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docx
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易燃易爆化学品消防平安监督管理方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平安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急物品平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方法。其次条本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消防平安监督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化学危急物品平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和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I2268-90危急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仓库和装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车站、码头,必需设在城镇以外的独立平安地带。 对已建成的严峻影响城市消防平安的工厂、仓库,应纳入城市改造规划,并分别实行限期搬迁、转变使用性质、限制生产或储存化学物品种类和数量等措施,消退担心全因素。 第五条 生产、储存、经营和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填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审核申报表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审核申报表,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合格后,分别填发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审核看法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许可证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审核看法书、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经营、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六条 民用建筑、民用地下建筑不得用于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其次章生产、使用监督管理 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需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需根据有关规范安装防雷爱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需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平安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需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需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平安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需有产品平安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需有经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平安储运的留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大量销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三章储存、经营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应当遵守仓库防火平安管理规章,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专用仓库、货场或其他专用储存设施,必需由经过消防平安培训合格的专人管理; (二)应依据G812268-90危急货物品名表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库房内储存; (三)不得超量储存。 第十二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储存单位,必需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出入库登记制度。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及物品变质、分解的,严禁出入库。 第十三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仓库管理人员在发货时,必需检查提货单位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不得发货。 第十四条 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储存、经营设施; (二)有经过消防培训合格的经营人员; (三)有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第四章运输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必需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无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的车辆不得从事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业务。 第十六条 办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主管部门或单位的证明、车辆年检证、驾驶员证、押运员证; (二)有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运输工具和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三)有经过消防平安培训合格的驾驶员、押运员。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分长期和临时两种,全国通用。长期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期限为一年,急需运输的可办一次性;临时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承运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含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填发。 (一)运输单位和个人必需对装运物品严格检查,对包装不牢、破损,品名标签、标志不明显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和不符合平安要求的罐体、没有瓶帽的气体钢瓶不得装运; (二)轻拿轻放,防止碰撞、拖拉和倾倒; (三)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须彻底清扫冲洗洁净后,才能连续装运其他危急物品; (四)化学性质、平安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得混合装运; (五)遇热简单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按夏季限运物品支配,宜在夜间运输。必要时应实行隔热降温措施; (六)遇潮简单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物品,不宜在阴雨天运输。若必需运输时,除具有良好的装卸条件外,还应有防潮遮雨措施。 其次十条 无关人员不得搭乘装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运输工具。 其次十一条 运输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车辆标志,必需符合国家标准GB13392-92道路运输危急货物车辆标志。 其次十二条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罐车的颜色,必需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第五章罚则 其次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罚条例和有关消防法规以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其次十四条 与本方法相配套的化学危急物品消防平安监督管理品名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平安许可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准运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定、印制。 公司员工守则 岗位任职要求 公司考勤制度 绩效考核制度 食堂管理方案 员工福利方案 第 5 页 共 5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