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防汛减灾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精选5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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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防汛减灾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精选5篇).docx
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学校防汛减灾安全应急预案范文(精选5篇) 应急预案是指在自然灾难、重大事故、环境危害和人为破坏等突发大事发生时的应急管理、指挥和救援预案。它一般应以全面的防灾规划为基础。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校防汛减灾平安应急预案的文章5篇 ,欢迎品鉴! 学校防汛减灾平安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应急处置我园内可能发生的食品卫生人身平安和健康事故,确保事故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造成的损失,切实保障师生的生命平安,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促进学校训练的健康进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1)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负责统一决策、组织、指挥园内突发公共大事的应急响应行动,下达应急处置工作任务。重大问题准时向训练局请示报告。 2)医疗抢救组:当发生食品卫生人身平安和健康事故时,应马上向就近医疗机构发出医疗求援,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准时坚决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状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2、机构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指挥食品卫生人身平安和健康事故处理,协调各方力气进行应急救援,掌握事态进展。统一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尽快恢复学校正常训练、教学秩序。 定期组织园内食品卫生平安工作总结、研讨,形成评估和反馈看法,并负责对学校食品卫生平安工作的年度考核与评价。 二、日常工作开展: 1、完善制度。在训练局下发有关制度和工作看法的基础上,要求对本园食品卫生平安制度进行全面修订完善。 2、强化督查。在领导小组的详细指导下,以各项食品卫生制度落实为重点,结合我园其它平安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督查,督查结果以通报形式反馈到学校。 3、落实职责。园长为学校食品平安第一责任人,平安监督员为直接责任人,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分别在自己的岗位职责内负责。 4、加强训练。加强对父母、幼儿食品卫生学问的宣扬训练,丰富卫生学问,增加卫生熟悉,提高自觉性和责任感。 5、添置设备。学校要对比配备标准,逐步完善和提高食品卫生设施的配备。 三、事故应急处理。 1、报告制度。食品卫生人身平安和健康事故发生后必需准时报告。详细为:师生发觉少量(5人以下)轻度症状(如呕吐、腹泻)准时向组长报告;发觉较严峻食品卫生事故(指消失严峻食物中毒症状者或消失5人以上相同症状的群体发病状况,下同),应马上向训练局或卫生监督局报告,同时马上启动学校食品卫生平安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理中依据实际状况建立定时报告制度。 2、救援措施。一旦发生较严峻学校食品卫生人身平安和健康事故,由园长负责救援指挥。园长应当机立断,马上启动学校应急预案,根据预备方案,各就各位,组织救援行动。初步摸清症状,群体发病的还应彻查事故缘由,排查发病人员,并建立动态性名册,防止遗漏。 3、医疗救援。学校发生较严峻食品卫生人身平安和健康事故,应马上向就近医疗机构和卫生防疫部门发出医疗求援,并拨打"120'医疗抢救电话。要准时坚决将发病人员送到医院抢救。主动向医疗人员报告发病状况,做好秩序维护等工作。 4、联系父母。学校发生较严峻食品卫生人身平安和健康事故,应准时与发病同学父母取得联系,照实说明发病状况,不盲目猜想。做好同学父母思想安抚,防止过激行为发生。设立家校联络处,准时解答父母提出的问题,力所能及地为父母做好服务工作。 5、病源爱护。学校发生较严峻食品卫生人身平安和健康事故后,应马上封存食堂菜肴样品、可疑食品,以便准时查找致病缘由。 6、人员调度。事故应急处理人员由领导小组组长统一调度,办公室详细支配,必要时可向卫生防疫部门抽调人员支援事故处理。明确分工,落实职责,听从指挥,确保到位。 7、公开信息。保障广阔师生和父母在事故发生和处理过程中的知情权,准时、精确做好公开信息,并照实向上级部门汇报,不瞒报、谎报。对一些谣传也要准时澄清,避开不必要的误会。 学校防汛减灾平安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准时掌握和消退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其危害,指导和规范各类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最大程度地削减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平安。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和国家突发公共大事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分级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划分为特殊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和一般(级)四级。 其中,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主要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集中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集中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集中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并有集中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觉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集中趋势,或发觉我国已毁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大事。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消失输入性病例,严峻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平安的大事。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峻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难、事故灾难或社会平安等大事引起的严峻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大事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5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状况要准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觉、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根据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坚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大事做出快速反应,准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要充分敬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供应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加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处理。 2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卫生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并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成立地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和实际工作需要,打算是否成立国家和地方应急指挥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 2.1.1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负责对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作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 2.1.2省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由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成,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作出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决策,打算要实行的措施。 2.2日常管理机构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军队、武警系统要参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结合各自实际状况,指定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的协调、管理工作。 各市(地)级、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的日常管理工作。 2.3专家询问委员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专家询问委员会。 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专家询问委员会。 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力量培训,提高快速应对力量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时,要听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支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3.1监测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掌握、卫生监督和出入境检疫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日常监测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主动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供应的监测信息,根据公共卫生大事的发生、进展规律和特点,准时分析其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进展趋势,准时做出预警。 3.3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根据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气构、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爱护监测机构、训练机构等有关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责任报告单位。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气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开业医生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责任报告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准时、精确地报告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其处置状况。 4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4.1应急反应原则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进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状况和预防掌握工作的需要,准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掌握大事,削减危害和影响。要依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性质和特点,注意分析大事的进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大事,应准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集中的大事,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准时撤销预警。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在学校、区域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要高度重视,可相应提高报告和反应级别,确保快速、有效掌握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维护社会稳定。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要实行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掌握事态进展。 事发地之外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状况通报后,要准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气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预备,实行必要的预防掌握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听从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4.2应急反应措施 4.2.1各级人民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处理。 (2)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与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急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平安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掌握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打算,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打算,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打算。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依据污染食品集中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掌握区域。 (4)疫情掌握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淌人口管理:对流淌人口实行预防工作,落实掌握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实行就地隔离、就地观看、就地治疗的措施,对亲密接触者依据状况实行集中或居家医学观看。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亲密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准时主动、精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意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峻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2.2卫生行政部门 (1)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专家询问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的级别。 (3)应急掌握措施:依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 (4)督导检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对全国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省、市(地)级以及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察和指导。 (5)发布信息与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准时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信息或公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时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状况。对涉及跨境的疫情线索,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向有关国家和地区通报状况。 (6)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新发觉的突发传染病、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大事,组织力气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准时组织全国培训。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7)普及卫生学问。针对大事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学问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力量,消退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进行大事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处理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大事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状况、所实行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2.3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一般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准时排解或确诊。 (2)帮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做好医院内现场掌握、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而引起身体损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阅历。重大中毒大事,根据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6)开展科研与国际沟通:开展与突发大事相关的诊断试剂、药品、防护用品等方面的讨论。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4.2.4疾病预防掌握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信息报告:国家、省、市(地)、县级疾控机构做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和方案,地方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方案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大事累及人群的发病状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掌握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亲密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并向相关地方疾病预防掌握机构通报状况。 (3)试验室检测:中国疾病预防掌握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掌握机构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在地方专业机构的协作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分送省级和国家应急处理功能网络试验室检测,查找致病缘由。 (4)开展科研与国际沟通:开展与突发大事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讨论。开展国际合作,加快病源查寻和病因诊断。 (5)制订技术标准和规范:中国疾病预防掌握中心帮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全国新发觉的突发传染病、不明缘由的群体性疾病、重大中毒大事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6)开展技术培训:中国疾病预防掌握中心详细负责全国省级疾病预防掌握中心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应急培训。各省级疾病预防掌握中心负责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掌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4.2.5卫生监督机构 (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状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帮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2.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1)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气,协作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准时上报口岸突发公共卫生大事信息和状况变化。 4.2.7非大事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地区应依据其他地区发生大事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进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亲密保持与大事发生地区的联系,准时猎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预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特地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掌握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学问宣扬和健康训练,提高公众自我爱护意识和力量。 (6)依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打算,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3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分级反应 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详细标准见l.3)应急处理工作由国务院或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医疗卫生应急、信息发布、宣扬训练、科研攻关、国际沟通与合作、应急物资与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国务院可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成立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指挥部,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组织协调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大事的应急处理工作。 特殊重大级别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超出本级应急处置力量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准时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供应指导和支持。 4.4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隐患或相关危急因素消退,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埋伏期无新的病例消失。 特殊重大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特殊重大以下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恳求,准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反应的终止的分析论证供应技术指导和支持。 5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处理状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大事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状况、所实行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阅历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嘉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参与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民政部门对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中勇敢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5.3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预防、报告、调查、掌握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抚恤和补助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加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与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依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赐予补助。 5.5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结束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赐予补偿。 6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应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监测和预警工作,加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队伍建设和技术讨论,建立健全国家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预防掌握体系,保证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当开展。 6.1技术保障 6.1.1信息系统 国家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决策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担当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的方式进行实施。 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救治机构与疾病预防掌握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6.1.2疾病预防掌握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疾病预防掌握体系。各省(区、市)、市(地)、县(市)要加快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气构疾病预防掌握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快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机制;健全掩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掌握机构基础设施和试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掌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试验室检测检验力量。 6.1.3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根据"中央指导、地方负责、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国情、掩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进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6.1.4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国家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力量和水平。 6.1.5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救治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 6.1.6演练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演练。 6.1.7科研和国际沟通 国家有方案地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相关的防治科学讨论,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试验室病因检测技术、药物治疗、疫苗和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等,尤其是开展新发、罕见传染病快速诊断方法、诊断试剂以及相关的疫苗讨论,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同时,开展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技术的国际沟通与合作,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装备和方法,提高我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整体水平。 6.2物资、经费保障 6.2.1物资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物资和生产力量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大事时,应依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准时补充。 6.2.2经费保障 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经费。应依据需要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工作赐予经费支持。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乐观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工作。 6.3通信与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依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6.4法律保障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处理过程中消失的新问题、新状况,加强调查讨论,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法律和规章体系。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等规定,依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损失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5社会公众的宣扬训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学问的普及训练,宣扬卫生科普学问,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大事。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学问和卫生科普学问方面的作用。 7预案管理与更新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觉的问题准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需要和本预案的规定,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详细工作预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条例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状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大事应急预案。 8附则 8.1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消失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状况。 群体性不明缘由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消失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临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缘由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大事。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觉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觉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觉,在我国尚未发觉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毁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学校防汛减灾平安应急预案 为了保证此次六一庆祝活动顺当进行,确保老师和幼儿的平安,确保我园幼儿度过一个欢快、祥和、平安的节日,特制定本次活动平安应急预案:提高熟悉,加强领导,坚固树立"平安重于泰山'、"防患于未然'的平安意识,高度重视平安保障工作,做好庆祝活动过程中各种突发性大事的应急处理。 一、幼儿园平安工作小组成员: x老师,x老师,x老师.学前班x老师,中班x老师,小班x老师,宝宝班x老师 二、详细要求: 1、幼儿园召开全体老师会,要求老师提高平安防范意识。与家长共同严格加强对幼儿的爱护。班主任以及老师们各守各班,加强幼儿平安训练工作。 2参与演出或看演出的幼儿及家长,留意平安,防止突发大事的发生。3有开车来的家长,请把车停在小区不阻碍交通且平安的地方并排列整齐。 三、平安事故应急处理机制: 1行进路途中的交通平安事故: (1)爱护现场,立即拨打110,122,120报警求救电话。 (2)做好最佳的自我爱护措施。 2会场内的事故 学校防汛减灾平安应急预案 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健康地学习、工作、生活,促进学校各项工作顺当开展,防止平安事故发生,切实有效降低和掌握平安事故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学校实际动身,特制定本突发大事应急预案。 一、突发大事应急处理的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突发大事',主要是指突然发生并严峻危及学校财产平安、师生生命和财产平安、校内秩序和公共平安,需要学校及有关部门马上实行应对措施,并加以处理的大事。 如重大的自然灾难事故,校内发生的群打群殴、爆炸、绑架、暴力损害等恶性刑事案件,群体性中毒大事,群体性传染性疾病等公共卫生大事,重大交通事故,重大火灾、房屋倒塌等平安事故,学校领导和全体师生员工要以剧烈的责任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严厉仔细地对待突发大事,要警钟长鸣,始终把师生的平安训练工作放在首位,以防为主,防控结合。 二、详细突发大事的应急预案 (一)校内发生火灾、漏电、房屋倒塌等特大平安事故的应急预案 1、切断电源。 2、发生火警,先以灭火器扑灭;火势扩散,急打"119'房屋倒塌且有师生埋入,急打110,并有组织地进行抢救。 3、快速向突发大事领导小组报告。 4、开通全部平安通道(平安通道要有明确标志,并在师生在校期间24小时开通),学校教职员工组织同学快速撤至平安地带。 5、协作消防、医院等单位,做好自救工作 6、尽可能爱护好现场,做好有关证人证事记录。 7、凡凡被上级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坚决无条件的撤出同学,马上封存,拉上警戒线禁止人员靠近,撤出的同学搬到平安校舍或搭建活动板房上课。学校的危墙马上拆除,修建结实符合要求的围墙或修建铁艺墙等,消退平安隐患。危急设施设备快速检测修理,以达到标准要求,不能修理者马上封存,禁止使用,确保师生平安。 8、确定各班应急逃命路线及平安场所,确保有灾情有序撤离。 (二)校外不法人员进入校内实施暴力或抢劫大事应急预案 1、在确保校门24小时上锁,来人问明状况后方可放行。 2、来人不履行登记手续,强行闯入,门卫应力加阻挡,不得放行。 3、来人已闯入校内,门卫追逐不及,应马上电话通知有关部门领导,准时将闯入者清逐出校门。 4、校内发觉不法分子袭扰、行凶、行窃、斗殴、抢劫、劫持人质、放火、破坏公私财务的应马上实行下列处置方法: 快速报警(110)。 快速报告学校突发大事领导小组。 对不法分子进行劝阻或制服,爱护在场师生平安。 为防止不法分子逃跑,在制止、制服其前应关闭校门。 马上将受伤师生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作好师生的思想工作。 5、记录不法分子的体貌特征和其他犯罪情节,收集不法分子施暴的凶器,爱护好现场。 6、组织校内力气,协作上级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三)突发公共卫生大事的应急预案 当社会上消失流行病疫时,凡师生中消失与该病相像病症时,各班主任要立刻报告校领导,并准时与该同学的家长取得联系,在家长的伴随下去医院诊治,一经确认是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时,学校要实行下列措施: 1、学校要快速照实报告上级有关部门。 2、对该同学所在班级及任课老师办公室进行布控,对全校公共场所,尤其是布控区域进行严格的消毒。 3、坚决杜绝染病同学带病来校。染病同学来校上课时,必需有收治该同学的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其已康复,并不存在传染危害后,方可来校上课。 4、学校要依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和指导下,实行必要的防范及爱护措施。 (四)地震、洪灾等自然灾难的应急预案 发生自然灾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