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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复习资料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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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障复习资料1.doc

    Four short words sum up what has lifted most successful individuals above the crowd: a little bit more.-author-date社会保障复习资料1社会保障复习资料1社会保障与社会和谐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保障制度摘要: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建设,扩展社会保障覆盖面,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推动社会保障基金的统筹与运营等方面,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进而达到社会主义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保障制度的关系    纵观世界各国,几乎凡是和谐的社会都必有一个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不能说凡是建立了社保制度的国家都能建立起一个和谐社会。例如,一些拉美国家的社保制度是比较有效率的,回报率也是比较高的,但依然被公认为收入分配不公。再比如,法国的社保支出比例,在欧洲算是最高的之一,但最近几年来,法国社保改革经常引发社会矛盾。这就说明一个问题:好的社保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稳定器;不好的社保制度正相反,它很可能导致社会不和谐,甚至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一个根源。 1、社会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制度    社会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基础性制度建设。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加快构筑社会安全网的工作,特别是推进农村社会保障的工作有了新的进展,这为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安定有序创造了有利条件。2、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指明了我国社会建设的方向。作为维系改革与社会重要制度内容的社会保障工作,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具有重要作用。 3、社会保障制度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安全网 稳定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根本保证,而社会保障制度则是维护社会稳定、构建社会和谐的安全网,是政府和社会对弱势群体实施最低生活保障的制度安排。它通过满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需要,消除社会成员的不安全感,以维护社会稳定。因此,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点,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长远的战略意义。 二、如何健全与和谐社会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坚持以人为本,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由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其受益对象应是包括农村居民在内的全体公民,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重点是要构建覆盖城乡贫困人口的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制度,将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应运用国家财政、民间和市场资源推进各项公共社会福利,发展优抚安置和各种补充保障事业,从而形成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完善以社会救助为核心的社会保障体系。一般来说,在工业化水平低、生产力比较落后的阶段,社会救助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的主要目标是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的生存需要;在工业化程度比较高、经济较为发展的阶段,社会保险将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保障全体社会成员基本的生活需要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目标;在工业化程度和生产力水平很高,国家繁荣富强的情况下,社会福利将成为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由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高,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应重视社会救助。一是要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二是要完善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制度。三是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四是尽快构建覆盖全社会成员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解决城乡居民疾病医疗保障问题。此外,建立重大公共传染疾病的防治保障制度,也是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三,要处理好几个重要关系:一是处理好社会保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要在发展经济的前提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二要处理好社会保障与就业的关系。如果劳动者能够充分就业,且其收入都能达到或超过自身的基本生活水平,那么社会保障的压力就小;反之,社会保障的压力就大。三要处理好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既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又要引入市场机制。政府应加快社会保障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探索参与社会保障的多种形式。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一定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保障制度顺利运行的基础,而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与完善状况又会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的反作用。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在覆盖面、资金规模和保障水平方面都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因此,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任务十分艰巨和繁重。当然,我国现在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不切实际地追求社会保障的高水平、高标准。当前,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一方面有利于扶助困难群众,缩小贫富差距,化解社会矛盾,增强凝聚力,激发全社会的创造力;另一方面有利于妥善处理各方面的利益关系,让全体社会成员实实在在地分享经济发展及和谐社会建设的成果。一、社会保障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客观基础与必要条件和谐社会是人类普遍向往的良性发展的美好社会,实现和谐发展是人类共同的理想与追求目标。在国际上,通常可以看到这样一种现象,即发展不和谐的国家通常是社会危机、经济危机乃至政治危机不断的国家,同时也是当代世界不安定的重要风险来源。因此,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和谐发展不仅构成了本国或本地区正常、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客观基础,而且也是世界和平发展的重要基础。社会保障制度的出发点,就是为了化解现实社会中的问题与矛盾,满足社会成员的生活保障与发展需要,实现的也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从而真正全面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和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追求。 二、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正相关关系,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并通过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来化解现实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在充分肯定改革开放以来已经取得的巨大成就和中国近二十多年来总体上是一个从计划经济时代的阶级斗争年代逐步向和谐社会迈进的进程的同时,还必须承认现阶段确实存在着差距、矛盾、冲突,经济社会发展不协调的格局日益显现,部分社会矛盾甚至在日益尖锐化。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进展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社会保障难以适应和谐社会的建设的原因(一)、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造成社会保障工作严重滞后于经济与社会发展。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初起步的养老、失业、工伤、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已由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国家负责、单位包办、封闭运营的制度安排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责任共担,社会化的保障体制。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经济的全球化和市场化趋势,从改革初期的部分农民到特区打工或从事建筑行业,发展到目前的大批农民进城大潮。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企业的性质和用工制度都已经起了实质性变化,但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未及时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行完善。(二)、社会保障存在认识误区。目前不少政府部门对于社会保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社会保障与建设和谐社会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辩证关系。表现在政府工作中往往只重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招商引资、生产总值等相关指标,而忽视社会保障率等涉及可持续发展的软指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集中于中央政府,而地方政府的工作重点是转变政府职能,努力做好服务和强化社会保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表现在社会保障政策与实际操作衔接不紧密,上下级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工作配合协调机制设置运营不完善,协商沟通不及时。(三)、社会保障制度的内涵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首先保障范围未覆盖全民。其次社会保障的政策未落实到基层。再次保障资金管理方面尚存在一些问题。保险基金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基金未按规定分开存储管理,(四)、社会保障机构的设置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社会保障基层工作机制存在缺陷。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完善2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存在的系列问题2.1 社会救助没有实现城乡统筹虽然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救助的覆盖范围更广,但是和城镇居民的救助金额有相当大的出入。2.2 救助主体过于分散,形不成力量优势当前实施的社会救助制度分别由民政、教育、司法、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自成体系的开展社会救助,如此引发两个方面的明显弊端:一是管理机构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各个救助主体之间互不衔接,形不成合力,使政府在救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明显,综合救助能力减弱。二是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救助工作相互交叉,使有限的救助力量和资源出现浪费。如每年的春节慰问中,民政部门慰问低保户、工会部门慰问困难职工、残联慰问残疾家庭,结果出现重复慰问,甚至出现一户同时得到4个部门的慰问。2.3 运行机制头绪过多,形不成救助网络各救助主体分别向各自的对象施救,救助方式各异、标准不一,容易出现应救未救或救非所求的现象,影响救助的实效性。救助制度分布在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群众难以掌握,政府难以统管,容易使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偏低。救助工作存在着单一性、临时性、分散多头、既重复又遗漏等弊端。部门之间也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少数部门缺乏社会责任感,不能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3 对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些建议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因城市贫困而造成的种种社会问题也渐渐显露出来。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不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也会影响社会的全面进步。而我们的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建设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最先构建的往往就是社会救助制度。3.1 构建对农民工的救助保障体系农民工因为多方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有流动性大的特征,这为建立针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农民工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有雇主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这类民工大多数已在城市定居多年,与城市居民已无二致。第二类为有雇主但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一般流动性较强。第三类为无雇主的农民工。所以在建立对农民工的救济制度时,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采取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方式。3.2 加强部门合作,协调救助,通力管理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不可能是封闭的,必然涉及到不同的政府部门间的分工与合作。因此,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救助工作的动态化、属地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势在必行。以民政部门管理体系为纵向系列,政府其他主管部门为横向协同配合,形成有主体、有分工、有管理的纵横交叉运行网络。3.3 加快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化,并建立有关的投诉和行政复议制度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制化,有助于社会救助的公开、公平,且能使这项工作发挥更大的功效。我们应该在总结各地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考虑在法律层面制定出全国性的社会救助法,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同时还需要创立一整套与救助制度相配合的行政、法律督察制度,这样我们的救助工作才能真正得到落实。民政部可以起草试行有关以低保为中心的救助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法规。当城市居民应当获得救助而未获得时,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满,他们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基于他们是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士,一般没有进行诉讼的经费,所以还应该建立针对贫困人士法律援助的有关制度,以帮助他们进行诉讼,使城市贫困人士真正享有受救助的权利。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保障困难群众生活的最后一道防线,它主要包括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济、社会互助等内容。加强社会救助工作,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困难群众,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近年来,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主要表现在:社会救助事关社会稳定和谐的共识已经形成;以低保、救灾和医疗救助为主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建成;地州市、县区两级财政投入的救助经费逐年增长,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城乡低保、低保边缘人群和因灾、因病、因残、因祸等造成的各类困难群体得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帮助。但由于社会救助工作量大面广,有许多工作尚处于探讨和摸索阶段,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一、社会救助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社会救助城乡分治的二元结构未从根本上破局。我省已经完成了统一的“湖北居民”户籍制度改革,但对困难居民的救助工作依然实行城乡分治,未能实现城乡居民同等对待。在制度设计上依然实行着城市和农村的区别对待,造成在救助标准、救助项目、配套救助等诸多方面差异明显。2、救助资金供给与救助需求不相适应。一是公共财政投入不足。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政府逐步增加了救助资金投入,但财政投入与社会救助事业发展需求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在临时性社会救助方面表现尤为突出。现在低保人群和低保边缘或低保边缘外的部份困难群众,一旦遭遇突发性灾害(火灾)、不可预测的事故(车祸)、难以预料的重大疾病等,其基本生活就难以维持,对临时性救助依赖性较大。而目前民政部门没有一套完整的临时救助制度,救助的随意性较大,救助的金额也只有几百元,至多上千元,解决不了实质性问题。二是区、乡镇级财政配套资金难以足额到位。救助资金大多依靠上级补助,各种救助资金虽有文件要求按一定比例列支,但由于这些要求缺乏强力约束,加之县(市、区)及乡镇财政多为“吃饭型”财政,在执行过程中往往列而不支或多列少支。三是社会筹资渠道不畅。目前,社会救助工作过多地集中在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作用尚未得到充分的发挥,社会慈善事业、经常性的社会捐赠活动还未形成规模。3、体制机制性障碍依然存在。一是多头管理、条块分割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仍然存在。社会救助工作项目繁多、任务艰巨,分别由多个职能部门承担,而且由于部门地位和利益关系不同,在社会救助管理和决策上经常出现矛盾。二是救助主体分散,综合救助能力薄弱。救助工作包含多种方式,相应地涉及多个职能部门,既有民政、教育、卫生部门实施的救助,也有劳动、司法、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等部门提供的救助,各部门在具体实施救助时,一般以部门为单位各自为政、互不通气,不可避免造成漏救或重复救助现象,有时甚至发生互相推诿的情况。三是协调机构作用不明显。目前,还没有建立社会救助成员单位定期研究相关救助事项、部署社会救助工作的例会制度,没有形成定期沟通和交流信息的沟通机制,救助信息不能很好共享。统一的协调机制缺失,使贫困群众有些应该享受的救助政策和优惠措施难以得到落实。4、社会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与工作要求失衡。一是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不够健全。在乡镇机构改革中,乡镇(街道)都撤销了民政办公室,将民政业务并入社会保障管理办公室,目前已没有专门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二是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数量不足。作为民政部门来说,越到基层人员越少,到了社区和村委会人员更少,一人身兼数职,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跟踪调查低保对象是否就业,很难完成救助对象的调查和核定工作,季度审核、半年审核、年度审核成了一种形式。三是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紧张。随着社会救助工作的发展,救助工作量越来越大,规范管理要求越来越高,工作成本随之增加,相应的业务工作经费却难以落实,或没有增加或增加很少,影响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二、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对策建议1、增加财政的投入比重,多途径筹集社会救助资金。一是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的长效保障机制。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财政能力相匹配、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相协调、与物价指数变动相衔接、动态增长、制度规范的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和运行机制,抓好资金配套指标的落实,督促市、区级财政按规定比例及时足额到位配套救助金。二是建立健全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城乡低保、五保供养标准和补助水平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物价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建立操作性强的保障标准调整机制。由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综合居民消费水平、物价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等因素,确定保障标准调整参数,确保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自然增长。三是拓宽救助资金的筹措渠道。困难群众的需求是多方面的,而财政资金支持有限,要继续完善经常性社会捐赠体系,建立公众捐赠的激励机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推进新时期的社会救助工作。对捐赠、资助社会救助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益组织及个人,在税收上进一步优惠,多渠道、多层次壮大救助资金,增强社会救助能力。2、统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实现城乡社会救助的协调发展。一是加强城乡社会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切实加强最低生活保障、灾民救助、“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援助等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套。完善临时生活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低保边缘群体和低收入群体的特殊生活困难。二是加强社会救助与其它民生保障之间的衔接配套。加强社会救助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就业再就业政策、扶贫开发之间的衔接配套,适当保持距离,形成梯次保障结构。三是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之间的衔接配套。要在继续坚持分类指导的基础上,加大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统筹力度,着力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事业的协调发展。特别是要密切关注户籍制度改革、失地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对社会救助工作提出的要求,积极探索有效的救助措施和办法。通过加强这三个方面的衔接配套,促进各相关政策措施在保障对象、保障政策、保障标准、保障资金、服务管理网络等方面的互联、互动、互补,增强社会救助的整体功能。3、整合社会救助资源,健全和完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解决救助分散、重复、遗漏、迟缓等问题,提高综合救助能力,形成社会救助“无缝隙”覆盖,必须整合好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协调机构作用。一是建立社会救助协调机构并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统领作用。市、县级要建立由政府领导,民政主管,教育、劳动、卫生、司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联席会议统领社会救助全局、协调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以此为依托形成高端管理平台,实现救助部门全参与、救助内容全覆盖、救助信息全共享,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到实处。二是搭建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在县级设立社会救助服务大厅,卫生、教育、司法等救助体系成员单位在大厅设立窗口,统一受理辖区救助事务。同时,各乡镇建立社会救助站,村和社区要明确社会救助协理员。最终实现所有社会救助事务通过一个服务体系审批,所有社会救助资源实行“一个口子进出”,通过一个网络发放,形成规范有序、集约高效、顺畅便捷的社会救助运行新机制。三是整合社会救助资源。要明确职责,合理分工。属于医疗的全部归入卫生系统,属于基本生活的全部归入民政系统。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明确分工,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使救助资金、物资、设施、信息等资源得到合理调度使用,避免出现施救中的重复、遗漏或者相互推诿现象,以降低救助成本,提高救助效果。也可以采取“救助对象统一管理,资金共同分担、统一使用”的救助制度。也就是说,各部门所能提供的救助资金集中在一起,所有救助对象由民政一家分类统计,根据各单位提供救助资金的多少,由民政部门具体分配救助对象数量,其余部分由民政兜底。4、加强基层救助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工作经费,改善工作条件。一是完善乡镇一级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各乡镇均要建立和健全社会救助机构,在总编制不增加的前提下,扩充乡镇社会救助机构人员编制,从乡镇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或采取“以钱养事”的方式招聘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办事。二是合理解决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根据工作量合理确定县、乡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标准,由市、县两级财政分级解决,安排的工作经费视为同级社会救助配套资金。或者在社会救助经费总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工作经费,确保有钱办事。三是加强救助工作装备建设。通过向县、乡两级配发车辆、数码相机、摄影机、电脑等,不断改善救助工作装备水平。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信息网络系统,通过信息系统的技术支撑,努力达到“五个一”,即:一个网络、一个资源库、一个平台、一个网站、一个安全体系,由配备的相关人员及时、准确地汇集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动态信息,真正实现资源共享、流程统一、救助规范、数据一致,以有效增强社会救助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社保基金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析社保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社保基金是政策性较强的专项资金,关系到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如何有效监管这些百姓的“养命钱”,不让它变成“唐僧肉”,是审计机关的重要职责和任务。近年来,随着社保基金的不断深化改革,基金的征收、管理和使用逐步规范。但从审计情况看,基金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仍需进一步加以规范。笔者结合对某县2008年度五项社保基金审计情况,浅要分析一下社保基金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对策。 一、社保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一)社保覆盖面窄、参保率低,社保基金欠缴严重。社保基金之所以征缴率低,一是少数企业单位效益不佳,亏损严重,无力缴纳;二是缴费单位领导对参保认识不到位,只顾眼前利益,不顾职工长远利益,隐瞒参保人数,降低缴费基数,漏缴欠缴;三是部分事业单位职工风险意识差,不愿意缴费;四是地方财政资金紧张,单位缴费部分未纳入财政预算,而无缴付能力,单位欠缴保费的数额逐年增大;五是社会保障功能发挥不够充分,对社会保险政策宣传不够,部分人不了解社会保险政策的好处,部分应享受保险待遇的却未享受到保险待遇;六是保险执法力度不够。对不登记、不申报、不缴费的应参保单位稽查不力,对不如实申报、不足额缴费、欠缴、拒缴的单位,未依法采取强制性手段,助长了参保单位和个人的侥幸和攀比心理。 (二)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现象比较突出。社保经办机构运转经费没有得到相应的财政保障,是导致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主要原因。执法机关在对相关问题的处理上没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和主要领导人责任,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财政财经法纪意识不强,对社保基金管理中的共性问题认识不够,整改问题措施不力也是产生问题的直接因素。 二、解决问题的相关对策 (一)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基金征缴率。一是加强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及职工的参保缴费意识。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参加社会保险的重要性及意义,让企业和职工领会参保的好处,看到断保的损失,明白不参保的后果,从而提高自我保障意识。社保经办人员要深入到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断保人员家中,将政策送到他们手上,为他们解疑释惑,解除思想顾虑,提高他们的参保缴费积极性。二是加大征收力度,确保应缴尽缴。对应参保单位、对象、基数、应缴保费、欠缴保费进行清理登记,建立卡片,定期公布;加强稽查工作,对不如实申报或不申报,不足额缴费或不缴费的单位和企业要定期稽查,督促其足额缴费;加强审核工作,严格依法审核缴费基数、标准和期限,避免参保单位隐瞒参保人数、降低缴费基数、断保等现象,从而从源头上控制基金收入的流失;加强征收工作,实行“五险一单,一票征收”的办法,确保依法、足额、及时征收保费,提高保险基金的征缴率;采取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对拖欠社会保险费大户实行舆论监督,实施公开曝光制度。三是加大扩覆力度,力争应保尽保。重点加强对私营、个体经济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要制定政策吸引参保。针对个体私营经济以及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用工、就业的灵活性、多样性,在制定这些人员的参保政策时,可在国家政策的大框架内,对其缴费基数、缴费时间、缴费方式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要规范运作方便参保。扩面征收人员要随时注意上述企业和人员的经营状况、发展动态,主动上门服务,并建立社会保险登记、申报、核定、缴费综合服务平台,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服务功能,实行“一站式”服务。 (二)健全基金监管机制,提高基金使用的效益性。一是完善社保经办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全面实现基金征缴、支付、运行过程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二是成立基金监管小组,落实专人责任,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三是行政管理、经办机构、监督部门检查相结合,对基金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行政监管、专业监管、内部监管和社会监管四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对基金的运行实现全过程的监管,提高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做到公开、透明、安全、高效,定期向社会公布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管理作用,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适时监管。通过各种措施对基金实施全面、动态、实时监管,防范化解基金管理风险,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一、 社保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社保基金欠缴严重,历年欠缴养老保险费的清理回收难度大。主要是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后,由于企业清算资金不足以清偿欠缴的职工养老保险,而形成的历史欠账。 (二)民营企业参保扩面工作进展缓慢。随着社会保险政策不断深入人心,自治区、市委、政府不断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工作,我市民营企业对社会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从前有很大提高,参保积极性提高,但是目前参保率仍然很低,只达到约30%,距自治区政府提出的2009年达到50%的目标还有一定的差距。而且存在着企业用工行为不规范,只给个别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参保,借口工人流动性大不好管理,不给职工参保,而企业职工年龄结构偏小,“只谋近、不谋远”,自我维权意识淡薄,不愿参保。加之目前扩面工作缺乏强硬的措施,各部门没有形成合力,致使扩面工作进展缓慢。 (三)机关事业单位合同制人员参保覆盖率低。一些单位和个人应缴纳部分尚游离于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之外,给财政形成了历史欠账。 (四)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参保率低。截止2006年末我市国有集体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全部覆盖,据统计全市私营企业26家,1568人,实际参保15家,596人,占应参保人数的38%;个体工商登记企业户数达5658户,实际参保940人,平均参保比率仅16.61%.。 (五)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存在潜在支付风险。养老保险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空账运行情况严重,基金隐性缺口较大。一、资金多家分管,条块分割,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多家分管是指“五龙治水”,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劳动部门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由人事部门管;农村养老保险和社会救济等由民政部门管;部分集体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人寿保险公司管;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由卫生部门管。条块分割是指在多部门分管的同时,又实行按行业建立养老保险,不符合养老保险的属地性原则。目前,铁路、邮电、电力、民航、银行、交通等11个行业都建立了行业保险,使本来已经很乱的社会保障管理更加混乱,不利于市场经济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这种局面,很不利于财力的集中,无法形成雄厚的基金,其抵御风险能力必然相对弱化。 二、政事不分,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社会保障的政策制定、行政管理与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都由一个机构承担,主管社会保险的行政部门既负责制定政策和规章制度(包括财会制度),又负责操作经办,既负责具体实施,又负责监管,这实际上不可能执行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用由一个单位承担,缺乏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导致社会保险基金流失较多,挪用、挤占、多提管理费等现象十分普遍。 三、标准不一,缺乏统一的政策。目前,社会保障的种类、管理与运营方式、基金的筹集办法,征缴率、支付标准、社会保障基金给付与监督等均缺乏一套具体统一的政策法规。特别是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以治理社会保障基金征收乱、财务乱、支出乱等现象。不少地方和有关部门仍在执行自行制订的社会保障财务会计制度,带有明显的维护本部门利益的倾向。 四、现收现付,社会化管理和服务程度低。目前,我国除养老和失业保险外,其它社会保险项目均未完成社会统筹,养老和失业保险的社会统筹也绝大部分停留在县(市)分级统筹阶段。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与支付采用现收现付制,社会化管理和服务水平低,许多事务性的工作基本上都由企业承担,企业办社会的局面并未彻底改变。 另外,社会保险基金缺乏合理健全的投资结构,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更不合理,使基金难以保值增值。社会福利问题对策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面临着很多问题。从服务对象来看,长期以来国家和集体承担对“三无”人员的责任,在改革过程中,由于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发展趋势,对增加社会福利设施、拓宽福利服务领域、提高福利水平提出了要求,尤其是我国老龄人口出现的“未富先老”现象,高龄老人的迅速增长,对我们的制度提出了多层次、多形式的福利服务要求。    针对以上情况,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还存在一些值得研究的问题:    首先,资金投入不足,福利方面供需矛盾十分突出。社会福利属于长期供给项目,但在传统福利制度下,政府每年用于福利方面的开支极少,虽然理论上一个政府不可能承担起超出国家经济实力的责任,但我国民政支出费只在国家财政支出的1.5%左右徘徊9-p19,分到社会福利事业就少之又少了。而且,在政府拨给的社会福利单位经费中,绝大部分都由于本身的日常开支,投入发展的只有10%-15%10。同时,社会筹资渠道迄今仍未真正开辟,导致福利资金的严重短缺、福利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以残疾人福利为例,全国有约6000万残疾人,据统计,有67.1%的残疾人需要家庭亲属扶养11,这个比例是很大的,对非劳动年龄人口来说,家庭扶养很正常,但对于处于劳动年龄而且有劳动能力或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来说,仍然要靠家庭亲属来扶养,将给其家庭带来很大的经济压力,这往往成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主要原因。一项在南京、苏州、常州、扬州、盐城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城市贫困户中,有62%的家庭有残疾人或长期重病患者,这同时还引发了其他的社会问题。对于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方面,尽管我们采取了在福利院中开办特教班和将部分残疾学生插入普通学校学习的措施,但据估计,盲聋哑学校在校学生仅占适龄盲聋哑残疾儿童的2%12。针对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事业更是严重落后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水平,据调查,全国现有1400万左右的老年人要求进入福利机构养老,占老年人总数的11%多,而各类养老机构中能够提供的老年人床位只有104.2万张,不到全国老年人总数的0.8%13,与发达国家5-7%的机构供养比例相比,差距较大。    从以上三个社会福利最主要的领域中,我们可看出问题的严重性。    其次,国家、集体包办社会福利事业,社会动员不足,且行业组织缺失造成效率的低下。政府职责的增强不等于事事都要由政府承办。对于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由于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政府的财力相对有限,要办好福利事业,更是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国家、集体包办,民政部门“直属、直办、直管”的办法还没有完全改变,过分注重政府福利的资源,对各种社会福利资源的广泛动员和综合利用不够。1998年民政部社研所在广州进行一次调查,结果显示政府办的老人院3000张左右的床位早已满员,民办老人院尚有空床数百张。此外,由于我们一直强调政府办福利的作用,因此缺乏行业组织的生存空间。但是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推进,随着社区服务的发展,社会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大大增加。社会办的服务机构与政府部门没有直接的联系,它们有着独立的自主权,因此有更多的事务需要自行处理,包括人员的培训、职业守则的制定、行业守则的制定、业务协调等等,这些事务由单个机构来做就显得效率的低下,这只能由行业组织来完成。再者由于行业组织的空缺,使政府与游离于组织体系之外的服务机构缺少联结点,另外,现有福利机构不能突破以街道、乡镇为边界的地域限制而联结在一起,很大程度上就是由于缺乏行业组织。    最后,立法建设上的不足影响社会福利进程。我国虽然在社会福利的法制建设上作了不少工作,但法规建设还很不完善,比如在反弃婴问题上,没有行之有效的法规,使弃婴问题在近10年内都无法得到有效的控制和解决。法规对于人们的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以及政治生活来说都十分重要,是现代法制国家的基石,要用法制的手段保证社会福利事业与国民经济以及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关键是要加强法制建设、强化法制手段。政府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和个人的责任,都应通过立法来明确和规范;对社会福利事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也要适时提升为法律的规定,明确规定其在各地财政支出或者是财政投入中所占的比例,从制度设计层面上,促进和保证社会福利事业的持续发展。    受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政府的财政实力仍很薄弱,其他改革亦配套不够,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制度改进的层面上入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借鉴国外社会福利制度的经验和教训,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福利制度。    第一,坚持福利项目设置的基本原则。社会福利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社会上的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以帮助他们克服困难,提高生活质量,千万不要搞中看不中用的福利设施。比如在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目标上,就应该避免单纯强调机构建设的数量,而忽视儿童回归家庭和社会的指标,以免浪费有限的资源。同时我们也要考虑我们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即根据现实国力来设置福利项目。同时,适度引入市场机制,尽管社会福利的特殊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完全走市场化道路,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将市场机制适度引入福利领域还是很有必要的,凡是能够由市场提供的福利均应尽可能地由市场提供,这一点在老年人的社会福利上体现得最为明显,因为老年人福利服务体系一般要求由不同种类、不同功能的福利机构、设施和各种服务组织以及家庭自我服务等多种实体结合而成的多元体系,据统计,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到1.26亿,所以老年人福利市场的建设迫在眉睫。    第二,社会福利事业应引入非营利机构。“虽然一种服务可能由国家提供资助,但它没有必要必须由公共部门来生产。”14这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路,特别是对于我们资本不充裕的国家,引入多元化投资机制,是解决特殊群体社会问题的有效途径。非营利组织是弥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有效组织创新。对此我们应该转变固有的观念,让非营利组织替代政府执行其部分职能。政府应该对其加以扶持,给予各种补助,使之能提供达到社会需求的产品量。这也能部分解决所谓的“政府办的社会福利院有国有单位的一切通病”9的问题。    第三,重视立法,推进社会福利的制度化建设。社会福利走向制度化,是社会文明发展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而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规范社会福利的供给与需求,则是福利事业制度化的基本要求。然而,目前中国的社会福利立法虽然已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基本上还没能成其为体系,已有的法律也存在着笼统而缺乏相应的细化单行法规的问题。故在改造传统的福利制度时,应当对已有的法律、法规、政策进行修订,同时制订新的社会福利法。在立法模式上,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方式颁行多部并行的福利法,也可以在制订综合性的社会福利法基础上,分别制定相关的、适用于各主要福利项目的配套法规;同时,在法制建设中应明确个人、社会和国家的责任,明确各社会福利项目的管理与监督机制。社会福利法制的系统化、专门化,将是中国社会福利真正走向制度化、社会化并获得健康发展的基本条件。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当前个人收入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个人收入分配体制实现的巨大变革,既由于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尚无改革的成功先例可供借鉴而备尝艰辛,也由于其深刻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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