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docx
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范 消遣场所消防平安管理规范之相关制度和职责,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消遣场所消防平安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平安责任和职责、消防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平安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宣扬训练培训及灭火.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消遣场所消防平安管理的术语和定义、消防平安责任和职责、消防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场所设置要求、消防平安管理措施、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消防宣扬训练培训及灭火应急疏散演练、消防档案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下列向公众开放的室内营业性公共消遣场所: a) 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b) 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消遣场所; c) 具有消遣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d) 游艺、网吧、游乐场所; e) 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注: 建筑面积200m2的公共消遣场所属于消防平安重点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全部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20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222-9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50303-202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 single story or multi-story civil building 9层及9层以下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其它民用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3.2 高层民用建筑 tall building 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3.3 地下民用建筑 underground building 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筑在地下的民用建筑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3.4 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由疏散出口标志图形或疏散通道标志图形或由两种标志图形组合而成的一种起到疏散指示作用的消防平安标志。 包括电致发光型(如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电子显示型疏散指示标志等)和光致发光型(如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3.5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lighting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不燃材料制作,通过电源发光方式发出疏散指示信号的疏散指示标志。 3.6 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after-glow luminescent evacuation indicator sign 用蓄光自发光型材料制成,当其外界照度消逝或降低时仍能自发光的疏散指示标志。 4 消防平安责任和职责 4.1 一般规定 公共消遣场所应建立消防平安责任体系,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职责。 公共消遣场所应向社会公开承诺,保障消防平安疏散条件,落实消防平安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属于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公共消遣场所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建立与当地公安消防部门联系制度,准时反映单位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状况。 4.2 消防平安责任人 公共消遣场所的消防平安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工作全面负责,应履行下列职责: a) 组织审定年度消防平安工作方案和消防平安资金预算方案; b) 确定本单位消防平安管理人和各部门消防平安责任人; c) 组织建立消防平安例会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消防平安工作会议; d) 每月至少参与一次防火检查; e) 组织火灾隐患整改工作,负责筹措整改资金。 消防平安责任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3 消防平安管理人 消防平安管理人由消防平安责任人指定,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方案和消防资金预算方案; b) 组织制订消防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 c) 组织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d) 组织整改火灾隐患; e) 组织建立消防组织,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宣扬训练、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f) 向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消防平安状况,每月至少一次。 未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的单位,由消防平安责任人担当本条规定的消防平安管理职责。 消防平安管理人应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 4.4 消防平安管理人员 属于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公共消遣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平安管理人员。消防平安管理人员应履行下列职责: a) 分析讨论本部门、岗位消防平安工作,准时向上级报告; b) 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实施日常防火检查、巡查; c) 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d) 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 e) 组织开展消防宣扬,对员工进行训练培训; f) 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演练; g) 记录消防工作开展状况,完善消防档案; h) 完成其它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4.5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 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应履行下列职责: a) 把握自动消防系统的功能及操作规程; b) 每日测试主要消防设施功能,发觉故障应在24小时内排解,不能排解的应报告消防平安管理人、消防平安责任人; c) 核实、确认报警信息; d) 发生火灾时,启动相关消防设施。 4.6 其它人员 其它人员应严格执行消防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参与消防平安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熟知本岗位火灾危急性和消防平安常识,发生火灾时准时引导顾客疏散。 4.7 承包、租赁、托付经营 实行承包、租赁或托付经营、管理时,产权单位应供应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建筑物,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消防平安责任。 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平安的疏散设施和其它建筑消防设施应由产权单位管理。两个以上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合作经营的公共消遣场所,各产权单位或产权人应明确管理责任,可托付统一管理。 5 消防平安制度和操作规程 5.1 消防平安制度及制度要点 5.1.1 消防平安例会制度 应包括会议召集、人员组成、会议频次、议题范围、打算事项、会议记录等要点。 5.1.2 消防组织管理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及人员、工作职责、例会、训练培训、活动要求等要点。 5.1.3 消防平安训练、培训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别工种及新员工)、培训要求、培训内容、考核方法、状况记录等要点。 5.1.4 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检查频次、参与人员、检查部位、内容和方法、火灾隐患认定、处置和报告程序、整改责任和看护措施、状况记录等要点。 5.1.5 消防(掌握室)值班制度 应包括责任范围和职责、突发大事处置程序、报告程序、工作交接、值班人数和要求、状况记录等要点。 5.1.6 平安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平安疏散部位、设施检测和管理要求、状况记录等要点。 5.1.7 燃气、电气设备5.1.8 和用火、用电平安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施登记、电工资格、动火审批程序、检查部位和内容、检查工具、发觉问题处置程序、状况记录等要点。 5.1.9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状况记录等要点。 5.1.10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应包括组织机构和分工、联络方法、预案的制定和修订、演练程序、留意事项等要点。 5.1.11 消防平安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应包括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考评目标、内容和方法、奖惩方法等要点。 5.1.12 其它必要的消防平安制度 公共消遣场所还应制定易燃易爆危急物品检查、仓库管理等其它必要的消防平安制度。 注: 消防平安制度应予公布,注: 并依据实际状况随时修订。 5.2 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公共消遣场所应制定下列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a)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 b) 变配电室操作规程; c) 电气线路、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d) 其它必要的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注: 消防平安操作规程应予公布,注: 并依据实际状况随时修订。 6 场所设置要求 6.1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和平安布局 6.1.1 耐火等级 公共消遣场所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注: 也可设在已经公安消防部门核准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6.1.2 设置的部位及防火分隔要求 6.1.2.1 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或三层靠外墙部位,应采纳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h的楼板与其它场所隔开。 6.1.2.2 不应设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6.1.2.3 墙上必需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1.2.4 必需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b)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 c) 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地下房间和无窗房间、有固定窗扇的地上房间、超过20m且无自然排烟的疏散走道、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40m的疏散内走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6.1.3 布局要求 公共消遣场所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应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 b) 不应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急物品仓库; c) 不应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消遣场所。 6.2 平安疏散设施 6.2.1 平安出口 6.2.1.1 公共消遣场所的平安出口数不应少于2个。 注: 建筑面积不注: 大于50m2时,注: 可设置一个平安出口。 6.2.1.2 平安出口或疏散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2个平安出口或疏散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6.2.2 疏散宽度 6.2.2.1 公共消遣场所平安出口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少于通过人数与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100人)的乘积。 注: 通过人数为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人/m2)与公共消遣场所建筑面积(m2)的乘积,注: 其中,注: 录像厅的人员密度指注: 标注: 为1人/m2,注: 其它场所为0.5人/m2。 6.2.2.2 公共消遣场所内疏散楼梯、走道的净宽应按实际疏散人数确定,其最小净宽不应小于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注: 其楼梯和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1m;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2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3m(走道单面布房)或1.4m(走道双面布房);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消遣场所,注: 其楼梯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注: 走道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5m(走道单面布房)或1.6m(走道双面布房)。首层疏散外门最小净宽不注: 应小于1.4m。 6.2.3 疏散距离 6.2.3.1 房间门至最近平安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不应超过40m。 6.2.3.2 房间内最远点至该房间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中的公共消遣场所不应大于22m)。 6.2.4 疏散楼梯间 6.2.4.1 设有公共消遣场所且超过3层的地上建筑、设在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裙房及未设置防烟楼梯间的地下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应设有封闭楼梯间。 注: 高层民用建筑的分类执行GB50045-95中的有关规定。 6.2.4.2 设有公共消遣场所的地下建筑,其地下层数为三层及三层以上的,或地下层数为一层或二层且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应设有防烟楼梯间。 6.2.4.3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6.2.4.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纳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6.2.5 其它要求 6.2.5.1 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纳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 6.2.5.2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纳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疏散走道上不应设置少于3个踏步的台阶。 注: 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注: 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注: 可不注: 受此限。 6.2.5.3 平安出口处不应设置门槛、台阶、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疏散门内外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6.3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 6.3.1 地下一层 顶棚、墙面应采纳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纳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注: A级为不注: 燃性材料、B1级犯难燃性材料。 6.3.2 首层、二层、三层 顶棚应采纳A级装修材料,固定家具和其它装修材料可采纳B2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纳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3 四层及四层以上 顶棚应采纳A级装修材料,其它部位应采纳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6.3.4 其它要求 公共消遣场所其它部位的建筑内部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还应符合GB50222-95中的有关要求。 6.4 建筑消防设施 6.4.1 消火栓 6.4.1.1 设有公共消遣场所的单层、多层公共建筑超过5层、住宅建筑超过6层、其它民用建筑体积10000m3的,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1.2 设有公共消遣场所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人防工程应设有消火栓系统。 6.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4.2.2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二层和三层且建筑面积超过300m2及设在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消遣场所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注: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084-2022中的有关要求。 6.4.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1 设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内及设置在建筑的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公共消遣场所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6.4.3.2 设在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设在二类高层民用建筑内建筑面积500m2的公共消遣场所多功能厅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注: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98中的有关要求。 6.4.4 火灾应急照明 6.4.4.1 公共消遣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火灾应急照明: a) 楼梯间、前室; b) 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 c) 疏散出口和平安出口; d) 观众厅、建筑面积200m2的演播室、建筑面积300m2的地下公共消遣场所、高层公共消遣场所的多功能厅; e) 消防掌握室、自备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仍需坚持工作的其它房间。 6.4.4.2 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火灾应急照明灯宜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公共消遣场所的地上部位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某0.5Lx,地下部位不应低于5Lx;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房间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b) 应急照明灯间距不应大于20m; c) 火灾应急照明灯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爱护罩; d) 火灾应急照明灯的电源除正常电源外,应另有一路电源供电,或采纳独立于正常电源的柴油发电机组供电;或采纳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或选用自带电源型应急灯具。 e) 正常电源断电后,火灾应急照明电源转换时间应不大于15s。 6.4.5 疏散指6.4.6 示标6.4.7 志 6.4.5.1 公共消遣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a) 平安出口或疏散出口的上方; b) 疏散走道。 6.4.5.2 公共消遣场所的下列部位应设有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a) 疏散走道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b) 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 6.4.5.3 公共消遣场所的下列部位宜设置蓄光自发光型疏散楼梯台阶标志: a) 建筑面积超过5000m2的公共消遣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b) 建筑面积超过1000m2设置在地下的公共消遣场所的主要疏散楼梯踏板的踏面和踢面。 6.4.5.4 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疏散指示标志的方向指示标志图形应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或平安出口; b) 设置在平安出口或疏散出口上方的疏散指示标志,其下边缘距门的上边缘不宜大于0.3m; c) 设置在墙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标志中心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m(不易安装的部位可安装在上部),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5m,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设置在地下建筑内,不应大于15m); d) 设置在地面上的疏散指示标志,宜沿疏散走道或主要疏散路线连续设置;当间断设置时,蓄光自发光型标志间距不应大于1.5m,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大于3m; e)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爱护罩; f)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纳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设置在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和地下建筑内,不应少于30min)。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接合备用电源。 6.4.8 灭火器 6.4.6.1 应选用ABC干粉灭火器等适于扑救公共消遣场所火灾的灭火器。 6.4.6.2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2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5具。 6.4.6.3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小于0.15m。 6.4.6.4 灭火器的配置还应符合GBJ140-90中的有关要求。 6.4.9 其它消防设施 公共消遣场所还应设置其它必要的消防设施。 注: 设置在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应符合GBJ16-87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公共消遣场所应符合GB50045-95中的有关要求;设置在地下人防工程内的公共消遣场所应符合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7 消防平安管理措施 7.1 一般规定 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变更用途、重新进行内部装修的公共消遣场所,应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审核。开业前,应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平安检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使用或者开业。 公共消遣场所举办大型活动期间,应明确消防平安责任,对举办活动的现场应加强看护,落实消防平安措施。 公共消遣场所在营业时,禁止超过额定人数。 公共消遣场所除值班人员和更夫外,禁止无关人员留宿,禁止设置员工宿舍。 7.2 消防平安重点部位 公共消遣场所应将简单发生火灾、火灾简单扩散、人员和物资集中、消防设备用房等部位确定为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并实行严格的管理。 注: 舞台、KTV包房、放映室、观众厅、变配电室、消防掌握中心等部位应确定为消防平安重点部位。 7.3 电气防火管理 7.3.1 一般规定 7.3.1.1 电器设备应由具有电工资格的人员负责安装和修理,禁止非电工人员作业,徒工在作业时需有证电工监护。 7.3.1.2 防爆、防潮、防尘的部位安装电气设备应符合平安要求。 7.3.1.3 每年应对电气线路和设备进行一次平安性能检测。 7.3.2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7.3.3 安装的防火要求 7.3.2.1 电气线路敷设、设备安装应实行下列防火措施: a) 明敷塑料导线应穿管或加线槽爱护,吊顶内的导线应穿金属管或B1级PVC管爱护,导线不应暴露,并应留有70cm×70cm的检修孔1至2处; b) 配电箱的壳体和底板宜采纳A级材料制作。配电箱不应安装在B2级以下(含B2级)的装修材料上; c) 开关、插座应安装在B1级以上的材料上; d) 照明、电热器等设备的高温部位靠近非A级材料、或导线穿越B2级以下装修材料时,应采纳A级材料隔热; e) 不应用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7.3.2.2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线路的敷设还应符合GB50303-2022、GBJ16-87、GB50045-95、GB50098-98中的有关要求。 7.3.4 电气防火管理要求 公共消遣场所应加强电气防火管理,实行下列措施: a) 增加用电负荷应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b) 营业期间不应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作业; c) 不应在营业区、仓库区使用具有火灾危急性的电热器具; d) 非营业时间应关闭非必要的电器设备; e) 停送电时,应在确认平安后方可操作。 7.4 可燃物、火源管理要求 公共消遣场所应加强可燃物及明火设施管理,实行下列措施: a) 公共消遣场所内禁止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b) 营业区禁止使用溶剂汽油和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取暖炉具; c) 影剧院、录像厅等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多功能厅禁止吸烟和采纳明火照明或取暖; d) KTV包间不应使用蜡烛照明; e) 营业期间严禁明火修理作业和油漆粉刷作业; f) 实行明火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护人和防范措施; g)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四周不应堆放可燃物; h) 应准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i)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时,应清除四周及焊渣滴落区的可燃物质,并设专人监督,禁止在运行中的管道、装有易燃易爆的容器和受力构件上进行焊接和切割。 7.5 平安疏散设施管理要求 公共消遣场所应落实下列平安疏散设施管理措施: a) 防火门、防火卷帘、疏散指示标志、火灾应急照明、火灾应急广播等设施应设置齐全、功能完备; b) 应在明显位置设置平安疏散图示,在常闭防火门上设有警示文字和符号; c) 保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畅通,禁止占用疏散通道,不应遮挡、掩盖疏散指示标志; d) 营业期间禁止将平安出口上锁,禁止在平安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禁止在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e)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 7.6 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要求 7.6.1 一般规定 7.6.1.1 公共消遣场所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7.6.1.2 公共消遣场所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修理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7.6.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 7.6.2 灭火器管理要求 7.6.2.1 对灭火器应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建立维护、管理档案,记明类型、数量、部位和维护管理责任人。 7.6.2.2 灭火器应保持铭牌完整清楚,保险销和铅封完好,应避开日光曝晒和强辐射热。 7.6.2.3 灭火器应放置在指定部位,并摆放稳固,不应被挪作它用、埋压或将灭火器箱锁闭。 7.6.3 消火栓系统管理要求 消火栓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消火栓不应被遮挡、挤占、埋压; b) 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c) 消火栓箱不应上锁;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要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洒水喷头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应有明显标识; c)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d)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7.6.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要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应达到下列要求: a) 探测器等报警设备不应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b) 不应违章关闭系统,维护时应落实平安措施; c) 应由具备上岗资格的特地人员操作; d) 定期进行测试和维护; e) 系统应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8 防火检查和隐患整改 8.1 一般规定 公共消遣场所应对执行消防平安制度和落实消防平安管理措施的状况进行巡查和检查。 检查前,应确定检查人员、部位、内容。检查后,检查人员、被检查部门的负责人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存入单位消防档案。 8.2 巡查 8.2.1 巡查频次 营业期间,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 8.2.2 巡查内容 巡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b) 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平安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c) 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平安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d) 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 e)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是否在岗; f) 营业结束后,清除烟头等杂物状况; g) 其它需巡查的状况。 8.3 定期防火检查 8.3.1 检查频次 公共消遣场所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 8.3.2 检查内容 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状况; b) 平安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平安出口状况; c) 消防水源状况; d) 消防设施正常工作状况,灭火器材、消防平安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e) 重点工种人员及其它员工消防学问把握状况; f) 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管理状况; g) 消防掌握室值班状况和设施运行状况; h) 防火巡查开展状况; i) 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8.4 火灾隐患整改 8.4.1 一般规定 8.4.1.1 对火灾隐患应实行措施整改。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人员应逐级上报至消防平安责任人。 8.4.1.2 对公安消防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检查、验收。 8.4.2 整改要求 8.4.2.1 发觉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马上改正,并做好记录: a) 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b) 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c) 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d) 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e) 平安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f) 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g)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的; h) 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i) 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j) 其它可以马上改正的行为。 8.4.2.2 对不能马上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急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平安防范措施。 9 消防宣扬训练、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1 宣扬训练、培训 9.1.1 一般要求 9.1.1.1 营业期间,应告之顾客平安疏散、逃命方法。 9.1.1.2 春、冬季防火期间和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应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扬、训练活动。 9.1.1.3 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一次消防平安训练、培训。 9.1.1.4 属于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公共消遣场所每年应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培训。 9.1.1.5 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应参与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特地培训。消防平安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9.1.1.6 宣扬训练、培训状况,应做好记录。 9.1.2 宣扬训练和培训内容 宣扬训练和培训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平安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b) 本单位和本岗位火灾危急性和防火措施; c)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d)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及逃命自救的学问和技能; e)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学问和技能; f) 新职工上岗消防平安培训后,应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注: "四懂"即懂火灾的危急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命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9.2 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9.3 组织机构 灭火和应急疏散组织机构应包括下列组织: a) 指挥员:公安消防队到达之前指挥灭火和应急疏散工作; b) 灭火行动组:扑救初起火灾,协作公安消防队实行灭火行动; c) 通讯联络组:报告火警,与相关部门联络,传达指挥员命令; d) 疏散引导组:维护火场秩序,引导人员疏散; e) 平安防护抢救组:抢救受伤人员,预备必要的医药用品; f) 其它必要的组织。 9.3.1 预案内容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a) 发觉火情,首先报警,讲明起火单位、部位、时间、单位具体地址,可燃物质、火势等状况; b) 通讯联络组马上迎接消防车辆,并视状况与供水、供电、医院等单位联络; c) 指挥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关闭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利用灭火器材实施扑救; d) 不能掌握火情时,现场指挥员应马上下达全部人员撤离命令; e) 疏散引导组尽快有秩序疏散人员; f) 平安防护抢救组协作医护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g) 火灾扑灭后,查找可能被困人员,爱护火灾现场,帮助事故调查; h) 指挥员组织填写事故报告。 9.3.2 演练的组织 9.3.2.1 演练时应在公共消遣场所入口处设置带有"正在进行消防演练"字样的标志牌。 9.3.2.2 演练结束,应总结问题,做好记录,修订预案内容。 10 消防档案 10.1 一般规定 属于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公共消遣场所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详实、精确,并附有必要的图表,不应漏填、涂改。应依据状况变化准时更新。 10.2 档案内容 10.2.1 消防平安基本状况 消防平安基本状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状况; b) 公共消遣场所消防审核、验收、检查法律文书; c) 消防平安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平安责任人; d) 消防平安制度和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e)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状况; f)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状况; g) 与消防平安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状况; h)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i) 楼层消防平安疏散图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0.2.2 消防平安管理状况 消防平安管理状况应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a) 消防设施检查、自动消防设施测试、修理保养记录; b)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状况记录; c)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d) 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 e) 消防宣扬训练、培训记录; f)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g) 火灾状况记录; h) 消防奖惩状况记录。 10.3 保管 属于消防平安重点单位的公共消遣场所应确定消防档案保管人员。 流淌保管的巡查记录等档案,交接班时应有交接手续,不应缺页。往年的档案不应丢弃、毁损,应保存10年以上。重要的技术资料、图纸、审核手续、法律文书等应永久保存。 计量制度 订单制度 认证制度 记账制度 讲师制度 设备制度 第 21 页 共 2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