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盐中学校学生处工作职责.docx
该文本为Word版,下载可编辑源盐中学校学生处工作职责 日常工作中经常需要参考借鉴学生处相关内容,不知道学生处相关文章写作的格式和写法,不用担心,阅读以下我为您编辑的源盐中学校学生处工作职责文章,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一)在学校党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德育工作,制订德育工作计划,完成工作总结。 (二)负责指导培训班主任工作,组织召开班主任工作会议和班主任工作研讨会。 (三)抓好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各种活动,保证德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序列化和制度化。 (四)利用每周星期一的升国旗仪式,表彰每周评选出的示范班集体。 (五)指导并协助团队工作,配合团委开展学校卫生工作。 (六)做好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并指导、督促班主任和宿舍管理员搞好住校生教育管理。 (七)组织好家长学校,指导班主任召开家长会,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及寒暑假活动。 (八)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新生学前教育及军训工作。 (九)教育、培养学生干部、指导学生会工作。 (十)搞好各年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集体”、“优秀班主任”的推荐评选表彰工作。 (十一)组织办好班级黑板报、“校园之声”广播及宣传橱窗。 (十二)指导学校安全股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进行校风校纪教育,搞好学生日常行为检查,处理偶发事件,通报学生违记处分。 (十四)拟写德育工作文件、经验材料、完成学校党政委托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加强对德育科研的规划和领导,开展经常性的德育科研活动。 篇2:和文中学违纪学生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管理,强化依法治校意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合格的建设人才,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具有文和中学学籍的学生,违反校纪(以下简称违纪),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违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 警告或严重警告 (二) 记过或记大过 (三) 留校察看 (四) 劝其退学 (五) 开除学籍 学生在校期间所受的处分决定(警告以上)必须依规定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留校察看一般为一年,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悔改表现的,可按期解除;有重大贡献或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但经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间,仍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时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者,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等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查批准,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 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 受过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两次记过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受过一次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第二次违纪时,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三) 违纪群体中的组织者、策划者。 (四) 纠结他人使事态扩大者。 (五) 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者。 (六) 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和证人者。 (七) 作伪证,给事件调查增加困难者。 (八) 携带管制刀具等。 (九) 其他应予以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 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二) 违纪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三) 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较好者。 (四) 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者。 第六条 凡受校纪处分者,并处以下附加处理: (一) 取消一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及贫困学生助学金资格(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年内的参评资格)。 (二) 是学生干部的,撤销其学生干部职务。 第二章 处分 第七条 打架斗殴者: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勒令退学、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 策划他人打架。 (2) 纠集他人打架。 (3) 持械打架。 (4) 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5) 动手打人者。 (二) 虽未动手打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 挑起事端。 (2) 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 (3) 一旁助威。 (4) 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增加困难。 (三) 勾结校外人员到校殴打他人或聚众斗殴,引起事端或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终止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 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受以上处分外,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要负担受害人医疗、护理费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八条 中学生不得吸烟、喝酒,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记过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四)第四次,给予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九条 中学生在校期间不得外出上网,若违反规定 (一)首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第三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第十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达到下列课时者 (一)1-10课时,给予批评教育。 (二)10-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21-3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31-4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41课时以上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一条对不讲社会公德、行为不文明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不尊重教职工,如直呼其名,粗语顶撞,起哄戏弄者,给予严重警告的处分。 (二)辱骂教职工,给予记过处分,殴打教职工,情节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第十二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 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宿舍以外住宿,给予记过处分。夜不归宿第一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夜不归宿第二次,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二) 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如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 因使私接电源或点蜡烛,吸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除按有关规定赔偿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 中午和晚上熄灯后在学生宿舍内或附近吹、拉、弹、唱、喧哗打闹,不听劝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对有偷窃、诈骗、抢夺、抢劫、弄虚作假等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作如下处理: (一) 有偷窃行为。 (1) 作案价值不满100元,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 作案价值100元以上(含100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 多次作案累计价值不满1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超过100元(含100元)者 ,给予勒令退学以上处分。 (4) 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二) 敲诈他人财物,或向他人索要钱物,或向他人借钱不还,视其情节,除返回钱物外,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恶劣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并报公安机关查处。 (三) 有抢夺、抢劫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 学生有翻越、攀爬校园大门、围墙、栅栏,宿舍楼阳台等行为,所受伤害行为由学生负责。 (二) 学生无学生证、准假证而出入校园,经教育不改者。 (三)不请假外出,私自离校达半天以上者。 第十五条:凡给予记过处分的学生,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5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并通知家长领回协助学校教育10天;返校时写好保证书由家长送回。 第三章处理程序与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配合年级德育副组长进行处理。将处理结果报政教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学校要向公安机关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为恶性事件的,要及时有效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证物及文字资料。 (二)组织调查 违纪事件发生后,班主任应及时找违纪者谈话,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应写出违纪事件详细过程、书面检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处分决定视情况可在升旗仪式上全校公布,或及时通过广播系统全校公布。除对涉及法律规定不予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签发当日起生效。 (二)学生违纪处分文件的管理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 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消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 (三)被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公布之日起当天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项。 第十九条 在施行中,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篇3:培正中学学生处分条例 一、一般违反纪律现象: 1、迟到、早退。 2、迟到进校门,不如实在登记本上填写姓名班别的 3、扰乱课堂纪律。 4、下课时间在教室、楼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 5、在校内玩扑克,在非运动区域做打球、踢球等各种体育活动。 6、随地乱扔果皮、纸屑、快餐盒、剩饭。 7、在学校室内、墙上、桌椅上乱刻乱画,涂抹、破坏校内宣传布告等。 8、未经允许进入办公室、礼堂、室内运动场、别班教室、实验室等场所。 9、逃避卫生扫除或公益劳动。 10、违反午休纪律。 11、举止、语言不文明,说粗口话。 12、不尊重教职工,不听从教育,有顶撞老师的现象,背后叫老师绰号。 13、违反学校仪容仪表的有关规定, 校服着装、发饰、发型不合要求者。 14、进营业性舞厅、电子游戏厅、网吧。 15、私自将外校人员约进学校来。 16、吸烟。 以上一般违纪行为重犯三次者以上,级组提出警告批评,屡教不改、情节严重者,上报学校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严重违纪现象及处罚条例: (一)损坏学校公物,要照价赔偿。故意损坏公物,情节严重,影响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者,除罚款处理,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 (二)串通外校人员来校威胁我校学生或扰乱学校纪律甚至使我校学生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滋事者给予记过或记大过行政处分,协从者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三)在校内,有偷窃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 (四)在校内外有打架行为,打架双方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至伤者要赔偿医疗费,营养费。 (五)在校内外有抢劫、勒索行为者,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等行政处分,情节恶劣或触犯刑法的交公安机关处理,学校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其他违犯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七)对旷课违纪的处分条例: 1、对无故旷课达七节的学生,班主任应及时进行家访,学生要交待清楚旷课原因及去向;旷课累计10节者,班主任应报告级组长,并通知家长到级组,由级组长协助班主任、家长对该生进行教育。 2、我校根据市教育局中教处,“关于中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考勤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凡一学期旷课累计30节者,班主任应报告教导处备案。累计旷课60节者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课100节者给予记过处分;高中学生旷课累计150节者,作自动退学处理。学生请假制度详见正培中学学生考勤管理规定 (八)考试违规现象及处罚条例: 1、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30,级组范围内警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含超出规定范围的计算器)进入试室。 (2)开考信号发出前答题的。 (3)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2、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除该科所得分数的50:,学校处以警告处分。 (1)在试卷或答题卡规定以外的地方填写姓名、考生号的; (2)在试室内吸烟、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3、考生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考试成绩,并视情节轻重处以记过处分: (1)不按指定的考场、试室和座位号入座应试的; (2)交头接耳,互打信号、手势的; (3)夹带资料或夹带写有公式的纸条的; (4)接传答案的; (5)相互交换答卷、答题卡的; (6)抄袭、旁窥他人答卷、答题卡的; (7)有意将自己的答卷、答题卡让他人抄袭的; (8)考试期间撕毁试卷、答卷、答题卡的; (9)将试卷或答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10)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卷的; (11)有意在试卷或答卷、答题卡上做其它标记的; (12)携带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进入考场的(利用通讯进行舞弊的); (13)英语口语考试中有意回答与考试无关内容的,取消口试成绩; (1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在中考、高考中出现违纪作弊行为者,按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违纪学生处理办法: 1惩罚种类: (1) 一般教育(班主任、年级组) (2) 警告(级组)(学校) (3) 记过 (4) 记大过 (5) 留校察看 (6) 开除学籍(高中) 2、 处分办法: (1) 一般教育:对一般违纪者,由班主任、级组进行批评教育,年级进行记录。 (2) 警告:对严重违纪一次者,认错态度好,家长配合好的,可由年级组在级会上批评警告,或张榜批评警告,可不记录在案。 (3) 严重警告:严重违纪两次或两次以上者,或违纪程度严重者,已有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年级组上报教导处,教导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全校*上宣读或张榜公示,记录在案。 (4) 记过处分:三次以上严重违纪且有严重警告处分者,由年级报请教导处,由德育领导小组审批,告知家长,在全校*上宣读及张榜公示,记录在案。 (5) 留校察看:多次严重违纪,且态度恶劣,家长不予配合,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由年级报教导处,由德育领导小组及行政会讨论确定,告知家长,在全校*上宣读及张榜公示,并上报教育局备案。 (6) 开除学籍(此项针对高中学生):受公安机关判刑。报教育局批准。 四、关于撤消处分: (一)受警告、严重警告的同学需在受处分三个月后向班主任、年级组、教导处申请,据其态度予以撤消。凡在本学年内受记过以上行政处分学生,取消学期评奖资格,操行评定不能评定优良。 (二)受记过处分的同学需在半年后向教导处申请,由班主任、级组、教导处签属意见,报请德育工作小组,据其表现予以撤消,并在全校公布。如到毕业时仍未撤消处分的学生,在升学时不能享受直升、保送、加分等待遇。 篇4:济南中学违纪学生处罚条例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教育和培养学生自觉遵守、维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强化校风校纪建设,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增强学生和家庭责任感,学会做人、学会做事、学会合作、学会学习,维护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适应社会需要的合格人才,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依法治教、依法治学,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帮助其认识问题、接受教训、改正错误,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制订本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分6个层次。 1、 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第三条:处分程序: 1、处分对象是违纪的在读本校学生(含借读生)。 2、违纪学生本人应写出违纪事件经过的书面材料,必要时证人写旁证材料。 3、可由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提出书面意见,交年级主任报教育处,或由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征求年级主任的意见,交教育处并按审批程序审批。也可由教育处直接调查核实后出具处理意见。 4、处理决定一般要应由班主任或教育处通知受处分的学生本人和法定监护人。 5、受处分学生如有不同意见,可在一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处、分管校长提出有法定监护人签名的书面申诉,教育处在接到申诉书后一个工作日内予以明确答复。 6、处分决定书加盖学校或教育处印章。 7、对学生的处分决定可在班级、年级或全校学生大会上宣布,校内公布,也可不公开宣布,由教育处决定。 第四条:处分权限: 1、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可由年级主任会同班主任共三人组成的年级管委会依据本条例决定,同时报教育处备案(教育处可修改年级决定)也可由教育处直接决定。 2、记过,记大过处分由教育处审定。 3、开除学籍留校查看处分由教育处提出处分意见,报分管校长审核,最终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可给予警告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情节较轻的; 2、仪表仪容不符合行为要求的学生。如学生染发、烫发、留怪发,女生留长发而散发(要求扎起来);学生扎耳朵眼、戴耳坠耳环、留长指甲、染指甲;男生留长发的;在校服上写字、画画、钉金属钉和改变校服结构及面貌的;不穿校服进入校园的。 3、上课不遵守纪律,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的(自习和集体活动均视为上课)。如上课未经老师同意随便说话、故意接老师话巴、下位随意走动的,未经班主任同意随意换位的,上课传纸条、吃食物的、用电子词典在校内玩游戏的。 4、课间在教学楼内或校园内追逐打闹;上内堂课而在教室外活动的。不遵守午间纪律的;集体活动、上课路队和间操违反规定的。 5、在校内骑车带人的;把车辆停放在塑胶场地内的。 6、碍学校工作人员正常执行任务或打击报复正常管理的学生干部的 7、被动参与打架情节轻微的侮辱他人(包括给同学起外号)等有害他人身心或名誉的不良行为且有悔过、道歉表现的。 8、进入营业性游戏厅、网吧、KTV等娱乐场所的;未经法定监护人同意不按时回家的。 9、无故不参加(包括迟到、早退、和不认真打扫的)卫生值日或卫生大扫除的;不服从老师教育和指挥的。 10、未经学校同意的以下行为:(简称“四不带”):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入校;携带随身听,MP3等视听工具入校;身戴装饰物(包括:耳坠、耳环、耳钉、各种项链、宗教信物,除手表外的各类手镯、脚镯等);携带与正常学习无关资料(包括报纸、杂志、闲书等)。 11、有旷课行为的;一周之内迟到或早退累计次数3次及以上的;未经批准不上自习或不参加集体活动的。 第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仍不改正,继续犯错误的; 2、影响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的。 3、侮辱诽谤他人,不听劝阻的; 4、不接受老师的正确教诲,当众顶撞老师的; 5、有偷摸行为且价值较小的。 6、有打架骂人,吸烟喝酒,破坏墙壁卫生,乱写乱画,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等行为的。 7、翻越护栏、校园围墙、破坏公物、设施情节较轻的; 8、在校内骑车带人,横冲直撞,不听劝阻或态度恶劣的;在校园内第二次及以上骑车带人的。 9、连续旷课8节,或一学期累计旷课30节以上的。 10、有第五条规定行为,且情节较重或接受教育态度不好的。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 受严重警告后仍不悔改,继续犯错误的; 2. 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价值达100元以上的; 3. 参与打架并使人致伤的; 4. 故意损坏学校物品价值达100元以上的; 5. 故意扰乱会场,学校各类办公室,集体活动秩序的;上课玩手机、打游戏、发短信的。 6. 从楼上往楼下扔杂物(包括:方便袋、水瓶、纸张、和纸制品、水果皮、垃圾、倒水等)的。 7. 破坏学校绿化、损坏花草树木的。 8. 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损坏学校消防器材的。 9. 参加聚众斗殴参加的。 10. 男女学生关系异常的。 11. 故意破坏学校各类设施情节较重的。 12. 连续旷课16节,累计旷课40节以上的。 13. 有第六条的行为,且情节较重或累犯,影响较坏的。 第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1. 受记过处分后,继续犯错的;考试作弊且态度恶劣的。 2. 偷窃集体和个人财物,造成较严重经济损失的(300元以上); 3. 聚众斗殴又主要责任的; 4. 存,传,看黄色淫秽音像,书刊,手抄本,涂片,绘画的。 5. 勾引校外人员到校内扰乱教学秩序或殴打他人的,或在校内外向同学索要钱物及挑起或参与打架斗殴以大欺小、以强欺弱的6. 男女生在校园内外有不符合常规的不检点行为的(包括:牵手、搂腰、拥抱、接吻等)。 7. 污损学校建筑物或设施,造成经济损失和负面影响的; 8. 有第七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影响坏或屡教不改的。 第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留校察看处分。 1. 受记大过处分,仍无改进,继续犯错误的; 2. 经常盗窃,危害较大,屡教不改的; 3. 有流氓行为,情节严重的; 4. 犯有较严重的政治错误的; 5. 情节严重的聚众斗殴者,或打伤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6. 侮辱或殴打教师等学校工作人员情节较轻,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有第八条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受留校察看处分,仍无改进,继续犯错误的; 2. 连续旷课60节,累计旷课80节以上的; 3. 道德品质败坏,屡教不改的;纠集校外人员侮辱、殴打校内同学的。 4. 早恋且不听老师劝阻、不予改正的。 5. 侮辱,殴打老师或指使他人侮辱殴打老师的; 6. 犯有较重的政治错误,被政法机关处理的; 7. 造成火灾和人身重大伤亡事故的; 8. 有第九条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者,从重处分。 1. 态度恶劣的; 2. 后果严重的; 3. 屡教不改的; 4. 嫁祸于人的; 5. 犯错后拒绝检查,不接受教育或挑起事端的。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1. 由于他人强迫,无法抗拒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 主动承认错误,积极配合学校工作的; 3. 勇于检举他人,经核实属实的; 4. 造成损失,主动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的。 5. 家长配合、支持学校工作的。 第十三条:本条例未列举到的行为,可参照类似的条款给与处分。 第十四条:受处分的学生,经一段时间的考察确已接受教训,改正错误的,可以撤销处分。对留校察看以下的处分,经过一学期的考察,确有悔改表现,经本人申请,班委会研究,班主任审定呈报,教育处按审批程序权限批准后可撤销或降低处分等级。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考察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如受处分的学生有立功表现,可提前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学生触犯国家法律,依法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本条例由校长办公会议负责审议、决定,教育处负责执行解释。 glwk8.Com 第 34 页 共 3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