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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社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在线学习题目(案例题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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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社窗口单位业务技能练兵比武在线学习题目(案例题答案).docx

    六、案例题(一)就业创业命题单位:就业司1 老张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最近被一家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和他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请问该企业还能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如果能,补贴期限如何计算?参考答案: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按照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相关规定,考虑到老张之前已享受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如果其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则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老张退休之时,否则应扣除之前补贴年限,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1年。解析: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命题单位:就业司2 迈克尔是一名美国青年,本科毕业后持旅行签证来到中国,对中国旅游产生了浓厚兴趣,想到一家中国旅行社当导游。但该旅行社称不想用外国人,招用了一名与迈克尔年龄、学历相仿的中国青年。迈克尔感觉受到了歧视,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该旅行社存在就业歧视。请问人社部门应如何回应,并向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华合法工作。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中国有关规定的岗位。具体流程是: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来华工作的,发放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持工作许可通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外国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到发放许可通知的机关办理工作许可证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工作居留证件。这家旅行社并不存在歧视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求职者录用,是用人单位招人用人的合法权利,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能干涉其招聘行为。同时,您是持旅行签证来华旅游的,按照规定,必须取得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后方可在华合法工作。请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在华工作、生活。祝您在中国旅行愉快。解析: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外国人来华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华合法工作。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中国有关规定的岗位。具体流程是: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来华工作的,发放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持工作许可通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外国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到发放许可通知的机关办理工作许可证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工作居留证件。命题单位:流动管理司3 小刘自2015年在中部某省一民营企业工作后,其人事档案一直存放在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现该机构以小刘户籍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不一致为由,要求小刘将档案转走,小刘拒绝。请分别判断小刘的做法和该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小刘的做法正确,机构的做法不正确。理由: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因此小刘的档案可以在该机构存放。同时,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因此该机构不能要求小刘将档案转走。解析:根据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体制中“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中第十三条,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体系中“省级、地市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充分考虑县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命题单位:职业能力司4 王某在某公司从事一线生产工作,技能水平较高,已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请问王某能否参加中华技能大奖的评选?为什么?参考答案:王某能否参加中华技能大奖评选,取决于他是否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获得能手称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大奖的评选:(一)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传徒带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因此,如果王某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则可以推荐参加;如未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则应先参加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解析: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获得能手称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大奖的评选:(一)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传徒带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命题单位:职业能力司5 小张是一家民航公司的航空运输服务人员,2015年通过了民航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了民航售票员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民航售票员职业没有纳入。请问小张已经取得的民航售票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还有效,有什么作用?参考答案:证书仍然有效,对于目录公布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仍然可以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文件明确了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一是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二是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三是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能够取得“双证书”;四是对目录公布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命题单位:职业能力司6 2018年,某企业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部分职业,开展了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并为合格人员颁发了印有“中国”、“职业资格”字样的证书。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参考答案:不正确。企业可以自行开展等级评价活动,但证书不能印有“中国”、“职业资格”的字样。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规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命题单位:职业能力司7 某社会组织准备创办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该组织向审批机关申请筹立,申请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又向审批机关提交了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材料:(1)筹备批准书;(2)筹备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是否合规,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审批机关的决定不合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解析: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筹设批准书;(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此案例中没有提及第(五)项材料。所以不应被批准。命题单位:职业能力司8 赵某为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毕业后在一所技工院校担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并于2018年9月担任三级实习指导教师。2019年11月将组织进行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问赵某届时是否符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的学历、技能等级评审条件?参考答案:不符合。根据人社部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二级实习指导教师需要在学历、技能等级方面需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两年。赵某2018年9月担任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到2019年11月未满2年。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附件技工院校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规定,二级实习指导教师需要在学历、技能等级方面需要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3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上任教两年。(二)社会保险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9 李某在某事业单位连续工作14年,且在2014年10月后正常参保缴费。2015年12月,李某从该事业单位辞职到A公司工作,此后每月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8年12月在A公司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请问李某能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后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因此,李某缴费年限累计至少为17年,符合最低缴费年限的要求,可依法享受养老保险相关待遇。解析: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10 一位工程师在北京工作了25年(其中,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0年,实际缴费年限15年),之后流动到上海,又继续参保缴费了15年。请问:这位工程师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同缴费地的年限能否合并计算?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因此,该工程师在北京和上海两地的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为40年,两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也累计计算。据此可以计算出他每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而不会因为流动就业导致缴费年限不能计算的问题。解析: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11 某韩国人是其本国企业的正式职工,2019年1月被派驻到该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韩国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协议,该韩国人在我国境内是否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该韩国人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并提供韩国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规定,申请免除其在我国规定期限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如果其在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韩国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相应的滞纳金。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解析:根据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规定。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12 王某,男,张某,女,年龄均为50周岁,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年,请问如果他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参保缴费,达到什么条件时才可以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依据是什么?参考答案: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王某继续缴费至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张某继续缴费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仅10年,应再继续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解析: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13 A公司为某中央大型企业,2006年1月成立,2011年1月起建立企业年金,2019年3月25日,A公司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请分析其企业年金方案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有无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第二十一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第二十二条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权益归属核算时点N归属比例职工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合同N<4年0%4年N<5年20%5年N<6年40%6年N<7年60%7年N<10年80%N10年100%备注:.N是指在本集团的工作年限;2职工因违反企业相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归属比例为0%。(当N<10时)参考答案:第二十一条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一是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8年,该方案中10年的约定不符合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二是没有完全列出100%归属于职工的其他情形:即企业年金方案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等。解析: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命题单位:养老保险司14 某公司2017年以前已建立企业年金,下列内容节选自2019年其向人社部门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请指出下列哪些条款表述不符合要求,并说明原因。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出国(境)定居;(三)退休前身故。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第三十三条 变更本方案的程序(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三)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参考答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存在问题,第三十二条没有问题。(一)关于第二十九条,应增加一款待遇领取条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关于第三十三条,变更本方案的程序应该在(二)、(三)之间增加“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解析: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15 张某2018年3月份失业后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2018年6月,张某的朋友给他安排了一份只能做3个月的临时库房管理员工作,给张某支付一定报酬且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与此同时,张某仍在空闲时间寻找其它工作。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知情后从6月起停发了张某的失业保险金。请问如果张某3个月后再失业,还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可以继续领取。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本案例中的张某如果在工作3个月后再次失业,还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解析: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16 张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累计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失业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2019年1月,张某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试用期3个月后,B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请问张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能,最长可以领取多久?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能,最长可以享受18个月。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张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张某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最长期限为18个月。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17 杨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故死亡,其遗属在依法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之后,是否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杨某遗属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抚恤金,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18 张某从某单位失业后,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享受18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为张某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张某在领取完第10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请问张某入职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否继续由失业保险机构代为缴纳?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不能,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张某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19 张三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在A公司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2013年1月因个人原因从公司主动辞职。八个月后,张三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并于2019年1月因合同到期再次失业。请问:(1)张三在A公司失业后,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请说明理由。(2)张三在B公司失业后,是否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请说明理由。(3)张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是多久?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张三在A公司失业后,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张三在A公司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不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的申领条件。(2)张三在B公司失业后,能申取失业保险金。因张三在B公司是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的,且符合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因此,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3)享受期限是24个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因此张三在A公司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年,在B公司缴纳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6年,合并计算为10年。累计缴费10年以上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最长为24个月。因此,张三可享受最长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解析: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0 某市A、B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2019年,两企业均按要求准备了申领资料并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2018年度,A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为4.9%,B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为2.88%,该市2018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5%,全国平均为3.8%。请问:(1)A、B企业是否能申请领取企业稳岗返还?请说明理由。(2)稳岗补贴主要用途有哪些?参考答案:(1)A企业不能领取,B企业可以领取。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规定,企业申请稳岗返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本案例中,A企业上年度裁员率高于统筹地区及全国平均城镇登记失业率,B企业则具备申请稳岗补贴应具备的所有条件。(2)稳岗返还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23号)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1 赵某为某企业职工,已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5年。李某为赵某表弟,在某企业上班已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2年。2017年5月,赵某和李某同时考取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2017年12月,赵某约同李某一起前往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请问李某和赵某都符合申领条件吗?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赵某符合申领条件,李某不符合。企业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本题中,李某参保缴费不满36个月,不符合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命题单位:失业保险司22 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出台后,某民营企业人力资源主管小张因岗位需求,于2017年2月考取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证书,并在2017年11月成功申领到1500元技能提升补贴。2019年2月,小张取得了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准备再次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时,同事小王却告诉小张同一个职业(工种)只能申领一次技能提升补贴。试分析小王的观点是否正确?参考答案:不正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取得同职业(工种)且更高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以再次申领补贴。小张2019年2月取得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属于同一职业(工种)更高等级,并于在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提出了申请,因此,小张可凭获得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三级证书再去申领一次技能提升补贴。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命题单位:工伤保险司23 李某是甲工厂职工,2004年3月被诊断为职业病,2004年5月认定为工伤后被鉴定为4级伤残,并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2008年12月,李某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2009年1月被鉴定为2级伤残。李某提出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2级伤残的标准,支付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该两项待遇的计发基数应参照甲工厂2008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执行。请问,李某的要求是否合理,并说明原因。参考答案:李某的要求不合理。首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工伤职工首次因工致残的一次性补偿,与工伤职工的伤情变化无关,既不能因为伤情变化重复领取两次不同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也不能采取补差的方式领取更高伤残等级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其次,伤残津贴是对因工致残而退出工作岗位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工资收入损失的合理补偿。李某自2004年5月起已经开始按月领取了4级伤残的伤残津贴,即本人工资的75%。当2009年1月李某再次被鉴定为2级伤残,由于他已经离开了工作岗位,其新的伤残津贴计发基数不应参考当时在职职工的工资水平。应将李某4级伤残津贴除以75%,即还原出李某的“本人工资”,再以此为基础乘以85%,计算出李某2级伤残的伤残津贴。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命题单位:工伤保险司24 陈某是甲公司职工,因生产事故受伤,2013年5月被认定为工伤,同年7月被鉴定为9级伤残。据了解,该公司在事故前未为陈某参加工伤保险,但在陈某发生工伤后于2014年9月才补缴了工伤保险费。陈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还是用人单位支付? 请说明理由。参考答案: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首先,公司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没有履行法定义务。补缴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即补缴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在补缴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因工受伤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但是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尚处于欠缴阶段,因此这项费用不属于补缴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费用。所以,陈某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命题单位:工伤保险司25 2018年1月某公司职工易某步行上班,在单位门口因路面结冰不慎滑倒,导致小腿骨折。易某遂以“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为由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并经调查后,作出易某不属于工伤的决定。请问当地人社部门的认定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人社部门认定正确。易某上班途中在单位附近道路上不慎滑倒摔伤,其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解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命题单位:农保司26 2009年,某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时年53岁,在户籍地A县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连续缴费,每年个人缴费100元,集体补助40元,政府补贴30元。2015年,外出到B市打工,同时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当年缴纳12个月的养老保险费。其年满60周岁时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衔接该如何处理?参考答案:该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可以在A县提出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衔接手续,从B市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接到A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由于参保人只在2015年参加了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如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应按规定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计算,同时将20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100元和集体补助40元退给本人。解析: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命题单位:农保司27 李某出生于1946年,A省人。李某已在B省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2011年7月,A省开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他申请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通过审核。2011年7月至2016年7月,李某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4240元。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属于重复领取养老金?应如何处理?参考答案:李某同时领取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属于重复领取养老金,应将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4240元上交专户。解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终止并解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账户余额退还本人,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应予以退还;本人不予退还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或者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中抵扣。命题单位:农保司28 张某,男,生于1959年,河南洛阳人,一直在家务农,2010年至2013年在洛阳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4年至2019年在河南郑州打工期间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请问张某60岁时应该如何申请养老待遇?参考答案:首先判断,张某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否满15年,如果未满15年,是否符合延长缴费的条件。如果符合延长缴费并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的条件,可以在户籍地提出申请,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符合条件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也不符合延缴条件或不愿延缴,可以在洛阳提出申请,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解析: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规定。命题单位:农保司29 某地征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征地报批材料里的征收土地方案中,安置途径一栏填写为“社保安置”。申请人针对这一内容提出,其被征收土地位于城市规划区外,有关部门应该通过为其安排耕地的方式进行安置,而征收土地方案中没有安排耕地的内容,据此要求撤销相关征地批复。请问申请人的诉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留有耕地或安排工作岗位,是在征地报批前还是在征地实施阶段予以落实?请说明依据。参考答案:申请人的诉求是合理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文件规定,城市规划区外,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应留有必要耕作土地或安排相应工作岗位,在征地报批前或在征地实施阶段均可。解析: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规定。命题单位:社保中心30 王某自1994年10月起在B市机关单位工作,2017年10月办理了离职手续。B市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王某2014年9月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为4500元。B市自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点起至2018年末,执行5%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请问B市社保经办机构应补记王某职业年金金额是多少?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参保人员办理了正式调动或辞职、辞退手续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根据改革前本人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年限长短补记职业年金。王某改革前在机关单位工作年限为20年,从2014年10月至离开机关单位的2017年10月,应按5%利率记账的时间为3年。因此,王某应补记的职业年金=4500(元/月)12(月)20(年)12%(1+5%)(1+5%)(1+5%)=150028元。解析: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规定。命题单位:社保中心31 案件:李某,女,A市人,1978年7月18日出生,1995年9月以普通工种招入当地某化工厂工作,参保缴费至2007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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