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docx
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X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X小区消防平安管理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物业小区消防平安管理制度(一)消防平安训练、培训制度1、每年以创办消防学问宣扬栏、开展学问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平安意识。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 物业小区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一)消防平安训练、培训制度 1、每年以创办消防学问宣扬栏、开展学问竞赛等多种形式,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平安意识。 2、定期组织员工学习消防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治火。 3、各部门应针对岗位特点进行消防平安训练培训。 4、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使用人员应进行实地演示和培训。 5、对新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因工作需要员工换岗前必需进行再训练培训。 7、消控中心等特别岗位要进行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二)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1、落实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2、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每日对公司进行防火巡查。每月对单位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3、检查中发觉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防火检查记录,并根据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4、检查部门应将检查状况准时通知受检部门,各部门负责人应每日消防平安检查状况通知,若发觉本单位存在火灾隐患,应准时整改。 5、对检查中发觉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准时整改的,依据奖惩制度赐予惩罚。 (三)平安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1、单位应保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平安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2、应按规范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3、应保持防火门、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 4、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平安出口上锁。 5、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掩盖。 (四)消防掌握中心管理制度 1、熟识并把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精确快速。ft>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状况、事故处理等状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觉设备故障时,应准时报告,并通知有关部门准时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中心内线电话,非消防掌握中心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中心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觉火灾时,快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部门主管。 (五)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日常使用管理由专职管理员负责,专职管理员每日检查消防设施的使用状况,保持设施干净、卫生、完好。 2、消防设施及消防设备的技术性能的修理保养和定期技术检测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设专职管理员每日按时检查了解消防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运行记录,听取值班人员看法,发觉特别准时支配修理,使设备保持完好的技术状态。 3、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安部参与,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测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它消防设备的测试,依据不怜悯况打算测试时间。 4、消防器材管理: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常常检查,发觉丢失、损坏应马上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六)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1、各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准时予以消退。 2、在防火平安 检查中,应对所发觉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将隐患状况书面下发各部门限期整改,同时要做好隐患整改状况记录。 3、在火灾隐患未消退前,各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平安,对确无力量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准时向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4、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消防平安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自身的消防平安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平安职责,保障消防平安。 第四条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平安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其次章 消防平安责任 第六条 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平安符合规定,把握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状况;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支配,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方案);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平安供应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准时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 (六)依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七条 单位可以依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拟订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 (七)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学问、技能的宣扬训练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托付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消防平安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消防平安状况,准时报告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来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平安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八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当供应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托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托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平安职责。 第九条 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托付统一管理。 第十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在管理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平安职责: (一)制定消防平安制度,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开展消防平安宣扬训练; (二)开展防火检查,消退火灾隐患; (三)保障疏散能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四)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平安标志完好有效。 其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对受托付管理范围内的公共消防平安管理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急的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以及供应场地的单位,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 第十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听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管理。 对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平安责任。 第三章 消防平安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消遣场所等公共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急性的文物爱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根据本规定对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平安重点位及其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应当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五条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平安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平安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 (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二)建立健全消防平安组织,消防平安责任明确; (三)建立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四)员工经过消防平安培训; (五)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十七条 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急的大型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具备消防平安条件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平安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平安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平安训练、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平安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掌握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平安管理;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平安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平安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简单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峻危及人身和财产平安以及对消防平安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其次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平安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别状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根据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急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平安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平安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实行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平安。 公共消遣场所在营业期间禁止动火施工。 其次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平安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平安疏散指示标志遮挡、掩盖; (四)其他影响平安疏散的行为。 其次十二条 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对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的生产、使用、储存、销售、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平安管理。 其次十三条 单位应当依据消防法规的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力量。 其次十四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就当马上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准时报警,快速扑救火灾,准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赐予支持。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供应便利,不得阻挡报警。 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供应便利和条件。 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爱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照实供应火灾事故的状况,帮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缘由,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 防火检查 其次十五条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依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状况: (六)其他消防平安状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退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准时订正违章行为,妥当处置火灾危急,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马上报告。发觉初起火灾应当马上报警并准时补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其次十六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状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 (二)平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平安出口状况; (三) 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状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状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学问的把握状况; (七)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管理状况; (八)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状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平安状况; (九)消防(掌握室 )值班状况和设施运行、记录状况; (十)防火巡查状况; (十一)消防平安标志和设置状况和完好、有效状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其次十七条 单位应当根据建筑消防设施检查修理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状况进行检查和修理保养。 其次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存档备查。 其次十九条 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理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检查修理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的状况。 第五章 火灾隐整改 第三十条 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准时予以消退。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平安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急物品场所的; (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急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三)将平安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状况以及改正状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依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准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人或者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平安管理人或者消防平安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退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平安。不能确保消防平安,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峻危及人身平安的,应当将危急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状况记录报送消防平安责任人或者消防平安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确无力量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准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的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六章 消防平安宣扬训练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常常性的消防平安宣扬训练。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平安培训。宣扬训练和培训内容应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急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自救逃命的学问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平安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学问和技能。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平安培训。 第三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扬防火、灭火、疏散逃命等常识。 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同学和幼儿进行消防平安常识的训练。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平安特地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掌握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平安特地培训的人员。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七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平安防护抢救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平安防护抢救的程序和措施。 第四十条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根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八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一条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平安基本状况和消防平安管理状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状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依据状况变化准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第四十二条 消防平安基本状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状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平安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平安责任人; (四)消防平安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状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状况; (七)与消防平安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的状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三条 消防平安管理状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修理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状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平安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状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状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觉人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与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与部门以及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第九章 奖惩 第四十五条 单位应当将消防平安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平安工作中成果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赐予表彰嘉奖。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平安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赐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状况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自身滥权、玩忽职守、徇私的行为担当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以前公安部发布的规章中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全都的,以本规定为准 销售管理制度 销售助理职责 销售经理职责 店长岗位职责 业务员职责 外联部职责 第 15 页 共 1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