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XX学校X专业刑事诉讼期末考试卷AB卷模拟试卷测试卷带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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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XX学校X专业刑事诉讼期末考试卷AB卷模拟试卷测试卷带答案.docx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8分)1、刑事诉讼活动中,下列时间属于期日的有(A)。A. 开庭审判日B. 判决生效日C. 上诉的起算日D. 上诉状的交邮日2、下列选项中哪个不可能是送达的主体?(D)A. 公安机关B. 检察机关C. 人民法院D. 被害人3、检察院立案侦查甲刑讯逼供案。被害人父亲要求甲赔偿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侦查中,甲因病猝死。对于此案,检察院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B)A. 移送法院以便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B. 撤销案件C. 决定不起诉D. 决定不起诉并对民事部分一并作出处理4、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C)。A. 只能是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人B. 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C. 不能是已死亡的人D. 不能提起反诉5、关于地域管辖,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C)。A. 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B.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C. 必须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D. 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6、罪犯在监狱内又犯新罪,由(A)进行侦查。A. 监狱 B. 人民检察院C. 人民法院 D. 司法行政机关7、某市政府机关职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司考)A. 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B. 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C. 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D. 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二、多选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1、具有特定情形的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ABD)A.视听资料的制作时间、地点存有异议,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也没有提供必要证明的B.在做DNA检测时送检材料与比对样本属同一个来源的C.证人在犯罪现场听到被告人喊“给他点厉害瞧瞧”的陈述D.犯罪嫌疑人拒绝签名、盖章而由侦查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的讯问笔录2关于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CD)A.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B.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C.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D.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协助抓获被告人3、李某非法经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李某不构成犯罪。对本案的处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C)。A.检察院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B.检察院应当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起诉C.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应当撤销逮捕决定,通知公安机关立即释放D.检察机关应当自行补充侦查一次再作决定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必须查明的事项有(ABCD)。A.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B.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C.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D.侦查活动是否合法5、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内容确定的法律依据有(ABCD)。A.宪法的有关规定B.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C.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D.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6、关于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CD)A.犯罪分子非法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B.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C.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D.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侦查权答:侦查权是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犯罪,查获犯罪嫌疑人,实施必要的强制性措施的权力。侦查活动的内容极为广泛,侦查(在这里是指侦破案件)、拘留、执行逮捕、预审,是侦查活动的最主要和最集中的表现。2、直接送达与间接送达答:直接送达是指司法机关派员将诉讼文件直接交给收件人本人,收件人本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者盖章。间接送达是指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时,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代收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的日期,并且签名或盖章。3、自诉人答: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指那些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4条的规定,有权提起自诉的公民,除了被害人外,还有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自诉,是在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情况下。4、移送管辖答: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就其实质而言,是对案件的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的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期间及期间的意义是什么?答: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期间的意义在于:(1)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要求公、检、法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都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刑事诉讼活动,这样可以防止诉讼拖延,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2)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规定,尤其是对司法机关办案时间上的规定,能够促使司法机关尽快办结案件,及时惩罚犯罪。(3)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2、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当事人有什么特点?答:我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以下特点:(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或被追诉的地位,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处理结果对他有直接影响。(3)属于诉讼参与人范畴,不包括司法机关。3、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意义。答: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和特色,它对于指导公安、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有利于在实践中贯彻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各项制度和程序;(2)便于解决刑事诉讼中出现的新问题;(3)便于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法。五、论述题(每题7分,共7分)1、论法律监督原则。答: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监督原则就是对这条规定的概括。 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实行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有:(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等。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是通过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的方式。(2)对人民法院审判的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审判活动实行监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9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第二,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实行监督,其方式是提起抗诉,包括二审抗诉和再审抗诉。(3)对执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等。 实行法律监督原则,要注意与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区分,特别是与互相制约的区分。法律监督原则与互相制约的差异,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1)互相制约只存在于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在处理同一案件的程序上相互联系和转换的过程中。而法律监督原则,存在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2)互相制约是双向的,即人民检察院应当而且能够制约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也应当和能够制约人民检察院。而法律监督原则却是单向的,即只有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法律监督。反过来,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则不能对人民检察院也实行法律监督。(3)制约和监督的结果也往往不同。互相制约的结果往往取决于有最终决定权的一方,特别是在有争议的情况下,一般只能取决于有权作出最终决定的一方。监督则不然,监督的结果,一般是接受监督的一方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意见进行纠正,或者说明情况和理由。 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有下述意义:(1)保障各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2)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3)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4分,共28分)1、某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受贿罪被检察院拘传,时间是2002年12月1日上午9时15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B)。A. 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B. 应从10点开始计算拘传时间C. 应从10点开始计算24小时D. 应从9点开始计算拘传的时间12小时2、下列选项中哪一项不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期间的计算单位?(A)A. 年 B. 月 C. 日 D. 时3、人民检察院组织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是(B)。A. 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B.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C. 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 D. 协作关系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个别地区遇到特大案件时,常常在侦查阶段即要求人民法院介入,名曰公检法三机关联合办案,这种做法从法律上看(B)。A. 体现了我国司法机关与西方司法机关本质上的不同B. 违背了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的原则C. 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的目的D.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互相配合的原则5、下列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是(D)。A. 故意伤害案件 B. 诈骗案件C. 盗窃案件 D. 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案件6、有权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是(C)。A. 司法行政机关 B. 监察机关C. 人民检察院 D. 人民法院7、某地打击一涉黑犯罪团伙,但是当地一些群众因担心受到报复而不愿作证,在这种情况下,应由哪个机关负责证人的安全?(D)A. 公安机关B. 检察机关C. 人民法院D. 以上三机关均有保障证人安全的义务二、多选选择题(每题5分,共30分)1、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以下做法正确的有(ABC)。A.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B.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主管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C.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D.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必须经过复议期限、申诉期限方可释放2、关于吴某涉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下列哪些选项属于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ABCD)A.吴某是否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B.是否存在为吴某所实施的被指控事实C.被指控事实是否情节严重D.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免及免除处罚的情节3、黎某对被检察机关指控的数个犯罪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下列哪些情形妨碍适用简易程序?(BCD)A.黎某持有某外国护照B.黎某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C.黎某可能被判处死刑D.黎某所犯数罪中有的有重大社会影响4、下列各项原则中不属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是(AD)。A. 调解原则 B. 两审终审制C. 审判公开原则 D. 处分原则5、下列哪些二审案件依法应当开庭审理?(AD)A.甲犯贪污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检察院认为量刑畸轻而抗诉的B.乙犯伤害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乙上诉的C.丙犯抢劫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丙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D.丁犯杀人罪被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丁上诉的6、张小软故意伤害一案在某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宣告判决前,县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后,人民检察院又对该案重新起诉的。那么,什么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AB)A. 依据新的事实重新起诉B. 提出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C. 对同一事实以新的罪名重新起诉D. 依据新的法律规定重新起诉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0分)1、留置送达答:留置送达是指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时,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件放置在收件人或代收人的住处的一种送达方式。留置送达的程序是:在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情况下,送达人员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并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诉讼文件的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收件人或代收人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2、合议庭答:合议庭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由审判员数人或审判员、陪审员数人组成的审判机构。合议庭是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组织形式。由合议庭审判案件,可以防止单个审判人员主观片面和徇私枉法,有利于集思广益,保证审判的客观和公正。3、拘传和传唤答:拘传,是指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其在一定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审判或讯问的强制方法。传唤是通知诉讼当事人到法庭或司法机关参加刑事诉讼的一种方式。拘传与传唤都有通知的功能,但它们的区别是明显的:首先,两者的性质不同。拘传具有强制性,传唤没有强制性;拘传是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而拘传不是。其次,两者的适用对象不同。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适用于其他当事人;而传唤可以适用于所有的当事人。4、诉讼代理人答:诉讼代理人是指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以及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而参加诉讼的人。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15分)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的人。通常是刑事案件的额被害人,这种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及其他组织。2、简述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答: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包括:(1)侦查权。即负责对在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进行立案侦查。(2)公诉权。人民检察院作为我国唯一的公诉机关,凡是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3)监督权。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依法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和侦查活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以及对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的执行活动等进行监督。3、送达的概念、特征与意义是什么?答: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有关机关和单位的诉讼活动。送达是一项有法律意义的诉讼活动,从形式上看是向收件人交付某种诉讼文件,实质上是司法机关的告知行为。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具有以下特点:(1)送达是公、检、法机关所进行的诉讼活动。(2)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刑事诉讼法对送达的程序和方式有具体的规定。送达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诉讼文件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件,如传票、通知书、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裁定书、判决书等。(4)送达的收件人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机关、单位。例如,接受判决书的被告人、接受开庭通知的人民检察院等都可以成为收件人。 送达在刑事诉讼中的意义是:首先,能够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其次,送达能够保障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履行职责或行使诉讼权利,即可以使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了解诉讼的进程,做好参加诉讼活动的准备,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或行使诉讼权利。 五、论述题(每题7分,共7分)1、试述宪法中的刑事诉讼条款。(答: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他法律是它的具体化。因此,宪法关于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定,是制定刑事诉讼法的基本依据。刑事诉讼法从制定目的、任务、基本原则到诉讼制度的所有规定,都是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它保证了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实施。 (1)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刑事诉讼法第6条也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2)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3)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刑事诉讼法在强制措施和侦查两章中分别对公安、司法机关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搜查作了具体规定。 (4)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刑事诉讼法第14条就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5)宪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第143条对此作了相应规定。 (6)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在立案、审判监督程序中都有相应的具体规定。 (7)宪法第13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宪法第12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宪法 第131条第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开审判、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立法依据。 (8)宪法第13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刑事诉讼法据此确定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并对各级人民法院的案件管辖作出具体规定。 (9)宪法第1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第137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这些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确立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机关的诉讼地位、独立行使检察权和人民检察院系统的内部分工提供了依据。 (10)宪法第139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理;起诉书、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刑事诉讼法第9条对此作出了具体规定。 (11)宪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刑事诉讼法第7条相应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