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浅谈大型国企之自主创新]-如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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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浅谈大型国企之自主创新]-如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docx
从法律角度浅谈大型国企之自主创新 如何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摘要: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是企业的重要核心,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如何提升大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本文阐述了大型国有企业之于我国经济的重要主导地位,着重从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如何增强我国大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的能力,作了简短的分析和理性的思考。 关键词:大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法律制度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我国大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明显提高。但是,由于科技成果转化与企业生产经营相脱节等原因,国家大型骨干企业的研发环境却不容乐观。成本大、风险大等问题困扰企业在自主创新中的行动。要提高国有大型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实现由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建立新的技术创新体系迫在眉睫。 中国的国有企业是指企业全部资产归国家所有,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资产的投入主体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就是国有企业。 那么,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占主体地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在公有制经济中必然起着主导作用。国有企业的设立代表的是一种新的社会制度的开始,它的存在决定着社会主义国家的基本制度。大型国企的发展壮大必将导引社会主义发展趋势,使社会主义社会不断地走向繁荣。国有企业在根本上不同于私有制企业,国有企业经营宗旨是以人为本,因此,可以最大限度地创造就业机会,使人人获得劳动权力能在这一所有制经济内部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大型国企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建设大军,改革开放之后,其在中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上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自2006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实施以来,其相对于修改之前的法律来说着眼于协调好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利益主体和职工、供应商、债权人、消费者、等诸多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与可诉性,进步明显。可以说,新公司法的出台,为大型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了良好的制度保障,营造了良好创新环境。从内部,公司章程的自主性增强,减少了以前的制度束缚;分权制衡机制与诚信机制的完善,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监督与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从外部,资本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这样有利于营造更好的公平竞争平台,大型国有企业能在更大的外部竞争环境中积极进取,力争上游。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具有里程碑意义,必须贯彻落实,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措施,为新公司法的实施保驾护航。 注重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兴企战略是大型国企自主创新的重要条件。 1、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中国的法制建设时间不长,市场经济秩序有待进一步完善,再加上我国长期处于世界经济的游戏规则之外,在这样的情况值下,大型国有企业创新难以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同时,技术水平落后,自主技术创新能力薄弱,又造成了专利保护意识的淡薄。我们既不能很好地尊重别人的知识产权,也不能有效地采取措施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在这种情况下更难以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与产业,当然也就说不上利用知识产权来打开更大的市场。没有创新、没有专利保护,我们引进技术设备的想法也将受制于人。所以,我们应尽快将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纳入到企业的技术创新和经营管理体系中去。必须大幅度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和实施能力。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我们的政府应着重解决全局性、体制性和政策性的问题。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制定和实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积极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培育和发展核心竞争能力,这也是时代的要求。 2、切实加强产业的立法规范,增强产业宏观调控和管理。首先在立法上应突出对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重在对自我权利的确认与保障。对知识产权所蕴含的有形以及无形德巨大财产权益的价值认同,才是自主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价值核心。其次立法上也应体现公平原则。我国之所以要在知识经济时代背景下提出重视与加强对自主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其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其实是建立在对国人的保护弱于对外国人的保护这一差别待遇基础之上的。只有在完善的法治体系保障的前提下,我国大型国有企业才能有长远、稳定的发展前景,也只有如此,我国的自主知识产权才能得到更快的发展。 3、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制建设。虽然我国不断地出台新的法律法规用来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由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建设时间不长,所以很多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仍然相当淡薄。其中突出的表现就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够。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大大激发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有利于自主知识产权的持续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同时,应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限制。滥用知识产权是利用专利的固有性质来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市场秩序的行为。滥用知识产权对我国产业的发展相当不利,然而法律上对此的的规定还存在很多空白,因此无法有效制止这种行为,有效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因此应当尽快制定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作出规定。 4、建立完善我国自主知识产权预警机制。我国大型国有企业在对技术创新成果进行保护时,不应当仅仅追求能保得住,而且还应要求达到在技术创新成果一旦有可能被他人占有时能立即发现的水平,并能在发现后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裁和保护,使损失不至于发生或者使我们的损失程度降到最低点。 自主创新是我国大型国企有效参与全球竞争的必备因素,是民族和历史赋予我们责无旁贷的责任。令人欣慰的是我国自主创新己受到广泛的重视,我国也出现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产品,自主创新能力有了提高。如今自主创新的重要性已经不言而喻,保障大型国企自主创新,不应当仅仅从公司法、知识产权法上做规定。其他相关法律也应当积极参与进来。各个法律部门应当协同合作,为大型国有企业自主创新提供全方位立体式的法律保障。 只要大型国企真正以自主创新的兴起为契机,以切实的行动积极响应“创新型国家”概念的提出,大力发展自主创新,努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则我国产业快速、持续、健康发展之日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黄绢.国外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的经验及启示M.中国地质大学政法学院 2朱谢群,齐爱民.知识产权法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 6 页 共 6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