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标准施工工程管理办法.doc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工程管理办法102.04 施工工艺图1.承包人应仔细阅读图纸,发现疑问应及时向监理人提出,当图纸内有关施工说明与本规范规定有予盾时,以图纸为准。图纸及本规范均缺少有关的要求和规定时,由监理人参考国内外已建同类工程及相应的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或规定,同时报发包人同意后实施。2.发包人应根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人审查批准。3.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4.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以及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人审查的其他资料。5.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6.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d,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人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7.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标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至少应向监理人提交3套图纸,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加填表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8.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包含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102.06 材料1.质量要求(1)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是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2)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3)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监理人指示的质量要求。(4)没有监理人的批准,不得采用任何替代材料。(5)监理人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人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6)任何作业凡使用了未经监理人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2.搬运与储存(1)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集料的车辆运送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漏失和离析。(2)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3)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储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4)除非监理人准许,材料不应储存于公路用地范围内。3.取样与试验(1)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人另有准许。(2)试验应在监理人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人另有规定者除外。(3)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支付。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人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或数码图片电子文件,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人同意。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摄像机拍制录像。2.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发包人的财产。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包发人不再另行支付。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人。其中业主和监理人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3.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证书签发之前,承包人须按合同条款规定向发包人提交监理人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02.09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和财产的保护1.发包人负责对公路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公路用地范围内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的管线设施、水力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其它财产免遭损坏,否则,造成损失责任由承包人自负。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人并按监理人的指示办理。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或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影响财产的安全。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的损坏或影响,承包人应自费负责赔偿或修复。102.10 线外工程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它设施。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责任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承包人应通过监理人联络与线外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102.11 环境保护1.一般要求(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发包人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保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 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自负。(4)沥青混凝料应集中场站搅拌,其设备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一级标准的规定。搅拌场站必须设在离开居民区、学校等环境敏感点300m以外的下风向处,且不能采用开敞式或半封闭式沥青熬化作业。(5)施工中应充分利用挖方,尽量减少弃方或不弃方,以节省占地面积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清表土中的腐殖土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收集并加以管理,争取全部用在绿化植对或植草中。(6)工程施工必做到兼顾生态保护和环境域保护的原则,做到工程施工、生态保护、环境保持谨慎态护同步协调,避免出现施工后再治理、再补教、破坏生态环境现象。2.文物保护(1)公路工程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不得移动和收藏,承包人应保护好现场,防止文物流失,并暂时停止作业,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监理人及当地文物保护部门。在主管部门未结束处理前,不得重新进行作业。(2)由于历史文物的发现和处量,致使承包人的工程进度延误和(或)导致费用的增加,则监理人与发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第一条的规定协商解决。(3)土方工程以及其他需要借土、弃土时,对现有的或规划的保护文物遗址,承包人应采娶避让的原则进行地点的选择。3.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处理(1)防水排水a.在公路工程施工期间应始终保持工地的良好排水状态,修建必要的临时排水渠道,并与永久性排水设施相连接且不得引起淤积和冲刷。b.因承包人未设置足够的排水设施致使土方工程遭受破坏时,其责任由承包人自负。c.雨季填筑路堤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实。每层表面应筑成适当的横坡,确何不积水。2.冲刷与淤积a.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施工场子所占用的土地或临时使用的土地受到冲刷。b.承包人应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从本工程施工中开挖的土石材料,对河流、水道、灌溉渠或排水系统产生淤积或堵塞。c.公路工程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应能最大限度地减少水土流答及水文状态的改变。d.开挖或填筑的土质路基边坡应及时采取防护措施,防止雨季到来时水流对坡面的冲刷而影响排水系统的功能,减少对附近农田与水域的污染。e.承包人不管出于任何需要,未经监理人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于拢河道、水道或现有灌溉或排水系统的自然流动,导致冲刷与淤积的发生。3.废料废方的处理a.清理场地的废料和土石方工程的废方处理,不得影响排灌系统及农田水利设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专门堆放地以外的地方倾倒;应按图纸规定或监理人的指示在适当地点设置弃土场,有条件时,力求少占土地,并对弃土进行整治利用。b.当设置弃土堆时,应按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06)第4.3.4条的规定执行。c.桥梁施工过程中的泥浆及废弃物等,应在工程完工时即时清除干净,以免堵塞河道和妨碍交通。d.挖方工程及隧道工程的大型弃方场地,应采取以下水土保持措施:(a)废方堆放点应统筹安排,堆放点应远离河道,尽量不要压盖植被,尽可能选择荒地。(b)及时对弃方进行压实,并在其表面进行植被覆盖,可以种植草皮、灌木或树木,达到防止水土流失、美化环境的目的。(c)尽可能对弃土方加以整治后用作耕地。(d)遂道弃渣点应选择植被稀疏的荒地。弃渣的下部和边角宜砌筑拦渣坝或墙,以防止水土流失。e.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及时处理,运至监理人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或泄洪系统和污染水源,并防止汛期淹没农田或村庄。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4.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1)保护水质a.防止和减轻水、生活污水不得直接排入农田、耕地、灌溉渠和水库,严禁排入饮用水源。b.公路工程施工区域、砂石料场,在施工期间和完工以后,应妥善处理减少对河道、溪流的侵蚀,防止沉渣进入河道或溪流。c.冲洗集料或含有沉积物的操作用水,应采取过滤、沉淀池处理或其他措施,做到达标排放。d.施工期间,施工物料如沥青、水泥、油料、化学品等应堆放管理严格,防止在雨季或暴雨将物料随雨水径流排入地表及附近水域造成污染。e.施工机械应防止严重漏油,禁止机械在运转中产生的油污水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或维修施工机械时油污水直排放。f.承包人应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环保标准后,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道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道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流污染。g.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或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后执行,但监理人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2)控制扬尘a.为减少公路工程施工作业产生的灰尘,在施工区域内应随时洒水或采取其他抑尘措施,确保不出现明显的降尘。b.易于引起粉尘的细料或松散料应予遮盖或适当洒水润湿;运输时,应用帆布、盖套及类似遮盖物覆盖。c.运转时有粉尘发生的施工场地,如水泥混凝土拌和要站(场)、大型轧石机场、沥青拌和机站(场)等投料器,均应有防尘设备。在这些场所作业的工作人员,应配备必要的劳保防护用品。d.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确保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3)减少噪声、废气污染a.各种临时设施和场地,如堆料场、加工厂、轧石厂、沥青厂等,距居民区不宜小于300m,而且应设于居民区主要的下风处。b.使用机械设备的工艺操作,要尽量减少噪声、废气等的污染;建筑施工场地的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1990)的规定,并应遵守当地有关部门对夜间施工的规定。c.如果承包人预防措施不力,并已对邻近区域的环境、卫生造成了危害,则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损失及后果,应由承包人负责。d.在居民集中居住区和靠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噪声大的施工作业,应按监理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e.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度。当施工工地距离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区距离小于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应按监理人规定的作业时间施工。5.保护绿色植被(1)承包人应尽量保护公路用地范围之外的现有绿色植被。若因修建临时破坏了现有的绿色植被,应负责在拆除临时工程时予以恢复。(2)要保护公路两旁的古树名木和法定的树种,即使处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有可能时也要尽量设法保护。(3)施工期间工程破坏值被的面积应严格控制,除了不可避免的工程占地、砍伐以处,不应再发生其他形式的人为破坏。6.土地资源的保护(1)妥善处理废方,山坡弃土应尽量避免破坏或掩埋路基下侧的林木、农田及其他工程设施。沿河弃土应避免壅塞河道、改变水流方向和抬高水位而淹没或冲毁农田、房屋。应重视弃土堆的复垦,有条件时,宜在弃土堆奇峰面绿化或整平成为耕地。(2)取土坑应选在高地、荒地上,尽量不占耕地;当必须从耕地取土时,应将表面种植土铲除,集中成堆保存,并在工程交工前做好还地工作。对于深而宽的取土坑,可根据当地需要,用作蓄水池或鱼溏。在多年的经济作物区或重要的绿化带,不得设置取土坑。(3)在河床开采砂砾材料时,必须注意防止河流状态的改变,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在行洪、排涝河道和航道范围内开采砂石、砂金,必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涉及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的,由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4)采石场的位置,应结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选择,其中包括噪声、爆破引超的地下振动、公共安全问题等。采石场的位置,应征得当地政府及环境管理部门的同意并办理必要的手续。(5)对施工人员加强保护自然资源及野生动植物的教育,在雇用合同中规定严禁偷猎和随意砍伐树木。(6)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占用其本农田进行植树等行为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41号)的有关要求,对公路沿线是耕地的,要严格控制绿化带宽度。7.现有公用设施的保护(1)对于受本工程影响或正在受影响的一切公用设施与结构物,承包人应在本工程施工期间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加以保护。(2)靠近公用设施的开挖作业,承包人应通知有关部门,关邀请有关部门代表在施工时到场。承包人应将上术通知与邀请的副本提交监理人备查。102.12 交通流计划和控制1.承包人在安排和组织施工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为此,承包人应适当地考虑便道的位置和通行能力。2.已有的各种道路应该向施工车辆开放。按照计划或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可以设置支线。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3.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4.承包人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49d以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交通流计划报监理人审查批准。这个计划应说明现有各种等级道路和河流的交通流量和通行能力;临时道路、桥梁和码头的修建计划;对现有道路、河流和临时道路、码头构成的交通网的通行能力和流量分析;施工材料的运输量和运输计划以及防止交通堵塞的措施。交通流计划应避免在运输高峰期间进行本项目的高峰运输。5.交通流计划应考虑充分利用当地河道的特点,尽可能多地安排水路运输。在通航水域中施工,承包人应设置导航和通航标志。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交通流计划安排本项目运输,并在必要时请求监理人召集有当地交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讨论和修改本计划。承包人使用当地的交通设施时,应按规定交纳过路、过桥费。7.承包人应强化对已有交通运输设施的保护意识,严禁超限运输,由此造成对已有道路、码头、港口等设施损坏应自费予赔偿,并保障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行为所遭受的第三方的索赔。上术索赔一旦发生,发包人将在给承包人的任何一期支付中扣回等额的赔偿。8.承包人编制交通流计划及采取相应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102.13 安全保护与事故报告1.一般要求(1)承包人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严格地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制订,制订安全制度和采取安全措施,并负责实施情况,切实地做到施工安全。(2)承包人对所承包合同段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接受当有有关安全职能部门的劳动安全卫生监督和发包人、监理人的监督管理。(3)承包人应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合同,并在安全生产合同中制订相应的职责和措施,明确责任。(4)承包人应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健全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自上而下形成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要做到专人专职,明确工作职责,落实岗位责任;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措施有力,反应迅速。(5)承包人应建立教育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驻地管理人员一律佩证上岗。佩证内容有姓名、职务和本人相片。安全员佩证为红色以示醒目。(6)承包人应建立并落实各种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险情及紧急情况;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应迅速采取措施,把事故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7)承包人应在工程正式开工前,编制本项目安全生产紧急预案,并上报监理人批准;当发生安全事故时,应迅速启动预案,尽可能减少损失。2.安全员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条件在施工现场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专职安全员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类型。专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查看所有安全规则与条例的实施情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如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职安全员应当及向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应当立即制止。3.安全标志(1)承包人应在本工程现场周围配备、架立并维修必要的标志牌,以为其雇员和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2)标志牌应包括:a.警告与危险标志;b.安全与控制标志;c.指路标志与标准的道路标志。(3)所有标志的尺寸、颜色、文字与架设地点,均应经监理人认可;临时安全标志应设在监理人认为必须设置的一切位置上。4.事故报告(1)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危害工程或人身、财产安全、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的事故时,承包人除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以外,必须立即暂停此项目和与之有关的项目的施工。(2)安全事故发生后,承包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上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同时,承包人应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应当于1h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3)质量事故发生后,承包人(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和报告制度应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a.质量问题:承包人应在2d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b.一般质量事故:承包人应在3d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站。c.重大质量事故:承包人必须在2h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站,并在12d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4)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a.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b.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c.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d.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e.事故报告单位。(5)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接方式反映现场原状。(5)监理人视察了事故现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在上报事故报告,查明事故原因、消除事故产生的危害和影响之后的7d之内,可向监理人提交复工报告,请求批准复工。若事故原因迟迟未能查明,监理人认为事故隐患尚未消除时,承包人不得复工。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并采取补救措施为止。上述事故的责任和费用按照合同条款处理。5.炸药的使用(1)进行爆破作业时,承包人应使用标准的爆炸警告信号(此种信号应事先取得书面批准),并应对人员、本工程及所有财产采取一切防护措施。承包人应对爆破引起的任何人身伤亡和造成的工程或财产的任何损害单方面负责。(2)炸药库的位置与设计、炸药运输方法、炸药的管理使用以及防止事故所采取的预防措施等,都应符合国家的法定规章。6.除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因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和处理事故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102.14 计量与支付1.计量(1)102.08小节的工作内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2)102.11小节的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声、合理排污等一切与此有关的作业经监理人检查验收后以总额计量。(3)第102.13小节安全生产费用按投标价(不含安全生产费及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的1%(若招标人公布了投标控制价上限时,按投标控制价上限的1%计)以固定金额形式计入工程量清单支付子目102-3中。第102.13小节所发生的施工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安全设施费及与此有关的一切作业经监理人,对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审查批准后,以总额计量。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4)工程管理软件按第102.01-4条要求安装运行,工程管理软件费用由发包人估定,以暂估价的形式按总额计入工程总价内。其费用包括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劳务和计算机配置、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等一切与此相关的费用。2.支付102-1子目在监理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102-2子目费用每三分之一工期支付总额的30%。交工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10%。102-3子目费用由监理人发出开工通知后支付总额的50%;在承包人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被监理人批复后支付总额的25%;按规范要求及监理人的指示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后,支付剩余的10%。3.支付子目子目号细 目 名 称单 位102-1竣工文件总额102-2施工环保费总额102-3安全生产费总额102-4工程管理软件(暂估价)总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