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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质押合同模板汇编九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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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质押合同模板汇编九篇.docx

    关于质押合同模板汇编九篇 质押合同篇1 借款方(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贷款方(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合同法规定立此合同,就甲方向乙方借款一事特签订本质押合同以作担保,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自己名下(有处分权)的,牌照号,发动机号大架号。 _)向乙方作质押。 第二条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 第三条借款用途。 第四条借款月利息%,月综合费用%。 第五条借款期限月,即由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方式 1、还款资金的来源。 2、还款方式。 第七条保证条款 1、甲方到期不能偿还乙方的借款,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甲方到期如数偿还了乙方的借款及利息,综合费用时,乙方将质押物退还给甲方。 2、甲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用于非法活动。 3、甲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期限还乙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第八条双方自愿通过公证处对借款合同进行公证。(公证费由甲方(借款方)承担。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借款期内,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借款本息和综合费用,逾期3天以内的,按5日收利息和综合费用。逾期十日不还借款,按照本合同月利息及综合费用乘2,承担违约责任。 2、借款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时偿还乙方的借款,也没有提前和乙方协商续签借款合同和续交下月的利息和综合费用,乙方可凭本合同和公证书对质押物进行处分(销售)以偿还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甲方不的提出异议并承担乙方因借款合同引起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起诉费,执行费,交通费等费用。 3、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延长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或者变更合同它条款,应经双方同意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xx区人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 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 甲方:乙方: 年月日 质押合同篇2 出质人:_ 质权代理人:_ 债券发行人:_ 第一章总则 根据之规定,为了确保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为丙方向债券持有人融入资金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章定义 第一条债券发行人-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的金融机构,即丙方。 第二条特种金融债券-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债券发行人发行的用于清偿证券回购债务的有价证券。 第三条出质人-即本合同项下甲方,指以其所拥有的资产作为质押物为发债机构发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进行担保的第三人。 第四条质权人-指丙方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全部债券持有人。 第五条质权-指在质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后,当债券发行人到期不履行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债务时,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第六条质押物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或乙方确认的评估机构评定。 第三章甲方声明及保证 第七条甲方作为本合同中的出质人,就本合同作出如下声明及保证: 1.甲方保证自己是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完全的、有效的、合法的所有者; 2.甲方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不存在所有权方面的争议; 3.甲方保证设立本合同项下质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4.在本合同签字前未对本合同项下权利做出过任何处分,特别是未设立过任何质押; 5.根据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特种金融债券托管回购办法实施细则之规定,乙方作为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与甲方签订本合同,在债券发行人不履行清偿义务时,债券持有人和乙方可行使质权,也可委托其他人行使质权,甲方不就此提出抗辩。 6.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以致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7.甲方保证每年度依法进行营业执照年检,并在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满之前,续办工商登记手续。 第四章乙方声明 第八条乙方作为本合同项下质权人的代理人,就本合同做出如下声明: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其转让行为无效,乙方仍可对质押的权利行使权利; 2.任何第三人对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产生侵害,乙方有权提起诉讼;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再设立任何形式质押,其质押行为无效; 4.债券发行人清偿债务后,乙方应通知登记机关解除质押登记; 5.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第五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和数额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的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 第十条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和提供的抵押资产,共同担保 第六章债券发行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第十一条债券发行人应在债券到期日或在此之前偿还债券本金及相应利息。 第七章质押担保的范围 第十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罚息、应支付给乙方的托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八章被质押的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系指:_ 第十四条本合同的登记地为:上海XX公司。 第十五条经甲、乙、丙三方确认本合同项下的被质押权利价值为人民币_元 第十六条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有效证明文件和资料凭证由甲方按乙方要求交予乙方保管。 第九章权利凭证的移交 第十七条本合同项下的质押登记有关文件,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交付乙方。 第十章被质押权利的处分 第十八条乙方在处分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时,有权采取如下方式: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质押的权利进行折价、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以取得转让费、许可费等并优先受偿。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将出质人质押的权利凭证,兑现价款,以优先受偿。 第十九条乙方依据本合同处分权利时,甲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第二十条乙方对本合同项下被质押权利的处分权利包括部分处分权和全部处分权。 第十一章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关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所有权的有效资料。 2.甲方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公证、登记、过户、财产保险、鉴定、保管和审查本合同项下增加或变更资产的律师服务等费用。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做出赠与、转让、再质押或任何其他方式的处分。 4.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5.在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时,甲方有义务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免受侵害。 6.在债券发行人清偿了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全部债务后,可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7.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将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新的资产进行抵(质)押,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8.积极配合乙方及资产评估机构,做好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监督和再评估工作。 第二十二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有权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并从处分后的价款中代理质押权人优先受偿: (1)丙方或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宣告解散、破产或歇业; (2)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而债券发行人未依约归还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 (3)债券发行人与第三人发生诉讼,法院裁决债券发行人败诉,导致债券发行人存在无力向乙方清偿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可能性; (4)出现使乙方在本次特种金融债券项下的债权难以实现或无法实现的其他情况。 2.当本合同项下被质押的权利价值发生变化,不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提供其他资产,直至足以担保丙方发债本息等项费用的清偿时止。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协助以避免质权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 4.为保证债券持有人利益,乙方有权在质押期间对质押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并组织评估机构对质押资产进行再评估和出具评估意见。 5.乙方处分本合同项下权利的所得,不足以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的,乙方有权依法另行追索;偿还本合同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乙方应将剩余部分退还给甲方。 6.在甲方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乙方应通知甲方和有关登记机构解除质押。 第二十三条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应协助甲、乙双方办理质押资产登记手续。 2.在乙方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时,丙方应按乙方要求给予协助。 3.在乙方或其他债券持有人的代理人提起诉讼以实现质押权时,应给予协助。 4.丙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质押资产状况的说明,如质押价值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甲、乙双方对质押资产进行调整,包括更换或增加抵(质)押资产。 5.对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质押材料的真伪负有审查义务。 6.督促甲方履行本合同项下其他义务。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的变动而对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造成影响。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如甲方不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时,丙方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甲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债券持有人或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1.隐瞒被质押的权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立质押等情况的; 2.未按乙方要求提供有关完备手续和真实资料的; 3.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处分被质押的权利的。 第十三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六条不可抗力指订立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造成的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本合同如因不可抗力必须作一定修改补充的,甲方保证任何改变将不会免除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益。 第十四章质押登记 第二十八条甲、乙、丙三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权利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章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九条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争议,首先由甲、乙、丙三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由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六章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条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并后,到有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权利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应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合同后,并由三方共同到登记机构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在书面合同达成并至登记机构办理变更之前,本合同各条款仍然有效。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质押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第十七章附件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的附件包括(以下均为复印件): 1.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公司营业执照; 3.上海XX公司非流通股份登记证明书; 4.上海XX公司动态余额查询表; 5.中XX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 6.新XX公司股票帐户; 7. 第十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乙方、丙方、证券登记机构和各执一份,其法律效力相同。 质押合同篇3 出质人:_ 通讯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质权人:_ 通讯地址:_ 法定代表人:_ 登记日期:_ 质押期限: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前言: _。 第1条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_。 第2条质押期限 _。 第3条专利件数、名称、专利号、申请号、颁证日 _。 第4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_。 第5条质押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_。 第6条对质押期间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 _。 第7条对质押期间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约定 _。 第8条出现专利纠纷时出质人的责任 _。 第9条质押期间专利权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的处理 _。 第10条违约及索赔 _。 第11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_。 第12条质押期满而债权不能按时实现时,质物的处置方式 _。 第13条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_。 出质人(盖章):_质权人(签字):_ 授权代表(签字):_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 质押合同篇4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根据我国担保法、物权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出质权利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为乙方所拥有的全部电费收费权。 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1、乙方为甲方与乙方自20xx年6月日至20xx年6月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而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称“主合同”)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不超过人民币(下同)500,000,000、00元的租赁本金计及相应的租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包括处分质押权利所产生的评估、拍卖等费用及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2、乙方同意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期间内可对主合同的租赁物、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作出变更,乙方作为出质人同意对变更后的主合同继续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3、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不因甲方拥有乙方或其它任何人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其它任何方式的担保而受到任何影响。 第三条质权的效力 本合同项下的质权效力及于质押权利的从权利和孽息。 第四条权利质押的办理和凭证的保管 1、乙方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或单位办理质押登记和其它法定手续,并及时将相关登记证明材料正本移交甲方保管。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质押权利转让、赠与或许可他人使用;经甲方同意,乙方所获的转让费、许可费、使用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主合同项下债务或向双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3、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对质押权利的收费标准、付款方式等作出变更。 第五条费用的承担 办理质押所需的登记、评估、公证费等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质押权利价值减少或出现可能影响收费权正常回款的情形的处理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要求且出质人有义务就质押权利价值减少部分或根据质权人要求提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有权对质押权利行使质权: 1、在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前,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原因可能使质押的收费权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 2、出质人与收费权债务人或其他第三方产生纠纷,导致收费权可能无法到期按时偿付; 3、由于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政许可等变化,造成收费权限、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发生变化,导致收费权价值减少或影响正常收费权收入; 4、出质人、收费权债务人出现其他可能导致收费权无法按时获得支付的情形。 第七条陈述与保证 为确保本合同的合法有效及顺利履行,乙方在此向甲方承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被不可撤销地完全履行或解除前: (1)出质人具有合法的承担担保责任的主体资格; (2)出质人有充分的权利签署本合同。 (3)出质人自愿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完全了解融资租赁合同以及本合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 (4)出质人保证对质押权利享有合法的、充分的、无争议的处分权,保证质押权利上不存在任何未告知质权人的他项权利、托管或共有等情况。 第八条质权的实现 1、如果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租金支付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质权人清偿的,甲方有权依法以质押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押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提前还款日”包括:依照主合同的约定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债务提前到期的日期。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实现质权,以提前收回全部租金及其它应收款项: 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主合同,其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债务人依据主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应当提前履行债务,甲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未实现或未能全部实现; 质押权利届满日先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 3、甲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处分质押权利时,乙方应给予配合,不得设置任何障碍。甲方行使质权获得的款项在优先支付质权行使及处分费用和本合同项下出质人应支付或偿付给质权人的费用后,用于清偿主债权。 4、质押权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质押担保债权数额部分归乙方所有。 第九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乙方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给予全额赔偿: 因质押权利权属问题而引发纠纷的; 隐瞒质押权利存在争议、被查封、被冻结等情况的;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处分质押权利的; 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出质权利凭证移交于甲方之日起生效;如需办理出质登记的,自办妥出质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履行期间,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3、由于法律或政策的变动致使该质押无效的或需要变更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其它有效、担保能力相当的担保。 4、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的,甲方应当及时解除质押。 第十一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则提请甲方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其它 1、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即使主合同无效,也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2、甲方已提请乙方对本合同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乙方要求作了相应的条款说明。乙方承诺对本合同条款含义的认识已与甲方一致。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需要登记的,可另行制作副本交登记机关。 质权人(盖章):授权代表: 出质人(盖章):授权代表: 合同订立时间:合同订立地点:年月日 质押合同篇5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电话:身份证号:地址:乙方:(借款人、出质人)电话: 身份证号:地址: (甲方)贷款方(质押权人): (乙方)借款方(质押人):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本着诚实信用,互惠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立此合同,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乙方将自己名下的汽车,牌照号为:型号为:发动机号为:车架号为:向甲方作质押(约定该车辆于乙方收到甲方借款时,交由甲方占有)。 乙方应提供汽车相关文件已提供文件打“” 1、机动车登记证书 2、行驶证正副本原件 3、身份证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车钥匙()把 6、保险 7、车船使用税 8、购车发票 9、附加费原件(完税证) 汽车内一切其它物品乙方已清理干净,质押车辆内乙方未清理物品,一律视作乙方放弃。 汽车外观状况 其它 第二条甲、乙双方认可现在该车辆的评估价值:(人民币)元。质押汽车已行驶里程数为:。 第三条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借款用途:。 第五条借款利息、费用:借款叁拾日(月)利息;综合费用。借款同时缴清首期(月)利息、综合费用。 _日止。第六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第七条车辆质押提前还款约定:不足一个月利息,按足月收取利息。 第八条逾期交纳综合费用及利息按借款金额日加收0.5%违约金。超五日乙方未交综合费及利息,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按规定处置质物。 第九条还款方式:乙方先将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一次性交给甲方或将现金打进甲方帐户(卡上),再提车验车。 第十条保证条款: 1、乙方到期不能偿还甲方的借款,甲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理,乙方到期如数偿还了甲方的借款利息、综合费用时,甲方将质押物退还给乙方。 2、乙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3、乙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甲方的借款本金、利息及综合费用。 4、乙方违约,甲方变卖汽车所得价款超过双方认定价值部分归甲方所有。包含违约金、赔偿金和甲方代垫的费用及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税费等);不足认定价值乙方须向甲方补齐至足以清偿借款本息及综合费用。 第十一条乙方保证:本合同质押物一旦发生被甲方处分,乙方无条件、无偿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过户手续。 (一)乙方是合法的独立民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二)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乙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法律上的瑕疵; (三)乙方对所质押的车辆拥有全部、有效、无争议、独立的所有权或处置权,如质押车辆为共有的,其将质押车辆应已获得所有的必要的同意和批准,并告知甲方此车辆共有人详实情况; (四)乙方向甲方所提供该车辆的全部证件、凭证、票据、资料等均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五)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向第三人设置抵押或第三人承诺不就该车辆设置抵(质)押,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 (六)乙方所质押的车辆,在此前未发生任何交通肇事及其他违法行为牵涉; (七)乙方车辆质押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所质押的车辆赠与、转让、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给第三人,如经甲方同意而取得的转让费等价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下的借款本息以其他一切有关费用和款项。 (八)乙方所质押的车辆的价值非因甲方原因明显减少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当物。 (九)乙方应协助甲方实现质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 乙方以上保证如有任何虚假作伪,乙方愿意承担由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与质押车辆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公证、登记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三条本合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诉讼管辖地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签字即可)之日起生效,若质押车辆为多人共同共有,所有共有人应在本合同公证时,签署有效的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质物的占管: (一)本合同项下的质物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占有和保管。 (二)乙方应将有关质物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明文件的原件交甲方保管。第十六条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偿还本息和综合费用、不办理续期手续、不交纳续期利息和综合费用,则甲方有权处理质押车辆,按双方签约时共同认定的价值出售车辆。若甲方暂未出售车辆,甲方享有质押车辆的使用权、收益权。 2、甲方在车辆质押期间,可以按每日10公里的车程行驶车辆以维护车辆或移库。在每日10公里行程范围内汽车轻微刮蹭,甲方除负责恢复外,不负责其它赔偿;质押车辆在质押期间出现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及责任人赔偿,且乙方有责任以车主身份负责处理事故,甲方不负责其它任何赔偿。 3、甲方在质押期间遗失车辆有关文件,由甲方支付费用,乙方配合补办相关手续,甲方不负担乙方误工等其它损失。 4、甲方在质押期间车辆被盗、烧毁、意外损坏,由保险公司赔偿,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没有保险的车辆,甲乙双方各承担一半的损失(按双方认定价值)。 5、如乙方未履行此约定,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赔偿金及违约金等,行使质押权。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乙方还清借款本金、利息、综合服务费后,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质押物和证件等返还乙方。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八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 解。 第十九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资信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本合同由甲、乙签字手印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合同附件:1、车辆手续及车辆所有证件;2、车辆过户委托书;3、车辆交接证明;4、质押人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年月日 (借款人、出质人):年月日乙方 质押合同篇6 合同债权质押的法律效力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对各方当事人的效力。 (一)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 对于被担保主债权的效力范围,各国立法规定大体相当,即除债权本金外,还包括由此产生之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包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等从债权。质权人可就出质合同债权优先受偿前述主债权和各项费用。出质债权金额超过质押担保范围的部分,质权实现后,质权人应退还出质人;不足部分,质权人可向主债务人追偿。当然,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当事人以约定的方式在上述质押担保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二)对出质合同债权的拘束力 合同债权质押产生的质权系以质权人基于担保目的而对出质债权之交换价值排他性支配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出质人和第三债务人受到不得实施侵害出质债权之行为的约束。 1、对出质人的约束力 1)对出质人的约束及界限 合同债权设质后,出质人不得取得、转让、免除或放弃出质债权;不得就出质债权主张抵销;亦不得以清偿期限的延长或利率的降低等方式变更出质债权的内容,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但经质权人许可者例外。如此约束出质人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质权人的利益。因此,在不损及质权人利益时,对出质人约束应趋于缓和。 2)出质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催告义务 出质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不得向第三债务人单独请求给付,但这很容易导致出质债权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所以,为延续诉讼时效,保全出质债权,出质人应当采取中断诉讼时效的的措施。由于出质债权之特殊性,这类措施以出质人向第三债务人及时催告为宜。 2、对第三债务人的拘束力 如前所述,第三债务人是出质债权的债务人。合同债权质押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表现在: 1)对第三债务人清偿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对出质人不得单独为清偿行为。其应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清偿,或经出质人与质权人一方同意后方可向他方单独清偿。 2)对第三债务人抵销行为的约束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后,如取得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不得主张以该项债权抵销出质债权。如第三债务人对出质人享有的债权是在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做出承诺之前取得的,如其未告知质权人,亦不得抵销;但在已明确告知质权人的情况下,可视为质权人自愿放弃对第三债务人的约束,第三债务人可主张抵销。后果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3)第三债务人的告知义务 第三债务人接受出质通知或就出质事项为承诺时,应对质权人负告知义务。如告知其对出质人所负债务是否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是否对出质人享有抗辩权以及是否可抵销出质人的债权等等。如未尽通知义务,质权人又无恶意的情况下,质权人可就全部出质债权向第三债务人主张权利。如已尽通知义务,在产生不利后果的情况下,由质权人自行承担。 (三)对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效力 合同债权质押对当事人的效力,是指债权质押合同中出质人与质权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在民事法律中,权利和义务总是相一致、相对应的。质权人的权利就是出质人的义务,质权人的义务也就是出质人的权利。因此,以下仅探讨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1、留置证书权。出质人交付合同文本、借据或欠条等债权证书后,质权人有权留置该类证书,以限制出质人再次凭借债权证书对出质债权再行转让、质押等行为。 2、孳息收取权。出质债权如有法定孳息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该项权利的含义与动产质权中的孳息收取权同义。孳息收取权是出质债权的从权利,应附随出质债权转让。因此,合同债权质押时,其孳息一并出质。 3、优先受偿权、直接收取权和提存请求权。在动产质权中,质权人可以通过对标的物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来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但在债权质押中,由于合同债权未必适宜拍卖、变卖,因而优先受偿权一般表现为直接收取权。即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权人有权直接向第三债务人请求给付。这种直接收取的权利同样具有排他的优先性。质权人行使直接收取权,非以出质人名义为之,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收取。直接收取权的方式包括一切实现出质合同债权内容的诉讼和非诉讼手段,如对第三债务人进行催告或提起给付之诉、申请诉讼保全、破产申请及破产债权申报等。 债权是期限性权利,如果出质债权的清偿期和被担保主债权的清偿期限不一致,质权人如何行使优先受偿权就显得较为复杂。第一种情况是,出质合同债权清偿期已到而被担保主债权清偿期未到。此时出质人和债权人可以协商,以收取的标的物提前清偿被担保的主债权。如果出质人不同意提前清偿,质权人有权请求将给付标的提存。提存物为动产时,质权存在于该动产之上;提存物为金钱时,质权存在于提存金之上。这是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的具体体现。第二种情况是,出质合同债权未到清偿期,而被担保主债权清偿期已到。此种情形,如第三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则债权质权消灭;如未履行,质权继续存在,但出质债权未到期,质权人不能强迫第三债务人放弃期限利益而提前履行债务。当然,第三债务人自愿放弃期限利益则不在此限。 4、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的实现主要依靠第三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如果第三债务人故意使其责任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或不应减少而减少,将危及其清偿能力,进而损害质权人利益。质权人行使质权时,实际已经代替出质人成为出质合同债权的权利人,也就是第三债务人的债权人,可行使出质人享有的权利。因此,作为债的保全措施的代位权和撤销权,质权人也有权利行使。 5、质权人的义务。一般而言,质权人的义务主要应该包括: 1)妥善保管出质合同债权证书的义务。质权人在占有债权证书期间应妥善保管债权证书。因保管不善,致使证书毁损灭失的,债权质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质权消灭后之债权证书的返还义务。被担保的主债权因清偿或其它原因而消灭,质权亦消灭,质权人应及时将证书返还出质人。 3)不得滥用质权的义务,这主要是说质权人不得逾越质押担保范围就出质债权行使权利。 4)通知义务。质权人的通知义务主要体现在: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要求第三债务人履行已届清偿期的债务。在第三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质权人应将履行情况通知债权出质人;并通知债权出质人收取实现被担保债权后的多余财产,或将多余财产予以提存,而将提存情况通知出质人。在被担保的主债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后,质权人应将质权消灭的情况通知第三债务人。 质押合同篇7 出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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