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27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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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276号.doc
本文介绍的是判决书:(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276号法院判决书的内容,(2010)徐民一(民)初字第276号原告汤X1,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区。委托代理人齐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X2,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汤X3,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汤X4,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汤X5,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汤X6,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告汤X7,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以上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俞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X8,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理人汤X9(系汤X8之弟),身份情况如下。被告汤X9,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廖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黄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汤X10,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第三人史X1,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理人史X2(系被告哥哥),男,住上海市XX路。原告汤X1诉被告汤X2、汤X3、汤X4、汤X5、汤X6、汤X7、汤XX、汤X9、汤X10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X1及其委托代理人齐XX、被告汤X2、汤X3、汤X4、汤X5、汤X6、汤X7的委托代理人俞XX、被告汤XX、汤X9的委托代理人廖XX、廖XX及被告汤X10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汤X1诉称,原告父亲与母亲共生育了四个子女,即汤X11、原告汤X1、汤X12以及第九被告汤X10。其中汤X11、汤X12都在其父母去世后死亡。父母生前留有上海市徐汇区房屋1一套,原、被告均有继承权,但一直未予继承、分割。故原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系争房屋。被告汤X2、汤X3、汤X4、汤X5、汤X6、汤X7辩称,房屋1如同房屋2一样都是祖传的,被告也享有继承权,要求依法分割。被告汤XX、汤X9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房屋1一直是汤X12所有的,并居住使用至今。不涉及遗产。而且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被告汤X10辩称,父母生活居住的是祖传的老房子,他们的子女也是在一起生活的。父母死后没有析产,不能因为目前谁居住使用了,就成了谁的房子,祖传的房子,子女都有继承权,不存在时效问题。第三人史XX述称,当时史XX对系争房屋中6个平方米享有居住权,现第三人起诉汤XX、汤X9案件正在审理中,对本案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生育了四个子女,汤X11(2009年1月13日死亡)、汤X1(本案原告)、汤X12(1998年12月9日死亡)以及汤X10(本案第九被告)。汤X11与妻子(2009年10月20日死亡)生育了子女汤X2、汤X3、汤X4、汤X5、汤X6、汤X7(本案第一至六被告),汤X12与妻子(2006年2月5日死亡)生育子女汤XX、汤X9(本案第七、八被告)。房屋1为被继承人父亲祖传之房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继承房产,为此原告出示了分别摘录于上海市徐家汇档案馆的民国三十五年户口调查表,以证明系争房产属祖传,闵行区档案馆的1951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使用证,也用以证明系争房产系祖传。被告汤X2、汤X3、汤X4、汤X5、汤X6、汤X7确认争议房为祖传,要求依法继承分割。被告汤XX、汤X9对其主张,未举证证明系争房产属其父母建造或继承取得。被告汤X10同意原告的诉请。由于原、被告各持己见,致调解不成。复议申请书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所:电话:被申请人: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案由:因对(单位)年月日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此致申请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附:本申请书副本份。原处理决定书份。其它证明文件件。注:申请复议的理由主要陈述原处理决定中事实不符,适用法律、法规不正确,处罚处理不当,程序违法等问题。行政诉讼答辩书答辩人:名称:地址:电话: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委托代理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所:电话:因诉我单位一案,兹答辩如下: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年月日附:答辩书副本份。其它文件份from sign 20211101074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