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某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某大型公共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条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消遣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 第一条 大型公共场所系指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展览馆、商场(市场)、公共消遣场所(如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艺游乐场、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健身、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以下简称“公共场所”)。 其次条 公共场所产权单位对所属公共场所的消防平安负领导与管理责任。 第三条 公共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平安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自觉接受其所属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和公安机关的消防平安监督。 第四条 公共场所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平安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平安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资产全部者在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其消防平安由经营者负责。 第六条 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修理、装饰工程的设计、施工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建筑设计防火等规范;开业前,应报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 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按规定成立防火平安领导小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八条 公共场所应做到: 1.建立、健全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2. 建立防火平安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和各岗位的防火平安责任; 3.对职工进行消防平安宣扬训练和培训; 4.进行消防平安检查,准时整改和消退事故隐患; 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设置消防平安标志,准时进行检验、修理,确保完好、有效; 6.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平安疏散标志; 7.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识,严格管理措施; 8.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建立巡查记录; 9.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10.定期分析本单位消防平安状况,讨论解决实际问题。 第九条 消防平安训练培训。全体员工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平安学问,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灭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在新职工及转岗人员上岗前,应接受相应的消防平安学问培训和考核。消防设备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项培训,经考试取证上岗。 第十条 在消火栓、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处检修或在其四周摆放物品时,不应影响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口的辨认与使用。检修后,消火栓箱门与墙面颜色全都时,应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室内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盖。 第十一条 不应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与消防器材。不应占用防火间距或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二条 对防烟排烟、消防给水、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等消防设施及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日常检查和检验、修理,准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内的输配电线路、电气设备、模型与灯具应由取证电工人员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检查和修理。电气线路的敷设和用电设备的安装应严格按有关规定要求施工,实行防火、隔热等措施。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四条 禁止在公共场所内动用明火。因特别状况需动用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作火焰效果时,应按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并实行相应的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内严禁携带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易爆、腐蚀、剧毒等化学危急物品不宜在展览馆内实物展出,应展出时,其数量以不构成危急为限或用非燃烧物品及模型代替。存放和使用化学易燃易爆品的商店、作坊和贮存间等不得在公共场所内。 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应安装报警电话并按规定配备消防通信设备。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在使用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严禁超过额定人员; 2.严禁动用明火进行设备检修、油漆、粉刷等施工修理、作业; 3.集会、演出、放映、展览、竞赛场所的舞台和观众厅内严禁吸烟; 4.全部平安出口和通道应保持畅通无阻; 5.支配专人值班巡逻检查; 6.活动结束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平安巡察检查。确认无隐患、切断电源后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工作人员应马上报警和按消防预案扑救;并仔细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 第十九条 举办演出、集会、舞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大型集会活动,主办单位应明确消防平安责任人,落实消防平安措施,明确紧急疏散通道和方案,确保人员生命平安,并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教授制度 教研室制度 教研制度 教练制度 训练制度 数据制度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