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车辆管理制度(法院).docx
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机关车辆管理制度(法院) 机关车辆管理制度(法院)之相关制度和职责,法院机关车辆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平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一、管理. 法院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车辆管理,有效管理国有财产,在保障平安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交通工具的效率,确保正常的公务用车,更好地服务于法院的各项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本院公用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调度,实行派车单制度。车辆的维护、年检、保险手续由办公室按规定支配专人办理,凡涉及本单位私人用车和外单位借车的,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需经院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支配。 二、公务用车范围 1、院领导工作用车的。 2、立案、审判和执行工作需要支配用车的。 3、省、州、县会议需要支配用车的。 4、其他需要支配公务用车的。 三、派车程序 1、凡符合派车条件的,由办公室开具派车单,指定驾驶员,未经指定的不得驾驶车辆,否则后果自负。 2、城区公务用车的,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按城区派车状况登记表的要求照实填写后由办公室派车(城区用车包括:东浪坝溏、南大南茂、西赖茂中学、北跃进桥)。 3、外勤出差由部门负责人或驾驶员凭出差审批表(跨县出差的行车证、车辆保险卡随车出行)到办公室领取车钥匙,出车回来后将车辆停放在法庭后院的指定车位内,并办理车辆的相关交接手续,将车钥匙交还办公室,禁止将车辆停放到自家住宅。 4、支配车辆,本着既保证需要,又注意节省的原则,在同一方向、时间人数不超员的状况下,不重复派车,应合并用车,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5、部门外勤用车须提前一天与办公室联系,办公室应做到事前不报不派车,用途不明不派车,车况不好不派车。 6、星期五除特别状况外,原则上不予派车。 7、驾驶员要准时汇报车辆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故障。 四、车辆修理 1、车辆修理、实行定点修理,要实行车辆修理单制度,经院领导同意后,办公室通知修理站,由专职驾驶员到指定修理站进行修理。 2、修理费用必需严格审查,方能结算。 3、县外修理必需经办公室审查、报院领导同意。 五、车辆保养 车辆要随时保持洁净、干净、爱惜车内物品、规范使用、配齐随车工具。 六、燃料管理 车辆所需燃料由办公室统一办理,长途用车所需燃料,依据实际状况由用车部门或驾驶员办理,燃料的报销凭“报销单”经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核后报销。 七、有下列情形的,分别以不怜悯况处理: 1、严禁酒后驾车,因酒后驾车造成车辆损失,人员伤亡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全部费用由个人担当,并严厉批判训练或纪律处分,停止在本院驾驶权利。 2、因驾驶证、行车证等证照不齐而造成罚款或其他方面的损失的,由驾驶员个人自理。 3、禁止未经许可将车辆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觉进行严厉处理。 4、禁止未经许可搭乘他人或超员行驶,由此而引起的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担当。 5、除执行紧急任务或押解犯人外,不准使用警灯、警报器。 6、禁止将警车停放在公共消遣场所或其他有损于单位形象的场所。 7、因驾驶员过于自信,疏忽大意或停放管理不当,造成车辆损失的,担当相应的经济责任。 8、禁止公车私用,因特别状况需派公用车辆的须经院领导审批。 八、除上述规定外,驾驶员要做到: 1、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格操作规程,保证平安行车,听从支配调度,保持车辆良好。 2、车辆肇事,造成损坏的,根据驾驶员责任大小,担当相应的经济赔偿。 3、需要交接车辆时,驾驶员应做好检验登记工作(包括车辆完好状况、随车工具、修理记录等)。 本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施。 市场部职责 岗位责任制 工作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 岗位描述 职位描述 第 3 页 共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