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市医院财产损失赔偿制度.docx
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H市医院财产损失赔偿制度 H市医院财产损失赔偿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市医院财产损失赔偿制度一、为促进各部门、各科室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效能,合理利用并尽可能延长各类实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切实管理好医院的财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制定本. 市医院财产损失赔偿制度 一、为促进各部门、各科室充分发挥现有资产的效能,合理利用并尽可能延长各类实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切实管理好医院的财产,依据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 二、财产损失的概念及分类。财产损失是指由于各种缘由导致各类财产毁损、灭失、丢失、变质,或提前报废等不能完成其预定的目标任务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财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正常损失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合理损耗以及由于科技进步所引起的不行预见的技术淘汰而导致的经济损失;非正常损失是指由于使用和保管(管理)不善造成的资产毁损、灭失、丢失、变质、失效等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本制度所指的财产损失及赔偿就是指非正常损失状况的责任赔偿。不论何种缘由造成的非正常损失都应当查明缘由,分清责任,由责任人员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有意破坏造成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各类资产被盗需报告保卫科或公安机关,并应准时查明缘由、分清责任。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视其责任大小和情节轻重追究经济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财产损失数额的确定。 流淌资产(指货币资金、因公借(汇)款项、药品、卫生材料、加工材料等)损失按全额计算;低值易耗品损失依据原值和新旧度确定;固定资产按净值(净值=原投资总额-已提折旧,按会计核算口径计算)计算。 无论是流淌资产损失还是固定资产损失,若有保险赔偿或残价收入的均可扣除。 四、各类资产损失赔偿规定及审批程序。 (一)流淌资产损失赔偿规定及审批程序: 1、现金:现金流淌性最强,需由专职人员管理。现金经管员由于管理不善(未按规定保管现金)造成现金损失的,由经管现金的人员全额赔偿。 若发觉贪污、挪用或长期占用现金不还者,数额较大、情节严峻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挂号处方等有价票据视为现金管理。 2、因公借、汇款项损失。因各种选购(订购)业务需要借、汇款的一律由借款人(请汇人)负责办妥相关手续,所购物资发到我院并阅历收入库,方可凭对方出具的有效票据,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核销所借款项。借、汇款项发生损失(如被骗、对方因故不能发货等),借款人需担当赔偿责任。 审批程序为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组织人员确定赔偿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党政班子会议争论打算赔偿比例。 3、药品及材料(含血制品,下同)损失。对于药品、卫生耗材、后勤物资等应加强对进、销、存整个环节的管理。对盘盈、盘亏的药品及卫生材料要准时查明缘由,分清责任进行处理。属正常损失的由经管人员写出书面报告,科主任签署看法后报财务科审核,按审批程序审批后进行核销。正常损失主要指政策性调价损失、规定的损耗率以内的损失。对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药品或材料物资过期失效、霉损变质等非正常损失的应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非正常损失的审批程序为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确定赔偿比例(最低不得小于30%);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分管院领导提交院党政班子会议争论打算赔偿比例。 (二)低值易耗品损失赔偿规定及审批程序: 低值易耗品由于流淌性较大、价值低,简单损耗,在日常管理中极易被忽视。丢失、损坏的机率较高,是资产管理的难点。各部门、各科室或个人对因使用不当和保管(管理)不善造成低值易耗品丢失、毁损的,责任人必需要作出合理的赔偿。赔偿数额按造成损失所负责任的大小以及低值易耗品的新旧程度确定。详细赔偿比例由分管院领导组织设备科、财务科等相关人员确定,但最低赔偿比例不得小于实际损失价值的50%。 (三)固定资产损失赔偿规定及审批程序: 我院固定资产约占医院资产总额的79%,是医院赖于生存和进展的重要物质条件。固定资产损失按以下规定赔偿: 1、因管理不善,造成资产丢失、毁坏者,经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需担当赔偿责任,赔偿比例20%-50%,科主任需担当连带赔偿责任。 2、若因工作人员操作不当(违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造成设备器械损坏的,视情节赔偿,赔偿比例为10%-30%。 3、因管理不善,造成图书丢失、毁坏者,经管人员或相关责任人需担当赔偿责任,最低赔偿比例不得小于100%。 4、固定资产的正常报废或非正常损耗报废,均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设备科或其他资产管理科室会同财务科争论确认。零星的或数额较小的报院领导批准处理;成批的或数额较大的需经卫生主管部门、财政机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才能核销。 固定资产变价收入一律上交财务科入帐。 五、财产损失赔偿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责任人本人6个月的"应发工资"总额(指工资表上的"应发合计"数)。 六、本制度从20*年1月1日起施行。 火灾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演练 平安应急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 消防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范文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