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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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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学教师资格考试《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docx

    中学综合素质高频考点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常考题型:选择题)一、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二、常考法律法规一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每年都考,考过6次)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自1995 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管理制度】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 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第三十条【教育机构的义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第三十一条【教育机构的管理机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 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 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享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 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第七十六条【违反招生】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 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 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八条【违反收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 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考过3次)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2006年6月29日修订,200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二十四条【安全措施】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学校不得聘用 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第五十六条【非法获利的法律责任】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 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 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每年都考)用法律来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师待遇和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加强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确保教师 队伍整体素质不断优化和提高。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5号颁布,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1、教师法规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2、教师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3、教师法确定正常晋级增薪制度。4、法律还规定,教师不准体罚学生,违者究责。第七条【教师权利】教师享有下列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第八条【教师义务】-執帀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 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第二十三条【考核要求】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准确,充分听取教师本人、其他教师以及学生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考核效用】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 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考过2次)制定:1991年9月4日七届人大21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执行。修订:十届人大25次会议于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第十条【监护和抚养义务】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未 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 残疾的未成年人。第三十条【教育基地或场所免费开放】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 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以及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 惠开放。第三十九条【隐私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 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第五十四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 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五十八条【媒体保护未成年人罪犯隐私】一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 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每年都考)九届人大10次会议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实施本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 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未成年人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 育行政部门批准。第四十四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 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対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的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人民法院审判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应当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员或者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依法 组成少年法庭进行。对于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第四十九条【监护人法律责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每年都考)2002年3月26日经教育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目的: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2、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 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第十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法律责任】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 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 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学生因参加活动致害时的责任处理】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 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十六条【对扰乱正常事故处理的行为人的制裁】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 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 要求赔偿。(七)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考过1次)1、学前教育纳入规划,破解城乡“入园难”;一2、缩小校际差距,解决择校难题;3、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有望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4;'减轻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给学生更多发展空间;5、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6、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高校行政级别;7、高校分类入学考试,让不同的人有多重选择;8、教师工资不低于公务员,保障教师安心从教;9、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职务(职称);410、纠正对民办学校歧视,鼓励出资办学。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考过2次)(一)教师法规定我国教师有六项权利1、教育教学权教育教学权是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教师有“进行 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任何个人或部门都无权干涉。2、学术研究权学术研究权是教师作为教育教学专业人员所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教师拥有“从 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3、指导评价权指导评价权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主导地位相对应的一项特定权利。教师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4、报酬待遇权报酬待遇权是宪法赋予公民享有的社会经济权利在教师职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教师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 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5、参与管理权是公民民主权利在教师特定职业下的具体化。教师法第七条第五款规定,教师拥有“对学 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 主管理”的权利。6、进修培训权进修培训权是教师职业权利中最具代表性的一项。教师法第七条第六款规定,教师享有“参加进修或者其 他方式的培训”的权利。(二)教师的义务根据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教育法和教师法的有关规定,教师作为专业教育教学人员应承担:遵纪守 法、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爱护尊重学生、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业务水平六项基本义 务。三、学生的权利与保护(一)学生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权;(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使用教学设施权2.生存权利3.人生权4.获得经济资助权5.获得学业证书权(1)获得公正评价权;(2)获得学业证书6.申诉起诉权7.法定其他权(二)教育教学活动中的学生权利保护学生权利的保护是其身心健康发展的条件,实现中学教育目标的要求一权利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1、教师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危险时教师挺身而出;(2)教师须尽到保护义务2、教师要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1)不得随意剥夺学生上课权;(2)不得随意缺课3、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格(1)不能强迫学生做有损人格尊严的事;(2)不能侮辱、谩骂学生4、教师要尊重学生的生命健康权(1)不能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2)不得以其他方式侵犯学生生命健康权5、教师要尊重学生的人身自由权6、教师不得侵犯学生财产权7、教师要尊重学生的隐私权(1)不要随意泄露学生隐私;(2)不得随意翻看学生物品, 8、教师要注意保护自身权益-(三)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学位证书(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 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四)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四、各种法律事件类型(了解)(一)承担责任类1.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 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育法】3.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教育法】一: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教育法】5.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教师法】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 担临时监护责任;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 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对孤儿、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 留抚养。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虐待、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在办理收 留折养工作中牟取利益。【未成年人保护法】(二)负责部门类1.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i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教育法】2.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 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教育?1去】3.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 的机构承办。【教育法】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 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教职工参与民 主管理和监督。【教育法】5.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教育法】6.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教师法】7.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教师法】8.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 丧失教师资格。【教师法】(三)特殊要求类1.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 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教育法】2.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 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教育法】3.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挥:(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教育法】4.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育法】5.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 务教育。【教育法】6.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 使命。【教师法】7.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师法】8.教师考核结果是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教师法】9.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 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 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义务教育法】(四)财政投入类, 1.'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 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教育法】2.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 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 以。义务教育经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义务教育法】3.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的投入机制。学期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 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体制。随着 财力增强,逐步提高高中阶段教育财政投入水平。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等多渠道依 法筹集经费投入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 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高等教育发展予以扶持。【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 划纲要(2010-2020年)经费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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