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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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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docx

    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违纪处分相关内容在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参考借鉴,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仅供参考其相关内容与写作格式,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管理,创建优良的校风,教育广大学生严格要求自己,遵纪守法,努力成为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具有州温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高职学生违反校纪校规,学校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五级处分。 第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受处分之日起至解除处分之日止不得申请奖学金,不得授予各类荣誉称号,不得享受对贫困学生的帮扶措施,已获荣誉称号予以取消,已经取得助学贷款、奖学金等予以追回。 第二章 日常行为违纪处理 第五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该或已经受到司法部门惩处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 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学校秩序,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组织和参加大型*、*、*、*、罢餐、罢会等活动,又不听劝阻的,对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对参加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组织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印制、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或非法宣传品,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言论,散布封建迷信、*秽、*言论的,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传看封建迷信、*秽、*书画,收听收看*秽、*录音录像制品,浏览、下载、传播*、*秽、*内容;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影响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故意阻碍学校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侮辱、威胁、殴打教职工的,对教职工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的;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参加非法社团活动的,给予警告处分。 (5)组织举办未经批准的以沙龙、俱乐部等形式政治性活动的,给予记过处分。 (6)故意撕毁、涂改学校党政部门发布文告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非法扣留、拆阅、冒领他人信件、包裹、汇票或其它邮件,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园内非法从事宗教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4、在公共场所或寝室内喝酒、抽烟、哄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酗酒或酒后寻衅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5、将学生证、校徽、图书证等有效证件转借他人,或冒用、伪造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有其他危害社会公共秩序和学校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 违反安全制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以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2、违反规定私拉电线,使用电炉、电加热器等用具,经劝阻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由此所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均由当事人承担。 3、违反学校安全制度,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活动或在组织活动中未落实安全措施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记过处分。 4、未经批准,学生在校期间不得私自下江河湖泊游泳。违者给予记过处分。 5、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或安全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在宿舍楼上或其他公共场所故意摔砸酒瓶及其它物品,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造成人身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翻越围墙、栏杆进出学校,翻越寝室阳台进入其它寝室的,给予警告处分。 8、违反校园治安管理条例,在校园内违章使用、停放交通工具,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交通事故的,给予记过处分。 9、有其他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八条 参与非法经营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违*主义道德,有损社会公德,影响校风校纪,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着装不整,进入教学场所或办公场所,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2、进出校门,未按学校规定佩戴校徽或未携带本人学生证的,而又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3、乱扔杂物,妨碍公共卫生,屡教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4、在校园或公共场所,异*往行为不文明,而又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给他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利用网络、手机短信等故意攻击、骚扰他人或删改他人信息资料,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生活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7、以低级下流的言行侮辱异性,利用手机、网络等手段骚扰异性,以谈恋爱为名强迫他人与其交往,给予记过处分;对异性的人身名誉造成损害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有其他违*主义道德,损害社会公德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 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有以下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未经批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宿舍的视为晚归。一次晚归,给予通报批评,屡次晚归的,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未经批准,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次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违反规定,住校学生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未经批准,擅自调动寝室,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5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按以下规定处理: (1) 未经批准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外人,每发现一次,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屡次发现,给予当事人严重警告处分。 (2) 因私自留宿外人或私自带外人进入宿舍逗留,造成失窃、诈骗或其他违法违纪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给予记过处分。 (3)未经批准在寝室逗留异性或在异性寝室逗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有其他破坏学校生活秩序,违反宿舍管理制度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一条 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故意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价值在2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 偷窃、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2) 偷窃、诈骗钱财,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次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偷窃、诈骗钱财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为偷窃、诈骗钱财提供帮助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十三条 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行为,一经发现,按以下规定处理: 1、参与赌博,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多次参与赌博,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校园内不得搓麻将,一经发现,依照本条第1点处理。 3、组织、强迫、引诱他人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策划、参与斗殴,或故意伤害他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故意伤害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组织、策划斗殴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参与斗殴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参与但恶意造成斗殴后果或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恶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过处分。 5、为他人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6、纠集校外人员殴打同学,或行凶报复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斗殴双方采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给予警告处分;经学校处理后,仍继续威胁他人或采取报复行为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携带或吸食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试场及课堂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六条 违反考试纪律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作违反试场纪律论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违反试场纪律受处分后屡犯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考试(考查)中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均以作弊论处,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5)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3、学生第二次作弊,视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予以延期一年毕业处理;偷窃试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一学期内累计旷课(三次迟到或早退折合成一次旷课)1019节给予警告处分;2029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3039节给予记过处分;40节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因旷课而受到多次纪律处分,经教育仍不悔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 第十八条 违反课堂纪律,在课堂上使用通讯工具,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十九条 在实验、实习中,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有以下情形的,除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损坏或人身伤害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擅自动用与本实验无关的设备仪器,私自拆卸仪器或带出室外造成事故或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因违规操作发生意外,同组人员未及时报告或故意隐瞒事实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四章 处分及申诉 第二十条 学生处分管理部门 1、学生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教务处负责处分。 2、其余学生违纪行为,由学生处负责处分。 第二十一条 处分管理权限 1、记过及记过以下处分:由违纪学生所在系决定,报处分管理部门核准。 2、留校察看处分:由处分管理部门决定,报主管院长批准。 3、开除学籍处分:由处分管理部门建议,报主管院长提交院长会议审批。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直接送达有困难或无法直接送达的,视情况可以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或通过校园网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违纪事实、处分依据、处分种类等内容,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诉办法 1、处分自批准(发文)之日起生效,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2、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3、学生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浙江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4、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报浙江省教育厅备案。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离校。 第二十五条 从轻、减轻、从重处分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后确有悔改表现的; (2)违纪后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并积极协助查处问题,有立功表现的; (3)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情形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1) 违纪后妨碍调查的; (2) 对检举人、证人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3) 提供伪证、有意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4)有多种或多次违纪行为的; (5)有其他应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重视学生处分后的教育工作,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 对受处分的学生,要采取真诚帮助的态度,鼓励学生改正错误。 第二十七条解除处分的条件和程序 1、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对受留校察看的毕业班学生,其察看期至毕业时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内有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经教育不改的,应予以延长察看期3个月至六个月。 2、受到记过或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受处分后确已改正的,可在一年内解除处分。毕业前最后学期受到纪律处分而又情节严重的,原则上不予解除处分。 3、解除的审批程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执行。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条例与本条例有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十条 学院成教学生、中职学生的违纪处分条例另行规定。 篇2: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建设优良的校风,创造文明的校园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保证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六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毕业班学生视情况确定察看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着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察看;立功者,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送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而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对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除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外,学校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肇事、打人、斗殴、打群架、作伪证及私藏或者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侮辱、挑衅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群架等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上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致他人伤轻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致他人伤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凡策划或聚众打人或打群架,经发现制止而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被邀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者: 1.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者,视实际情况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并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 偏袒一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 虽未参与但知道打人或打群架事件,不向学校相关组织报告,而擅自找有关各方私下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六)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照公安部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规定,下列刀具一律不准带入校园: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及相类似的单刃、三棱尖刀。少数民族学生按民俗习惯的佩刀如带入学校,须在报到三日内交学校登记,由学校将登记册连同刀具上交学校保卫处集中保管,学生毕业时归还本人。若擅自在校内佩带或藏匿上述刀具,一经查获,除报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刀具外,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八)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伤重: 1.经法医或公安部门委托的医院鉴定,确认为轻伤或轻伤以上损伤者; 2.损伤程序尚不够提请法医鉴定(法医鉴定为轻伤以下),但属下列损伤之一者: (1)头颈部、面部创口累计长度3厘米以上,深度1厘米以上; (2)视力减退1.0以上,且短期不能恢复; (3)肢体严重粉碎性骨折; (4)经医院抢救仍昏迷24小时以上; 3.根据受伤者伤情经有关部门确认为伤重者。 (九)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中重的一种再加一级或两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十)对侮辱、殴打教师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一)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二)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七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4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重一级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举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参与分赃、销赃者,按照本条(一)、(二)、(三)、(四)款处理。 (九)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进行诈编行为者,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学生证套购火车票、套借书刊器材者: 1.未遂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十一)凡以偷窃、诈骗、套购等手段使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受到损失者,除按以上条款给予处分外,一律索赔,并酌情给予附加处罚。 第八条 学生因旷课或考试违反纪律者,按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和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罚办法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或者围观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 1.自习、学习时间在宿舍内饮酒,或在宿舍内外饮酒猜拳行令、大声喧哗,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条 有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含本数,下同)4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4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学校公共财物的损失,由责任者赔偿,并酌情给予加倍处罚。 第十一条 违章用电严重,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校用电管理规定,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公共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学生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该寝室的其他学生必须向组织举报,未及时举报,则该寝室的其他学生一律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涂写污秽语言、勾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侮辱、调戏女性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犯有本条所列错误并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或国家法纪处分者,按第四条和本条中相关款项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 在校园内从事以个人赢利为目的的任何形式的经商活动,又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没收其经销的物品和收取的款项。 第十四条 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在教学楼、宿舍和校内其他场所扔瓶子,扔烧纸,砸门窗,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 已安排在校内学生宿舍住宿,擅自到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校内学生宿舍,或在校外居住而发生打架、赌博、偷盗等行为者,按违纪处分条例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第十六条 在宿舍或其他场所观看禁止出版的淫秽书刊、录像、图片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传播淫秽书刊、录像、图片或者提供计算机或其它放像设备播放淫秽录像、图片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介绍或参与“三陪”活动,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收留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值勤,不服管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第四条至第十九条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可给处分的最高一级或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差者。 (二)在本校已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二十二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学期内不得享受奖学金;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察看期间不得享受奖学金。 (二)享受奖学金者,从受处分之日起,停发当学年奖学金。 (三)申请贷款者,学校一般不提供本学期或下学期贷款。 第二十三条 给予学生处分的程序及管理权限: (一)给予学生处分: 1.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由各系(年级)提交报告,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2.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各系(年级)提交报告,有关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处分决定进入本人档案,寄发学生家长,并在校内张贴。 (三)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不得撤销。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学z城市职业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篇3: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建设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学校教育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教育部制定和颁布的管理规定、行为准则和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是全体在校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凡在校学生违反国家宪法、法律和公民道德规范,危害党、国家、人民利益,违反学校管理制度,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对学生的纪律处分要贯彻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方针,坚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 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者: (一)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在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 一次偷窃或诈骗财物的价值超过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盗用他人证件冒领他人钱物,按(一)、(二)款给予处分; (四)偷窃或诈骗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不论偷窃或诈骗的财物多少,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盗窃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或提供伪证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经公安或保卫部门确认实施了盗窃过程但盗窃未遂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本人自行终止盗窃行为的,可视其情节减轻处分; (七)知情不报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犯有此类错误的学生,除给予相适应的纪律处分外,应追回赃款赃物,并赔偿损失。 第八条 严禁赌博和酗酒。有赌博、酗酒行为者: (一)凡以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比输赢的活动,均属赌博。参与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二)酗酒滋事、威胁他人、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情节较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破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下(含500元)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其以上处分; (二) 破坏公共财物的价值在500元以上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第十条 肇事、打人、斗殴、作伪证;私藏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为打架提供器械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寻衅滋事挑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自己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他人打架斗殴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自己参与打架者,视其造成伤害程度比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寻衅报复打人者: (1)未伤及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打人者,分别按本款所列各项加重一级处分。 (三)策划或为首聚众打架或群殴者: 策划或聚众打人,经发现制止尚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造成轻微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轻伤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被邀参与打人或群殴者: 虽未动手,但使矛盾激化或事态扩大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动手打人,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给予处分。 (五)偏袒、作伪证或私下了结纠纷者: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虽未参与但知情不报或擅自找有关各方私自了结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为打架提供器械者: 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藏、携带公安管制器械或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者,除按错误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处理外,再加重一级处分。 (八)因打人或群殴造成的财物损失、产生的医疗等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责任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者,由学校或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自赔偿的份额。 第十一条 无故旷课者: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不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而擅自离校者,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二条 考试作弊者: (一)除第五条第项外的其他作弊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用语言威胁监考人员者,视情节给予记过及其以上处分; (三)对监考人员采用报复行为的,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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