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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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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docx

    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委员会的场合不断增多,我们该怎么写作与些相关的内容呢?以下是管理文库我帮大家整理的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欢迎阅读与收藏。 理工学院教授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教授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学校设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授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授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是学校学术性机构。审议、咨询或评估学校的学科建设、学术研究、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术交流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项,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位授予(或学位授予资格)以及学校授权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由学校组织和领导,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校聘任、考核和管理。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审议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参与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推荐学科带头人、重大建设项目负责人及国内外重要学术机构的任职人选; (三)审议教学与科研组织形式、科研基金管理及学术成果评定等; (四)审议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 (五)审议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中的学术性内容; (六)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事宜; (七)审定毕业生学位授予(或学位授予资格); (八)推荐评审与审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九)院长提请审议或院长办公会授权审定的其他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第三章 组成与产生 第五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一)学校教授委员会由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任教师、外聘全职教师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1人。 (二)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由专业学院(部)通过民主评议方式推荐。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或者由院长提名者担任,副主任委员在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三)学校教授委员会组成人数为19-21人。其中,在职领导(学校、专业学院(部)、机关处室领导)比例少于1/3,外聘全职教师少于1/5,委员分布要兼顾学科覆盖面。 (四)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 (五)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退休、离开学校工作岗位连续一年以上或由于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委员者,由其所在专业学院(部)提出替补人员的申请,通过民主评议方式产生。 (六)学校教授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启动换届工作。 (七)根据需要,学校教授委员会可下设若干专业学部,承担专门领域的工作。专业学部委员应是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并由学校教授委员会推选产生。专业学部接受学校教授委员会的委派开展工作并向学校教授委员会负责。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六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议事规程 (一)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三)学校教授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四)会议议题一般由主任委员与院长商议确定。如有1/5以上(含)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由秘书呈报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商议确定。 (五)重大问题决策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对于重大问题,学校教授委员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报院长办公会审议。 (六)院长及院长办公会对学校教授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学校教授委员会复议。 (七)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 (八)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评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九)学校教授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秘书。 (十)学校教授委员会秘书负责记录会议决议,整理成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留存备查,按年度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学校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代表学校教授委员会每年至少一次向学校全体教师报告本届学校教授委员会工作情况(可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由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和筹建专业学部,依据本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准则,经学校教授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各专业学院(部)经学校批准可设立基层单位教授委员会。对于尚不具备成立教授委员会条件的专业学院(部),经学校批准可按学科门类或在相关、相近学科范围内跨院(部)组成。 第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2:理工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师聘任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为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明确其职责范围,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性机构。负责审定、审议、咨询或评估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用、聘期考核等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项,以及学校授权审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职 责 第三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二)审议专业学院的年度师资补充计划; (三)审定专业学院拟调入的引进人才及副高(含)以上职称人员的任职资格; (四)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推荐工作; (五)审议学校专任教师和教辅的岗位设置,并审议岗位分级结果。 (六)审定专业学院报送的专业责任教授和专业学科带头人人选; (七)审议专业学院高级职称教师的岗位职责;审议专业学院报送的专任教师和教辅的聘期考核结果,并审议与之相关的续聘、解聘事宜; (八)审议学校内部与教师聘任有关的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重大事宜; (九) 院务办公会授权审定、审议的其他重大学术性和专业性事宜。 第三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的组成与产生 (一)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工作的专家、教授、从事相关工作的管理干部代表组成。 (二)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三)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四)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进行增补。 (五)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并负责记录会议决议,撰写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审核并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留存备查,按年度归档。 第五条 各专业学院(教学部)应设立基层单位教师聘任委员会,并参照本章程制定本院的教师聘任委员会章程,同时将委员会成员及委员会章程报送学校备案。对于尚不具备成立教师聘任委员会条件的专业学院(部),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可由该单位的院务会(部务会)或院务(部务)扩大会代行教师聘任委员会职责,同时需将会议成员名单报学校备案。 第六条 为了维护公平、公正的工作秩序,确保工作质量,促进学术道德建设,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在工作中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时参加委员会的有关工作,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及时向委员会秘书请假。 (二)应参加会议全部过程,认真听取议题内容并仔细审阅相关材料。工作中应认真负责、出以公心,注重学术、严格把关,代表学校认真完成相关工作,做到客观、公平、公正。 (三)严守纪律,不泄露会议讨论过程中的有关信息。 (四)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委员在讨论、审议、审定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关的事项时,应回避。 (五)委员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委员会反映并提出解决建议。 第四章 议事规程 第七条 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议事规程 (一)实行例会制,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必要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性会议或部分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对于一般性问题也可通过书面形式征求委员意见。 (二)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 (三)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四)主任委员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充分考虑和综合会议成员的意见做出决定。对于重大问题决策,可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以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六)对于由教师聘任委员会审议或提供咨询的议题,将审议结果或咨询建议提交院务办公会,由院务办公会审定。 (七)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备案后执行。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要求教师聘任委员会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教师聘任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3: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学术学位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为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等项工作中,实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学术学位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学位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是对学校学术、学位工作开展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学术组织。 第三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学术与学位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科研和教学管理工作,具有较高学术造诣,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工作的专家、教授、管理干部代表组成。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学术学位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委员会解聘,并按第七条进行增补。 第十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审议学校发展建设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规划。 (三)审议科研组织形式、科研基金管理,评定学术成果,向外推荐申报科研奖励。 (四)审议重要国内、国际学术交流合作项目中的学术性内容。 (五)审议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有关学术问题的重大事宜。 (六)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七)审定学位授予名单。 (八)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七)对各专业学院的相应学术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八)对涉嫌违反学术道德的事件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听取并审议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学术学位相关工作汇报。 (十)审议或审定院长提请审议、审定的其他重大学术性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学术学位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学术学位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 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需要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术学位委员会日常工作。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会议成员由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学术学位委员会秘书列席会议。因工作需要,学术学位委员会主任委员可临时召开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 (二)学术学位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能进行。 (三)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须经充分酝酿后采用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赞成票达到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他人投票。 (四)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须对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事项严格保密。如讨论的议题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实行回避。 (五)学术学位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并告知委员会秘书,不能委托他人替代。 (六)学术学位委员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任委员签字后向学校提交并同时存档。 (七)涉及影响学校全局的重大事项审议(定)结果应报告院务办公会,院务办公会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学术学位委员会复议。 (八)根据工作需要,委员会可以邀请教职工、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学术学位分委员会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分委员会章程。 第十四条 学校提供学术学位委员会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本章程自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由学术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 篇4:理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理工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授、专家在学校改革和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与管理,推动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学校成立“z理工大学z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明确职责范围,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指导、审定、评定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在工作中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和教学规律,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1人,委员若干人,由长期从事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从全局出发考虑学校教学工作的专家、教授、管理干部组成。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教学指导委员会可下设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独立开展工作,对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应成立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教学单位教学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分委员会在教学指导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由院务办公会任命;委员候选人由主任委员推荐,经院务办公会批准后由院长聘任。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九条 委员会委员任职期间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由本人提出辞呈或由主任委员提请院务办公会解聘,并按第七条进行增补。 第十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委员会秘书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本科专业 第 23 页 共 23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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