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程训练中心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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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程训练中心设备管理办法.docx
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程训练中心设备管理办法 1、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一条 工程训练中心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编制,中心要依据国有资产管理处下发的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每年对各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清查核对一次,做到账、物、标签相符。其次条 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明细账及原始单据的管理工作。第三条 各部主管详细负责本实习部、试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修理工作。第四条 实习部、试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或超过训练部对设备完好率的要求。第五条 不经允许一律不得拆卸或改装试验室的仪器设备。如因工作需要拆卸或改装时,必需经过审批。价值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中心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价值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审批。第六条 工程训练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各试验室可以协商借用。借用单位应出具借据,爱惜使用,准时归还,不得损坏。假如损坏,按学校规定赔偿。校内或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必需经中心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第七条 假如发生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理,并依据规定要求责任人赔偿。第八条 试验室如有长期积压不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准时上报处理。2、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方法第九条 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当,导致工程训练中心的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当事人进行严厉处理。价值8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事故由中心主任处理,报教务处备案,800元以上由中心提出处理看法,协同教务处共同处理。第十条 由于下列缘由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负赔偿责任,严峻者给相应行政处分:(1)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或丢失;(2)未经部门领导许可擅自使用或任意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3)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第十一条 赔偿处理方法:(1)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5%至20%。(2)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赐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赔偿原价的10%。(3)损坏、丢失仪器设备零配件时,可以只赔偿零配件费用。对于能够修复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只赔偿修理费。假如修复后质量明显下降,要按质量降低程度,酌情赔偿。(4)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第十二条 依据仪器设备损坏程度、后果及责任人态度,可以减免或加重赔偿:(1)责任人能快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中心主任同意,并经教务处审批,可酌情减免赔偿的数额。(2)一贯遵守制度,爱惜仪器设备,因间或疏忽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能乐观设法挽救损失、主动报告、检讨深刻者可酌情减免赔偿;(3)一贯不爱惜仪器设备、不负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峻、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各部主管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缘由,提出赔偿处理看法,上报中心审批。第十四条 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后,由责任人向财务处交款。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打算者,可以采纳适当的行政措施。第十五条 同学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者,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六条 以上条款依据西北农林科技高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方法制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 2 页 共 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