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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华】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集合九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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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华】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集合九篇.doc

    【精华】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集合九篇【精华】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集合九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试用期劳动合同9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 根据国家和本地劳动管理规定和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按照甲方关于公司新进各类人员均需试用的精神,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试用合同。 一、试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上,有效期为 个月。 二、试用岗位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请乙方在 工作岗位。 三、试用岗位根据双方事先之约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 元,该项报酬包括所有补贴在内。 四、甲方的基本权力与义务: 1.甲方的权力。 ·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有权对乙方违法乱纪和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对试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条件,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义务。 ·为乙方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按本合同支付给乙方薪金。 ·对试用期乙方因工伤亡,由甲方负担赔偿。 五、乙方的基本权力和义务: 1.乙方的权力。 ·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力; ·享有当地政府规定的就业保障的权力; ·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力; ·对试用状况不满意,请求辞职的权力。 2.乙方的义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 ·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 ·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 六、甲方的其他权力、义务: ·试用期满,经以现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不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对员工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试用期乙方的医疗费用由甲方承担 %(90%),乙方承担 (10%); ·试用期甲方一般不为乙方办理各项保险手续,如乙方被正式录用,可补办有关险种,从试用期起算; ·试用期,乙方请长病假10天、事假团党委计超过7天者,试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权力、义务: ·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现,可以要求甲方奖励; ·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力; ·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 八、一般情况下,试用期间乙方岗位不得变更。若需变更,须事先征求乙方的同意。 九、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处理。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2 从全世界来看,每天都有人失业,每天也有人成功就业,那么,刚入职场的你是否明白试用期内是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劳动合同呢? 对于这个问题,很多职场新人都很诧异,现在,小编就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为你来做个具体介绍,希望对您解决相关有所帮助。 按照法律规定,即使是试用期,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由此可见,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劳动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都应包括试用期在内,而且计算劳动合同期限也应当包括试用期。 延伸补充: 试用期相关规定: “试用期”是伴随着劳动法的出台而出现的。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以及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以上就是我们关于试用期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解答,从上文可知,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有关试用期的规定,因此,即使是试用期也需要签劳动合同,如果你对此还有其他疑问,欢迎你随时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将尽快为你详细解答。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3 劳动合同解除的争议是实践中最为常见的劳动争议之一,但就是围绕这一看似简单的争议,其中存在诸多疑难问题,比如解雇理由是否可以事后补充或变更、违法解除后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的损失如何确定、何种情形下劳动关系不可恢复等。 【案例】: 20xx年10月25日,张铮与泰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6个月。合同约定张铮担任北京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14000元。同年12月28日,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张铮的劳动合同,且拒绝任何解释。 张铮申请仲裁,提出6项请求:1、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支付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被拖欠的工资18505.7元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3、报销差旅费、交通费、通话费等费用。4、支付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损失10万元及25%经济补偿金。5、支付年终奖励工资56000元及25%经济补偿金。6、公司向其赔礼道歉。 公司认为,因张铮不符合录用条件,构成对雇佣协议的实质违约;再者,张铮个人缺乏基本诚信,在工作履历中弄虚作假,拒不提供公司要求的背景调查材料;其三,张铮的工作能力无法胜任岗位要求,工作严重失职,缺乏基本商业道德,对公司利益和商业伙伴造成重大损害,严重违反公司制度。鉴于这些行为,公司有理由解除其劳动关系。但是,公司的相关证据未显示其告知张铮试用期考核内容、标准和结果,试用期评估表及员工手册无张铮签字确认,且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将员工手册向张铮送达或公示以及将录用条件告知张铮,张铮对此均不认可。所以,公司无法直接证明张铮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解约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张铮主张其工作至20xx年12月29日,公司每月20日发放上月20日至本月19日的工资,其工资支付至20xx年11月19日,故公司应支付其自20xx年11月20日至12月29日工资。因公司未就其关于张铮工作截止时间、工资发放周期及发放情况的主张提供证据,所以仲裁认定公司以张铮未归还备用金为由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还认为,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张铮在20xx年12月29日后无法正常工作获得劳动报酬,根据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2条第4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及第3条第12项规定“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给付劳动者,并加附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的规定,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 【仲裁最终裁决】:撤销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应按14000元的标准,支付张铮20xx年12月30日至20xx年3月26日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赔偿费用;公司拖欠工资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补发,同时应加付25%经济补偿金。由于张铮的年终奖励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最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协议,由公司向张铮支付一次性赔偿8万元。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4 实施劳动合同法后,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限定为: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5 引言:笔者曾经在劳动合同法一颁布就首次提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存在重大漏洞,已经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现针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提出如下意见,供各位批评指正。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本条为预告性解除条款,也称无过失性辞退,在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在三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但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又排除了第(三)项的适用,即“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似乎自相矛盾。 我们都知道,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试用期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一部分,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可避免的会正好遇到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的情形,既然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在试用期内理应也可解除。()如果非要把第四十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时段理解为试用期后的“正式合同期”,那么,既然“正式期”用人单位可依据第四十条第(三)项解除劳动合同,而双方仍处于互相考察阶段的“试用期”却不能依据该项解除劳动合同,似乎不合情理,显得本末倒置。 同样的问题,发生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身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如果劳动者处于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却不得依据本条解除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在符合法定裁员条件及程序下,用人单位依据法律规定可裁减“正式”员工,却无法裁减“试用”员工,这不得不令人感到奇怪。难道处于试用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还更大于处于“正式期”的劳动者的权利?“试用期”本来就是一个双方相互了解、相互考察的磨合期,这段时期劳动关系并不稳固,劳动者提前三天通知就可离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解除合同。既然法律规定在“正式期”可解除合同,为何要限制试用期内劳动合同的解除?遇到这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完全可以等多几天(毕竟试用期不长),等到试用期满再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裁员,同样可达到目的,对于劳动者来说,只是结果迟几天到来而已,法律做出这种限制意义又何在呢?(文: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李迎春律师)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乙方(劳动者)姓名:_ 居民身份证号码:_ _ 根据甲乙双方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试用期为 ,本合同生效日期 年 月 日 二、 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在甲方从事 工作。 甲方对乙方进行入职前的培训,乙方参加考核合格后进入两周实习期,不合格者甲方予以解聘,合格后进入试用期。 三、劳动纪律 详见附表公司考勤制度并签字确认。 四、劳动报酬 入职前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期间无底薪。试用期底薪(基本工资)+ 交通补助 + 话费补助+提成,基本工资:1800元/月;交通补助:50元;话费补助:100元;提成:详见企业销售人员管理办法。出差补助:详见企业销售人员管理办法。 五、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两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 2.乙方劳动未达到劳动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数量,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 乙方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或有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需提前一周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待批准后离职。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按劳动部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赔偿办法赔偿甲方损失。 本合同期满,试用期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六、其他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年 月乙方(签字) 日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7 甲 方_ 乙 方_ 法定代表人_ 身份证号码_ 地 址_ 住 址_ 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 联系方式_ 联系方式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合同的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的类型为:_。期限为:_。 使用提示:当事人可从下列类型中任选一种: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年,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二)无固定期限合同。自_年_月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具体为:_。 二、试用期 第二条 本合同的试用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三条 录用条件为:_。 三、工作内容 第四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为:_。 第五条 甲方因工作需要,按照诚信合理的原则,向乙方说明情况后,可以调动乙方的工作岗位。 四、工作时间和劳动条件 第六条 乙方所在岗位执行_工时制,具体为:_。 第七条 甲方建立健全生产工艺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并做好劳动过程中职业危害的预防工作。 第八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以及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并依照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向乙方发放劳防用品和防暑降温用品。 第九条 甲方应根据自身特点有计划地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乙方思想觉悟、职业道德水准和职业技能。 乙方应认真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必要的教育培训。 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本合同的工资计发形式为:_。 第十一条 甲方每月_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 第十二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的工资调整按照甲方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 第十三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支付相应工资报酬。 六、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五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 七、劳动纪律 第十八条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应将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乙方或者进行公示;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变更后,应及时告知乙方。 第十九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乙方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 第二十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九、劳动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一条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二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达成协议的。 甲方解除本合同未按规定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应当对乙方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甲方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解除本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劳动合同的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一)本合同期满的; (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甲方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的; (四)乙方退休、退职、死亡的。 甲、乙方双方实际已不履行本合同满三个月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可以终止。 第二十八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被确认为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甲方不得终止本合同,但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且甲方按照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本合同也可以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时不属于本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约定的,本合同期限顺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根据乙方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乙方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提出与乙方解除本合同的;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 (五)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约定终止本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乙方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双方约定超过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一条上条所称的工资收入按乙方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计算,乙方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本单位工作年限,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三十二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约定解除本合同的,除按约定给予经济补偿外,还应当给予不低于乙方本人六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十二、补充条款和特别约定 第三十三条 乙方为甲方的服务期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第三十四条 乙方应当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当提前_月通知甲方,在此期间,甲方可以采取相应的脱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竞业限制的范围为_。在竞业限制期间甲方给予乙方一定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_,支付方式为_。 十三、违反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本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害的,应按损失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损失的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 第三十九条 乙方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应承担违约金为_。 十四、其他 第四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者有关劳动标准的内容与今后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8 相关法律条文: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解读】本条是关于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一方面可以维护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每个工作岗位找到合适的劳动者,试用期就是供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的一项制度,给企业考察劳动者是否与录用要求相一致的时间,避免用人单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维护新招收职工的利益,使被录用的职工有时间考察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中规定试用期,既是订立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同时也为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的履行提供了保障。 在用工过程中,目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用人单位通常不管是什么性质、多长期限的工作岗位,也不管有没有必要约定试用期,一律约定试用期,只要期限不超过劳动法规定的六个月即可,用足法律规定的上限。有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半年为试用期;有的生产经营季节性强的用人单位甚至将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期限合二为一,一般长,试用期到了,劳动合同也到期了;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中劳动者意见最多的问题之一。 劳动合同法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具体规定是: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三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 需要说明的是,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不是约定试用期的唯一参照。实践中,很多工作本来不需要试用期过长,劳动者就能胜任,装卸工、建筑工地小工、力工等没有什么技术含量,三天就行。但有些用人单位动辄规定试用期为三五个月,甚至半年,恶意用足法定试用期限上限,这加重了劳动关系的不平等性,增加了劳动者的职业不确定性和经济负担。这就提醒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一方在约定试用期时将技术含量的因素考虑进去。对用人单位来说,在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能胜任,就应当承担因此而带来的风险。 德国非全日制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不能约定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可以约定。意大利法律规定,一般工人的试用期为十五天至三十天,技术人员为三个月,企业管理人员为六个月。 (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这就涉及到对劳动合同中试用期性质的理解,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在录用劳动者时的试用期内这些情况已经基本搞清楚了。 (三)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能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征求意见过程中,相当多的意见建议将可约定试用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修改为一年以上。 (四)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9 去年4月,阿辉在东莞常平镇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操作员的工作。用人单位与他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2500元,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然而上班才27天,用人单位就将他辞退了,理由是“试用期不合格”。 阿辉不服,找公司交涉。公司拿出了当初的招聘启事。启事中提到,阿辉的岗位合同期3年,试用期为6个月,经考核表现良好的可以缩短试用期为1个月或3个月。并且,公司在下发给每位员工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新聘员工实行试用期6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 公司称,虽然与阿辉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阿辉入职即表示默认和接受试用期为6个月的招聘条件。 阿辉认为,公司并没有和他具体约定试用期,现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就不能随随便便被“炒鱿鱼”。于是,他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常平仲裁庭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工资差额以及未签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补偿金等。 面对员工的索赔诉求,公司坚称,阿辉是自己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合格,才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此举符合法律规定,无需支付赔偿金。在仲裁和一审败诉后,又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9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定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合格”辞退阿辉违法。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公司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任职条件为由解雇阿辉。然而,招聘启事、员工手册所记载的试用期只是公司单方面确定的,无证据证明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且公司与阿辉均确认双方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公司所称的试用期是不能成立的,应视为双方之间没有试用期。由此可见,公司解雇阿辉的理由不能成立,属违法解雇,应当向阿辉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500元。 劳动合同先不签,先试用一个月,干得好就留下,干不好就“退货”。惯用此伎俩的用人单位要注意了,劳动法中规定的试用期制度,是以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为前提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所谓的试用期。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雇,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精华】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文集合九篇】 17 /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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