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资料.docx
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复习要点第一章一、行政法概念: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P2)二、行政法的特点(P4)(一)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2、行政法表现形式和效力等级的多样性3、行政法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交错共存(二)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2、行政法具有明显的强制性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具有易变性三、行政法的渊源(会判定)(P7)(1)宪法(2)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治安治理惩罚法、铁路法等;(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航行治理条例等;(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有权法律说明:立法说明、司法说明、行政说明、地方说明;(6)条约和协定四、行政法律关系(P10) 明白 五、行政法律事实含义: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毁灭的客观现象;它可以分为法律大事和法律行为两种事实;(P15)六、行政法的作用(没有标准答案题目)(P17)1、爱护社会秩序与行政权力运行秩序2、保证私益与公益的实现3、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4、推动和保证社会改革其次章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就(P24)(懂得)(一)行政合法性原就(二)行政合理性原就第三章(基础题)一、行政法上的主体(重点:小案例挑选)(P33)(一)国务院的组成1、国务院办公厅;帮助国务院领导开展工作,由国务院组织法设置,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国务院组成部门;部、委、行、署08 年大部制改革后共27 个,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是主体;附: 外交部 国防部 进展改革委 训练部 科技部 国防科工委 国家民委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事部 劳动保证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铁道部 交通部 信息产业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商务部 文化部 卫生部 人口计生委 人民银行 审计署1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1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3、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国家学问产权局、国家预防腐 败局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4、国务院部委治理的国家局;包括国务院办公厅治理国家信访局,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 治理的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等,具有行政主体资格;5、国务院办事机构;包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 室、国务院讨论室;主要是帮助总理办理具体事务,一般不享有对外治理的独立权限,因而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6、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具体为:新华通讯社、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等 18 个;其中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电监会、社保基金理事会、地震局、气象局,具有行政 主体资格;(二)地方行政机关(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如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主体资 格;(3)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派出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各地分 支机构;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三)被授权组织 、行政机构;行政机构不具有独立的编制和财政预算;因此一般情形下行政机构不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但是假如行政机构得到了授权就可以变为行政主体;几个典型的具有 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构:()内设机构;专利复审委员会,由专利局设立,专利法授权;商标评审委员会,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商标法(2)行政性公司;烟草公司、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事业单位;讨论机构、训练机构、技术检验、鉴定机构()企业单位,如管道企业()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四)受托付的组织 由于受托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纠纷或者争议,行政治理相对方向人民法院起 诉时,受托付组织不能以被告的身分应诉,只能由托付行政机关作为被告出庭应 诉,因而受托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国家公务员(P51 PPT )(一)公务员回避制度(二)公务员申诉制度第四章 一、行政行为的分类(P66)(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3)依职权的行政行为和依申请的行政行为(4)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5)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6)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2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2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7)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8)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9)其他分类 二、行政立法的含义: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 章的活动;( P73)三、行政立法的效力等级(P78)(懂得)第六章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是在现行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形下,行政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 请,经过审查确认,通过颁发许可证照的形式予以申请人从事某项活动的权益和资格 的行为的总称;(p112)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P122)重点,答具体(1)法律可以设定各类行政许可;(2)行政法规设定行政许可;法律未有创设的事项可以由行政法规对其进行创设,必要时 国务院可以以打算的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该许可实施后,应当准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立法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但临时性许可例外;(3)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 可;(4)省级地方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但只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 而不包括其他规章;(5)国务院的部门规章不能设定行政许可,只能对已经创设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6)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范畴内作出具体具体的规定,但是没 有权力增设许可,更加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条件;三、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P125)重点 (一)一般程序(1)申请与受理(2)审查与打算(3)听证(非必经程序)(4)变更、连续(二)特殊程序四、行政许可注销情形:(P132)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一)行政许可( 二 ) 赋 予 公 民 特 定 资 格 的 行 政 许 可 , 该 公 民 死 亡 或 者 丧 失 行 为 能 力 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 ) 行 政 许 可 依 法 被 撤 销 、 撤 回 , 或 者 行 政 许 可 证 件 依 法 被 吊 销 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留意:撤销与注销的区分,注销的前提是具有合法的行政许可;五、行政相对人的责任(P133)、行政许可申请人 隐瞒有关情形或者供应虚假材料 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赐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 一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 欺诈、贿赂等不正值手段 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赐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3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3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人在 三年内 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一、行政惩罚的含义:是指为了有效实施行政治理,爱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由享有法 定权限的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包括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赐予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P136)P139)二、行政惩罚的种类(判定属于哪一类)(1、警告 警告是申诫罚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稍微违法行为人的 声讨和警告;2、罚款 罚款是指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在肯定期限内令其承担肯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的惩罚形 式;3、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即收归国有,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所得和非法收入收归 国有的惩罚形式;4、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物收归国有的惩罚形式;5、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是指行政机关对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治理相对人的一种惩罚;包 括停止生产和停止营业两种情形;6、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是指行政机关临时扣押或取消违法行为人已经获得的从事某项 活动或业务的资格证书,限制或剥夺其从事某项特许活动的权益的惩罚;7、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治理秩序的公民,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惩罚形 式;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除上述主要行政惩罚种类外,法律、法规仍可规定其他的行政惩罚形式;三、行政惩罚的设定权(P142)1、法律的设定权 任何种类的行政惩罚 2、行政法规的设定权 除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惩罚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除限制人身自由和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只能设定警告和肯定数额的罚款;其中部门规章罚款的限额 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罚款的限额由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四、行政惩罚的地域管辖违法“ 行为发生地” (P146)五、行政惩罚打算的原就 一事不再罚原就(P148) 分析案例 行政惩罚与刑罚相互折抵原就;(p151)六、行政惩罚追究时效的期限;(P151)(1)违法行为在 二年内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行政惩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违反治安治理行为在 六个月内 没有被公安机关发觉的,不再惩罚;(3)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而造成的少征或者漏征,海关在3 年以内 可以追征;(4)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在 3 年以后 被发觉的,免予惩罚;(5)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赐予行政惩罚的行为,在4 / 8 五年内 未被发觉的,不再赐予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4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行政惩罚;可见,行政惩罚的追究时效一般为2 年,当法律有特殊规定时,从其特殊规定;七、行政惩罚的简易程序也称“ 当场惩罚程序” (P151)适合简易程序的条件(P152)1违法事实确凿;是指违法事实简洁、清晰、证据确凿充分,不需要进一步的调查就可 确定违法行为的存在;(2)有法定依据;即必需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3)惩罚幅度上;限于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以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八、简易程序的具体步骤(P152)(1)说明身份(2)说明理由(3)制作笔录(4)填写惩罚打算书(5)交付惩罚打算并告知权益(6)备案 九、行政惩罚的一般程序(P153)、行政惩罚一般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分 、行政惩罚一般程序的具体步聚 立案 调查取证 告知,听取 作出惩罚打算 制作惩罚打算书 送达处 罚打算书;十、当场收缴罚款的规章(P157)适用条件(1)依法赐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的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 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十一、法律责任(P157)(看一下)第八章 一、行政强制含义:(P162)()广义:是指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为实现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或为爱护公共利益和 公共秩序,预防和禁止违法行为和危害大事发生而实施的强行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权益的行为;(2)狭义: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肯定的行政目的,依法实行强制措施、对行政相 对人的人身或财产予以处置的行为;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治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 时 性 限制 ,或 者 对公 民、 法 人或 者其 他 组织 的财 产 实施 临时 性控 制 的措 施;(P166)三、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分 四、代执行的概念和特点(P174)()含义:对已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同一目的,行政 主体自行或交由他人代为履行,并收取代履行的费用;(2)特点:5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5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五、执行罚( P175)第十一章(案例,重点懂得)一、行政复议的含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 权益,依法向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 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重新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及其制度;二、行政复议范畴(P229)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一)具体()行政惩罚;是行政机关和被授权组织对违法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惩戒;()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实行的对公民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对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强制手段;它包括两个方面: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侵害法定经营自主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予许可的行为;()不履行 爱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的行为;()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行为;一是应当发给抚恤金而没有发给;二是错发抚 恤金;三是少发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侵害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人身权是指与人身相联系的没有直接财产 内容的权益,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 自主权等等;财产权是指具有经济利益的权益,包括物权(全部权、抵押权、留置 权 、 地 役 权 、 典 权 等 ) 债 权 、 著 作 权 、 专 利 权 、 商 标 权 、 继 承 权 等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二)抽象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其显著的进步仍在于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纳 入 了 行 政 复 议 的 范 围 , 从 而 使 我 国 对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的 监 督 更 趋 完 善 ;依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 可 以 提 起 行 政 复 议 的 抽 象 行 政 行 为 包 括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 )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部 门 的 规 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三)行政复议排除的范围( 1 )行 政 机 关 地 行 政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的 奖 惩 、 任 免 等 决 定之所以将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打算排除在行政复议之外,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已规定了对行政处分和人事处理打算的救济途径,假如再作为行政复议事 项,就必定会显现复议机关与行政监察部门的职权交叉和重叠,不利于纠纷的真正解 决;( 2 ) 行 政 机 关 对 民 事 纠 纷 所 作 的 仲 裁 、 调 解 或 者 处 理 行 为 这类调解处理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公平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居间作出的行政行为,而这 类纠纷原本可以由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处理,只是先由行政机关调解和处理可以起到过 滤和提高效率的作用,但假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对于行政处理不服,仍要由仲裁机关 或法院来解决,所以不必经过行政复议程序;(3)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行政复议的管辖 p234 6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6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行 政 复 议 的 管 辖 , 根 据 行 政 复 议 法 的 规 定 主 要 有 以 下 几 种 具 体 情 形 :(一)对县级以上的各级政府的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案件,当事人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复议申请的,就由本级人民政府对复议案件进行管辖;这是本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一般情况;(二)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有两种情形:一是当事 人挑选而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工作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业务领导或有指导关系的 对 口 工 作 部 门 ) 管 辖 ; 二 是 法 律 规 定 由 上 一 级 主 管 部 门 管 辖 ;(三)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四)原机关管辖;原机关管辖是复议管辖中上级管辖基本原就的例外;它是指申请人对 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只能由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管辖;它有两种情 形:一是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管 辖;二是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五)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 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六)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设 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管辖 ;(七)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应针对不同的情形而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进行管辖;(八)被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直接主管该组织的行政机关管辖;(九)受托付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其行为后果由托付行政机关承担,其复议管 辖的机关也只能是托付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十)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由批准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十一)被授销的行政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管辖;由连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十二)复议的移送管辖;复议的移送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对已受理的复议案件,经审查 发 现 自 己 对 该 案 件 无 管 辖 权 时 , 将 该 案 件 移 送 给 有 管 辖 权 的 复 议 机 关 管 辖 ;(十三)指定管辖;当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为防止发生相互推诿或相互争夺管辖权等现 象,就需要由有关机关来指定由哪个机关来行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机 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 机关指定管辖;四、复议打算的种类(P240)(小案例)( ) 维 持 决 定 ; ( ) 履 行 决 定 ; ( ) 撤 销 、 变 更 决 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打算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其一,主要事实不清的;其 二 , 适 用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具 有 普 遍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命 令 错 误 的 ;其三,违反法定程序影者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其四,超越或滥用职权的;其五,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赔偿打算()对象行政行为的处理 五、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小案例)7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7 页,共 8 页精选学习资料 - - - - - - - -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附带性审查,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 日内作出处理打算,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 日内根据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在日内作出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具体行政行为 的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 的,应当在日内根据法定程序转送给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依法中止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六、复议打算的期限(挑选)(P24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 日 内作出行政复议打算,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 少于 60 日的除外;情形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打算的,经行政复议机 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 30 日;第十二章(案例,重点)一、行政诉讼的含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 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 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P245)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就(P245)(懂得)、复议挑选原就 、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就 、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议审理原就、不适用调解原就 、司法有限变更原就 三、行政诉讼的排除范畴(P247)(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4)终局行政行为(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7)行政指导行为(8)重复处理行为(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补充:既不能复议也不能诉讼的范畴:1、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3、 火灾直接财产缺失核定三、行政诉讼中的管辖(P248)案例 1、 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移送管辖 4、指定管辖8 / 8 名师归纳总结 - - - - - - -第 8 页,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