷上车场距变坡点12m处必须装设阻车器,阻车器必须性能可靠,动作灵活,操作方便,阻车器必须经常处于阻车位置。 11、凡小绞车斜巷从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处要装一道挡车门,当车通过时方准打开,过后立即关闭。 12、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安设挡车门,且距工作面迎头或扒装机不得超过10m。13、小绞车滚筒中线应与绞车提升巷道中线重合,安装平稳牢固,方便操作。不爬不咬绳,不跳绳,排列口整齐。  14、掘进上山小绞车(反拉绞车)应安装在直道外则,反滑轮必须安设牢固,二次保护绳符合标准要求。15、小绞车使用期在3个月及其以上的,其绞车基础应砼浇灌,低于3个月的可用戗压柱固定或用地锚杆固定。16、小绞车信号声光要兼备,符合五小器完好要求;使用的电铃,三通、打点器和操作按钮等防爆率达到100%,并要集中上板、排放整齐。17、钢丝绳直径应符合绞车技术要求(或经验算)符合安全规程规定。18、小绞车要实行专人定期检查维修,每周不少于一次,钢丝绳、联接装置、地轮、安全设施每周检查不少于2次;要有专人负责做好记录。停送电操作管理制度1、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2、在停电的设备或线路上进行作业,停送电操作必须由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的电工操作。3、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电气维修工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高压电气设备维修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4、在停电操作前,应将停电原因和影响范围汇报机电井区(段、队)长或值班领导,由机电井区(段、队)长或值班领导向调度室汇报,并征得同意后由调度员下达停电命令。5、所有的停送电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必须经过专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6、所有开关跳闸后应查明原因,若过负荷跳闸可试送1-2次,若短路或漏电严禁送电;所有停电操作必须执行“谁停电谁送电”的制度,并在停电设备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标志牌。7、所有的停送电工作,均实行停送电工作票制度,并经作业单位机电专业领导批示。8、开关进行分闸后,不管在井下任何地点,进行验电、放电之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小于1%时,方可操作。9、负责停送电的电工,必须熟悉维护范围内的供电系统,设备运行情况、结构性能、保护原理、电缆分布和触电急救知识等。10、当发生人身触电、电气火灾等危及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有权立即停电,断开有关控制设备的电源,避免事故扩大,但事后要迅速汇报给调度室。11、变电所在无人操作或检修时,前后门必须同时上锁,防止闲杂人员进入,钥匙由机电井区(段、队)专职人员负责保管。12、电气设备正常停电顺序必须从负荷侧至电源侧逐级停电,送电顺序必须从电源侧至负荷侧逐级送电;每次停、送电操作后,必须检查确认开关的分、合状态。13、在各配点的低压电气设备和馈电线上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停电、验电、放电等程序,对隔离开关使用安全锁具并上锁,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志牌,只有执行这项作业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标志牌,解锁后送电,必须做到“谁停电,谁送电”;严禁约定时间送电。14、要避免在同一电缆线路或同一移变负荷侧停电时,同时出现两点及以上多点作业。15、对于在停电操作前已经停电的设备或电缆线路上进行检修作业,仍需严格按照规程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停电、验电、放电、上锁、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牌,对已经停电的馈电开关必须操作机械脱扣按钮来停止运行,并开盖检查开关确已断开。16、漏电保护跳闸后,应查明原因和故障性质,及时排除故障后才能送电,禁止甩掉漏电保护强行送电。机电运输事故追查制度1、为了保证机电运输系统安全运行,对发生的各类事故必须及时进行严肃认真的分析追查,以便从中汲取经验教训,杜绝或减少同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此制度。2、机电运输责任事故的定性:由于操作维修不当,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机电运输管理制度等行为造成的设备损坏或形成重大隐患,造成经济损失,定性为机电运输责任事故。3、一般机电事故由基层单位进行分析、追查。4、特大、重大机电运输事故必须呈报管理公司(矿建处)。5、对于较大故障(损失较大、或影响较大)、频繁发生的故障;各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的机电专业领导必须组织分析,查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6、机电事故发生后;各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领导必须立即上报公司、基层单位不得拖延和隐瞒。7、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预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发生重大机电事故者,事故发生后处理或补救及时,防止事故扩大或在事故抢救中有突出贡献者,由煤矿管理公司(矿建处)核实后给予适当的奖励。8、对于导致机电事故的责任者、隐瞒事故情节的当事人,按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9、对机电运输事故的追查分析要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发生的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的责任者得不到处理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预防此类事故的措施不放过;教训不汲取不放过。10、所有管理人员、员工在事故发生后都必须实事求是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和编制事故情节,不得随意更动事故现场设备、设施状态,以免给事故分析追查造成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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