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docx
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企业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平安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削减生产安. 企业是社会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单位,也是平安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法应当履行的平安生产法定职责和义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削减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平安,依据国家、省、市平安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建立平安生产责任(目标)制度 企业必需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制度、平安生产目标管理制度,并将本单位平安生产责任目标分解到各部门、各岗位,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平安生产的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平安生产工作负组织实施、综合管理监督责任;企业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平安生产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企业从业人员对平安生产工作负岗位责任。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绩效量化考核制度,对平安生产责任目标完成状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与职务任免、劳动酬劳挂钩。 其次条? 保证平安生产资金投入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提取平安生产专项费用,并纳入本单位全年经费预算,不得挪作他用。高危行业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省规定标准提取平安生产专项费用,并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 企业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三条? 设置平安机构和配备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急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平安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主任等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 ? 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工业企业、交通运输企业、港口企业或同时容纳100人以上(人均活动面积不少于3平方/人)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配备平安主任或者托付平安中介服务机构供应平安生产管理服务。 第四条? 制定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企业应当健全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平安生产档案。 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应包括投入保障、工作会议、责任目标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培训训练、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和报告、重大危急源登记备案和管理、危急性场所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危急作业和设备设施操作规程、危急物品管理、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和报废管理、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处理、平安评价、职业卫生管理、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体系管理、消防(掌握室)值班等保障平安生产的内容。 平安生产档案应当包括企业的基本概况、平安生产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平安管理人员的姓名及联系方式、生产工艺操作规程、主要危急危害因素、重大危急源隐患、特种设备平安技术状况、事故应急处置方法和预案、平安检查和隐患整改、平安资金投入、员工平安训练状况、职业健康监护、平安生产活动记录、事故发生缘由及处理状况等内容。 第五条? 组织平安生产培训训练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平安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平安生产学问和管理力量。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平安生产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平安主任应当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平安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特地的平安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企业对在岗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平安生产训练和培训,未经平安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应当对新进从业人员,离岗三个月以上或者换岗从业人员,采纳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有关操作人员在上岗前进行平安生产训练和培训。 企业应当制订平安生产训练培训方案,建立训练培训档案,照实记录训练培训状况。 第六条? 具有平安生产许可资质和证照 国家实行平安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按规定取得平安生产许可、审批手续(含登记备案)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建设、中介等活动;取得行政许可后,不得擅自降低或者转变原有须持续具备的平安生产许可条件,不得出借、出租、转让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冒用平安生产相关证照。 平安生产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事项名录附后。 第七条? 开展危急源辨识评价和平安隐患排查治理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存在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及重点环节、部位重大危急源建立普查建档、风险辨识、定期检查、检测和监控预警制度。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本企业重大危急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及有关平安措施、应急救援预案报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并至少每半年报告一次重大危急源的监控措施的实施状况。 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对本企业的平安生产状况检查,并建立平安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监控责任制、资金专项使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分类登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及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等各项工作制度;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应急方案,明确专人负责,实施监控治理,准时消退事故隐患;定期向安监和有关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准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企业应当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觉的事故隐患准时实行措施,重大事故事故治理后须经安监和有关部门审查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对非本单位缘由造成的事故隐患,不能准时消退或者难以消退的,应当实行必要的平安措施,并准时向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嘉奖制度,对发觉、排解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赐予嘉奖和表彰。 第八条? 供应符合平安条件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环境 企业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平安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平安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工作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平安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平安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纳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平安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应当设置区域警示线、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急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急部位,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平安警示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施工现场临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建筑施工现场的运输道路、机械设施、供水排水、供电系统、材料堆放、脚手架、工作平台、食宿场所等,应当符合平安生产要求。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掩盖物和施工标志。 第九条? 配置符合平安标准的生产设备设施和器材用品 企业应当在有较大危急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使用冲、剪、压、切设备和木加工机械等设备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安装有关平安防护装置;平安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生产平安的工艺、设备、设施;对平安设施、设备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企业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急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应当由取得制造许可的生产单位生产。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平安标准的游乐设施及其配套设施,并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修理和改造;定期对游乐设施进行平安检验。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平安留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留意的显著位置。应当依据特种设备使用需要,配足特种设备操作人员。 施工单位选购、租赁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施工现场的平安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需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修理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准时报废。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户外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建筑标准和本市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设置广告;建立平安检查和修理制度;遇有台风、汛期等特定气候条件,应当事前做好相应的平安防范措施。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以及规定(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章(GB11651)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训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的选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报废等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 落实危急作业(活动)的平安管理措施 企业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接近高压输电线路作业、在密闭空间内作业,以及开展高危文体旅游活动等危急作业和活动,应当制定危急作业(活动)的平安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支配特地人员负责现场平安管理,指导并监督操作人员和活动参加人员(游客、观众等)严格根据平安操作(活动)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活动)。作业前,负责现场平安管理的特地人员应当就作业平安要求向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平安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具体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公共消遣场所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严禁在公共消遣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修理作业。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公共消遣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平安工作方案和平安责任制度,明确平安措施、平安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群众性平安宣扬训练;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平安,消退平安隐患;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实行掌握和疏散措施,确保参与活动的人数在平安条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平安检查设备,对参与活动人员进行平安检查;落实医疗抢救、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应当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平安标准和平安规定;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供应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平安秩序。 游泳池、海滨游泳场等游泳场所的责任管理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救生人员;配备与游泳场所相适应的救生设备和器材;设有能通观全场的监视(指挥)台、通讯联络广播设施和载有管理规章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告示牌;海滨游泳场应当设置表示危急区域的标志和平安网。 危急作业(活动)种类名录附后。 第十一条? 执行危急物品平安管理制度 企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急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急物品的经营、运输、燃放,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必需建立、健全危急化学品特地的平安管理规章制度,实行牢靠的平安措施,保证危急化学品的平安。 危急化学品包装管理制度。危急化学品的包装必需符合规定和标准的要求。危急化学品包装的材质、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急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便于装卸、运输和储存。 作业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应当依据危急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讯、报警装置,及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平安设施、设备,并根据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正常适用平安运行要求。 平安操作规程。维护、检修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必需严格根据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应当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平安检测、评价制度。生产、储存、使用危急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进行一次平安评价。平安评价报告应当报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从事使用高毒物品作业的单位应当定期对高毒作业场所进行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检测和职业中毒危害掌握效果评价。 销售及流向登记制度。不得销售没有化学品平安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平安标签和警示标识的危急化学品;危急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急化学品,其总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量;剧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对剧毒化学品的产量、流向、储存量和用途照实记录;发觉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或者误售、误用时,必需马上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专用仓库专人管理制度。危急化学品必需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需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急化学品出入库,必需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急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危急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平安、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储存设备和平安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废弃处置制度。危急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急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得留有事故隐患。 运输管理制度。通过大路运输危急化学品,托运人只能托付有危急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必需配备押运人员,并随时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急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度方面的有关规定,不得超装、超载;道路危急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实行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危急货物不得与一般货物混装。专用车辆应当根据国家标准(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专用车辆应当依据所运危急货物的性质配备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平安防护设施设备。危急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在危急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依据危急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一般货物混合存放。 第十二条? 担当合作经营的平安管理义务 企业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供应具备基本的平安生产经营条件,并报有关部门批准和验收合格的建筑物;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未取得平安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为其供应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 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企业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特地的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商定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企业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两个以上企业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平安的,应当签订平安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实行的平安措施,并指定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平安检查与协调。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平安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平安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平安生产担当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平安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听从管理导致生产平安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担当主要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托付管理单位统一管理。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平安职责,并按物业管理托付合同的商定,督促、指导业主或者用户做好消防平安工作。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有关平安管理法律、法规的宣扬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制度,对转变房屋承重结构的行为进行监督、劝阻,或者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做好防止物业管理区域内高空坠物等平安防范工作。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急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供应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 第十三条? 做好生产平安事故应急和处理工作 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操作岗位应急处理措施,并向区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急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建立特地的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按规定签订抢救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以保证正常运转,并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相关企业和供应公共服务的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或者与周边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负责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马上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或者实行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削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规定时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公共消遣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平安疏散。 第十四条? 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和平安权益 企业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平安、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向从业人员照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急危害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平安事故伤亡依法应担当的责任;企业必需依法参与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并对从业人员因工作患病事故损害或者患职业病供应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为从业人员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训练培训,使其把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平安生产学问,提高平安生产技能,增加事故预防和应急自救力量。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平安卫生制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定期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企业应对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实行特别劳动爱护政策,禁止支配特别劳动爱护从事禁忌工种范围内的劳动,禁止使用童工。 从业人员对所在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劳动爱护条件不完备、事故隐患不排解、平安生产条件不具备的生产作业场所或发觉直接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状况时,有权拒绝进入现场、停止作业或者在实行可能的应急措施前撤离作业场所;有权对本单位的平安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判、检举、控告,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平安生产工作提出批判、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在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或者实行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因生产平安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十五条? 协作政府部门进行平安监管 企业对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统称平安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及受聘专家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协作,不得拒绝、阻挠;不得供应虚假状况或者拒绝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平安问题;不得拒不执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平安检查生产监察员的平安监察指令;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不得擅自启封或者使用;不得迟报、漏报或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有意破坏事故现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供应有关状况和资料;不得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不得在事故调查中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单位负责人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在事故发生后逃匿。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平安生产主体责任参照本规定执行。 企业违反本规定未履行平安生产主体责任的,由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理,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和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企业,应当列入黑名单,挂牌督查,直至停产停业整顿。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平安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社会公开致歉。 党务工作制度 班级规章制度 文员职位描述 第 12 页 共 1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