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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港中学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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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港中学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docx

    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大港中学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食物中毒相关资讯,但很多人写作食物中毒相关文章时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整理的大港中学食物中毒事件应急预案,欢迎大家分享。 1.及时逐级报告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班主任应及时向校领导或校医报告,学校则向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区教育局报告。报告内容有:发生中毒的单位、地址、时间、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主要临床表现,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等。以利于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中毒原因和预防方法。若怀疑投毒则向公安部门报告。 2.保护现场、保留样品发生食物中毒后在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同时要保护好现场和可疑食物,病人吃剩的食物不要急于倒掉,食品用工具、容器、餐具等不要急于冲洗,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保留,以便卫生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可靠的情况。 3.如实反映情况学校负责人及与本次中毒有关人员,如食堂工作人员、分餐老师及病人等应如实反映本次中毒情况。将病人所吃的食物,进餐总人数,同时进餐而未发病者所吃的食物,病人中毒的主要特点,可疑食物的来源、质量、存放条件、加工烹调的方法和加热的温度、时间等情况如实向有关部门反映。 4.对可疑中毒食物的处理在查明情况之前对可疑食物应立即停止食用。在卫生部门已查明情况,确定了食物中毒,既可对于引起中毒的食物及时进行处理。对中毒食物可采取煮沸15分钟后掩埋或焚烧。液体食品可用漂白粉混合消毒。食品用工具、容器可用12%碱水或漂白粉溶液消毒。病人的排泄物可用20%石灰乳或5%的来苏溶液进行消毒。 篇2:东丰实验中学食物中毒事件处理预案 一、制订本预案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处理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件,保障师生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第376号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处理预案。 二、可能引发师生食物中毒的原因: a.学校食堂向师生提供的食品未烧熟煮透。 b.由于气温过高,加工时间早,存放时间长而引起馊变。 c.消毒不到位或操作人员健康原因造成污染。 d.进货渠道不当,实物本身已发生质变。 e.可能引发食物中毒的其他因素。 三、预防方法: a.学校坚持“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制订制度,落实措施,加强教育,定期检查,责任到人。 b.从业人员定期体检、培训,持证上岗。 c.严格把好食品验收关,杜绝不洁、变质或三无食品流入,做好验收记录。 d.规范食品加工操作程序,做到煮熟烧透,加工好的食物及时进入熟食间冷却。 e.严格熟食间管理,防止熟食两次污染。 f.留样食物必须保留48小时,并做好留样记录和签名。 g.严格各操作环节中的消毒工作,做到方法正确,时间保证。 h.食堂内外环境整洁,要求天天打扫,每周大扫。防蝇、防鼠、防蟑螂有措施。 四、处理程序: 一旦发生师生食物中毒事件,按下列程序处理: a.立即电话报局办和业务科室,同时报区卫监所,事后详细书面汇报。 b.快速将患者送就近区级以上医院救治。 c.校长召集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人员研究情况,制定有效措施,具体落实人员分工,做到有序处置善后。 d.保健老师做好食物中毒事件的专册登记,统计好患病师生的具体情况(包括:班级、人数、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就医情况等),并积极主动配合区卫监所进行调查。 e.保护好可能引起中毒的食物样品、操作现场和记录台帐,听从区卫监所和专业部门的专业指导。 f.领导看望患者,认真做好家长家属工作,争取谅解。 五、责任追究: 食物中毒事件发生,领导和个人不按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瞒报,慌报,阻碍调查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行政处分。如因管理人员疏于管理,操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事故发生的,要追究个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篇3:桂林中学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应急预案 林桂中学火灾事故处置预案 为了保护广大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火灾事故发生时,应急处置及时、高效、有序地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桂林市消防条例精神,结合我校消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一、工作目标建立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对突发火灾事故指挥与处置系统,形成各部门、各机构协同联动、果断处置的火灾事故处置机制,将火灾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二、事故范围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火灾事故。三、组织机构学校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指 挥 长: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副指挥长:分管总务的校领导成员:党总支委员、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学工处、教务处、校办公室、总务处、科研处的正副主任,保卫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团委书记、校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总务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报警及扑救抢救抢险、引导疏散、现场警戒、后勤、医疗保障等工作小组。三、主要职责(一)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决定并启动学校火灾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研究制定火灾事故应急处理方案;2指挥、协调各工作小组有关火灾事故处理工作,组织调动学校各方力量和相关资源;3、检查督导各工作小组有关火灾事故处理工作的落实情况,督察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落实到位。4、组织扑灭火灾,协调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调查处理,医疗救护和善后工作;5、收集、整理、分析和上报有关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为上级机关处置火灾事故提供意见和建议,及时传达、部署上级机关有关各式命令、指示。(二)各工作小组职责1现场指挥组由分管安全工作的校领导负总责;成员由党总支委员、校级领导班子成员、学工处、教务处、校办公室、总务处、科研处的正副主任,保卫组、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团委书记、校医组成。2报警示、抢险组由保卫组负责。成员由保卫组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组成。负责扑救初期火灾,向指挥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根据情况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3引导组由总务处负责。成员由总务组人员和门岗值班人员组成。负责救护车辆及人员的引导。4疏散组由学工处负责。成员由学工处、校办、总务处、科研处及宿舍管理人员、年级组长、教研组长、班主任、团委书记组成。负责组织并引导火灾发生的部位人员疏散到安全地带。5、警戒组由保卫组负责。成员由保卫组人员、教师护校队员组成。负责在火灾发生部位周围的警戒,保护现场,维护秩序,保护物资安全。6、后勤、医疗保障组由总务处负责。成员由后勤人员、卫生医护人员组成。负责关闭、切断电和气,配合消防供水,现场人员救护和送医。(三)应急处置当发生火灾时,发现者应立即向保卫组值班室报警,保卫组值班人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根据火灾情况,由学校火灾及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1局部发生火灾,火势很小,极易扑救,发现人员及时向保卫组报警的同时,利用现场灭火器具进行扑救,保卫人员到场后,视火灾情况及时调集其它部位灭火器具和消防设施进行扑救。2如火势较大不可能扑灭时,保卫组应立即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同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应急预案。各小组按其职责迅速展开工作。(1)报警及扑救、抢险组立即调集成员和灭火器具,对火灾现场进行有组织扑救和控制火势,公安消防队赶赴现场后,扑救组转为抢险并配合消防队扑救,协助公安消防作好警戒工作。(2)疏散组迅速到位并开启疏散通道,组织火场人员按疏散路线撤离到安全地带。(3)引导组安排人员到校门迎接消防车并引导至现场,指挥校内车辆疏通安全通道。(4)警戒组执行现场警戒,维护好现场秩序,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对趁火打劫的不法分子扣押并送公安机关处理,对现场物资进行保护。(5)后勤、医疗保障组接到报告后立即关闭、切断火灾区域电源、气源并专人看管闸阀,对易燃易爆危险品采取紧急措施。准备好水源,配合消防队取水,配合扑救抢险组对重要物资(财务室、档案室等)和设备的转移,医护人员迅速到位实施救护。(四)保障措施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有报告火警和参加有组织的灭火救灾义务。学校全体工作人员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擅离职守,各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学校火灾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调度和指挥。林桂中学其他各类事故(事件)应急预案一、食物中毒应急预案:事发现象:集体食物中毒应急方案:1发现师生有类似食物中毒症状(进食过某种同样食物后,短时间内多数人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头晕、头痛、乏力、发热、抽搐等相似症状)时,学校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或送医院诊治。2及时向市教育局和市卫生部门、防疫中心报告发生食物中毒时间、中毒人数、可疑食物、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有关内容。3保护好中毒现场,做好所食用食物取样工作,原料、工具、设备、食品样品封存,以备卫生部门检验,如因食用校外食物所致,学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取样;同时保留病人的呕吐物、腹泻物。4应急小组要迅速排查食用致毒食物的师生名单,并检查身体状况。5及时告知学生家长或第一监护人,并做好家长和家属的工作。6积极配合卫生、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诊治、调查、事故处理等工作二、传染病应急预案1凡我校师生在家中出现流脑、流感、风疹等传染性疾病,应迅速就医并向学校请假,不得带病上班、上学。经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才能回校上班、上学。2我校教师若在校内出现疑似传染病,必须立即戴防护口罩和手套并到校医室休息,学生出现疑似传染病的,班主任应立即通知家长,由家长陪同去医院,家长不能陪同的,由老师送去医院就医。3学校对传染病人所在班级或办公室及所涉及的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对与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师生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住校生出现疑似传染病的,立即由学生公寓安排搬入隔离寝室,并通知家长接出就医,待医院诊断排除传染病后,方能回到公寓。三、交通事故应急预案1发生交通事故后,及时通知受害当事人家属或监护人,并迅速报告交通部门。2迅速将伤者送到医院进行救治。3组织保护现场,看住肇事车辆及肇事人,以备交警部门进行处理。四、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发生自然灾害,必须以生命第一,学校可以采取必要的停课。对影响师生安全的教育教学活动,都应及时做出安排或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上(放)学路上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应及时告知家长接送,也可以报警求助。对可预见性自然灾害,应在未发生灾害前,做出安全部署,对不可预见性自然灾害,应尽力采取保护和自救措施,并将事实情况通过汇报程序汇报。六、晚自习期间停电应急预案1参加晚自习的学生必须坐在教室的原来座位,不得喧哗、起哄或走动。值班教师负责组织、管理好本班学生。2行政值班干部和分管后勤副校长或总务主任迅速组织相关人员查明停电原因,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3若停电15分钟后未能恢复正常供电,则由值班教师组织学生有序离开教室,同时,安排教师(同学)持备用照明工具在各楼梯照看学生下楼,防止拥堵踩踏事故发生。4住校学生回寝室后,宿舍管理员和生活辅导老师要加强楼内巡视,防止学生使用火烛照明,按时正常检查人数。六、其他突如其来的伤害事故(件)应急预案1发现学生在校内受伤或身体不适,应当立即向值日老师和学校领导报告,并送去校医室救治。如校医、学校领导认为有必要送医院救治的,应迅速通知家长,并由家长陪同就医,若家长不能陪同的,必须由校医或有关老师陪同到医院。2外来人员未经允许强行闯入校园,门卫不得放行。追赶不及,应立即报警并报值班行政或其他行政领导,及早将闯入者逐出学校。3校内发现不良分子袭击、行凶、行窃、斗殴,现场老师或第一位发现突发事件的老师为现场应急处理第一责任人,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制服并报告学校领导。事态严重的,为防不测,应拔打“110”报警求助。七、发现学生未到校上课或早退上课期间,发现学生未到校上课或早退,任课教师立即通知其班主任,班主任立即联系学生家长,查清原因,如学生未回家或家长不知情,则立即报告教务处和分管校领导,同时发动同班同学提供线索,积极配合家长寻找,在4小时内未找到学生,则由学校向市教育局汇报。在48小时内还未找到学生,在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向公安部门报警,并配合公安调查。八、信息报告1安全紧急事件发生或有可能发生的信息,采取逐级汇报制度,事件第一发现人应及时向值日行政汇报,值日行政再向学校相关部门领导汇报。事态严重的,应在第一时间报警。2事件向外发布情况,需经学校应急处理小组同意,不得主观臆测,夸大其词,任何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突发事件,或擅自接受报刊、电台等宣传媒体的采访。3应急事态期间,学校应急处理小组成员必须保证通信网络畅通。 篇4:景山实验学校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山景实验学校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学校食品卫生负有监管责任的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管理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等失职行为,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卫生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规定中的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由学校主办或管理的校内供餐单位以及学校负责组织提供的集体用餐导致的学校师生食物中毒事故。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食物中毒事故按照严重程度划分为: (一)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二)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三)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是指一次中毒99人及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食物中毒事故。 第六条 行政责任追究按照现行干部、职工管理权限,分别由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学校实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有错必纠、处罚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第八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 (二)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 (三)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四)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 (五)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卫生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的; (六)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七)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 (八)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 (九)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 第九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对不符合学校食堂或学校集体用餐单位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的; (二)检查发现学校食堂未达到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要求,而未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通报的; (三)未按规定对学校食堂或学生集体用餐供餐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或检查次数未达到要求的; (四)未按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的请求,协助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对主管领导、卫生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相关知识培训的; (五)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未提出整改意见的;或者提出整改意见后未在要求时限内再次检查进行督促落实的; (六)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调查处理,或者未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 (七)未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时间进行食物中毒报告的。 第十一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作为对学校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考核指标或未按规定进行督导、检查的; (二)督导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未提出改进意见的,或对改进意见未督促落实的; (三)未督促学校制定学校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培训计划或未定期组织培训的; (四)接到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通报,未督促学校落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的; (五)接到学校食物中毒报告后,未及时赶往现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者未督促学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事态扩大的;(六)未按规定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或存在瞒报、迟报行为的。 第十二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下列原则,分别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追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较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部门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情况应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承包经营单位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卫生职责,造成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 27 页 共 2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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