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规定2017.docx
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系统(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有效运转,规范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各环的业务活动,落实相关工作要求,促进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是以公司总体发展目标为指导,以实物资产为核心,涵盖并统筹与实物资产相关的人力、信息、金融、无形资产,运用系统工程方法和模型,统筹协调资产在规划计划、采购建设、运维检修、退役处置全寿命周期的管理行为和技术要求,实现资产全寿命周期内安全、效能、成本的综合最优.第三条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规范要求,通过在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业务范围内落实职责权限、健全标准制度、统一工作流程、完善协同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夯实基础管理、建立考核机制等措施,建立、实施、保持和改进涵盖所有资产全寿命周期活动的管理体系,将相关管理要求在专业管理制度中落实和实施.第四条 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业务范围包括目标策略管理、关键业务管理、监测评价管理、持续改进管理、基础支撑管理五部分。目标策略管理包括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总体目标、绩效目标、执行目标和策略管理.关键业务管理包括规划计划、采购建设、运维检修、退役处置以及人力资源和财务资产管理,监测评价管理包括状态和绩效监测、合规性评价、审核等业务管理.持续改进管理包括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以及管理评审等业务管理。基础支撑管理包括风险应急、资产信息、规章 制度等业务管理。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的资产包括公司管辖范围内全部电网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的人力、信息、金融、无形资产.其中电网实物资产是指属于固定资产范畴的电厂设备、电网一次设备、厂站自动化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力通信设备、自动控制设备、电网(厂)生产建筑物、构筑物等辅助及附属设施、安全技术劳动保护设施、非贸易结算电能计量装置、试验及监(检)测装备、专用工器具、生产服务车辆及相关备品备件等。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控股单位)、*新源公司、*物资公司、*运行公司、*直流公司、*交流公司、*信通公司的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公司系统其他直属单位的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参照执行.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实行公司总部统一领导下的分级负责制,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推进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一)审批并发布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总体目标.(二)审定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计划。(三)审定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考核评价结果.(四)协调解决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八条 *安质部是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制(修)订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方面的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二)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公司各部门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三)负责组织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现状评价,负责组织制(修)订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目标.(四)负责组织编制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计划。(五)负责组织对各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价和考核.(六)负责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事件及应急管理。(七)协调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完善。第九条 *办公厅、发展、财务、运检、营销、科技、基建、信通、物资、外联、审计、法律、人资、国调中心、运监(控)中心、企协等相关管理部门,是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执行及保障部门,按照专业分工及所管辖资产范围负责运用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技术方法,开展本专业业务活动,负责制(修)订本专业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相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负责与其他专业间的业务协同,负责对下级单位本专业范围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价和考核.同时,还承担如下职责:(一)*发展部负责资产全寿命周期电网规划和计划管理,组织制(修)订电网发展策略。(二)*财务部负责组织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风险管理。(三)*运检部负责组织有关电网实物资产状态监测和状态评估管理;负责实施计划统筹管理;负责组织开展电网实物资产评价。(四)*科技部负责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技术标准归口管理;负责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与维护。(五)*信通部负责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信息化管理。(六)*法律部负责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相关事务合法性审核。(七)*人资部负责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相关人员的培训管理,负责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绩效管理。(八)运监(控)中心负责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绩效指标等相关监测工作.(九)*企办负责组织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审核.第十条 各级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本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的建立、保持和改进。(二)审批并发布本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总体目标.(三)审定本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指标考核评价体系。(四)组织开展本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评审工作。(五)审定本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改进计划.(六)协调解决本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第十一条 各级单位的安全监察质量部为本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组织、协调并监督本单位各部门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二)负责组织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现状评价,负责组织制(修)订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目标。(三)负责组织编制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改进计划。(四)负责组织对下级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检查、评价和考核。第十二条 各级单位办公室、发展、财务、运检、营销(农电)、建设、科信、物资、外联、审计、法律、人资、调控中心、运监中心、企协分会等相关管理部门是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执行及保障部门,负责按照专业分工及所管辖资产范围开展本专业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工作,并按照体系运行要求(参见附件)开展例行工作。第十三条 *电科院、*电科院、经研院、能源院是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的专业支撑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相关工作要求.经研院负责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相关标准的研究、导入和应用,负责公司各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评价工作,负责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标准化建设。第十四条 公司各级电科院和经研院(所)负责各级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运行、体系审核、持续改进、管理评审等各项技术支撑工作。第三章 目标策略管理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承接公司发展战略,结合本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活动的范围和特点,分层分级开展现状评价,制定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目标和策略,指导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计划编制和实施。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充分考虑本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内外部环境、发展需求和已识别的风险因素等,对资产现状及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现状进行全面分析,明确提升方向和举措,为制(修)订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目标、策略、计划等提供依据。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围绕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总体目标,建立纵向承接、逐级分解的目标体系,制定并更新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绩效指标,在综合考虑安全、效能、成本的基础上,合理设置年度目标值,分解落实到各级部门(单位)、岗位(班组),形成执行目标;每年年初对上年度各级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确定本年度各级目标.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依据现状评价结果,承接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目标,明确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策略框架,应用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通用技术方法,制定电网发展策略、寿命周期策略及职能策略,为各项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计划制定提供依据。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电网发展需要,结合电网诊断分析,明确电网发展策略,指导电网发展五年规划制定和滚动修编工作。针对电网建设项目,落实全寿命周期管理理念,开展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实现电网资产在全寿命周期内的整体性经济最优。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结合电网实物资产评价以及运检、调控及信通专业规划,明确相关存量资产的寿命周期策略,指导设备运维检修、技改项目决策、退役报废决策等工作开展。针对当前各类存量资产的规模、状态、绩效和风险进行分析,应用通用技术方法,对资产运维检修、技改大修、退役、再利用、报废等策略进行优化.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结合专业规划工作,针对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对各阶段业务的管理要求,明确相关职能策略。职能策略内容包括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营销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力管理、物力管理等业务决策和管理的主要原则和方法.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目标、策略,制定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计划,内容包括各类基建、技改、运维、检修、退役处置等业务计划,配套的人力、财力、物力等综合资源平衡计划,以及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改进计划。计划制定应充分应用风险评估手段,对各类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活动进行优化和排序,并严格控制计划变更。第四章 关键业务管理第一节 规划计划管理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在电网规划中引入全寿命周期成本的量化评估方法,从安全、成本、效能三个维度,建立多方案比选标准并应用,在规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分阶段进行监测评价,评估实施效果。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落实资产全寿命周期理念,分析计划对资产安全、效能和成本的影响,统筹专业计划间的关联制约关系,加强计划实施内外部需求预测,合理配置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加强综合计划制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估。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在项目可研编制过程中,根据设备在电网中的关键程度和负载情况,依据实物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在运和退役设备状态评估结果,进行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和全寿命分析后,考虑设备拆除和再利用。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实施计划统筹平衡机制,综合考虑年度基建、技改、运维、检修、业扩等项目的人力需求、资金预算、物资供应及工程进度等约束条件,明确优先级排序的要求和方法,实现实施计划协调平衡和资源优化配置。第二节 采购建设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在项目初步设计的编制、评审过程中,以全寿命周期成本作为重要经济性评价依据,对设计方案、选型方案进行论证,并根据设备运维检修管理要求及反馈建议,及时更新工程设计标准.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对物资质量信息进行全过程收集,基于全寿命周期成本方法,开展招标采购;优化供应商绩效评估体系,在采购环节中应用绩效评估结果.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根据综合计划,统筹协调招标计划、停电计划,合理制定基建项目进度计划,强化对项目前期、工程前期、工程实施的分阶段管控,及时开展项目建设情况后评估.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确保各类资产在设计、制造、安装、投产试验及竣工验收等阶段的技术参数、缺陷信息、工作记录等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准确性,为资产后期的运维检修决策提供依据。第三节 运维检修管理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设备健康状态的周期性分析评价,建立评价结果与全寿命周期策略之间的联动改进机制;基于网架结构及电网实时运行情况,加强静态风险与动态风险相结合的过程风险管控机制;完善继电保护和自动化设备状态风险评估机制,优化一次设备与二次设备相结合的运行维护和技改大修策略;开展计量装置状态监测和评估工作,逐步将其作为更换改造决策依据。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基于状态评价结果,综合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和社会影响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发生概率和后果;建立状态评价、风险评估结果与基建、技改、运维、检修、调度等计划联动协调机制.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以状态评价、风险评估及全寿命周期成本分析结果为主要依据,完善技改大修立项原则,以系统全局最优为目标优选改造方案;应用实物流、信息流和价值流“三流合一”方法,加强项目全过程中各类信息监控和归集;项目实施后,应综合分析项目运营情况、经济效益、环境影响、社会效益,开展相应的评估改进工作.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持续加强抢修基础管理,深化生产基建协同、应急物资调配、营配调贯通、用户信息互联等基础管理工作,通过信息化手段,促进资产、故障、用户、抢修等资源或信息的共享,加强各专业、外包队伍、社会力量横向协同,提升抢修效率和工作质量。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业扩报装全过程管理,建立内部资源共享和外部信息公开机制,实现跨专业、跨部门的信息协同;分析业扩新增资产对公司财务、运检等专业管理的影响,制定应对策略。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设备资产联动机制,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建立设备台账,确保账实相符。电网设备发生新增、退役、调拨、报废等变动时,应同步更新PMS、TMS、OMS、ERP等系统中的信息,确保实物资产数据完整、准确、录入唯一并与现场实物信息保持一致。第四节 退役处置管理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应结合物力、财力等因素对资产退役进行预测和评估,分析资产退役报废对整体经营的影响,评估退役物资处置力式的经济性,优选处置方式,制定资产退役、处置计划并实施.第三十八条 退役资产达到报废条件后,各单位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报废资产审批,依据资产报废清单,与物资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废旧物资移交清单,由物资部门进行竞价处置;物资管理部门应将报废回收的残值信息对应到资产卡片,及时、准确提供给财务部门。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并完善退役资产再利用机制,规范退役资产的申报、技术鉴定、审核、仓储及出入库、日常维护管理,加强退役资产信息共享;建立并完善退役资产再利用激励机制,常态化开展退役资产再利用工作。第五节 人力资源管理第四十条 各单位应基于“三集五大”体系组织架构及职责分工,成立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委员会,明确各级机构工作职责和权限;结合人力资源诊断分析工作,预测中长期和短期人力资源供需,合理配置资源,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和计划.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绩效管理机制,将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主要目标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绩效管理体系,定期实施绩效评价考核。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应明确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人员能力要求,纳入企业整体能力素质模型及岗位任职资格体系,定期开展员工能力和岗位资质评价,识别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业务相关培训需求,分层分级编制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节 财务资产管理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标准成本管理体系,对资产形成、运营及退役成本进行精细化管理,确保资产价值信息清晰,逐步实现成本费用向单体资产归集。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投资与效益挂钩机制、投资能力管控机制,细化预算编制,在项目储备中引入标准成本,结合全寿命周期成本收益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资本性投资规模、结构和时序,优化资源配置.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构建工程财务后评价管理体系,扩大重大工程财务后评价工作范围;建立反映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资产运营绩效评价体系,提升资本性和成本性支出效率和效益。第五章 监测评价管理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构建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关键业务绩效监测机制,明确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关键业务协同点的工作要求,设置监测评价指标,开展常态化监测,发布监测分析结果,协调解决问题、消除异动,推动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业务协同水平持续提升。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分层分级的常态化设备状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机制,明确监测评价范围、频率,持续改进设备状态监测手段和评价方法,准确掌握资产运行状态和综合健康水平,规范留存资产历次状态评估结果。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每年应开展合规性评价,识别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对相关业务遵循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进行评价改进.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组织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内部审核工作,覆盖所属各级单位:建立常态化评价机制,定期对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运行和业务执行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审核,针对发现的问题制定落实整改计划。第六章 持续改进管理第五十条 各单位每年应基于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结合上年度管理评审结果及改进措施执行等情况,组织召开管理评审会议,发布管理评审报告。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根据管理评审和公司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监督评价结果,积极运用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典型经验、管理创新及科技创新成果,组织实施持续改进,提升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水平。第七章 基础支撑管理第五十二条 各单位应针对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活动的重大风险、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对演练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实施预案改进和更新。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应结合全面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运用风险评估模型,量化评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制定管控措施,统筹安排资源,监督措施落实情况,有效防控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活动风险。第五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中出现的各类事件(事故),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控制、减轻和消除事件造成的影响和范围;调查分析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制定、落实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对措施落实情况和效果进行监督评估.第五十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信息体系,分析项目、物料、设备、资产的各类价值和技术信息动态采集需求,评估规划计划、采购建设、运维检修和退役处置等阶段的关键业务信息和指标数据采集情况,将相关信息化需求纳入信息化专项规划,逐步实现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跨部门、跨专业协同和资产信息的全过程追溯。第五十六条 各单位应识别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技术标准,及时更新并公布现行有效的制度、标准清单,定期组织开展制度、标准培训宣贯,确保有关工作要求落实到相关岗位。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应根据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内外部沟通需求,更新发布内、外部利益相关方清单,清单内容包括利益相关方名称、影响力、重要性、沟通内容、沟通渠道、沟通频率等,采用适当的形式对沟通信息进行及时反馈,评估、总结沟通效果,提出改进意见。第八章 评价与考核第五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评价考核机制,选拔相关专业专家组建评价员团队,明确评价目的、范围、原则、方法及工作程序,常态化开展检查、评价工作.第五十九条 各单位每年应开展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内部评价,公司定期对各单位体系运转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第六十条 公司建立完善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指标体系,并将相关指标纳入公司同业对标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体系进行评价、考核。第九章 附则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由*安质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原*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规定*企管20141467号之*(安监/2)486一2014同时废止。附件:省级单位资产全寿命周期管理体系运行例行工作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