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局机关车辆管理规定.docx
本文为Word版本,下载可编辑操作X局机关车辆管理规定 X局机关车辆管理规定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为确保工作用车需要和车辆平安行驶,严格掌握费用开支,依据局班子成员会看法,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1、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2、局领导公. 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为确保工作用车需要和车辆平安行驶,严格掌握费用开支,依据局班子成员会看法,特制定如下车辆管理制度。 1、办公室对车辆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2、局领导公务用车予以保证,各股、办、中心工作用车分别由其分管领导告知办公室,由办公室报请主要领导同意后统筹支配。出车应做好登记,实行领票加油。 3、小车实行定点修理,单车核算。修理前必需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并经县政府选购中心审核,修理车辆时驾驶员同车管人员一道到指定地点(选购中心指定修理点)进行修理,更换下来的零部件交回办公室。车辆大修或更换主要零部件须报局长或局班子成员会议依据车况实际讨论打算。否则修理费不予报销。 4、车辆用油实行专人管理。用油一律到办公室领出车单,凭单领油票,并在办公室指定地点加油,省内跑车原则上不准在外现金加油,因出远门,需在外加油,回单位两天内核报,并说明状况。 5、车辆费用实行月核制。当月费用必需当月算清,并公布耗油量、修理费等费用。 6、办公室对驾驶员要加强训练和管理,驾驶员要听从管理和调度,遵守交通规章、礼貌行车、不开疲惫车、带病车,严禁酒后开车,确保行车平安。 7、驾驶员要细心爱惜车辆,不用车时准时归库。不得擅自将车辆交与他人驾驶,不得擅自出车,严禁公车私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驾驶员个人负责。 8、严禁婚丧喜庆使用公车,违者按县纪委、监察局有关文件处理。 濮阳市科学技术局机关车辆管理制度 一、用车原则 车辆使用坚持为工作服务、为急需服务和统一凋配的原则,淡化用车意识,加强车辆调度,保证车辆平安,提高用车效率,节省车辆开支,严禁公车私用。 二、用车 1、局领导不设专车。依据需要上下班可实行按居住路线方向集体接送,车辆轮番接送,每车一个月。市外出差在5天以上者,一般不带车,但可酌情接送。 2、科室下基层工作,属机关统一支配或急需者,视车辆状况,予以支配车辆。 3、短途用车实行送达再接制度。 4、办公室统一协调派车,实行出车在登记薄和小黑板上登记制度,平衡司机工作量,避开疲惫驾驶。 5、司机负责填写“出车登记簿”。出车登记簿分为里程、地点、用车人、油票数量等项目,由司机本人照实填写,一天一登记、一月一小结,交办公室主管人员审核后,做为司机领取补助及年底考核司机的依据。 三、开车 1、司机和办公室主管人员通讯工具要24小时保持畅通。办公室主管人员和司机的通讯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司机上下班不准迟到早退,上班时间司机必需坚守岗位,随叫随到。 2、司机行车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身心不适随时报告,严禁疲惫驾驶。 3、车管人员和司机要保持车况良好,严禁派、开病车,消退事故隐患。 4、司机不准私自用车和酒后开车、让他人开车,否则扣发本月出车补助,同时,后果自负。情节严峻者,另行讨论处理。 5、机关全部工作人员不准私自开车,否则,需写出书面检查,并处以肯定数额罚款。 四、车辆停放 1、市内工作时间以外一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并将钥匙和存车牌随身携带; 2、市外停车,应交有关人员看管,或司机本人看护,不准将小车停放在担心全的地方,否则出了问题按濮综治办(1994)12号文件精神,除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还要对直接责任人实行经济惩罚。 五、油料管理 1、车辆燃料实行定点加油。加油时凭车管人员开具的加油批准单,司机到定点加油站加油,加油后2个工作日内将加油站工作人员签字的回执联经车管人员登记后交方案财务科留存。 2、长途出车途中加油,可由司机把握适量购买,用车人审签后准时报办公室主管人员登记报销。 3、车管人员每月将油料购置、使用状况盘点一次,在办公室主任碰头会上通报状况。每辆车的行驶里程、耗油状况,半年统计一次,将统计结果送领导传阅。 六、车辆修理 1、首先要加强车辆保养。要定期按要求进行保养,防患于未然。车辆需常常保持车内外清洁卫生,机件要定期检查、擦拭、保养,确保行驶平安。 2、车辆消失故障时,要先进行自修。 3、送修理厂修理。自修不成时,由机关二名以上司机及车管人员进行会诊。大额修理由司机、车管人员和选购小组成员共同办理,根据选购程序的要求,拟定修理名目,讲定价钱,编制预算,填写车辆修理申请审批单;小额修理(预算金额200元以下)由司机、车管人员办理。凭修理申请审批单到指定厂家修理。修理时,本车司机要始终在场,监督修理。修理完毕,车管人员会同司机或有关人员一起检查修理状况,确保修理效果。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准时报送修理回执单。 车辆管理制度 车辆管理制度 一、局机关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度,其他人员不得随便调度用车。办公室应仔细履行职责,从严把关,确保工作用车(优先保证局领导公务用车),杜绝不合理用车。要常常提示、训练驾驶员平安行车,定期支配车辆保养,准时排解故障,保持车况良好。 二、为便利管理、合理调度,除紧急状况外,在岛内用车时,应提前半天通知办公室。如需要出岛,应提前1天通知办公室。 三、车辆原则上不能私用和外借。单位职工如遇特别状况需用车,办公室可酌情支配。如确有必要外借的,1天以内由办公室主任打算,1天以上须经局领导同意。并进行出车登记。 四、驾驶员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单位各项制度。对于不守纪律和制度、不听从办公室统一管理、以及未经主管人员支配而擅自出车的,赐予必要的训练和惩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峻的,固定职工予以行政处分,临时工予以辞退。 五、除特别状况并经办公室领导同意外,车辆夜间不得在外过夜,驾驶员须将车辆停放回单位车库内。如不遵守,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六、驾驶员必需遵守交通规章,严禁疲惫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平安。平常对车辆要勤检查、勤保养,保持车容干净、车况良好。 七、发觉故障,驾驶员须准时报告车管员,车管员须准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车辆修理、设备更换和增加须经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同意,司机不得自行打算(特别状况除外,但事后应准时报告)。办公室要仔细选择车辆修理单位,车辆修理完毕后,须由车管员和驾驶员对修理项目进行认真的验收。验收合格的,方能结算有关费用。 八、在全市尚未统一指定公务用车加油点前,由办公室依据油料质量、价格,及加油站所处地点,逐步实行定点加油制度。驾驶员在发觉油料不足时,要准时加油,尽量削减途中加油次数。 九、实行车辆行车里程,油料消耗月报制度。驾驶员每月底要将里程表数字、油料消耗量报给车管员,由车管员负责统计、考核并准时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汇报。 十、实行公务车辆保险政府选购制度。 机关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中办发2022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办发20222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节省型机关建设,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市级机关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分为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一般公务用车是指用于办理公务、机要通信、处置突发大事等公务活动的机动车辆。执法执勤用车是指用于执勤、监管、稽查、办案等公务的专用机动车辆。 第三条 市级机关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委、市政府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主任和市监察局、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级机关管理局。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讨论确定车辆编制、新增购车、更新购车、车辆调剂等相关事项。市级机关管理局是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公务用车上牌、保险、修理、加油和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等详细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执法执勤用车的编制、配置、更新、调剂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对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状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条 本方法适用于市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检察院和法院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和群团机关,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按本方法的原则管理,详细方法另行制定。 其次章 车辆编制及费用核定 第五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依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人员编制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确定。市(厅)级领导干部用车按实际需要相对固定配备。现职县处级干部一般按每人0.6辆、其他人员一般按每20-30人1辆的标精确定车辆编制数。事企合一等单位按领导职数核定。处级以上兼职干部不重复核定车辆编制数。核定编制数是最高掌握数而不是必达数。 车辆编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定调整一次,可依据领导干部实有数作适当增减。工作性质特别的部门,经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增加车辆编制数。对新增副处级领导干部的部门(单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标准另行规定,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与一般公务用车重复配备。 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公务用车编制,由省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全部类型和用途的车辆,包括小轿车、越野车(含SUV车型)、旅行车(含大、中、小型客车)和接待用车、机关后勤服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服务用车等,必需纳入车辆编制。 上级配送的车辆纳入单位车辆编制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管理局每年在市级机关编制下年度经费预算前,对各部门(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的编制数进行复核并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依据各部门(单位)车辆编制数和单车费用定额,对车辆运行费用进行核定,并按序时进度核拨,包干使用。 第七条 市政府担心排各类协会购车资金。 第三章 车辆配置、更新、报废标准 第八条 车辆配置标准 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节省使用的原则,配备使用国产汽车。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选购。配备享受财政补助的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以补助后的价格为计价标准。不得配备各种类型进口汽车。 各部门(单位)的一般公务用车可配备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1-2辆,其余轿车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5万元以内。商务车排气量3.0升(含)以下、价格25万元以内。 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原则上配备排气量1.6升(含)以下、价格12万以内的轿车或者其他小型客车。因工作需要配备少量排气量1.8升(含)以下、价格18万元以内的轿车或其他小型客车的,须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越野车(含SUV车型),确需配备的,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且不得将配备的越野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 部门(单位)原则上不配备大中型客车,工作需要可租赁使用,已经配备的在车辆报废后不再更新。 部门(单位)确需高于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必需根据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第九条 车辆更新标准 市(厅)级领导公务用车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使用10年以上或行程40万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旧车必需上缴。 符合更新条件仍能连续使用的,应当连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提职、调任等缘由提前更新。 第十条 车辆报废标准 严格根据国家四部委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的规定执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10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15年)。 第四章 车辆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管理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状况统计报告制度。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或公示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状况。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执行状况,纳入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节能减排检查考核内容。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削减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一)部门(单位)车辆使用管理 1.各部门(单位)的公务用车实行集中调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车辆不能满意公务需要的,可到机关汽车服务公司临时租车,还可推广在市区办理公务使用公务公交卡乘坐公交车或使用公务自行车等做法。 2.公务用车应在政府选购确定的保险公司、加油站、修理厂家进行保险、加油和修理。 3.公务用车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定期统计并公示,接受群众监督。严禁在车辆修理等费用中虚列名目或夹带其他费用。 4.各部门(单位)要依据本方法,制定本部门(单位)车辆使用、停放、修理、加油及驾驶员管理等制度。 5.市级机关管理局下设机关汽车服务公司,面对机关供应优质、优待的车辆租赁服务。 (二)沟通干部用车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厅)级领导干部在本地沟通任职的,实行车跟人走。 2.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到市(区)任职或在部门(单位)沟通任职的,一律由新单位按规定解决其公务用车,不得借用原单位车辆。 第十二条 车辆购置管理 各部门(单位)不得以新增处级领导干部为由申请购车。购置、更新或报废车辆的,必需履行报批手续。公务用车选购按政府选购有关规定执行。新增购置、更新购置车辆,由申请购车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书面请示。市级机关管理局依据市政府的批示看法,审核申请部门(单位)车辆编制、鉴定旧车,审核申购车辆的车型、排气量和价格,经市财政局审核资金来源后,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精确定。市级机关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同意购车的部门(单位)发放购车申请表。购车申请表经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购车部门(单位)凭市分管领导审批的“申请表”到政府选购中心办理购车事宜。新增上级配送车的,须到市级机关管理局办理审核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旧车处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编上缴的旧车由市级机关管理局统一签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提出调剂使用看法或交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拍卖,拍卖所得资金列为车辆购置基金,专款专用。调剂车辆由市级机关管理局报市级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有关部门(单位)凭车辆调拨单办理资产增减和车辆过户手续。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管理 达到国家法定报废标准或经公安交警部门检测必需报废的车辆,由相关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申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报废处置。公务用车处置须经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置后须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销车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十五条 车辆牌照管理 划为机关公务用车号段的牌号,由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核发。凡列入“公务用车管理单位名目”的部门(单位)新车上牌照(含使用社会号段的牌号)、机关号段的牌号调换使用等,市车辆管理所一律凭市级机关管理局出具的手续上牌。报废车辆牌号属机关号段的须准时交市级机关管理局。 第十六条 车辆油料及修理管理 各部门(单位)公务用车实行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和定点修理(含轮胎)。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定点修理、轮胎定点选购等的招标和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 车辆送修管理 车辆大修、二级维护、更换2000元以上总成件,在送修前须经鉴定。由送修部门(单位)向市级机关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管理局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对符合修理条件的进行拆检,确定修理方案,出具修理鉴定表,送修部门(单位)凭修理鉴定表到定点修理厂家进行修理,修理前修理厂家出具预算估价单。不符合修理条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条 驾驶员管理 (一)新增驾驶员一律实行劳务聘用制,其工资由市人社等部门统一核定,纳入财政预算。富余的驾驶人员属行政附属编制的应转岗,其余的应按规定解除合同。 (二)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正职的,原则上不自带驾驶员,确因工作或家庭实际状况需要自带驾驶员的,须报经市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人员借用手续;部门(单位)领导干部调任市(区)党政副职或在部门(单位)之间沟通任职的,一律不得自带驾驶员。 (三)为切实维护党政机关的良好形象,加强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在市级机关连续开展红旗车驾驶员评比表彰活动。由市级机关工委、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级机关管理局五部门联合组织,市级机关管理局负责日常工作。每年对无交通违法行为和责任等级事故、无其他违纪行为且经所在部门(单位)推举的驾驶员,授予年度“红旗车驾驶员”称号,赐予通报表彰和物质嘉奖,对交通违法次数较多的驾驶员,予以通报批判并进行相应惩罚。 第十九条 纪律要求 (一)不准擅自购车、超编制购车; (二)不准购买进口车、超标车,不准搞超过车辆原配置标准的装修; (三)不准对外出租、出借公务用车,不准向下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捐赠车辆; (四)不准通过出资后以捐赠、配送名义新增公务车辆; (五)不准以挂靠在党政群机关的各类协会名义购车; (六)不准处级干部配备专车,不准将执法执勤用车等作为一般公务用车使用; (七)执法执勤用车应标志着色,特别需要不标志着色的须报市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八)不准公车私用,因特别状况私事用车时,需经批准并按实际里程数计费; (九)不准发生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各部门(单位)必需严格遵守以上规定,各级领导干部要仔细执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带头杜绝公务用车使用中的浪费铺张现象。市纪检监察机关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判,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其次十条 我市此前公务用车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全都的按本方法执行。关于印发的通知(泰办发202227号)从即日起废止。 其次十一条 各市(区)依据本方法,结合工作需要和当地实际状况,在不突破市级机关编制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详细实施细则,合理确定本市(区)范围内的公务用车编制标准,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审核。 其次十二条 本方法由市级机关管理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其次十三条 本方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渔业制度 渠道制度 游泳馆制度 爱卫办制度 物业制度 物价局制度 第 11 页 共 1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