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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合同合集10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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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合作合同合集10篇.docx

    中外合作合同合集10篇 中外合作合同篇1 第一条约因 有限公司,遵照法律注册的公司(简称),地址为甲方,与有限公司,遵照法律注册的公司(简称),地址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企业)。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决议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条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明确如下: .“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续目录及信息等。 .“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技术协助”按本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三()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薪傣及行为表现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出三()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条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要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知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 .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协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上销售。 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造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 第五条提成费 .在合同期限内经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代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额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年,以后,每年递减。 .合营公司在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年月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六十()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 .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 第六条技术培训 .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为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有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优先条款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年。 第九条合营期限 .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年。 .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二()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 第十条仲裁 .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依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三十()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若于三十()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 .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 .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躁动、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十五()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六十()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条其他 .本合同书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四()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二()份。 .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 .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七()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乙方: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电传:电传: 电挂:电挂: 见证人: 姓名: 职务: 日期: 中外合作合同篇2 第一条合同性质 _有限公司,遵照_法律注册的_公司(简称_),地址为_甲方与有限公司,遵照_法律注册的_公司(简称_),地址为_乙方。 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按专利提供技术诀窍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人。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条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兹明确如下: 21“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专利”系指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图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2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为准。 25“技术协助”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3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3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应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技术信息互换”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27乙方保证:按双方协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并且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的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的先进水平。 第三条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条款的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3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技术专利及专利权。 35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并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 第四条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或双方联合作原告,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的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 第五条提成费 51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5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5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年以后,每年递减_。 54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年_月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 5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 第六条技术培训 6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6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_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6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6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条优先条款 7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7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7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条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年。 第九条合营期限 91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年。 9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两(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题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和技术。 第十条仲裁 10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信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102若干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委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定予以仲裁。 103若对本合同的有效性、解释或强制执行等发生争执时,仲裁员应根据合同条款及国际商业惯例予以有效的解决。 104在发生争执,并将争执提交仲裁过程中,除所争执并提交仲裁的争执者外,双方都应按本合同的规定,继续执行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 105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负担或由仲裁机构裁决。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111双方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但不限于火灾、风灾、水灾、 地震、爆炸、战争、叛乱、传染病及瘟疫。若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导致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应将履行合同的时间延长,延长至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所延误的时间相等。 112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立即用电报或电传将发生不可抗力的事件通知另一方,并于15天内用航空挂号信将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书寄给另一方。若因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时间超过60天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进一步解决履行合同事宜。 第十二条合同文字和工作语言 121本合同及附件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合营公司的重要文件,一律用中、英文书就,两种文字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同意用英语和汉语为工作语言。 第十三条其他 131本合同书中的标题,仅为醒目参考用,不影响本合同的意义和解释。 132合同的中、英文本各一式四份,每种文本双方各持2份。 133甲、乙方及合营公司之间的通讯来往均以中、英文为准。 134按本合同规定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通讯,应以书面文字为准并按对方的地址寄出后7天,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_乙方:_ 姓名:_姓名:_ 职务:_职务:_ 电传:_电传:_ 电挂:_电挂:_ 见证人:_ 姓名:_日期:_ 职务:_ 中外合作合同篇3 中国出版社,地址:(下称:甲方),与国出版社,地址:(下称:乙方),为了促进发展彼此两国出版界的交流,就使用出版的以下文版: 文 文 文 文 文 的有关事项取得一致的意见,协议如下: 第一条(出版目的和内容) ()本书的出版目的,主要是为了向世界各国读者介绍中国的:。 ()本书由摄影图片、图片说明和专题文章三部分组成。 第二条(本书的规划) ()本书的中文版和其他文版由卷构成,各卷所包括的内容如下: 第一卷 第二卷 第三卷 第四卷 第五卷 ()本书的中文版和其他文版的编辑内容和工作计划,由双方共同商定。 ()中文版和日文版每卷的开本是毫米,平装,无线订,总页数约为页(面)。 ()本书除中文版和文版之外的其他各种文版的编辑内容和出版计划,视各国的情况由乙方与有关国家研究方案后,与甲方共同商定。 ()第一卷定于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周年的国庆节发行,其他各卷依双方确定的顺序逐卷出版。 第三条(图片的拍摄工作) ()有关本书的摄影取材工作,由甲方和乙方的编辑、摄影家根据编辑计划所定的内容共同进行,摄影取材工作定于年月开始。 ()摄影的对象以中国方面的政府许可的范围为限。 ()到各地联系有关拍摄项目的手续,和工作人员的交通、住宿等事务由甲方负责处理。 ()摄影所用的摄影器材、彩色胶片、显影材料、脚架等由乙方负责准备,拍摄图片时所用交通工具由双方各自负责。 ()为编印本书,乙方拍摄的胶片显影由乙方负责,甲方拍摄的胶片显影由甲方负责。甲方如需要,可委托乙方显影。但双方使用彩色胶卷拍摄的底片均交乙方显影。 第四条(图片说明和文稿的编写) ()本书中文、文的文稿的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 ()中文版的图片说明文字由甲方编写,文版的图片说明文字由乙方根据中文说明文字可以在不损害中文原意的情况下,作适当增删和改写。 ()本书中刊载中两国专家和文学家撰写的文章,由双方各自负责组稿。 第五条(编辑工作) ()中文版和文版各卷的图片、文字稿,在双方共同审定内容后,由双方各自指定的责任编辑签名付萤 ()本书的中文版和文版的装贴、版面设计由乙方负责。 ()中文版和文版各卷的封面副题名由双方各自决定。 第六条(出版工作) ()本书中文版、文版的印刷、出版、发行工作由乙方承担。 ()中文版、文版的印数和核算成本、定价由乙方确定,尽快和甲方联系。 ()在每卷稿件全部付印后,乙方争取在两个月内出版发行。 第七条(费用的分担) ()双方的编辑、摄影家和随同摄影的翻译人员在共同拍摄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费用,由各方自理。 ()中文稿、翻译稿、书稿和选用甲方人员拍摄的图片以及由甲方提供的图片的稿酬由甲方负担。文稿、翻译稿、书稿和选用乙方人员拍摄的图片的稿酬由乙方负担。 ()双方签发稿件的责任编辑互相来往的航空费用各自负担。膳宿、当地交通费用由接待方面负担。 ()随本协议签署生效,在本国内交付的一切税金、关税及手续费用,原则上由各自支付。 第八条(版权) ()本书的各种文版的版权,由甲方和乙方共同所有。 ()版权页按照国际出版惯例,中文版甲方在前,乙方在后;文版乙方在前,甲方在后。 ()乙方摄影家拍摄的各种场景不同角度的照片,乙方显影后保留一张,给甲方一张。甲方摄影家拍摄的同类照片也同样处理。上述照片,除供本书选用外,乙方如需另行编选出版其他书册时,应征得甲方同意;甲方选用摄影家拍摄的照片也应征得乙方同意。 第九条(版税) ()出版本书,应向甲方支付版税。版税率按下列标准计算: 中文版:册按印数定价总额的 册按印数定价总额的 册以上按印数定价总额的 文版:册按印数定价总额的 册按印数定价总额的 册按印数定价总额的 册以上按印数定价总额的 其支付日期,根据协议第条()项由乙方向甲方联系印数和定价之后,两个月以内付给。 应付版税以结算,由乙方应汇甲方指定的代理机构。 ()乙方如转让其他文版版权时,所得版税,由乙方从这笔版税中减去为出版发行国际版所直接支出的费用、税金后,其余部分双方各半。 第十条(赠送样本) 乙方于发行后,向甲方赠送文版和其他各国文版各部。中文版发行后,由乙方或甲方赠送部。 除赠送的样书外,只要是乙方出版发行的本书,甲方可向乙方以成本费购买。 第十一条(协议的有效期限和补充修订问题)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年之内有效,协议期终止前个月之内,任何一方不提出解决协议,可自动延期年。 ()本协议在生效期间,如发生异议或新问题时,双方本着友好和互惠的精神,经过协商作补充和修改。对本协议的补充和修改,都应经双方指定的署名人的正式书面签署,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协议的早期终止、仲裁等) ()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双方本着友好的精神协商解决。当发生协议的早期终止或需要仲裁的情形,一切按照国际惯例进行解决。 ()本协议根据第条终止时,已出版的本书可以继续销售。对其版税,仍依第条的规定支付。 第十三条本协议中文和文各印制两份,由双方授权的代表署名,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见证人:见证人: 中外合作合同篇4 第一章总则 _有限公司,遵照_法律注册的_公司(简称_), 地址:_为甲方与_有限公司,遵照 _法律注册的_公司(简称_),地址 _为乙方。甲方和乙方(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家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营公 司)。 合营公司的宗旨系引进专利技术进行合作生产。甲方提供生产厂房及所需设备,乙方提供专利技术。双方按本合同附件列明的项目投入。 合营公司由甲方独自经营管理,乙方承包使用技术的全过程,保证其产品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乙方提供的专利技术按本合同第五条款规定,以提成费的办法作为补偿。 第二章定义 本合同及附件中所引用的技术名词分别阐述,其意义明确如下: 2.1“产品”系指合同附件所列的产品。 2.2“专利”系指经登记获有专利权的和经登记获有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及本合同附件所列明的须经申请的专利技术。 2.3“技术”系指为满足生产、使用、保养及销售该产品所需的技术并为乙方目前所持有的或将来能获得的并有权向第三者公开的技术数据、配方、生产程序、终纸、说明书、手册目录及信息等。 2.4“商标”系指合同附件所列明的商标。 2.5“技术协助”_按合同规定乙方每年派出_名生产和发展该产品的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生产部门指导生产,逗留期限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该专家的薪俸及往返差旅费由乙方承担,在中国逗留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由合营公司负担。 应合营公司的要求,乙方按双方商定的适当时间内派_名技术专家至合营公司就有关生产、生产过程及销售产品等方面提供更有效的技术协助。合营公司应支付专家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等费用。 2.6“技术信息互换”_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将已改进的技术通知合营公司。合营公司在使用技术中作改进时,应通知乙方。经改进的技术,其所有权属改进的一方并受本合同载明的保密条款所约束。 2.7乙方保证:按双方议定时间提供的技术信息应是准确的、完整的和清晰的,由乙方提供的实用技术是最先进的;合营公司按乙方的要求在正确地应用其技术的状况下,合营公司的产品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章专利和商标的使用 3.1不经乙方同意,合营公司在按合同的规定生产、使用和销售该产品外,不得使用其专利、商标和技术。 3.2事先未得到书面同意,合营公司不得对所生产的产品进行修改。合营公司生产的产品与乙方生产的产品质量应相同。乙方有权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确保合营公司的产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水平。 3.3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向合营公司提供的使用技术系在中国境内生产及销售其产品,并按合同规定亦向乙方提供在国际市场中销售的产品。 3.4合营公司应乙方的请求,在可能的情况下,于适当的时候在_以乙方的名义申请、登记、注册其提供的技术,使乙方获得其技术专利及专利权。 3.5合营公司按照双方的议定,在销售产品上须标志商标时,应标明该产品是按乙方的许可证制造。 3.6合营公司出售的全部产品所使用的名称和标志均载明于附件。经乙方同意后合营公司可使用其他名称和商标在中国市场销售。 第四章第三方伪造及侵犯 合营公司若发现有任何伪造的产品或侵犯专利或商标时,应立即通知乙方。虽然,仅乙方独家持有对其伪造产品或失常的使用产品、侵犯专利或商标时采取追究或多次诉讼或采取其他行动的权利,但乙方对合营公司就上述有关情况提出的各种建议应给予适当的考虑。为此,乙方可用合营公司的名义作原告人或双方联合作原告人,合营公司对此不应无理由地予以拒绝,但须先取得合营公司的专题书面批准。 第五章提成费 5.1在合同期限内合营公司须向乙方为合营公司提供的技术及协助给予补偿费。 5.2根据合同及附件的生效日起180天内合营公司应支付售出该产品的总净售额_%的提成费。其提成费应根据该产品的净售价计算。 5.3按合同附件规定的提成费应从得到该项技术之日起执行_年,以后,每年递减_%。 5.4合营公司应保持完整、正确的记录,便于确定向乙方支付的款额,乙方可派会计师代表乙方审查其记录,自_年_月_日起,于合同期限内每年每季度后60天内向乙方提供季度的销售报告。销售报告应列明上一个季度内出售产品数量的净售价并附上应支付的款额数字。销售报告应由合营公司主管财务者签署。 5.5合营公司根据合同及乙方书面指定的银行将所得款额以美元按时汇至乙方。 第六章技术培训 6.1按合营公司的合同,乙方应向公司提供技术培训,以提高公司雇员的技术水平。 6.2乙方同意向合营公司选拔的雇员按下述技术范围提供培训:_产品的制造、发展、销售和使用;_加工生产及有关工厂实习;培训其他有关的技术待合营公司与乙方协商而定。 6.3乙方不提供与制造、销售或维修保养该产品无直接关系的任何事宜的培训,亦不提供乙方对第三方承担有保密义务项目的培训。 6.4培训人数和内容、地点、期限及其他有关培训事宜由合营公司与乙方商定。 6.5合营公司若需要求乙方派遣指导人员、技术专家及有关管理人员至中国对中方人员进行培训,合营公司应支付聘请人员从受雇地至合营公司的全部差旅费及在中国期间的住宿、膳食及生活津贴费用。 6.6按本合同规定,合营公司属下的雇员凡参加并完成由乙方提供的培训计划者,自培训完结后1年内,不得向合营公司提出辞职。 第七章优先条款 7.1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要的材料、设备、配件等在价格、供货时间和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购买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的产品。 7.2合营期间合营公司所需的各项服务,在费用、时间和服务质量同等的条件下,必须优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单位签订承包和技术服务合同。 7.3在费用、时间和质量方面同等的条件下,合营公司必须优先购买和采用由甲、乙任何一方直接签订承包合同的一方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 第八章保密 合营公司承认并同意在合同期内由乙方提供的技术系属秘密。合营公司及其全体雇员和工作人员应按合同列明的目的而使用其技术,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者公开或透露此技术,自签署合同至终止合同,该项技术的保密期限为_年。 第九章合营期限 9.1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是以合营公司取得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为期_年。 9.2当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前6个月,除双方同意终止外,合营公司的合作经营期限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继续作为期2年的延长,但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9.3在未得到乙方事先专项书面的同意,合营公司或甲方应保证将全部技术和其他权利退还给乙方,且在将来任何时候无权继续使用与本合同有关的专利、商标或技术。 第十章仲裁 10.1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通过各方主管部门以互相信赖的精神予以解决。若于30天内双方主管部门不能解决时,双方可推荐第三方予以调解。 10.2若于30天内调解不能解决时,甲方与乙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仲裁程序予以仲裁。 10.3若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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