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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买卖法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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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买卖法ppt课件.pptx

    第四章第四章 买卖法买卖法第四节第四节 卖方与买方的义务卖方与买方的义务 买卖双方的义务是买卖法的核心内容。一般来说,公约关于买卖双方义务的规定,都属于非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排除其适用或作出不同的规定,则应按合同的规定办理。只用当买卖合同对某些事项没有作出规定,而该合同又适用该公约时,才援引公约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卖方的主要义务有以下3项:交付货物移交一切有关货物的单据把货物的所有权移转与买方买方的主要义务有以下2项:支付货款受领货物一、卖方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一)交货的时间与地点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的时间和地点已有明确的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与地点交货。但是,如果合同对交货的时间与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就应按合同所适用的法律办理。关于交货地点:1.按照大陆法的规定,卖方履行交货义务的地点应当是合同规定的地点。如果买卖合同未指定地点,则应视所交付的货物是特定物还是非特定物来确定交货地点。2.按照英国法,交货的地点如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一般应在卖方的营业地点交货。如果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物,而且买卖双方在订约时已经知道该特定物在其他地方者,则应该在该特定物的所在地交货。3.按照公约的有关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地点已有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如果合同对交货地点没有作出规定,根据公约第31条规定,按以下3种不同情况履行其交货义务:涉及货物运输时,卖方的交货义务是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未涉及的,如果是特定物,卖方应在该地点吧货物交给买方处置。除上述情况外,卖方应在其订约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使用某种贸易术语明确规定了交货的地点,则卖方应当把货物交到指定地点。公约第32条还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货物运输事宜时,卖方还应承担一些额外的义务。交货时间:1.按照大陆法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交货时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买方有权要求即时交货,卖方也有权在合同成立后即时交货。但应当指出,大陆法认为,履行期限是为债务人的利益而定的。因此,在合同规定了履行期的情况下,买方不能要求卖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交货,但卖方却有权提前交货。2.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对卖方交货的时间有以下几项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卖方交货的时间,则卖方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交货。如果买方授权或要求卖方把货物运交买方,则卖方为了把货物运交买方二把货物交给承运人,就可推定为已向买方交货。如果卖方同意在货物出售地点以外的其他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则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买方承担货物在运输中腐烂、变质的风险。关于使货物处于可交付状态的费用,如包装、容器等项费用,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由卖方承担。3.公约第33条作了如下几项规定:合同中规定了交货日期,或从合同中可以确定交货日期,则卖方应在该日期交货。合同中规定了一段交货的期间(如五月至六月),则除情况表明买方有权选定一个具体日期外,卖方有权决定在这段期间内的任何一天交货。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的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至于何谓合理时间,应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二)提交有关货物的单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装运单据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它是买方提取货物、办理报关手续、转售货物以及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所必不可少的文件。公约明确规定,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有关单据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公约明确规定,移交有关货物的单据是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有关单据主要是提单、保险单和商业发票,有时还可能包括领事发票、原厂地证书、重量证书或者品质检验证书等。公约还规定,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领事发票、原厂地证书、重量证书或者品质检验证书等。公约还规定,如果卖方在上述时间以前已经移交了这些单据,他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点加以修改,但卖方在行驶这项权利时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可以在这个时间届满以前对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合同之点加以修改,但卖方在行驶这项权利时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保留按照公约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而且买方有权保留按照公约规定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关于卖方对货物的品质担保义务,各国法律和公约都有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说,如果买卖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已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卖方应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交货;如果合同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则卖方应按合同应适用的法律的有关规定办理。1.大陆法的有关规定大陆法把卖方对货物品质的担保义务称为对货物的瑕疵担保义务,既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瑕疵。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卖方应向买方保证他所出售的物品在风险责任转移于买方的时候不存在失去或减少其价值,或降低其通常的用途或者合同规定的使用价值的瑕疵。并规定,卖方应担保货物在风险责任转移于买方时确实具有他所担保的品质。但是,如果买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经知道出售的货物有瑕疵者,卖方可不负瑕疵担保的责任。此外,如买卖的标的物是根据质权以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者,卖方对货物的瑕疵不负担保责任。法国法对卖方品质担保亦有类似的规定。2.英美法的有关规定(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凡是凭说明的交易,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与说明相符。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则应当包含一项默示条件,既卖方依据合同提供的货物应具有商销品质。如果卖方是在营业中出售货物,而且买方已经明示地或默示地让卖方知道,他要求货物须适用于某种特定的用途,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就包含有一项默示条件,即卖方依据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应有理由信赖对方的技能和判断力。凡属凭样品成交的买卖,应包含下列默示条件:(a)卖方所交的货物在品质方面必须与样品相符;(b)买方应有合理的机会把样品与整批货物进行比较:(c)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没有任何对样品进行检验所不能发现的、不合商销的缺陷。如果在交易中既有样品,又有说明,则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样品和说明都一致。(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与英国货物买卖法有些不同,它不把合同条款分为“条件”与“担保”,而是把卖方对货物的担保义务都称为担保,并把这类担保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两种。A明示担保:指卖方明白地、直接地对其货物所作出的保证。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113条的规定,明示担保可以通过:对买方就有关货物在事实方面作出了确认或许诺,并作为交易基础的部分,就构成一项明示担保,即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与他所作的确认或许诺相符。B默示担保。默示担保与明示担保的区别在于:它不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而是法律认为应当包括合同在内的,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做出相反的规定,则法律上所规定的默示担保就可以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卖方对货物品质的的默示担保主要有以下两项目:关于适销性的默示担保。 关于适合特定用途的默示担保。在卖方对货物的担保责任问题上,美国法和英国法的区别在于:美国法允许卖方在合同中排除上述各项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产品责任除外)。但卖方在排除这些担保义务时,必须按法律规定的要求办理。按照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卖方亦将被认为是排除了对货物品质的默示担保义务:第一,卖方使用了“依现状”、“含有各种残损”或其他能引起买方注意的措辞,以表明卖方不承担任何默示担保义务者。第二,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以前,已经检验过货物或样品、模型等,或者买方拒绝检验,则卖方对于通过此项检验本应能发现的缺陷,就不承担任何默示担保义务。第三,根据双方当事人过去的交易做法、履约做法或行业惯例,也可以排除模式担保义务。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按照公约第按照公约第35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与货物与合同不符: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与货物与合同不符:A.A.货物应适当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货物应适当于同一规格货品通常使用的用途。B.B.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卖买方曾明示或默示的通知卖方的。货物应适用于订立合同时卖买方曾明示或默示的通知卖方的。C.C.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任何特定用途,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卖方来说是不合理的。D.D.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保证,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货物应按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入容器或保证,如无此种通用方式,则应按足以保全或保护货物的方式装进容器或包装。器或包装。为了鉴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为了鉴定卖方所交货物是否与合同相符,各国法律一般都承认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如果经过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要求退换。经过检验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甚至可以要求退换。联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检验货物做出了明确规定。对检验货物做出了明确规定。 1 1. .检验货物的时间检验货物的时间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主要根据货物的性质、交易的情况和贸易惯例来确定)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在实际业务中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的检验时间做出具体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买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货物进行检验,否者,对方可以检验过期已过为理由拒绝赔偿。2. 2.检验货物地点检验货物地点公约明确规定,在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的情况下,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后进行。此外,公约还进一步规定,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者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则检验可能推迟到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再进行。但在援用这一规定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货物需在中途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 在改运或发运以前,买方没有合理机会进行检验。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的可能性。(五)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权利,并且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权利。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权利。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包括卖方应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等。商标权、专利权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对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有以下两项规定:(1 1)卖方所交付的的货物必须)卖方所交付的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2 2)卖方在)卖方在= =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识产权。基于上述情况,公约并不是绝对地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基于上述情况,公约并不是绝对地要求卖方必须保证他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性条件为:产权,而是有一定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性条件为: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约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约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对买方承担责任。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对此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则卖方对此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负责,卖方不承担责任。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负责,卖方不承担责任。 二、买方的义务二、买方的义务(一)大陆法系国家的有关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650条规定:买方主要义务是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价金。第1651条规定:如果在买卖时,对支付价金的时间和地点没有作出规定,买方应在交付标的物的地点和时间支付价金。第1654条规定:如果买方不支付价金,卖方得请求解除买卖合同。 德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买方对卖方负有支付约定价金及受领买得物的义务。若双方在订约时未规定价金而依市价确定价金者,则应按清偿时清偿地市价为准。若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作出规定,则债务人(即买方)应在债权人(卖方)的所在地付款。(三)英美法国家的有关规定1.1.英国英国货物买卖法货物买卖法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第27条规定:买方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收受货物和支付货款。英国法认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交付货物和买方支付货款应同时进行,即卖方以交货换取货款,买方以支付货款换取货物。关于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英国货物买卖法有两点需进一步说明:(1) 该法将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同它对货物的检验权利结合起来。该法第34条规定:当卖方提交货物时,除另有规定外,买方有权要求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合同的规定相符。凡是未曾检验过货物的买方,都不能被认为是已经接受了货物,因而也没有丧失其拒收货物的权利,直至它有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为止。若买方有机会检验货物却不对货物进行检验,视为放弃检验的权利,则买方就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2) 在货物买卖法中,买方收到货物与接受货物是有区别的,收到货物接受货物。若买方接受货物则丧失拒收货物的权利,若买方仅是收到货物,日后发现货物与合同不符,仍可拒收货物。据货物买卖法第35条规定:只有在下列情况下,买方才被认为是接受了货物:如果买方通知卖方,表示他已经接受该项货物如果货物已交付给买方,而买方对作出了任何与卖方相抵触的行为。如果买方收到货物后把货物留下,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没有通知卖方拒收此项货物,亦视为买方接受了货物,从而丧失拒收货物的权利。合理时间应视情况而定,买方最好在货物运到目的地后就尽快进行检验,以便决定对货物是接受还是拒收。2.2.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统一商法典的有关规定的有关规定把买方的付款义务与接受货物的义务,同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把买方的付款义务与接受货物的义务,同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据该法典第据该法典第2-5132-513条规定:出双方当事人另有规定外,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之前,有条规定:出双方当事人另有规定外,买方在支付货款和接受货物之前,有权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时间、地点和方法按合同规定办理,若合同无规定,在货物到达目权对货物进行检验,检验时间、地点和方法按合同规定办理,若合同无规定,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在目的地进行检验。其他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地点和合理的方法进行检验。若检的地后在目的地进行检验。其他情况下,在合理的时间、地点和合理的方法进行检验。若检验后货物与合同相符,检验费用由买方负责,反之由卖方负责。验后货物与合同相符,检验费用由买方负责,反之由卖方负责。若合同规定采用交货付现或交单付款等条款时,买方必须在检验前付款。在国际贸易中大都若合同规定采用交货付现或交单付款等条款时,买方必须在检验前付款。在国际贸易中大都采用交单付款,买方通常在卖方移交单据时付款,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检验,虽然买方按合同采用交单付款,买方通常在卖方移交单据时付款,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检验,虽然买方按合同规定交付货款但不构成对货物的接受,不影响买方对货物检验的权利及采取法律上的补救措规定交付货款但不构成对货物的接受,不影响买方对货物检验的权利及采取法律上的补救措施的权利。施的权利。(三)公约的有关规定 规定了买方的支付贷款义务规定了买方的支付贷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涉及付款手续、确定货物的价格和确定付款的时间、地点等许多方面。因此,公约在这方面的规定更详细,也更加具体。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公约规定,买方应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段,履行其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同贸易实践,这些步骤和可能包括:向政府机关或银行登记合同,取得所需的外汇,请官方核准向国外汇款,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或付款保函等。2.确定货物的价格公约认为,如果如果买卖合同已经规定了确认价格的方法,买方应当按合同规定的价格付款。但如果没有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价格或规定确定货物价格的方法,买方应按订立合同时的通常价格来确定货物的价金。公约的这一规定与某些国家的规定很不同,如英美法系国家规定按交货时的合理价格确定货物的价金。公约还规定如果货物的价格是依据货物的重量来确定的,则应按货物的净重来计算,即货物包装的重量不计在内。3、在适当的地点支付货款如果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付款的地点已有明确的规定,买方应在合同规定的地点付款。如果合同对买方付款的地点未作出规定时,买方应按公约规定在下列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1)卖方的营业地。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卖方必须在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支付货款。 (2)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公约还规定如果当卖方的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由此而增加的支付费用,应由卖方承担。4、支付货款的时间公约规定,买方支付货款应遵守以下规则:(1)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应在什么时候付款,买方应当在卖方按照合同或公约的要求将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把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2)如果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卖方可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必须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方可把货物或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交给买方(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没有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检验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例如,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通常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成交,而根据这些交易条件,买方在接受卖方提交的单据后直先要做的是必须付款,只有货到后才能对其进行检验,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要求验货的权利就被认为是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支付程序相抵触。公约还规定,买方必须按合同和公约规定的日期付款,无须卖方提出任何要求或办理任何手续。这项规定是针对某些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而言的,如德国与法国。规定了买方收取货款的义务规定了买方收取货款的义务对卖方来讲,收取货物是买方的另一项重要义务。除非货物与合同不符使买方有权拒收货物,买方不接受或不及时接受货物的行为都会给卖方带来额外的麻烦。因此,公约对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作了如下规定: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这项规定主要是要求买方合作,采取必要的行动,如及时指定交货地点或按合同规定安排有关运输事宜,以便卖方能履行交货义务。 2.接受货物。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接受货物货物。如果买方不及时收货或不及时提货,由此给卖方造成损失的,买方应承担责任。如买方不及时提货,卖方可能要多承运人支付滞期费及其其他费用,对此买方应承担责任。谢谢观赏!谢谢观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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